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平县村村通自来水工程PPP项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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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县村村通自来水工程PPP项目

和平县村村通自来水工程项目

合同书

甲方:

和平县水利局

乙方:

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宏源建筑置业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条术语定义和解释规则

第条合同背景和目的

第条声明和保证

第条合同生效条件

第条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第二章合同主体与履约担保

第条特许经营权授予人(甲方)

第条特许经营人(乙方)

第三章特许经营基本要素

第条特许经营权范围与终止

第条特许经营期限与延展

第条甲方承诺和保障

第条履约担保

第四章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条项目投资范围与规模

第条投资控制责任

第条融资方案

第条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第条投融资监管与监测评估

第条投融资违约及其处理

第五章项目前期工作

第条前期工作内容及要求

第条前期工作任务分担

第条甲方提供的工作支持

第条前期工作监管与监测评估

第条前期工作违约及处理

第六章工程建设

第条政府提供的建设条件

第条建设目标和要求

第条工程变更管理

第条实际投资认定与调整

第条工程建设保险

第条工程保修

第条建设期的监督检査和审批事项

第条建设期监测评估

第条建设期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

第条建设期违约和处理

第七章运营管理

第条政府提供的外部条件

第条项目运营、养护和维修

第条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第条甲方协调

第条主副产品的权属

第条经营与开发管理

第条运营期保险

第条运营期政府监管与监测评估

第条项目后评价

第条运营期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

第条运营期违约事项和处理

第八章移交项目

第条项目移交前过渡期

第条项目移交

第条移交后保修

第条项目移交违约及处理

第九章收入和回报

第条乙方收入和回报的获取方式

第条“政府付费”价格及调整

第条财务监管与监测评估

第条违约事项及其处理

第十章不可抗力和法律变更

第条不可抗力事件

第条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和评估

第条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期间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条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第条法律变更

第十一章合同解除

第条合同解除的事由

第条合同解除程序

第条合同解除的财务安排

第条合同解除后的项目移交

第条合同解除的其他约定

第十二章违约处理

第条违约情形认定和责任承担方式

第条违约金的支付或提取方式

第条不减免和影响的事项

第条减轻损失的措施

第十三章争议解决

第条争议解决方式

第条争议期间的合同履行

第十四章其他约定

第条合同变更与修订

第条合同的转让

第条保密

第条信息披露

、第条廉政和反腐

第条不弃权

第条通知

第条合同适用法律

第条适用语言

第条适用货币

第条合同份数

第三部分合同附件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人民政府授权和平县水利局对本项目招标、签署合同、履行合同的所有授权书

附件二: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需取得的批准文件

附件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人民政府关于政府付费资金保障的文件

附件四:

项目公司与本项目融资机构的融资协议书

附件五:

资金管理协议书格式

附件六:

运营阶段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甲方:

和平县水利局

乙方:

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

广东宏源建筑置业有限公司

鉴于:

和平县人民政府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模式)”,并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和平县村村通自来水工程投资建设、运营与移交。

和平县人民政府授权和平县水利局(本合同“甲方”)于年月日至年月日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公开招标,确定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广东宏源建筑置业有限公司组成的联合体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下称:

社会资本)。

和平县人民政府指定和平县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政府方出资代表,与社会资本签订“合资协议”,参股投资本项目;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项目合同,待乙方与政府资本代表共同出资组建项目公司后,甲方再与项目公司签订《补充合同》,项目公司全部承继本合同乙方的所有权利和义务,负责特许经营(投资建设、运营与移交)和平县村村通自来水项目。

为维护各方协议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本项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及国家和地方当前相关政策等,甲、乙双方签订本“项目合同”。

1、项目概况

2、

1、项目名称:

和平县村村通自来水工程项目

2、

3、项目地点:

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

4、

5、项目概况:

和平县村村通自来水工程规划有个镇个行政村(居委会),规划全县人口

6、

万人,涉及宗工程项目点(用地面积根据实际工程规模确定),采用区域集中供水、

镇级集中供水、面上村级供水三种建设模式。

()区域集中供水工程宗:

水源为老园水库,供水规模为3,总共可解决供水人口万人。

管线情况:

总管从水源地到南坝(节点),长公里,供水管直径毫米;从南坝分出一条支管到贝墩街镇,长公里,水管直径毫米;总管从节点到古寨街镇(节点),长公里,水管直径毫米;总管从节点到彭寨街镇(节点),长公里、水管直径毫米;总管从节点到林寨街镇(节点)长公里、水管直径毫米;设蓄水池个(其中3个、3个、3个),消毒设施套等。

()镇级集中供水宗:

