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项下境内代付同业业务合作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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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
贸易项下境内代付同业业务合作协议
协议编号:
CMB-DF-XXXX
甲方(代付行):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乙方(委托行):
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传真:
电话:
鉴于乙方向甲方提出办理贸易项下境内代付业务的申请,为进一步深化双方业务协作,双方经协商同意就上述业务开展合作,并依法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在本协议中,贸易项下境内代付业务(以下简称:
代付同业)是指贸易项下,甲方(含甲方下属分支机构,下同)根据乙方(含乙方下属分支机构,下同)的申请,对于乙方在贸易项下的境内应付款项,在规定的乙方对外付款日,代理乙方先行将款项划付至乙方的指定账户上,乙方在约定还款日归还甲方代付款项的本息。
从甲方代理乙方对外付款之时起即构成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甲方为该代付款项下对乙方的债权人,乙方作为债务人承担对甲方代付款项的还本付息及支付相关费用的义务。
本协议中,所涉及的贸易项下境内代付业务指国内信用证、国内保理及其他贸易项下的境内代付业务。
协议项下具体代付业务的操作由甲乙双方的下属分支机构协商进行。
第二条代付币种
代付货币的币种为人民币。
第三条代付期限
目前,贸易项下境内代付业务主要指国内信用证、国内保理项下的境内代付业务。
国内信用证项下代付业务期限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
国内
保理项下代付业务期限不超过12个月(含12个月)。
其他贸易项下的境内代付业务暂未开展,待以后开展时由双方再另行商议。
第四条代付利息和费用
(一)利率及手续费的确定
本协议项下每笔代付业务的代付利率及手续费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应在《贸易项下境内代付业务合作意向申请表》合作意向回执部分提出该笔业务利率及手续费报价,乙方如接受应在SWIFTMT799加押请求代付电文中予以确认。
(二)利息的计算
代付利息按照代付的实际金额和实际天数计算。
在还本付息日一次结清,利随本清。
代付的天数自甲方对外支付之日起至代付到期日止按日历天数连续计算。
如代付到期日遇甲方的节假日,到期日自动顺延至甲方的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的利息由乙方承担。
利息计算公式如下:
利息=代付金额×(年利率/360)×代付天数
(三)手续费的计算
甲乙双方根据单笔代付业务项下有关服务项目,协商确定该笔业务手续费率,服务项目主要为贸易项下境内代付清算服务、电报费、SWIFT电文服务等。
业务手续费计收标准按照本条第4.1款的约定确定。
第五条代付的程序
(一)对于需甲方代付的国内信用证、国内保理等贸易项下的应付款项,乙方应在付款前2个工作日向甲方指定传真机(传真号码)传真加盖乙方预留印鉴的《贸易项下境内代付业务合作意向申请表》(附合作意向回执),列明业务编号、代付类型、代付金额、代付期限等要素。
(二)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上述代付申请表传真的2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乙方代付申请,并在乙方上述传真上明确表明接受与否以及利率、手续费、回复有效期等后加盖预留印鉴传真到乙方指定传真机(传真号码)。
甲方的预留印鉴为:
委托行业务联系方式:
业务部门联系人电话传真
后台部门联系人电话传真
乙方的预留印鉴为:
代付行业务联系方式:
业务部门联系人电话传真
后台部门联系人电话传真
双方认可加盖上述预留印鉴的传真件等书面材料的法律效力,并同意受其约束。
(三)乙方需在甲方回复有效期内,且于付款日前一个工作日15:
00时以前,以SWIFTMT799加押电的形式向甲方发出《贸易项下境内同业代付业务代付指示》。
乙方的代付指示加押电应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代付金额、起息日、付款路线等相关信息;
2.确认代付利率、手续费等相关信息;
3.明确还款到期日及还款方式;
4.注明国内信用证/国内保理等相关业务编号;
5.明确委托行承担了解客户、贸易背景审查及反洗钱审查等责任。
乙方的《贸易项下境内同业代付业务代付指示》非在甲方的回复有效期内到达甲方的,甲方有权予以拒绝,并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乙方应避免在甲方的非银行工作日要求甲方对外付款,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甲方的非银行工作日。
如乙方要求的对外付款日遇甲方的非银行工作日,甲方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对外付款。
对于由此而可能产生的迟付利息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如甲方对乙方的代付指示的内容有疑问,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指示后下一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进行查询和确认,乙方应就甲方的查询及时予以明确。
因乙方未及时确认导致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五)甲方应当根据乙方的指示在乙方要求的付款日对外付款。
对外付款后,甲方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以SWIFTMT799加押电的形式向乙方发出《贸易项下境内同业代付业务代付确认》或传真盖有甲方预留印鉴的《贸易项下境内同业代付业务代付确认通知书》确认。
具体内容包括:
1.已执行了乙方的代付指示;
2.代付的金额、代付的费用以及代付的利率和手续费;
3.还款到期日;
4.到期偿还甲方本金、利息及相关费用的方式。
(六)如乙方对甲方的代付确认电或通知书有异议,应最迟于收到甲方代付确认电或通知书后下一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进行查询。
