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热点问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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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热点问题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热点问题(2012年第1期)时间:
2012/01/04
增值税
1.辅导期一般纳税人现在取得了农产品收购发票,还需要取得稽核比对结果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
不需要。
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对辅导期一般纳税人企业除以上所列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外,其他抵扣凭证如:
农产品收购发票不需要待交叉稽核比对通过才能抵扣进项。
-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2.国家对纳税起征点进行了调整:
由原来的5000元调整到20000元了。
我想问的是:
除了个体工商户以外,像我们这样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月销售额也达不到20000元,可以免征增值税吗?
答:
根据下列文件规定,现阶段只调高了增值税的起征点,总局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范围并未进一步明确,因此现阶段该文件的适用范围还没有变化,仅适用于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不适用于企业。
因此,企业还需要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十七条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财税[2011]942号)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
3.我公司因经营地址变更准备从大连迁移到南京,相关的设备和存货也一并转运到南京新厂区投产,在大连所辖的税务局需要按照企业注销手续办理,是否要对我公司的设备和存货进行处理?
我公司的设备和存货转移到新厂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
答:
(1)税法没有规定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必须要处理固定资产和存货。
但如果企业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则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1)纳税人将期末存货和固定资产对外销售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2)纳税人将期末存货和固定资产用于抵偿债务的,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发生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
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包括以下内容:
(一)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2)根据您所述的情况,贵公司在注销前将设备和存货迁移到南京新厂区投产,如果属于下列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的范围,则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买一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的电脑花费3500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固定资产核算,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
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第二条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
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5.一般纳税人企业通过空运货物取得的航空运输业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
根据下列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取得的航空运输业发票如果符合文件的规定,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民用航空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6.一般纳税人,销售2005年购买的一台设备,按照4%减半征收增值税。
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
不可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件的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企业装修厂房,购买了一批电缆和一台中央空调。
同时取得购入电缆及空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请问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
不可以。
根据下列文件规定,电缆和中央空调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该贵公司购进的电缆和中央空调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金 税
8.请问大连市的一般纳税人企业,现在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附的销货清单,是统一在税务机关购买的吗?
答:
大连企业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后面需要附销货清单,直接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中开具即可,不需要去税务机关购买。
根据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件第十二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消费税
9.我们公司是用石脑油生产混合芳烃产品的,企业在销售税产品时还征收消费税吗?
答:
根据下列文件规定,如果贵单位是自产的石脑油用来生产芳烃类产品的,可以按照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如果是非自产的石脑油则正常征收消费税。
根据《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文件规定:
“一、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生产石脑油、燃料油的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对外销售的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恢复征收消费税。
二、自2011年10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按实际耗用数量暂免征消费税。
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
”
企业所得税
10.企业按《大连市职工采暖费补贴办法》将取暖费放在工资中发给职工,此部份取暖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是要记入职工福利费中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给职工的采暖费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的部分准予扣除。
11.民营企业由于资金周转不足,企业法人代表将其个人的住宅抵押到银行贷款,再投入到企业的生产经营中。
请问:
在这种情况企业是否可以将法人代表所发生的贷款利息正常进费用?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二、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
(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
1;
(二)其他企业,为2:
1。
…
按照上述税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代表与企业之间存在关联关系,首先,法人代表应与企业签订贷款合同,并向企业开具发票;其次,按照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比例考量,超过比例部分的贷款利息不可以税前列支。
12.企业员工拿电信局开给其个人的电话费发票来报销,可以计入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允许税前扣除。
个人名头的电话费支出属个人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3.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养种鸡产的鸡蛋免税吗?
如果销售鸡雏(自产种蛋通过孵化器孵化)是否免税?
