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行政强制执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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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行政强制执行
第六章 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是使用强制措施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国家执行制度。
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是:
第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以法律、法规的具体授权为根据;
第二,当事人没有充分及时履行行政法义务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第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达到义务被履行的同一状态,因此它不同于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遵循的原则是:
第一,先动员后强制的原则;第二,优先选择轻微方式的原则。
1、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
(1)行政机关。
少数情况下;
(2)人民法院。
多数情况下。
限制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手段包括:
强制带离现场、盘问、强制传唤和讯问、强制约束、人身扣留、强制检疫检查、强制隔离治疗、强制戒毒;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主要有:
查封、扣押、冻结。
2、不停止执行的原则
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权的,当事人申请复议或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在几种情况下需停止执行。
在行政机关无强制执行权而由法院执行的情况下,当事人起诉的,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只有在两种情况下不停止执行:
(1)涉及公共利益的;
(2)行政给付。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行政强制执行分为间接执行和直接执行,间接强制包括代履行和执行罚。
1、代履行
代履行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他人代为履行可以达到相同目的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己代为履行或者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向义务人征收代履行费用的强制执行制度。
代履行主要适用于该行政法义务属于可以由他人代替履行的作为义务,例如排除障碍、强制拆除等。
对于不能够由他人替代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特别是与人身有关的义务,不能适用代履行。
典型:
违章建筑。
2、执行罚
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
执行罚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
典型:
税务中的滞纳金。
3、直接强制
直接强制是行政机关直接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行政法义务的制度。
它的适用条件是使用间接强制难以达到义务履行目的;无法采用或没有必要采用间接强制的情形。
对财物的直接强制主要是拍卖、划拨;对人身自由的直接强制。
如行政扣留,行政拘留,劳动教养,驱逐出境属于行政处罚。
三、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
1、义务履行监督和执行保全
在决定实施强制执行前,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充分行使监督检查权,以确定义务履行状况及其法律性质,为确定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提供必要根据。
如果发现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可能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强制执行标的物或以其他方法规避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责令义务人提供担保,或者采取扣押、查封财产、暂停支付等保全措施。
2、行政强制执行的告诫和决定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应当作出正式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在作出正式强制执行决以前,如果义务人在义务履行期限到来前尚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准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必须首先向义务人发出告诫,要求其自行履行义务,并使其了解可能采取的强制措施的内容和后果。
3、强制措施的实施
根据已经生效的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行政机关可以将强制措施付诸实施。
实施强制措施不得进行和解
第七章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原则
[重点法条]
第3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作为行政处罚的最低依据就是规章这个级别)。
下列选项中的哪一组情形导致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①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未依法向当事人告知应予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②行政机关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③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
④行政处罚不遵守法定程序。
A.①③
B.②③
C.①③④
D.①②
答案:
D.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处罚成立的要件,并要求能正确区别行政处罚不成立与不生效。
《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第32条规定: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41条规定: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可见①②符合题意。
③④是行政处罚无效的法定情形。
第4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24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条] 本法第5、6、28条。
[意思分解]
以上几个条文关于行政处罚原则的规定,应予注意者:
1.处罚法定原则。
该原则包括四个基本要求:
处罚设定法定,实施处罚的机关法定,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实施处罚的程序法定。
这里强调实施处罚的依据法定和实施处罚的程序法定。
违反这两个要求的,行政处罚无效(第3条第2款)。
2.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处罚公正原则体现在实体与程序公正两方面。
实体上的公正,要求行政处罚无论是设定还是实施都要过罚相当,即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序相当(第4条第2款)。
处罚公开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与实施要向社会公开,它有两项基本要求:
一是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的规定要公开;二是对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程序必须公开。
未经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第4条第3款)。
3.一事不再罚原则。
该原则是指针对行政相对人的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多次处罚。
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或两次以系耐恢掷嗟男姓Ψ#咛灏讲阋馑迹紫龋攵砸桓鑫シㄐ形桓龃ΨV魈寤蛘叨喔龃ΨV魈宀荒芨萃桓龇晒娣对俅巫鞒龃Ψ#黄浯危攵砸桓鑫シㄐ形桓龃ΨV魈寤蛘叨喔龃ΨV魈宀荒芨莶煌姆晒娣蹲鞒鐾恢掷嗟拇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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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事不再罚原则的第一方面的内容。
第二,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的刑期;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实施了罚款的,应折抵相应罚金。