对除彭寨镇、林寨镇、古寨镇及贝墩镇以外的其他个镇区每个镇区单独指定水源点,在水源点附近设置过滤池并接管出来至街镇水厂,经过水厂净化、消毒处理后,接管至各个行政村。

总共可解决供水人口万人,宗项目点,供水规模为3;设环保给水管,米;环保给水管,米;环保给水管,米;环保给水管,米;设蓄水池个,其中(3个、3个),消毒设施套等。

()面上村级供水宗:

供水管接至各个行政村后,在各个行政村设置蓄水池,再接管到户,解决人口万人,供水规模为3,设环保给水管,米;环保给水管,米;环保给水管,米;设蓄水池个(3个、3个),型多介质过滤器套等。

()项目的具体内容以甲乙双方最终确认的实施内容为准。

4、工程范围及投资规模:

5、

本项目工程总投资估算约万元(不含建设期投资收益、运营期投资收益及运维绩效服务费等),其中建安工程费约万元,其投资构成如下(最终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施工图纸设计预算为准):

总估算表

序号

工程或费用名称

建安工程费

设备购置费

独立费用

合计

占总投资()

建安工程、临时工程及独立费用投资合计

第一部分建安工程

一、区域集中供水

二、镇级供水

三、村级供水

第二部分临时工程

一、其他临时工程

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第三部分独立费用

建设管理费

工程建设监理费

生产准备费

工程勘测设计费

建设及施工场地征用费

其他

一至三部分投资合计

基本预备费

静态总投资

价差预备费

建设期融资利息

总投资

说明:

①上述估算表的数据为财政预算数据,本项目的工程范围及投资规模最终按本合同约定结算及财政部门审核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为准。

②征地拆迁由甲方负责实施,其涉及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并负责另行结算及支付。

③根据甲方的实际需要,镇级原有水厂的收购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可在上述总估算调整列支,具体以甲乙双方确认的为准。

、甲方在签订本合同前需取得的批准文件

()项目发改立项批文:

批准文号为:

和发改〔〕号;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政府相应的审核意见、产出说明;

()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及财政部门相应的审核意见;

()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政府和财政部门相应的审核意见;

()广东省财政厅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的入库批准文件;

()全国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入库信息;

()本招标文件相应的合法审核批准意见;

()项目实施方案及招标文件经和平县人民政府相应批准的意见。

项目正式实施方案及政府审核意见:

年月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年第期)、月日县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和常〔〕号)会议同意实施方案;年月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第期审议通过《和平县村村通自来水工程项目合同书》。

()和平县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书。

二、合作模式

和平县村村通自来水工程,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融资方式,并采用(建设运营移交)方式运作,由社会资本与政府方出资代表共同组建项目公司,和平县水利局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由乙方负责本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乙方在本项目投入的相关费用、运营维护费用和按约定应得的投资收益(包括按约定应得的费用)由甲方在收取使用者付费后(由乙方代收)支付给乙方,如实际收到的使用者付费不足支付的,由甲方采用“可行性缺口补助”的回报机制按合同约定足额负责支付予乙方,并由甲方通过向乙方支付可用性服务费的方式购买项目、以及以支付运维绩效服务费的方式购买乙方为维持项目可用性所需的全部运营维护服务。

和平县人民政府委托甲方按约定支付“可用性服务费和运维绩效服务费”,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期满时,甲方按合同约定已付清应付乙方的所有费用后,乙方将该项目设施正常、无偿移交给甲方(或其授权单位)。

三、合作范围(特许经营范围)

、投资范围:

包括本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独立费用、预备费、镇级原有水厂的收购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其他项目费等全部建设投资(不含建设期投资收益、运营期投资收益及运维绩效服务费等),合计约万元,具体以甲乙双方及有关部门按项目合同约定审核确认的金额为准。

甲方应确保建安工程费不低于上述总估算表中建安工程费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除外。

、建设范围:

包括勘察设计、监理、采购与施工等。

本项目建设分为多个单项项目,单项工程分别进行建设、验收、运营及相应的结算。

、运营维护范围:

水厂的生产运营、输水管道、水处理设备、加压泵站、蓄水池、供水管道及相关附属设施的运行维护;制水生产工艺改进及维护。

、移交范围:

()项目公司的全部固定资产、权利,并确保这些固定资产、权利符合建设期相关技术规范和设计功能标准要求,在当期可正常使用及正常享有;

()供水工程设施正常运转所必须的零部件、备品备件、化学药剂以及其它相关动产等内容;

()运营和维护供水工程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和技术规程等无形资产;

()在用的各类管理章程和运营手册包括专有技术、生产档案、技术档案、文秘档案、图书资料、设计图纸、文件和其它资料,以使供水工程设施能平稳地正常地继续运营;