答:
根据下列文件的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养种鸡产的鸡蛋以及自产种蛋通过孵化器孵化的鸡雏,可以免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第52号)的规定:
二、动物类
动物类包括人工养殖和天然生长的各种动物的初级产品。
具体征税范围为:
(二)畜牧产品
畜牧产品是指人工饲养、繁殖取得和捕获的各种畜禽。
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
1.兽类、禽类和爬行类动物,如牛、马、猪、羊、鸡、鸭等。
3.蛋类产品。
是指各种禽类动物和爬行类动物的卵,包括鲜蛋、冷藏蛋。
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
(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
(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5.牲畜、家禽的饲养;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税收优惠。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的规定:
二、畜牧业类
…2.蛋类初加工。
通过对鲜蛋进行清洗、干燥、分级、包装、冷藏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各种分级、包装的鲜蛋、冷藏蛋。
…
企业有从事农产品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报送《税收优惠备案表》,并附送下列资料(一式一份,综合窗口一份):
(1)公司章程等证明企业经营项目等资料、文件;
(2)企业生产经营过程描述,应具体说明加工项目、加工环节、产品种类、名称;
(3)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14.我公司没有办公车辆,就使用员工个人的车辆办公,发生的费用实报实销,请问报销的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按公允价值同资产所有者签订租赁合同的,凭租金发票和其它合法凭证可以税前扣除租金及合同约定的其它相关费用;此外,所有权不在本企业的资产发生的一切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注:
合同约定其他相关费用一般包括油费、修理费、过路费等租赁期间发生的变动费用。
15.新开业的企业,开办期的结束如何确定?
是以取得第一笔销售收入来确定,还是以确定第一笔进货业务来确定呢?
答:
对于“开办期”的界定,新税法实施后没有相关文件明确。
开办期应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在一般情况下,商业企业应以取得第一笔收入为生产、经营开始之日,工业企业应以开始投料为生产、经营开始之日。
但是,对于已达到生产、经营状态,尚未取得收入或投料的企业,就不应以是否取得收入或投料为生产、经营开始之日,需要企业在会计上进行具体的判断。
16.一家网络货易公司主要通过自主研发创建的网站进行货物交易,请问该单位的情况是否可以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你单位是否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请参阅《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
另外,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十条的规定: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另行制定)的要求。
如果贵单位符合上述条件,可以到科技局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请。
涉 外
17.企业在向外支付外币借款利息时如何办理完税证明?
答: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对外支付服务贸易等项目项下款项时,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服务贸易、收益、经营转移和部分资本项目对外支付税务证明》(以下简称《税务证明》),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认定,符合要求的,为其开具相关的证明。
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时,应当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附送下列资料:
(1)合同、协议或其他能证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资料(复印件);
(2)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复印件);
(3)完税证明或批准免税文件(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境内机构和个人已将上述资料报送过主管税务机关的,申请对外支付时不再重复报送。
退 税
18.外贸公司现发生一笔一般贸易业务,详情如下:
国内采购原材料再加工,原材料都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但是加工费是普通发票。
出口的产品叫鲤鱼旗,每套产品还配有纸箱,塑料袋,木架。
请问这种情况包装物也能退税吗?
答:
(1)外贸企业出口的如果是准予退税的商品,那么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可以办理退税。
(2)如果报关单上单独注明包装物出口的商品代码的,应视为包装物单独出口,应按包装物对应的商品代码退税。
如果包装物为随同产品出口,报关单上没有单独注明且能随产品出口的,则应该按照委托加工办理,包装物视为委托加工的一种材料,分别按照包装物或成品退税率办理退税,若不能证明包装物与成品同时出口的,不予办理退税,如果可以退税,在申报系统中,包装物按包装物的商品代码录入,且备注栏内注明“WT”
19.外贸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手里购进的货物再出口,也可以正常办理退税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凭普通发票退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5〕248号)有关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31号)第五条规定停止执行。
今后凡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出口,一律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是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或防伪税控代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及有关凭证办理退税。
小规模纳税人向出口企业销售这些产品,可到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从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商贸公司购进的货物出口,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征收率计算办理退税。
征 管
20.个体工商户现在的增值税的起征点调高到20000元,主管税务机关要求:
个体工商户如果当月的销售额如果没有达到起征点,就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具体文件规定吗?
答:
根据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辽财税[2011]942号)的规定:
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全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进行调整。
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文件第二条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个体工商户必须达到起征点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大连市个体工商户的增值税起征点调高到20000元/月,如果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不达到起征点则不能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的做法没有违反税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