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docx
《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XX县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县201X—201X年秋冬季(201X年10月—201X年3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遏制重污染天气频发态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秋冬季大气环境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在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大气污染问题也日益凸显,已成为制约X县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瓶颈和短板之一,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压力巨大。
能否完成201X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关键在秋冬季,在重污染天气应对。
必须在落实现有措施的基础上,采取更加严格的手段,有效降低秋冬季污染物排放强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和程度。
全县上下要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勇于担当、真抓实干,以钉钉子精神抓好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
二、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
201X年10月1日至201X年12月31日,全县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5%以上,重污染天数同比下降15%以上。
全县重污染天数不超过XX天。
基本思路:
坚持问题导向,把稳固“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成果和高架源稳定达标排放作为坚守阵地,把压煤减排、提标改造、错峰生产作为主攻方向,把重污染天气妥善应对作为重要突破口,加强联防联控,严格执法监管,强化督察问责,全面实施攻坚行动,动员全民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
三、主要任务
为防止工作推诿,对于各项工作,本方案只明确一个责任部门负责牵头,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由牵头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开展工作。
同时,下述各项工作除县直牵头部门外,均需各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负责落实,括号中不再一一列出。
(一)加快推进“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
1.全面深化“散乱污”企业整治。
巩固好已完成的236家“散乱污”企业取缔整改成果,严格监督检查,确保不出现反弹及死灰复燃现象;坚持边整治、边摸排,对新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分类进行取缔或整改;列入清理取缔类的,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设备、清除产品)的标准,限期完成关停取缔;列入整改提升类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9月底前全部完成清理取缔。
(责任部门为县环保局)
2.统筹开展“散乱污”企业集群综合整治。
各乡镇(办事处)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实行动态更新和台账管理,201X年10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涉大气污染物排放“散乱污”企业集群的,将纳入环保督察问责。
对“散乱污”企业集群要实行整体整治,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按照统一标准、统一时间的要求,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
没有达到总体整改要求出现普遍性违法排污或区域环境综合整治不到位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
列入升级改造的企业,按照可持续发展和清洁生产要求,对污染治理设施全面提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实现做大、做优、做强。
升级改造完成并经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凡被环保核查达不到要求的,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对违法企业依法顶格处罚。
(责任部门为县环保局)
(二)加快散煤污染综合治理。
3.全面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任务。
201X年10月底前,全县完成1万户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程。
有关乡镇(办事处)严格按照单办发〔201X〕81号文件分配的任务,加快推进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工作,集中资源,挂图作战,严禁摊派在不同村庄零散开展工作。
(责任部门为县城管局)
4.严格防止散煤复烧。
对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的乡镇(办事处)中的社区、行政村,一律不得燃用散煤。
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散煤复烧。
对已完成以电代煤、以气代煤并且没有出现散煤复烧的乡镇(办事处),减少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量纳入国家总量减排约束性考核指标核算体系。
(责任部门为县城管局)
5.加强煤质监督管理。
201X年11月起,努力实现主城区(四条外环路以内)无煤化,彻底取消煤炭销售加工网点,加强执法,确保主城区内煤炭销售不反弹。
对采暖季(201X年11月15日—201X年3月15日)暂不具备“双代”条件的农村地区,积极推广使用清洁无烟块煤,同时开展农业大棚、畜禽舍等用煤替代工作。
加大清洁煤配送能力和煤质监管力度。
加强煤质检测执法力度,确保我县区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全市煤炭质量标准,一律取缔散煤销售加工网点,严禁散煤流入。
(责任部门为县煤炭管理局)
(三)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
6.全面排查燃煤锅炉。
对燃煤锅炉、茶水炉、经营性小煤炉、煤气发生炉等继续开展拉网式全面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要逐一登记,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
201X年11月1日起,凡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完不成淘汰任务或弄虚作假的乡镇(办事处),实施严格问责。
(责任部门为县环保局)
7.持续推进燃煤小锅炉淘汰。
对已完成淘汰任务的821台燃煤小锅炉,严防死灰复燃。
各乡镇(办事处)要建立拉网式排查长效机制,发现一起,严格按照锅炉及附属设施切割并吊离现场等标准要求,彻底取缔一起。
淘汰燃煤锅炉方式主要包括取缔关闭、集中供热替代、煤改气、煤改电,改用地热、风能、太阳能、配备布袋除尘器的生物质能,不包括改燃洁净型煤、水煤浆、无烟煤、兰炭、绿焦、原油等,取缔关闭燃煤锅炉必须拆除烟囱或物理割断烟道,不具备复产条件。
各乡镇(办事处)要对照清单,严格标准要求,逐一销号。
(责任部门为县环保局)
8.推动锅炉升级改造。
燃煤锅炉在改燃的过程中同步实现低氮改造。
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燃煤锅炉相应环保设施基本配置包括布袋除尘器或静电除尘器、高效脱硫装置、低氮燃烧或选择性催化还原(SCR)或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等脱硝装置。