()属项目公司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及与供水工程设施场地有关的其它权利。

、其他:

在特许经营期内,甲方应将本项目红线范围内更多公共资源(如广告等)纳入本项目经营范围,所产生的经营收入用于支付乙方的“运维绩效服务费”,不足部分由甲方负责统筹支付予乙方。

四、合作年限(特许经营期限)

、和平县村村通自来水工程项目合作年限为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项目移交日止。

其中:

建设期:

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单项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除合同约定以外,建设期最长不超过年。

运营维护期:

年,自第一个开工单项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日起至第一个开工单项项目移交日止,除合同约定以外,运营维护期最长不超过年。

如因不可抗力事件、重大法律变动等需要调整建设期或运营期期限的,需甲方及乙方协商同意。

、本项目分为多个单项项目,单项项目分别进行建设、验收、运营、移交及相应的结算。

、若因甲方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征地拆迁、收购并购、管网并网、设计、开工条件及施工场地等)导致单项项目开工延误,延误时间超过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则该单项工程可作为甩项工程(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顺延不作为甩项工程的除外),甩项工程的金额超过总估算表中建安工程费的的,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第十一章及第十二章的约定处理。

、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单项项目开工延误,延误时间超过天(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则该单项工程可作为甩项工程(除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顺延不作为甩项工程的除外),甩项工程的金额超过总估算表中建安工程费的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按本合同第十一章及第十二章的约定处理。

五、甲方应付乙方费用

.甲方应付乙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可用性服务费、运维绩效服务费。

(特别说明:

先由乙方与甲方先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公司成立后由项目公司与甲方签订《补充协议》承接本《项目合同》本合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本合同中可用性服务费、运维绩效服务费付费对象均为项目公司而非社会资本。

.可用性服务费预算总额:

约万元(运营期年),每年预算可用性服务费:

约万元年;本项目建设投资约万元,建设期投资收益约万元,投资回报率为(按融资的年贷款利率为作为基准计算,实际计算应按当期的实际贷款利率作为基准利率计算)。

可用性服务费采用等额支付的方式,经测算,甲方在运营期年内共需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约为万元,即年年,每年支付可用性服务费约为万元。

前述所有数据均为测(预)算数据,不包括投资收益税费,最终由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相关的约定计算办法计算。

、甲乙双方在项目未结算定案前,暂按下述的测算公式进行有关费用的计算及支付,支付的测算公式如下:

甲方每年支付的可用性付费根据项目建设成本按照中标的投资回报率以等额方式支付,其测算公式如下:

当年可用性服务费项目付费基数×投资回报率((投资回报率))+投资收益税费

本合同有关税费的备注说明:

(1)甲方应付乙方的所有费用均应含税,负责纳税为乙方,除本合同特别说明的除外。

(2)

(3)投资收益税费:

投资收益产生的税费全部由甲方承担及据实支付。

如融资机构可开具

(4)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该部分的税费相应扣减,即甲方仅需支付投资收益率与贷款利率差额所产生的税费。

根据本项目融资范围和“政府资本代表参股的资本金参与分红并计算收益”的约定,则在上述公式中“项目付费基数”为“总投资建设期投资收益”。

(建设期投资收益的计算,为了计算的简化,将总投资看做是年内均匀发放):

()

—建设期第年应付的投资收益;

—建设期第年年末已投入资金,它由年年末的投入累计和投资收益累计构成;

—建设期第年投入资金;

i—中标投资回报率。

ii—

年份

合计

可用性服务费

(万元)

3.运维绩效服务费预算总额:

约万元(运营期年),(运维绩效服务费运营成本*(中标合理利润率),以下预算费用已考虑及按每年的物价递增比例计算),每年运维绩效服务费预算单价金额见下表:

4.

年份

合计

运维绩效服务费

(万元)

上述表、表所列的费用均甲乙双方在项目结算定案前的测(预)算数据,该等数据仅暂作为甲乙双方在项目结算定案前作为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绩效服务费支付依据,甲乙双方最终的可用性服务费及运营绩效服务费最终由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相关的约定计算办法计算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及甲乙双方确认的为准。

4、使用者付费预算总额约万元,使用者预算付费如下表所示:

5、

年份

合计

使用者付费

(万元)

上述表所列的费用均甲乙双方在项目结算定案前的测(预)算数据,该等数据仅暂作为甲乙双方在项目结算定案前作为使用者付费计算,最终的使用者付费以实际收取的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的为准。

6、运营期年累计财政运营补贴(预算)共计约万元,每年财政运营补贴(预算)如下:

7、

年份

合计

可用性预算服务费

运维绩效预算服务费

使用者预算付费

财政运营预算补贴(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

年份

可用性预算服务费

运维绩效预算服务费

使用者预算付费

财政运营预算补贴(可行性缺口补助模式)

