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概论真题简答题复习资料0024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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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概论真题简答题复习资料00246

服务GATS

♥国际服务贸易特征

1产品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储存性

2国际服务贸易具有涉及法律、政策的复杂性

3技能依耐性:

贸易过程通常不涉及所有权的转让,仅与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有关

4管制差异性:

对服务贸易的管制主要不能通过海关监督和征收关税的方法进行,但却可以通过国内法规和众多其他行政机构进行

♥国际服务贸易类型

1跨境提供

2境外消费

3商业存在

4自然人流动

♥有关金融服务的“审慎例外”条款内容

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规定,一成员审慎原因,可为保护投资者、存款者、保单持有人或者金融服务提供者对其负有信托责任的人,或者为保证金融体系的完整和稳定而采取与GATS条款不符的措施。

♥《服务贸易总协定》最惠国待遇例外条款内容

1.申请义务豁免的例外

2.边境地区交换服务的例外

3.经济一体化及劳动力市场一体化的例外

4.政府采购例外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适用范围

GATS第1条冠以“范围和定义”之名,其规范意旨在于首先界定自身的纪律边界,其全文如下:

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一、就本协定而言,服务贸易定义为

1、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

2、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4、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二、就本协定而言

1、成员的措施指:

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及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

在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和承诺时,每一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其领土内的地区、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以及非政府机构遵守这些义务和承诺

2、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

3、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基础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文本本身的内容

(一)主体规范

29条主体规范分成六命部分:

第一部分为“范围和定义”。

主要是对“服务”、“服务贸易”、“成员的措施”等关键概念作出界定,以明确CATS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第二部分为“一般义务与纪律”,确定了对各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一般规则

第三部分为“具体承诺”。

主要内容是:

各成员应根据其具体承诺表履行“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义务

第四部分为“逐步自由化”。

主要内容是:

各成员应不迟于《WTO协定》生效之日起5年开始并在此后定期进行连续回合的谈判,以期逐步实现更高的自由化水平。

第五部分为“组织条款”。

主要内容有:

应适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解决因本协定产生的争端。

设立服务贸易理事会以便利本协定的运用和其目标的实观。

第六部分为“最后条款”。

主要是对该协定中的若干重要概念作出定义,并规定了各成员可拒绝给予该协定利益的情形。

(二)附件

从内容来看,CATS的8个附件可分为三种类型:

其一,对GATS规范适用的除外性规定。

其中,《关于第2条豁免的附件》豁免了成员在CATS生效时承担的最惠国待遇义务。

《关于空运服务的附件》则将空运业务服务排除在GATS适用范围之外。

《关于本协定项下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流动的附件》主要明确了CATS不适用于影响寻求进入一成员就业市场的自然人的措施和在永久基础上有关公民身份、居住或就业的措施。

其二,针对具体服务部门或服务提供方式的特殊情况作出的概要性规定。

《关于金融服务的附件》对GATS在金融服务领域适用时涉及的重要概念、规则作出了符合该部门特点的解释;明确了GATS所调整的金融服务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服务;允许各成员为维护国内金融稳定而采取审慎措施。

《关于电信服务的附件》则对有关电信服务的范围、定义、透明度、公共电信传输网及其服务的进入和使用、技术合作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和协议等作了规定。

其三,对具体服务部门后续谈判的进一步安排。

包括《关于金融服务的第二附件》、《关于基础电信谈判的附件》和《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附件》。

(三)各成员的具体承诺表

CATS第三部分为“具体承诺”。

主要内容是:

GATS的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义务不是自动适用于各服务部门,而是要通过谈判由各成员方具体确定其适用的服务部门。

各成员方有权决定在其具体承诺表中列入承担市场准入和或国民待遇义务的服务部门及服务提供方式,并可以就这些服务部门及服务提供方式维持一些条件和限制,未列入表中的服务部门就不受市场准入和/或国民待遇义务的约束。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法律体系和主要内容

GATS法律体系的构成

1.GATS的正文

2.GATS的附件

3.各成员关于市场准人及国民待遇承诺表

4.部长会议决议及谅解

一、GATS的宗旨:

希望建立一个服务贸易原则和规则的多边框架,以期在透明和逐步自由化的条件下扩大此类贸易,并以此为手段促进所有贸易伙伴的经济增长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

二、GATS包括三个层面的规定

1、主体规范,共计29条

2、8个附件

3、各成员的具体承诺表

三、GATS的适用范围

1、本协定适用于各成员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

2、就本协定而言,服务贸易定义为

(1)自一成员领土向任何其他成员领土提供服务

(2)在一成员领土内向任何其他成员的服务消费者提供服务

(3)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商业存在提供服务

(4)成员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任何其他成员领土内的自然人存在提供服务

3、就本协定而言

(1)‘成员的措施’指:

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及由中央、地区或地方政府或主管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非政府机构所采取的措施。