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事业单位应全面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同时安装分布式控制系统(DCS系统),实时监控污染物排放状况。
201X年11月1日起,不达标或未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燃煤锅炉,一律停产改造。
(责任部门为县环保局)
9.严格控制煤炭消费量。
严格按照《XX省201X年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行动方案》,严控煤炭消费增长。
年内完成煤炭消费量净压减3.2万吨。
新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
以电、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替代的散煤量,可纳入新上热电联产项目煤炭减量平衡方案。
自《大气十条》实施以来,未按照《大气十条》要求实现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的新建扩建耗煤项目,采暖季实施停产。
压减的煤炭消费量要实施清单式管理,做到可核查、可统计。
(责任部门为县发改局)
(四)切实加强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理。
10.系统排查无组织排放情况。
各乡镇(办事处)要组织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状况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是建材、炭素、火电、焦化等行业和锅炉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与输送以及生产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要求企业及时准确上报存在无组织排放的节点、位置、排放污染物种类、拟采取的治污措施等,建立无组织排放改造全口径清单,于201X年9月20日前报送县环保局,由县环保局汇总报市环保局。
(责任部门为县环保局)
11.加强无组织排放治理改造。
企业应制定无组织排放改造方案,在201X年采暖季前,完成无组织排放治理。
对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粉状、粒状物料及燃料应当密闭储存,运输采用密闭皮带、封闭通廊、管状带式输送机或密闭车厢、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密闭输送方式;块状物料采用入棚入仓或建设防风抑尘网等方式进行存储,并设有洒水、喷淋、苫盖等综合措施进行抑尘。
生产工艺产尘点(装置)应加盖封闭,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车间不能有可见烟尘外逸;汽车、皮带输送机等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料场路面应实施硬化,出口处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
未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罚,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责任部门为县环保局)
(五)全面开展重点行业综合治理。
12.扎实推进重点领域VOCs治理任务。
从201X年7月1日起,严格执行石化行业排放标准要求。
推进医药、农药等化工类,汽车制造、机械设备制造、家具制造等工业涂装类,包装印刷等行业VOCs综合治理。
在201X年10月底前,各乡镇(办事处)要基本完成整治工作,未完成治理改造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治,纳入冬季错峰生产方案。
大力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有机溶剂、胶黏剂、油墨等原辅材料,配套改进生产工艺。
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
涉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
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
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以及其他连接件等密封点,全面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排放。
(责任部门为县环保局)
13.推动烟气排放自动监控全覆盖。
在201X年10月底前,全面排查排气口高度超过45米的高架源,全部安装自动监控设施,电力、水泥、玻璃、有色、砖瓦企业和燃煤锅炉均应安装自动监控设施,做到全覆盖、无遗漏,加强自动监控设施运营维护,数据传输有效率要达到90%以上。
对超标排放企业实施即超即罚;能立即整改的,责令企业立即整改解决;无法立即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产整治;对涉及民生无法立即停产的,依法执行按日计罚;停产整治仍不能达标排放的,依法由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责任部门为县环保局)
(六)加快推进实施排污许可管理。
14.加快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
在全县目前已完成电力、水泥企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的基础上,201X年12月底前,完成全县原料药制造、农药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
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对不按证排污的,依法实施停产整治,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实施按日计罚。
(责任部门为县环保局)
(七)严格管控移动源污染排放。
15.严厉查处货车超标排放行为。
要建立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货运车辆的全天候、全方位管控网,确保公路货运车辆达标排放,倒逼企业加快提高铁路货运比例。
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确保201X年12月底前建成互联互通、共管共享的遥感监测网络,全面筛查超标排放车辆。
(责任部门为县交通局)
201X年10月起,公安、交警、交通、环保、安监、城管等部门,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主要道路卡口等,每天开展综合执法检查,对违法车辆一律从严处罚。
对于上路行驶的超标排放车辆,由公安部门依法从严处罚并全部劝返。
对于通过路检路查和遥感监测等排放检验发现的超标排放车辆,要溯源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行驶途经地等,并向社会公开曝光。
对于问题突出的相关企业,实施多部门联合惩戒,严厉处罚违法行为,依法责令车辆制造企业限期整改,督促所属运输企业及时淘汰更新超标车辆。
对于弄虚作假的排放检验机构,依法顶格处罚;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取消其排放检验资质。
对车辆注册登记地、排放检验地和行驶途经地的监管执法不力者,实施行政问责。
(责任部门为县交警大队)
16.强化工程机械污染防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要于201X年9月30日前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责任部门为县环保局)
县城市建成区,所有建筑拆迁工地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的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叉车等工程机械。
(责任部门为县住建局)
县城市建成区,所有市政工程(包括除国道和省道之外的道路)施工工地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的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叉车等工程机械。
(责任部门为县住建局)
县城市建成区,所有省道和国道道路施工工地禁止使用冒黑烟高排放的挖掘机、装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