行政处罚与刑罚都是国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应采取折抵竞价方法。
第28条的规定正是体现了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第二方面的内容。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第5条)。
5.保障权利原则。
为保证该原则的实现,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在处罚的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复议权、提出诉讼权以及赔偿请求权(第6条)。
注意:
针对一个违法行为,一个处罚主体或多个处罚主体根据不同法律规范作出非属同一种类的处罚,并不算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
第15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16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17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18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19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1)禁止委托不符合条件的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第1款);
(2)禁止受委托组织的再委托行为(第3款);
(3)受委托组织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第3款);
(4)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负责(第2款)。
注意:
1.第16条享有决定权的政府仅限于国务院和经国务院授权的省级政府。
2.第17条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仅限于法律、法规授权,规章授权的不在此列。
授权实施行
处罚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BC)。
A.必须是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明确授权
B.必须是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C.接受授权的组织必须具有管理公共事务的职能
D.接受授权的组织必须是行政机关
3.第20条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是“违法行为发生地”,不同于“违法行为地”,因为后者还包括“违法行为结果地”;级别管辖只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行政机关。
例题:
1、《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发现的,不再追究。
”1995年2月1日,高某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
同年10月,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得知高某打人事实,对高某作出行政处罚。
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属于下列哪种违法形式?
A.超越职权
B.滥用职权
C.违反法定程序
D.显失公正
[答案]B
行政机关在已过处罚时效的情况下作出行政处罚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而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行政合法性原则,故属滥用职权。
2、《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可以决定一个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的是下列哪个机构?
A.国务院
B.国务院各部委
C.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D.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
[答案]A
3、农民姜某自筹资金开办了一家小型皮鞋厂,由于不具备污水处理设施,皮鞋厂污水随意外鳎现匚廴玖烁浇囊惶跣『樱源耍恿桨兜娜褐诜从城苛遥追滓笙缯扇〈胧枰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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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乡人民政府
B.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C.镇派出所
D.县环保局
[答案]D
参见《行政处罚法》第15条、《环境保护法》第38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县环保局作为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行政部门,根据《环境保护法》第38条的规定,有权对该皮鞋厂处以罚款。
行政处罚的管辖
行政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权限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
(1)地域管辖:
原则上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权行政机关管辖,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指定管辖:
原则上由最先查处地管辖
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适用是对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具体运用,也就是行政主体在认定相对方行为违法的基础上,依法决定对相对方是否给予行政处罚和如何科以处罚的活动,它是将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行政处罚的原则、形式、具体方法等运用到各种具体行政违法案件中的活动。
(1)责令改正:
本身不是行政处罚
(2)重复处罚:
“一事不再罚”
注意:
1)这里的“罚”是指罚款。
2)“一事”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
根据“责令改正”来确定是否属于同一个违法行为。
3)不再罚的情况:
①同一事实,同一理由,不得再次处罚;②同一事实,不同的行政机关基于不同的理由,可同时处罚,但不得同时处以罚款。
例如:
客车超载,经第一检查站,处罚;后超载继续行驶,经第二检查站,又处罚。
理解:
超载至第一检查站是一行为,由第一检查站至第二检查站之间,是另一违法行为。
因此,不能算一事再罚。
走私船被罚款,能否再吊销驾驶执照?
可以,不属于同一种类处罚,不是一事再罚。
(3)裁量情节
不予处罚的情节:
a.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b.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c.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2.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a.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b.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c.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d.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e.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相关规定:
a.行政处罚应告知当事人的事项: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b.证据保全: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干扰:
封存提存。
(4)处罚的折抵: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折抵
①行政拘留折抵刑期;
②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5)追究时效:
①原则上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
这里的“发现”是指发现违法行为。
②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为6个月、海关法规定为3年。
③违法行为具有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违法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行政处罚的程序
(一)决定程序
1、简易程序(当场处罚程序)
适用条件:
(1)事实清楚;
(2)法律依据明确;
(3)适用于简易程序的种类是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
a.可以一人执行,但必须是书面形式;
b.必须表明身份;
c.必须备案。
干扰,不可口头!
