成都市科技青年联合会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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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青年联合会章程
《成都市科技青年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
成都市科技青年联合会(简称市科青联),英文名ChengduYouthAssociationofScienceandTechnology,英文缩写CYAST。
第二条 市科青联是根据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由我市杰出科技青年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科技工作者的纽带,是发展科学技术、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市科青联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贯彻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市”战略,发扬“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以科技人员为本,团结和组织广大科技界的青年人才,为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科技人才成长,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创新型城市做出贡献。
第四条 市科青联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市科青联的业务主管部门是成都市科学技术协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成都市民政局。
市科青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科青联的办公地点为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南路18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团结和组织成都市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提高学术水平。
第八条为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开展科学论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促进技术成果转化。
第九条普及科学知识,开展建言献策,推动科技创新。
第十条举荐和表彰优秀青年科技人员,培养和吸引高层次青年科技人才。
反映青年科技工作者的愿望,维护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青年科技工作者提供热情服务;在青少年中开展“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尊重创造”、“终身学习”和“弘扬民族精神”等的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一条开展继续教育、培训、出版发行科技书刊等多种为青年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十二条成都市科青联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三条 个人会员的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遵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拥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学术道德;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中具备博士学位或正高职称,且主研过省部级课题;在企业中具备专业高级职称;在科技管理领域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领导能力;年龄在45岁以内(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有两名正高职称专家的推荐;在成都区域工作的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科技企业家、科技管理人员,均可自愿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本会常委会通过,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四条 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会员有对本会工作讨论、建议、批评和监督的权利。
三、会员有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和请求本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第十五条 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积极参加本会工作的义务。
二、会员有维护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了解和反映青年科技工作者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三、会员有向本会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六条 个人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由本会常委会撤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凡依法成立,同意本会章程,并自愿申请加入市科青联的青年科技工作者团体,均可向本会提出申请,经本会常委会通过,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第十八条 团体会员的权利
一、团体会员有向本会推荐会员的权利。
二、团体会员有对本会进行监督、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
三、团体会员有根据本会的决议精神,依法独立开展团体活动的权利。
第十九条 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团体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的义务。
二、团体会员有向本会缴纳会费、报告团体活动情况的义务。
三、团体会员有维护青年科技工作者合法权益、反映创新科技工作者意见和建议的义务。
第二十条 团体会员如果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由本会常委会分别依据情节提出警告或撤消其会员资格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委会或常委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二十二条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都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出前应提出书面申请。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二十三条 凡在四十五岁以上,有一定社会、学术影响,并愿意参加和支持市科青联的各种活动者,可由常委会直接授予荣誉会员、荣誉理事称号。
市科青联根据工作需要,可由常委会聘请名誉主席、顾问等。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监事、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监事长、副主席、秘书长;
(三)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会选举按照国办发[2007]36号的规定,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二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委会表决通过,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常务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常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三十条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单位任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以及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监事会监事3人。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秘书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常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常委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七条监事在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社团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
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协会常委、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常委会及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常委会、主席及社团其它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团体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议和本团体重要行政会议。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重大活动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的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推介、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
(八)其它需要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其会费标准是:
单位会员:
5000元/年,个人会员:
100元/年。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委会审议后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成都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民间组织发展的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经2012年9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常委会。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