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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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鹤壁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应急管理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和管理,依据国家和省等法律法规,为组建专业技术支撑服务的专家团队,结合鹤壁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鹤壁市应急管理局组建专家(以下简称市应急局)的选聘和管理,以及专家库的建立、使用和维护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具有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社会安全、应急指挥等行业领域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事故防范、防灾减灾救灾提供决策咨询、专业技术支撑与服务的专业人才。

第四条专家管理部门设在市应急局规划科,负责组建与管理专家库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作为市专家库运行管理机构,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承担本级专家库的建设、维护与管理;

(二)日常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承办专家库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考核及换届;

(三)对专家进行动态管理,定期组织专家进行会商;

(四)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与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

(五)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或者上报有关领导和相关部门审阅等;

(六)其它有关专家管理的工作事项。

第五条专家接受委托从事有关工作时,享有专家劳务费保障,专家劳务费由委托单位承担,具体费用标准参照市财政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各有关单位要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技术服务的各项活动,并在工作中给予方便。

第二章专家聘任和管理

第七条专家选聘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作风正派,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热心安全生产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熟悉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专业技术水平,具有3年以上从事本专业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在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领域享有一定声誉,愿意承担且能够胜任专家工作;(市直相关行业部门内,从事本部门应急管理、安全监管和事故调查工作5年以上,精通业务的公职人员可适当放宽条件);

(三)具有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资质(应具有中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四)参与过应急管理(安全生产)重大决策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科技项目研发,或有代表性专业技术论文、获奖科技成果;能深入现场开展相关业务工作,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决策咨询的能力,有较强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安全生产相关检查、审查等能力;

(五)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六)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周岁,特别优秀专家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专家的聘任程序:

(一)申报:

市应急局下发通知,面向全市各行业征集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专家经所属单位或主管业务部门认可同意;也可采取由专家所属单位推荐,进行申报,并应如实填写《专家库成员推荐表》提供相关材料;

(二)审查:

市应急局根据报送的推选人员资料,组织人员依照本方案规定进行资格审核,提出拟聘专家库专家名单;

(三)评定:

专家管理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对专家信息进行审核汇总,报市应急局党委审定,确定拟聘专家;

(四)公示:

市应急局对拟聘专家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

(五)入库:

经公示无异议的,将符合入库条件人员纳入市应急局专家库,并办理聘任手续。

第九条专家库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原则上为3年;特殊情况下,在专家换届聘任工作结束后,确需补充增加专家的,可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予以增补。

第十条对专家库采用动态管理原则:

(一)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对专家库进行动态增补,动态增补专家的任期截止日与当前任期内的其他专家相同;

(二)根据本办法有关解聘的规定,对专家库进行动态调整,将解聘情况书面函告专家及其所在单位,被解聘专家应将聘书和专家工作证交回市应急局。

第十一条专家库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划分若干专家组,主要专家组分别为:

社会安全组、公共卫生组、应急指挥组、应急救援组、消防安全组、交通安全组、危化品安全组、工贸安全组、矿山安全组、生态环境组、燃气安全组、自然灾害组(抗震救灾、森林防火、防汛抗旱)、食品药品组、综合组(农业、气象、建筑、特种设备、铁路、电力、通讯、机电等)。

专家库由各专业组组长、副组长、成员组成,每个专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由本专业领域德高望重、学术水平高的专家担任,加强与有关单位的联系和沟通。

第十二条专家的主要任务:

(一)参与我市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划的研究、论证和制修订工作;为各类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隐患整改验收等提供专业咨询、理论指导和技术支持等;

(二)参与我市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与事故调查,发生突发事件或公共事故时,配合现场指挥部研究制订应急救援临时方案,并提供相应技术支援,为领导决策提供专业建议;

(三)参与各类风险评估、会商,提出防范对策,健全我市安全运行风险评价机制;

(四)定期参与同类多发生产安全事故技术原因分析与对策措施研究工作;为改善我市安全生产条件、改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参加相关专业领域项目的安全评估、评价、论证、评审和重大安全生产问题的专题调研;

(六)参与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类调研与探讨、学术交流和课题合作,参与各类应急演练、宣教培训和公众传播等活动;

(七)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专家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专家权利:

(一)接受委托参与各类调研、评审、验收、巡查检查工作时,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进行现场勘查,调阅相关资料;

(二)在执行委托工作任务时,可独立发表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与其他专家库专家意见不一致时,以多数人的意见为最终意见,但可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

(三)对全市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工作和本领域的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四)对排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有权建议被检查单位整改并向委派单位报告;

(五)获得参与各类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劳动报酬;

(六)对应急管理工作以及专家库的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专家义务:

(一)积极为应急管理事业发展献计献策;

(二)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坚持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对提出的意见建议负责;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披露相关信息,保守被检查单位的商业和技术秘密;

(四)遇有突发紧急情况,接受市应急局和各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委派,按时赶到事故或突发事件现场提供技术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紧急调遣;

(五)接受任务到作业场所开展工作时,遵守相关安全规程规定,做好自我保护,防止意外发生;

(六)不得擅自以市应急局名义开展有关工作。

第四章专家使用和管理

第十五条需要专家提供技术支撑和咨询服务时,由专家使用部门从专家库抽取业务相关的专家,填写《聘请专家申请表》,经专家使用部门负责人同意、专家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呈分管局领导审批后,从专家库抽取业务相关的专家。

确定专家后,专家由于其它原因不能参加,或中途需要临时更换专家的,应从专家库另行抽取,工作结束后补报分管局领导。

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调用、事后补办手续。

第十六条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国家级(清华大学公共安全研究院、中石化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省级(省应急管理厅专家库)专家库中选用专家。

第十七条聘用专家时,市应急局与聘用专家形成合同服务关系,并为专家提供相应的工作保障和专家劳务费。

各县(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使用市应急局专家库专家,专家劳务费支出等按照“谁使用、谁承担”的原则支付。

第五章奖励和调整退出

第十八条为激励专家认真履职的积极性,建立专家激励约束机制。

专家使用部门要对专家进行评价后(优秀、好、一般、差)报专家管理部门,对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记录,作为专家续聘和后续使用参考。

专家管理部门对履职尽责较差的,进行批评教育或调整退出,对表现优秀的,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九条专家执行任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专家应主动回避:

(一)专家本人或所在单位与被审查单位发生过法律纠纷;

(二)对专家所在单位进行检查(评审)的;

(三)单一任务中同时使用同一单位两名以上专家的;

(四)对专家所在单位进行审查或专家所在单位与被审查单位存在隶属关系;

(五)专家配偶或直系亲属在被审查单位工作或持有股份。

第二十条专家执行任务时,发现专家有下列情形的,专家使用部门应及时反馈专家管理部门,由专家管理部门对相关专家进行警示约谈、通报批评或按程序调整退出专家库:

(一)聘期内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专家库组织、承办或委托的任何活动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任务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做出显失公正或虚假的意见和结论的;

(三)无正当理由三次不接受指派任务的,或一年两次以上(含两次)未完成指派任务且不及时报告的,调整退出专家库;

(四)工作不认真,不能客观、公平、公正发挥技术支撑作用,出现重大疏漏的,首次发现的,对其警示约谈;再次发现的,调整退出专家库;

(五)不履行专家义务,违反回避原则,妨碍工作正常开展,首次出现的,对其进行约谈;两次发现的,调整退出专家库;

(六)被选定并且已接受安排开展相关工作时无故缺席的;

(七)未经市应急局委派或同意,擅自以鹤壁市应急管理专家名义从事任何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情节严重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应急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鹤壁市应急管理局2020年月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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