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分期付期合同修改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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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分期付期合同修改精

附件2:

ABC(2010)4017-2

金穗贷记卡汽车分期业务担保借款合同

尊敬的客户:

为了维护您的权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各条款(特别是黑体字条款),关注您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如对本合同有任何疑问,请向发卡行咨询。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本合同由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两部分组成,通用条款和特别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部分通用条款

透支借款

第一条金穗贷记卡分期付款购车

银行对持卡人(借款人)的本合同第二十一条记载的贷记卡授予用于分期付款购车的信用额度(分期资金),持卡人在获得该额度后,在银行指定的期限内通过汽车销售商门店POS机具刷卡使用该信用额度支付购车款(一次性透支借款)。

持卡人使用该贷记卡账户分期偿还银行分期资金,并支付分期手续费。

第二条分期资金及分期手续费

2.1分期资金即为持卡人使用金穗贷记卡透支借款资金,分期资金金额见本合同第18.2条。

2.2分期资金用于分期付款购买汽车,所购汽车要素见本合同第18.1条。

2.3每期应还分期资金≈分期资金金额÷分期期数,单位为元,其中,除最后一期应还分期资金外,其余每期应还分期资金保留整数位金额作为当期应还分期资金,小数点后的金额计入最后一期一并偿还。

2.4分期手续费费率见本合同第19.1条。

2.5分期手续费=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费率,见本合同第19.3条。

2.6每期应付分期手续费≈分期手续费金额÷分期期数,单位为分,其中,除最后一期应付分期手续费外,其余每期应付分期手续费保留整数位金额作为当期应付分期手续费,小数点后的金额计入最后一期一并偿还。

2.7分期付款期数。

贷记卡一个账单期为一期,自使用分期资金支付购车款之日起计算。

分期期数见本合同第二十条。

2.8本合同记载的(每期)分期资金金额、分期付款期数、(每期)分期手续费等与支付凭证或持卡人签名确认的POS签购单上记载的信息不一致时,以支付凭证或POS签购单的记载为准。

第三条透支借款先决条件

未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信用额度(分期资金):

3.1担保人具有为本合同担保所需的资格及/或取得合法有效授权。

3.2持卡人、担保人根据银行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

3.3购车首付款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公证、登记、评估、鉴定、见证、运输、保管等费用均已付清。

3.4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及保险等手续已按银行要求办妥且该抵押、保险持续有效。

3.5持卡人、担保人、抵押物未发生足以影响分期资金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见本合同第15.2条,下同)。

第四条支取方式

银行对持卡人(借款人)本合同第二十一条记载的贷记卡授予用于分期付款购车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在银行指定的期限内通过汽车销售商门店POS机具刷卡使用该信用额度支付购车款,一次性透支借款。

第五条还款

5.1持卡人以本合同第二十一条记载贷记卡账户作为还款账户采取分期还款和分期支付的方式偿还分期资金和支付分期手续费。

5.2每期应还分期资金及每期应付分期手续费计入贷记卡当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

5.3持卡人在贷记卡当期账单到期还款日前全额归还账单列示的“本期全部应还款额”,当期应还分期资金可享受免息待遇。

否则,银行有权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对当期应还分期资金收取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5.4当期账单超额还款的,超额还款的部分视作从最后一期开始倒序支付分期资金和分期手续费。

若超额还款能足额偿还未出账单期数的分期资金,则该期不收取分期手续费。

5.5分期手续费不收取利息。

5.6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第二十一条记载的贷记卡卡号发生变更,变更后的贷记卡自动承担本合同第二十一条记载的贷记卡债务,本合同各条款适用变更后的贷记卡,本合同特别条款所列各方当事人不必另行签订补充合同,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

5.7持卡人在清偿本合同项下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损害赔偿金以及银行为实现债权、抵押权所发生的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一切费用前,不得办理用于还款的贷记卡销卡、销户手续。

第六条提前还款

持卡人如需提前还款,应将剩余未偿还分期资金存入用于还款的贷记卡内,银行系统自动结算,已收取的分期手续费不予退还。

第七条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7.1按照本合同约定取得和使用分期资金。

7.2按时足额归还分期资金、支付分期手续费及其他相关利息、滞纳金、超限费和费用。

7.3按银行要求如实提供与分期资金有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并将完税证明复印件、购车合同复印件、购车发票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车辆登记证原件、车辆保险单原件交银行留存至本合同项下持卡人债务完全清偿为止。