上述表所列的费用均甲乙双方在项目结算定案前的测(预)算数据,该等数据仅暂作为甲乙双方在项目结算定案前作为财政运营补贴的计算及支付,最终的财政运营补贴结算金额由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相关的约定计算办法计算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及甲乙双方确认的为准。

六、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即:

()合同执行过程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如果有);

()本合同协议书;

()合同条款及合同附件;

()招标文件(含招标过程中发出的补遗、澄清文件);

()投标文件(含评标期间经确认的澄清文件);

()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规范等;

()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项目所有批准文件(包括实施方案);

()乙方为完成本项目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协议。

在特许经营权合同履行过程中签署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本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七、上述文件将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上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上述本合同各项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文件所作出的补充、修改和或新增,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八、乙方在此立约:

保证按照合同的所有约定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对项目的筹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运营管理、债务偿还、资产管理及移交等全过程的负责履行。

九、甲方在此立约:

保证按照合同的所有约定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向乙方提供实施本项目所必需的政策支持和必要的协助,按时交付具备开工条件的建设用地、协助融资、及时足额支付应付乙方的费用等全过程的负责履行。

十、双方一致约定:

本项目采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模式)¡±,项目资本金由政府资本代表方及社会资本方在本合同生效后按照股权比例同时出资到位,其资金筹集方式与资金回收路径、收益及分红权利均按《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约定履行。

政府资本代表应相应按出资比例在乙方的分红中相应计取股东分红,¡°政府资本代表¡±每期计取的股东分红依据财政支付的方式专款专用于甲方应付乙方的财政运营补贴。

十一、本项目协议书经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双方履行完毕合同约定的义务且乙方将本项目全部移交给甲方壹年后失效。

十二、本合同正本一式叁份、副本一式拾份,甲方执正本壹份、副本伍份,乙方执正本贰份、副本伍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三、合同订立日期:

年月日;合同订立地点:

广东省河源市。

(以下无正文内容)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受权代理人:

或受权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合同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条术语定义和解释规则

.术语定义

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约定或说明,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指的含义:

()本合同,指和平县水利局与乙方之间签订的《和平县村村通自来水工程项目合同书》,包括其附件。

()本项目单项项目,指和平县村村通自来水工程项目和平县村村通自来水工程项目中的单项项目。

()和平县人民政府或政府,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河源市和平县人民政府(包括其有关职能部门)。

()实施机构,指经和平县人民政府授权负责签订本合同并依据合同监管本项目的政府职能部门,即本合同甲方【和平县水利局】。

()项目公司,指投资人根据本项目经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为投资、建设、经营管理本项目而在项目所在地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

()投资人,指投资组建项目公司的参股各方。

()社会资本,指甲方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中的社会资本,作为本项目社会资本方的单位(或联合体,除非特别说明外,本合同中的“社会投资人或社会资本”均指联合体各方),即【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牵头人)【广东宏源建筑置业有限公司】。

()政府资本出资代表,指由县政府指定作为政府资本投资代表的单位,即【和平县城镇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特许经营权,指依据本合同而授予乙方的权利、利益,包括在特许经营期间的排他性权利。

()特许经营期,即合作期限,指根据本合同而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的期限,该期限由本合同约定,并可依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进行修改。

()建设期,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单项项目通过竣工验收之日止,此期限为本项目的建设期。

()项目前期,指乙方社会资本自中标之日起至各单项项目工程开工日止的期间。

()施工期,指单项项目的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令之日起至竣工日止的期间,亦称施工工期。

()开工日,指本项目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规定的开工日期。

()竣工日,指实质上完成项目(单项项目)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在竣工证书中标明的日期。

()运营期,年,自第一个开工单项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日起至第一个开工单项项目移交日止。

()移交日,指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适用于本合同期满终止)或根据本合同相关约定所确定的移交日期(适用于本合同提前终止),本项目第一个单项项目。

(18)可用性服务费,指乙方为保证项目资产可输出合乎工程标准和甲方需求(指按设计要求)的公共服务而进行的资本投入应获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总投资(含工程建设其他费用)、税费、投资收益。

(19)

(20)投资收益,指甲方按合同约定应付乙方建设期、运营期的收益(税后净收益,即投资收益产生的税费全部由甲方承担及据实支付。

如融资机构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该部分的税费相应扣减,即甲方仅需支付投资收益率与贷款利率差额所产生的税费。

),计算公式如下:

(21)

()建设期每月的投资应计算的投资收益甲方应付乙方的建设期每月的投资应计算投资收益的计算基数¡Á当期年投资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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