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按照本协议及《贸易项下境内同业代付业务代付指示》的约定履行还款责任。
第六条代付本息的偿还
(一)乙方应于代付到期日当天根据甲方所指示的付款路线主动偿还代付本金和相应的利息、费用;
(二)如乙方不能按期还款付息,甲方有权从代付到期日起,对逾期的本金和利息,依照《贸易项下境内代付业务代付指示》中确定的利率基础上加收计算逾期罚息;
(三)甲方原则上不接受乙方提前还款。
如因特殊情况,乙方需提前还款,应提前5个银行工作日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同时如有重置费用,乙方需支付该费用;
(四)乙方办理代付业务发生的乙方所在地的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乙方不得从应归还甲方的本息中扣除;
(五)乙方不得以本协议以外对甲方的债权抵销甲方因代付行为形成的债权。
第七条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乙方共同声明如下:
1.甲方、乙方依法注册并合法存在,是可独立行使或经完全的授权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的主体;
2.甲方、乙方签署本协议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内部审批程序,取得签署本协议所需要的授权;
3.甲方、乙方已经取得签署或履行本协议所必要的相应监管机构的许可并完全有效(如需要);
4.甲方、乙方在签署或履行本协议时不构成对相应监管法规、公司章程、与其他第三方缔结协议有关条款的抵触;
5.甲方、乙方在总对总签署本协议后,双方下属分支机构之间此前签订的所有有关贸易项下境内代付同业业务合作的协议同时终止,但已发生的代付业务在到期以前仍适用原协议。
(二)乙方承诺如下:
1.乙方代付指示符合乙方所在地监管法规要求,甲方仅需按乙方的指示付款;
2.乙方发生的与第三者的任何经济或法律纠纷均与本协议项下的代付业务无关,甲乙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受任何影响;
3.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单据是准确、真实、完整和合法有效的;
4.乙方保证代付项下的客户是合法公司,代付项下的基础交易贸易背景真实,合法,不涉及洗钱和恐怖活动资金。
甲方对此不负责任,并将该条款作为甲方接受乙方委托付款的前提条件。
5.乙方应确保甲方享有不劣于一般债权人的受偿地位,甲方保留在发生甲方债权人地位低于一般债权人的情况时要求乙方追加担保或终止本协议的权利。
6.乙方承诺履行反洗钱职责。
乙方应遵守国家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遵从反洗钱相关监控管理制度要求,并应在代付合作协议、代付指示等法律文本、往来电文中列明,由乙方负责承担相关贸易背景、反洗钱审查责任。
第八条代付的终止
(一)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发生以下事件,甲、乙双方应通过协商的办法予以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甲方有权终止继续为乙方提供代付业务;对于未完成的代付业务,本协议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直至业务结束为止:
1.因市场发生重大变化需要重新商定利率时;
2.因甲方所在地监管法规变化,甲方在本协议下的筹资与当地监管法规相抵触时;
3.因乙方或甲方所在地监管规定变化,导致本协议下代付与监管规定冲突时;
4.因甲方所在地监管法规的变化导致代付费用增加时。
(二)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发生下述事件之一时,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履行本协议下的义务,并要求乙方立即偿还未结清代付业务的本息和费用,以及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1.乙方不能按期还本付息;
2.乙方违反声明和承诺的内容;
3.乙方财务状况恶化,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影响甲方的债权安全;
4.乙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可能影响甲方的债权安全;
5.乙方发生的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第九条其他约定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
第十条协议的补充和解除
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进行补充、修改或解除。
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一)管辖法律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争议解决
在协议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
如任何争议不能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交书面通知后30天内协商解决,可以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二条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字或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有效期內双方名称和法人性质的变更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及协议对双方的约束力。
如期满前三十天甲乙双方均无书面异议,其有效期自动延期一年,以后依此类推。
若协议终止时仍有未结束的代付业务,本协议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直至全部业务结束为止。
第十三条补充条款:
甲方: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日期:
乙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日期: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