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被告人刘猗顿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葛清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精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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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猗顿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葛清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被告人刘猗顿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葛清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邵阳市北塔区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北刑初字第3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猗顿,曾用名刘艳明,绰号刘开生,男,1963年1月24日出生于邵阳市,汉族,中专文化,个体工商户,家住略。

  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1月9日被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月16日被决定解除取保候审,重新执行逮捕,2019年1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葛清华,曾用名葛琼,女,1971年10月1日出生于邵阳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略,家住略。

  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执行逮捕,2019年2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袁多健,湖南银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惠民,男,1952年1月3日出生,汉族,家住略。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刑诉字2019第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猗顿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葛清华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铭出出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猗顿、被告人葛清华及其辩护人袁多健、王惠民以及鉴定人何忠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猗顿系湖南省天歌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于2019年10月12日与邵阳市北塔区新滩镇办事处杨家垅村委会及其一组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该组禁山脚下的荒山旱地用于鹅鸭养殖及家禽经营,并于10月20日在邵阳市资江二桥桥西500米处设立分支机构,名称为湖南省天歌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西南家禽批发中心。

  在此期间,被告人刘猗顿邀请被告人葛清华投资,共同经营此项目的开发,并于2019年10月27日签订了天歌家禽批发中心项目合作协议书,协议的主要内容为1、刘猗顿办好工商许可后,葛清华投资60万元,占该项目股份50;2、刘猗顿以其公司的优势取得项目的合法经营权,视为无形资产投入。

  协议签订后,俩被告人未经国土部门批准,于2019-2019年期间在承包的杨家垅村一组的土地上修建混凝土建筑物,作为家禽中转站,占地09392公顷,其中耕地09365公顷即14047亩,经邵阳市农业局鉴定经过现场勘查和土壤养分检测结果,该鸡场紧邻村庄、土地肥沃,适宜种农作物,因修建鸡场后,地面水泥硬化,农业基础设施损毁,导致14047亩耕地土壤的耕作层严重破坏,短期内无法恢复正常的耕种。

  2019年7月17日7时许,公安机关在大祥区邵阳市机关幼儿园抓捕被告人刘猗顿时,从其携带的提包中搜出手枪一支及子弹45发,经邵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嫌疑枪支、弹药均认定为枪支、弹药,以火药为动力。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刘猗顿、葛清华的供述、证人罗和贵、罗拥胜的证言、土地承包合同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股东会议决议、天歌家禽批发中心项目合作协议书、邵阳市农业局耕地损毁鉴定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提取笔录、鉴定文书及照片、市政府会议纪要、相关说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猗顿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葛清华的行为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猗顿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猗顿对指控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不持异议,辩称,之所以持有枪支,是为了防身而备的,原来亦不明知持枪是犯罪,认为只是一般违法行为。

  对指控的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提出了异议,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主要理由是1、所占用的农用地是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与村民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所修建的家禽物流中转站没有改变土地使用性质;2、该项目到区发改委申请了备案,也到国土部门申办了相关手续,且国土部门也对此进行了罚款,在交纳罚款后,国土部门亦同意修建中转站;3、在经营家禽中转站过程中,市政府、区政府的领导是支持的,在区法院下达拆除通知后,中转站自行关闭了,后在区政府的支持下,于2019年4月1日会议决定可重新开业;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也有文件规定,在兴建规模化家禽项目中,所占用的农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5、现在该中转站已平稳拆除,被告人刘猗顿据此向法庭提供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的2019220号文件、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畜牧水产局下发的201934号文件。

  被告人葛清华及其二位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葛清华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且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为1、被告人葛清华不是本案犯罪的主体,被告人葛清华与被告人刘猗顿合伙该项目是有协议约定的,协议约定被告人葛清华只负责投资,被告人刘猗顿负责取得该项目的合法经营权,本案事实也反映出被告人葛清华是在被告人刘猗顿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后取得土地使用权才应邀加入的;2、被告人葛清华主观上没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被告人葛清华作为一名商人,与天歌公司合作经营该中转站时,该中转站已取得合法的工商营业执照,在修建中转站过程中,国土部门已作处罚,且区政府也通过会议形式决定该中转站可重新开业;3、邵阳市农业局的耕地质量损毁鉴定结论不符合实际,该鉴定结论认定,其中水田13113亩,没有任何依据,而据当地村委会及村民反映,该块地大部分土地是荒土;4、国土资源部、农业部2019220号文件规定…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

  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该项目所占用地需要办理转用审批手续的农用地只有几亩之多,没有达到构罪的标准。

  辩护人据此向法庭提供了邵北发改备字20191号文件,土地承包合同书、营业执照、项目合作协议书、动物防疫合格证、北塔区政府2019年4月1日的会议记录、市国土局2019第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邵阳市工商局的情况说明及罗和贵、肖三华两位证人的证言等10份证据,请求法庭宣告被告人葛清华无罪。

