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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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

关于中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及行政强制执行

  目录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1

1、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2

2、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2

二、行政强制执行....................................................3

1、政强制执行的概念.................................................3

2、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3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3

三、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3

1、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3

2、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4

四、对目前有关行政强制执行定义的辨析................................4

五、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4

六、强制执行的程序..................................................6

1、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6

2、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6

七、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6行政强制措施.....................................................6

2、即时强制.........................................................8

内容摘要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1、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

2、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二、行政强制执行

1、政强制执行的概念

2、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

三、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1、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2、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

四、对目前有关行政强制执行定义的辨析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理论共有六种观点。

五、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

可依不同标准对行政强制执行作不同的分类。

第一,依执法人是否可以请人代替法定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为标准,分为间接强制和直接强制。

第二,依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可分为15种。

第三,根据行政强制执行内容的性质,可分为8种。

六、强制执行的程序

1、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

2、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程序

七、行政强制措施与即时强制

行政强制措施

1、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及特点;

2、行政强制措施与行政强制执行及即时强制的关系;

3、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4、行政强制措施的程序。

即时强制

1、即时强制的概念;

2、即时强制的种类;

3、即时强制的程序

一、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

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制度,它对于保障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行政权力的有效运作乃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的维护都具有十分重要作用。

由于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强制为主要特征的,因此,该项制度设置是否合理和必要,运行是否适当也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的基本权利。

为此,规范和限制行政强制执行权力成为很多国家行政法近几十年的重要课题之一。

我国经过近二十年的法制实践,各行政管理领域的强制执行制度已初步建立。

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制度是: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以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为例外。

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原则

行政强制执行权原则上属于法院,行政机关在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时,如法律没有授予其强制执行的权力,就都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与国外不同。

申请不是诉讼,不需要经过诉讼程序。

申请比诉讼效率较高,这是适应行政管理要求的。

但申请也不是可有可无的程序,申请如经法院批准、同意,原行政强制决定就成为司法强制决定,法院可以运用其司法强制执行权,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

因此,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以后,法院必须认真进行审查,不仅要作形式审查,还要作实质性审查。

对行政机关的申请,经审查合法,将由法院实施司法强制;经审查不合法,退回行政机关,不予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是否必须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行政机关如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规章无权作此规定。

制定行政诉讼法时曾考虑到这一因素,如仍坚持必须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则大量根据规章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将失去强制执行的后盾而变成一句空话。

在目前情况下,这将给行政管理带来难以估计的后果。

因此,《行政诉讼法》第66条特别规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据此,凡属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履行义务又不起诉的,行政机关就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须以法律、法规规定为限。

至于能否执行,还需人民法院审查。

这是我国基本法律中第一次做出的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一般性规定。

在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后,应该已经不存在申请执行必须有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强制执行后,人民法院应在多长期限内给予答复?

人民法院如不同意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是否可以再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上级法院应在多长时期内答复?

执行费用应如何计算等问题,由于至今没有统一规定,以至常常发生矛盾,需要做出规定。

以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为例外

例外的根据就是法律,由法律明确规定由哪一级政府或哪一行政机关部门享有哪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权,不能超越。

没有法律特别规定的,行政机关就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

从我国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看,法律授权行政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的,大致有下列几种情形:

属于各部门专业范围内的强制执行,一般由法律规定,

专项授权给主管行政机关,如:

关于人身权的,有强制传唤、强制拘留、强制履行等。

属于财产和其他权利的,如滞纳金、强制收兑、强制许可等。

属于各行政机关普遍需要的,如强制划拨、强制拍卖财产,原则上都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律只授予少数几个行政机关,如税务、海关、审计等。

一项特别的财产权,即拆迁房屋、退回土地等,由于这是涉及公民的“命根子”,需特别慎重。

原则上都应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但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强制拆迁既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也可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2款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交罚款”,可见,强制拍卖或强制划拨,都必须由法律规定。

法规规定无效。

也就是说,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强制拍卖或强制划拨的设定权属于法律,其他规范,如法规等无权设定。

这是一项一般性规定,不仅对不缴纳罚款的适用,其精神也同样适用于其他情况。

必须强调的是,法律明确规定行政机关拥有何种强制执行权,从积极方面说,意味着法律的授权;从消极方面说,也意味着行政机关不享有其他种类的行政强制执行权。

二、行政强制执行

1、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所作行政处理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行为。

2、行政强制执行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义务为前提,在一般情况下,这种不履行还必须有不履行的故意。

不履行行政义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从事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如在规定不得建筑住宅的土地上建立住宅;另一种是,不履行规定必须履行的义务,如应纳税而不纳。

两种情况都属行政强制执行的范围。

3、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强迫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履行行政义务。

因此,强制执行应以行政义务为限,不能超过当事人所承担的行政义务范围。

4、义务人拒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前提,但该义务产生的依据,即行政强制执行的基础是什么?

历史上曾经长期存在争论。

大陆法系国家早期曾主张包括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法律规定两类,近期行政强制执行的趋势,倾向于仅以行政处理决定为根据,不再以法律规定为直接依据。

三、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和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区别

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因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所引起的。

但当事人不履行法定义务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此法定义务非履行不可,由此引起行政强制执行,如纳税,当事人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必须强迫当事人履行;另一种情况是,此义务已不可能再履行,故只能给予行政处罚,使其记取教训,以后必须履行义务。

如违反交通规则,闯红灯,此时只能科以罚款,使其以后遵守交通规则,不可能强制执行。

从性质上说,行政处罚是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科处新的义务,而行政强制执行则是要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强迫其履行原来的义务。

这是行政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的一般分界线。

当然,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执行和执行罚也有科以新的义务的内容,但这种科以新的义务的目的,仍是为了履行原行政义务,并不以科以新的义务为结束。

这是法律在设定处罚还是强制时必须注意的。

实践中,也有以处罚代替强制执行的,即以处罚代替当事人必须履行义务的情况,如有些地方对农民侵占集体土地建房,行政机关不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而是以收取罚款结案,这实际上将起到怂恿违法的作用,是不可取的。

此外,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行政强制执行的种类很不相同。

行政处罚主要运用警告、罚款、没收财物、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以及行政拘留等手段;行政强制执行则采取代执行、执行罚、强制征收以及直接强制等手段。

由于行政处罚都是一次的承担义务,因而在行政处罚难于执行时,尚需以行政强制执行为后盾。

行政强制执行与民事强制执行的区别

从执行主体看,我国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在一般情况下为人民法院;但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也可以是行政机关。

这与民事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不同。

从执行依据看,行政强制执行的依据是行政处理决定,

即使在由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其执行依据也是行政处理决定。

而民事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经生效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的判决、裁定或调解等法律文书。

从执行对象看,行政强制执行的对象比较广泛,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为和人身。

而民事强制的对象仅限于物。

从执行结果看,行政强制执行不存在执行和解,只能强迫义务人履行义务;民事强制执行则可以执行和解。

  四、对目前有关行政强制执行定义的辨析

关于行政强制执行的定义,具有代表性的理论观点有

“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不履行其行政法上的义务时,国家行政机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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