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限制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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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管理办法(试行).docx

XX石油技术(集团)有限公司

文件编号 ZD-ZH-016/V1-2013

编制部门 法律部

发布日 2XX年8月26日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试行) 签 发 范XX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试行)

1 目的

为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规范员工的竞业限制行为,特制订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关联公司(本公司关联公司指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公司),本公司关联公司亦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其竞业限制管理制度并予以推行。

3管理部门及职责

3.1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为竞业限制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竞业限制办法的执行及员工竞业限制义务的管理工作。

3.2法律部负责处理竞业限制纠纷及诉讼工作。

4定义

本办法所称竞业限制,是指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以及员工从公司离职之日起二年内未经公司书面同意,不得在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工作、兼职或提供其他任何方式的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公司及公司关联公司业务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与公司及公司关联公司的产品或业务有竞争关系的行为。

5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员工

5.1人力资源管理中心负责竞业限制人员的认定。

对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B6及以上的人员)、高级技术人员(G10及以上的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工作中将会掌握或获知公司机密、重要客户资源等信息的员工),入职时应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员工应当配合。

5.2员工入职时未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后因岗位调动或职级晋升,有必要签署《竞业限制

文件名称

竞业限制管理办法(试行)

文件编号

ZD-ZH-016/V1-2013

协议》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应安排该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5.3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后,应仔细阅读,充分理解公司和员工各自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6竞业限制义务

6.1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以及员工从公司离职之日起二年内未经公司书面同意,员工不得在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内工作、兼职或提供其他任何方式的服务,也不得自己生产、经营与公司及公司关联公司相同或类似的产品或业务,或者从事其他与公司及公司关联公司的产品或业务有竞争关系的行为。

“有竞争关系”是指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已开展的业务有竞争关系;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包括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直接竞争的单位及其直接或间接参股或控股或受同一公司控制的单位。

6.2员工在公司工作期间及员工从公司离职之后,员工承担的其他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不泄露、不使用、不使他人获得或使用公司或关联公司的商业秘密;不传播、不扩散不利于公司的消息或报道;不直接或间接地劝诱或帮助他人劝诱公司员工或客户离开公司。

员工履行本条义务,公司无需给予任何补偿。

6.3新入职员工因以前的劳动关系承担竞业禁止义务时,需要对公司进行说明。

员工入职时隐瞒此类信息导致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时,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若导致公司遭受第三方的侵仅指控时,员工应当承担公司为应诉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公司因此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有权向员工追偿。

上述应诉费用和侵权赔偿可以员工的工资报酬中扣除,且公司有权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7竞业限制管理及程序

7.1员工从公司离职后二年内,若拟自营或者受聘于新单位时,应在拟开展自营业务前或者与新单位达成录用意向的三天内,将拟自营有关产品及业务的详细情况或者新单位的名称、主营业务范围、员工的拟任职位以及双方达成录用意向的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公司,由公司确认

5

员工是否应履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对此,公司可开展必要的核查工作,员工应全力配合。

公司如确认员工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员工自该通知书下发之日起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7.2员工从公司离职后二年内,若自营或者受聘的新单位原无竞争性产品及业务,但因业务扩展、变更或重组、并购等原因,拟成为与公司及公司关联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前,应及时将拟自营有关产品及业务的详细情况或者新单位的名称、拟经营业务范围、离职员工的任职职位以及双方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文件提交公司,由公司确认员工是否应履行离职后的竞业限制义务。

对此,公司可开展必要的核查工作,员工应全力配合。

公司如确认员工有竞业限制必要,应发给《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乙方自该通知书下发之日起承担竞业限制义务。

7.3如公司确认员工无竞业限制必要,公司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应发出《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员工不需承担竞业限制义务,公司也不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7.4对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离职员工,应严格履行《竞业限制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并按照以下要求定期向人力资源管理中心作出汇报:

7.4.1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向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就其履行《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作书面汇报;

7.4.2若自营或者受聘于新单位时,应在开展自营业务前或者与新单位达成录用意向后的三天内,将自营有关产品及业务的详细情况或者新单位的名称、主营业务范围、员工的拟任职位以及双方达成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提交给人力资源管理中心。

7.4.3《竞业限制协议》履行期间,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有权对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核查、实地调查和访谈等,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离职员工应配合公司的监督与检查。

7.5若员工向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存在虚假内容,导致公司作出错误判断的,员工应按《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8竞业限制补偿金

8.1员工离开公司后如按照本办法和《竞业限制协议》的有关约定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公司应给予竞业限制补偿金。

竞业限制补偿金月标准按照公司与员工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中的约定标准执行。

8.2竞业限制义务的离职员工应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管理中心提交其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的开户银行、开户名及账号,并保证银行账户的正常使用,否则视为自愿每月到公司自行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

8.3如员工拒绝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公司可向有关单位提存,不影响竞业限制义务的离职员工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以及其违反义务时公司向其追究法律责任。

8.4竞业限制补偿金由公司自确认员工有竞业限制必要并向其发出的《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开始时按月向其支付。

8.5竞业限制义务的离职员工在按照本办法规定就其竞业限制履行情况向公司履行汇报义务,并经公司确认后方可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

员工逾期一个月未能向公司履行竞业限制履行情况汇报义务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该月度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9竞业限制终止

对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离职员工,如公司认为该离职员工已无竞业限制必要,有权随时通知该离职员工终止其竞业限制义务,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应在公司批准终止竞业限制义务后三日内发出《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该离职员工的竞业限制义务按照《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所注明的终止日期终止,公司应按照该离职员工已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10特殊情况

10.1如员工与我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下称“在先劳动关系”),则员工应主动书面告知公司,取得该用人单位同意,并承诺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不违反其与该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约定及竞业限制义务,如导致公司受追索、承担责任或受损失的,该员工应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如公司认为该类员工有

必要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则由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安排该等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员工应当配合,并按照本办法及《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该类员工事先书面告知公司的,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的在先劳动关系不视为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及本办法。

10.2劳务派遣工不适用本办法,但为保护公司利益,公司应在与劳务派遣公司签署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相应的保密及不竞争条款。

10.3公司与退休、内退人员签署劳务服务协议的人员,不适用于本办法,可在其与公司签署的劳务服务协议中约定相应的保密及不竞争条款,以保护公司利益。

11附则

11.1本办法之修订及解释权属于人力资源管理中心和风险管理中心法律部。

11.2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竞业限制管理办法(试行)》(ZD-ZH-016V0-2013)废止。

附件1:

《竞业限制开始通知书》附件2:

《竞业限制终止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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