2、一般程序
(1)适用范围
凡是不适用简易程序的都适用一般程序
(2)适用步骤
①立案;
②调查取证;
③告知;
④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⑤作出处罚;
⑥送达。
a.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b.对于情节复杂、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应当由处罚机关集体讨论决定;
c.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3、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的比较
(1)告知和听取陈述和申辩的意义不同
在一般程序中如果不经过这两个程序,作出的处罚无效;
在简易程序中如果不经过这两个程序,不影响处罚的作出。
(2)作出处罚的主体不同
简易程序中是执法人员;
一般程序中是单位的主管领导,重大复杂的还要集体讨论。
(3)送达
简易程序是当场交付给当事人;
一般程序是事后作出后,按照民事诉讼送达的方式中的一种送达。
4、听证程序
在行政机关作出三种严厉的处罚方式(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和较大额罚款)后,如果当事人提出听证程序,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听证程序听取陈述和申辩。
双方地位平等进行质证,本质上是当事人的一项权利。
(二)执行程序
1、罚款:
罚缴分离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45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49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刘某因超载被公路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李某拦截,李某口头作出罚款20元的处罚决定,并要求当场缴纳。
刘某要求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李某认为其要求属于强词夺理,拒绝听取其申辩。
关于该处罚决定,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可以拒绝
B.该处罚决定违法,刘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C.该处罚决定不成立,刘某缴纳罚款后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D.该处罚决定无效,刘某可以拒绝
解析:
本题考查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知识。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不得以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本题中李某认为刘某的要求属于强词夺理,拒绝听取其申辩。
违反了行政处罚的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第五十六条也规定,行政机关对当事人进行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处罚,并有权予以检举。
本题中刘某要求出具书面处罚决定和罚款收据,李某认为其要求属于强词夺理,拒绝听取其申辩,在李某不使用罚款单据的情况下,刘某有权拒绝交纳,该处罚决定事实上也没有成立。
故只有选项A为正确说法。
答案:
BCD?
02年答案为BD。
[相关法条] 《行政复议法》第21条;《行政诉讼法》第44条。
[意思分解]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这是原则,但应重点识记以上两个相关法条分别规定的4种例外情形,这些情形是司法考试多选题命题的素材。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第50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案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两日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第51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干扰:
千分之三。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意思分解]1.留意以上3种行政处罚强制执行措施。
2.注意第
(一)项是3%而非3‰。
下列哪一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A.依法给予五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B.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C.经当事人自己提出当场缴纳罚款的
D.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答案]B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四十八条规定: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所以本题应选B。
第八章 行政合同
一、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职能,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经过协商达成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协议。
一般而言,行政合同有一些普通民事合同所不具备的特征:
1.行政当事人是行政合同的主体特征。
2.对行政当事人自由的限制、行政公益权与经济补偿的平衡是行政合同的内容特征。
3.行政合同双方当事人承担更多的公法责任。
二、行政合同的种类
1、财产性的行政合同,是指行政机关为了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及所需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效益而订立的合同。
前者的典型形态是国有土地的出让合同,后者的典型形态是国家订货合同。
2、管理性的行政合同,是指规定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使为内容的合同。
它的典型形态是政府特许权协议。
三、行政合同的订立和效力
(一)行政机关的缔约能力
行政机关的缔约能力,是指行政当事人缔结行政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二)行政合同的形式
行政合同的形式应当依法决定,基本排除当事人之间的自由约定。
原则上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合同的内容
行政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
(四)订立方式
行政合同的订立遵守要约、承诺规则,原则上应当依法采用招标或者其他竞争性方式。
(五)合同的效力
关于行政合同的生效,依法成立的行政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备案等手续生效的,应当依照其规定。
四、行政合同的履行
(一)行政指导和监督
(二)行政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行政合同的继续履行将构成对国家公共利益重大危害、重大损失或者重大不利的,行政机关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者终止行政合同,并向对方当事人提供书面说明文件。
因行政机关原因变更或者终止行政合同的,行政机关应向对方当事人提供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