  经审理查明,一、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湖南省天歌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歌公司于2001年1月17日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系被告人刘猗顿,公司地址座落于邵阳市北塔区茶元乡刘黑村,经营范围为养殖业、种植业、农产品、工艺品、家禽收购、批发等。

  在经营种鹅、鸭、鸡过程中,由于场地小了,经营量又大,动物疫防不全面,便想将生意做大,准备再寻找一个大的场地来经营此项目。

  被告人刘猗顿便通过朋友介绍邀请被告人葛清华来投资。

  2019年10月12日被告人刘猗顿与市北塔区新滩镇办事处杨家垅村一组村民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杨家垅一组禁山脚下的一块农用地铜盆岭,用于鹅鸭养殖及家禽经营,2019年10月16日邵阳市北塔区发展和改革局对天歌公司申请备案予以批准。

  10月20日天歌公司股东会议决定在邵阳市资江二桥桥西500米处设立分支机构,名称为湖南省天歌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西南家禽批发中心,该中心于2019年8月12日变更为湖南省天歌绿色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家禽仓储物流中转站以下简称中转站,并于2019年10月23日向邵阳市工商局申请注册了营业执照。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刘猗顿与被告人葛清华签订天歌家禽批发中心项目合作协议书,共同经营中转站整体项目,协议的主要内容1、刘猗顿在办理好工商许可证后,葛清华投入资金60万元,占总股份50,超出60万元以外的资金由甲乙双方共同按股份比例再投资;2、刘猗顿以公司的优势取得此项目的合法经营权,视为无形资产投入,占总股份的50,但不视为投资本金;3、双方共同租地经营、租金、投资开发的建设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统一摊入成本,在合作期间,项目的合法经营权及投资兴建的固定资产,均属双方共同拥有;4、中转站开业以后,所收回的利润或其他资金,先退回双方投资的本金,再作利润分配;5、项目由刘猗顿任公司总经理,负责全盘工作,协调处理上下内外关系,葛清华任项目经理。

  2019年12月16日,天歌公司向北塔区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修建中转站的国土临时用地手续,但未果,在此期间,被告人刘猗顿、葛清华合伙的项目中转站开始动工修建,2019年12月20日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向刘猗顿发出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2019年3月9日邵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向天歌公司下发了邵国土资告字2019第2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2019年4月28日杨家垅村委会向北塔区发展和改革局申请在此地上申请杨家垅磨菇种植场立项,北塔区发展和改革局于2019年5月18日批复同意修建磨菇种植场,办理了相关手续,并于2019年5月28日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土手续,未果,邵阳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7月25日向杨家垅村委会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019年8月份,中转站实为家禽经营市场基本建成,并开始经营,被告人刘猗顿、葛清华将中转站内修建的51间门面出租给49户个体经营户,收取押金及租金共计人民币100万余元。

  2019年8月15日邵阳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向天歌公司下发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8月16日邵阳市国土资源局下发了邵国土资罚字2019第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天歌公司自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4万元。

  而送达回证上刘猗顿的签字为8月15日,8月15日天歌公司申请缓交罚款1万元,8月16日交了罚款3万元之后,中转站又开始营业,邵阳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天歌公司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对国土行政处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认为天歌公司已构成非法占地,并于2019年1月3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邵阳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邵国土资罚字2019第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9年1月8日公告要求天歌公司于2019年1月14日前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然而,中转站仍然进行经营。

  2019年底,经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做大量的工作,中转站得以平稳拆除。

  该中转站所占农用地经鉴定,邵阳市农业局于2019年8月28日作出2019001号湖南省耕地质量损毁鉴定报告结论经过现场勘查和土壤养分检测结果,该鸡场紧邻村庄,土地肥沃,适宜种植农作物,因修建鸡场后,地面水泥硬化,农业基础设施损毁,导致140475亩09365公顷耕地土壤的耕作层严重破坏,短期内无法恢复正常耕种。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刘猗顿的供述

  证明的事实与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同时拟证明在与一组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之后,到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相关部门答复中转站是农业养殖,不需办理手续,只要备案即可,且市、区两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领导亦到现场视察,也支持在该地方搞中转站,还证明邵阳市国土资源局2019第7号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部分内容是经过改动的。

  2、被告人葛清华的供述

  拟证明在修建中转站之前,与被告人刘猗顿到市区的规划,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但相关部门均答复,中转站是农业设施,不需办理手续,但中转站在发展改革局还是备了案,当中转站修建一部分后,市国土资源局执法支队通知说中转站违法用地,要罚款,并承诺在交了罚款后,他们不再作其他处罚。

  后来由于中南那边的鸡场到市里告状,有关部门又要中转站办手续,当我们去办手续时,相关人员讲市里已封了意指不准办,后我们找到市政府的相关领导,相关领导又不同意了,因为在修建中转站时,市、区两级政府的相关领导均到现场视察过,并均同意搞中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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