7.4持卡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银行。

7.5持卡人因购车事宜与汽车销售商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不影响持卡人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

7.6本合同项下汽车发生重大事故或持卡人出现重大不利情形足以影响分期资金安全的,持卡人应立即告知银行,并落实银行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

7.7按照本合同约定足额购买汽车保险,并按要求及时续保。

7.8未征得银行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汽车。

第八条银行的权利和义务

8.1有权了解并调查持卡人基本情况、分期资金使用情况、担保人及抵押物情况。

8.2持卡人出现足以影响分期资金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银行可以提前收回分期资金。

8.3银行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或提前收回分期资金本金、收取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银行依本合同约定代交车辆保险费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并有权直接从持卡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划收上述款项。

8.4银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持卡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银行人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持卡人之日起计算。

8.5持卡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本合同项下应付数额时,银行可以选择将该款项用于归还分期资金、分期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实现债权等费用以及决定偿还顺序。

8.6持卡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的,银行可以就持卡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进行公开披露。

8.7银行在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持卡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持卡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8.8银行应依据本合同约定足额为持卡人垫付分期资金。

担保

第九条本合同项下贷记卡透支借款的担保方式见本合同第二十二条。

9.1保证

9.1.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本合同项下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持卡人承担连带责任。

9.1.2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分期资金、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银行依本合同约定代交车辆保险费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9.1.3保证期间为每期账单到期还款日起二年。

持卡人与银行达成还款变更合同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还款变更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本合同项下债务被银行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银行确定的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9.1.4保证人声明与保证:

(1)已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取得本合同担保所需要的授权;

(2)保证人向银行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单据均真实、完整、有效;

(3)保证人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时,银行有权直接从保证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各机构开立的账户中划收相关款项;银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对保证人行使抵销权的,所抵销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银行确定;银行依法行使代位权时,次债务人向银行的给付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银行确定;银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行使抵销权的,保证人的异议期间为七个工作日,自银行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通知保证人之日起计算;

(4)当发生以下事件时,保证人须在事件始发五日内书面告知银行:

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住所、通讯方式等发生变化,出现其他不利于银行债权实现的事项;

(5)本合同项下借款同时存在抵押担保(含持卡人或第三人提供)和保证担保的,银行有权要求保证人先于抵押担保承担保证责任;银行已经选择某一担保来实现债权的,也可同时主张通过其他担保来实现全部或部分债权;当银行放弃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该抵押权时,保证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保证人发生主体资格、资本结构、经营体制、经营财务状况等变化,影响担保能力的,保证人须根据银行要求提供新的担保,或提前履行保证责任。

9.1.5保证人为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持卡人)与银行之间存有的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的数笔债务提供担保,且保证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到期债务的,所清偿的债务及抵充顺序由银行确定;持卡人或保证人的还款不足以清偿应付债务数额的,银行可以选择将还款用于清偿本金、手续费、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代缴保险费、实现债权等费用以及决定偿还顺序。

9.1.6保证人不可撤销的授权银行在办理本合同项下相关业务及履行风险管理程序时,可根据需要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查询、打印和保存保证人的个人信息和信用报告;可按照有关规定向全国个人征信系统或其他数据信息系统提供保证人基本信息和银行业务信息。

9.2抵押担保

9.2.1抵押物情况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

9.2.2抵押物暂作价见本合同第二十三条。

9.2.3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分期资金本金、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分期手续费、损害赔偿金、银行依本合同约定代交车辆保险费以及包含但不限于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处置费、过户费等银行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

9.2.4抵押人声明与保证:

(1)抵押人对抵押物拥有充分、无争议的所有权或处分权;

(2)抵押物依法可以流通或转让;

(3)抵押物不存在被查封、扣押等情况,抵押期间,抵押物被查封、扣押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告知银行;

(4)抵押人如实告知拖欠税款、抵押物建设工程款等款项及抵押物已出租、已设定抵押等情况;

(5)抵押人已就本合同项下抵押事宜征得抵押物共有人同意;

(6)抵押物不存在其他影响银行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9.2.5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代位物、附合物、混合物、分离物、加工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

9.2.6抵押物的占管

(1)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保管和合理使用的义务。

银行有权对抵押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抵押期间,未经银行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作出赠与、转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

经银行书面同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提存。

(3)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征用等,银行有权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银行有权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抵押期间,抵押物价值减少的,银行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银行认可的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9.2.7抵押物的保险

(1)抵押人应按银行的要求对抵押物要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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