在履行本协定项下的义务和承诺时,每一成员应采取其所能采取的合理措施,以保证其领土内的地区、地方政府和主管机关以及非政府机构遵守这些义务和承诺;

(2)‘服务’包括任何部门的任何服务,但在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除外;

(3)‘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指既不依据商业基础提供,也不与一个或多个服务提供者竞争的任何服务。

♥GATS具体承诺表应列明的主要内容

1市场准入的条款、限制和条件

2国民待遇的条件和限制

3与附加承诺有关的承诺

4在适当时,实施此类承诺的时限

5此类承诺生效的日期

♥GATT与GATS国民待遇条款的不同

从GATS第17条第1款规定的内容可以看出,与GATT第三条比较起来,GATS国民待遇条款有两个显著不同:

1GATT国民待遇条款的保护对象仅限于“物”,不包括“人”;但GATS项下,国民待遇对“物”和“人”是一体适用的,外国服务以及服务提供者都是受益者

2在GATT体制中,国民待遇是各缔约方承担的普遍性义务;而在服务贸易领域,国民待遇义务的承担水平则由各成员自行决定可在多大程度上承担的

投资

♥比较MIGA(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体制与发达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差异

二者均为促进国际投资跨国流动的投资保险制度。

MIGA体制源于发达国家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但又高于后者。

1.二者的承保机构不同:

MIGA的承保机构是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后者的承保机构是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或国家指定的专业公司。

2.二者对投资者的要求不同:

MIGA要求的投资者必须中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地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东为东道国以外一个多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该法人必须在商业基础上运营。

后者要求投资者与承保机构所属国有相当密切的联系。

3.二者对投资者的要求不同:

MIGA要求投资必须在投保申请注册之后开始执行新的投资,有关投资必须具备经济合理性,能够给东道国带来良好效益,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与东道国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在东道国可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

后者则要求投资必须是东道国明确表示同意接纳的投资。

4.二者对东道国的要求不同:

MIGA要求跨国投资流向的东道国必须是发展中会员国,并要求东道国在投资环境方面能够给承保投资以公平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

后者则要求投资所流向的国家必须符合其规定的条件,且通常要求有双边投资协定。

♥《外国直接投资待遇指南》的性质及内容

(1)《外国…》是世界银行主持制定的有关外国直接投资待遇的指导性文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2)指南主要分为五个部分①指南一规定了指南的适用范围②指南二规定了外国投资入境的批准问题③指南三规定了外国投资待遇④指南四规定了征收和补偿原则⑤指南五规定了解决争端的途径.

♥国际投资协定规定投资征收条件①为了公共目的②以非歧视的方式③给予充分、及时、有效补偿④按照正当法律程序

♥《TRIMs协议》所禁止的投资措施类型

1与《关贸总协定》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跟TRIMs两种:

当地成分要求和贸易平衡要求

2而《关贸总协定》一般取消数量限制义务不符的TRIMs三种;贸易平衡要求;进口用汇限制或外汇平衡要求;国内销售要求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的担保业务

一、合格的投资者:

对于前来投保的跨国投资者,《MIGA公约》要求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成员国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某个成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成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该法人无论是否私有企业,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

二、合格的投资:

是可申请成为MIGA担保合同标的的投资。

《MIGA公约》对合格投资的内容和“质量”方面的要求相当严格。

为了保证承保的投资符合本机构的发展目标,同时也为了在最大程度上避免东道国对本机构承保投资采取“敌对”行动从而使投资者以及本机构遭受损失,《MIGA公约》除了要求前来投保的投资须是在投保申请注册之后才开始执行的新的投资,还特别要求该投资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必具备经济合理性

2能够给东道国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3符合东道国的法律和条例

4与东道国宣布的发展目标和发展重点相一致

5在东道国可以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

三、合格的东道国:

MIGA的宗旨是要促进外国资本流向发展中国家,因此,只有向发展中国家会员国的跨国投资才有资格向MIGA申请投保。

为了尽可能避免承保投资遭遇政治风险,《MICA公约》要求投保的投资在东道国能享有“公平、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

因此,MIGA在作出每一项承保决定之前都必须对东道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审查,以确定所谓“公平、平等的待遇和法律保护”是否存在和有所保证

四、承保的险别:

和各国国家投资保险制度一样,MIGA的担保险别也包括“征收和类似措施险”、“战争和内乱险”以及“货币汇兑险”。

值得注意的是:

《MIGA公约》还另外增设了一个新的险种:

“违约险”。

五、代位求偿权:

《MIGA公约》规定,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已投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

各成员国都应当承认MIGA的此项权利。

六、分保与“赞助担保”

1、《MIGA公约》规定,对于成员国、或成员国机构、或其多数资本为成员国所有的区域性投资保险机构已予保险的特定投资,MICA可以提供分保。

2、此外,《MIGA公约》“附件一”还规定任何一个或几个成员国可自行筹款,在本机构内另设基金,为任何国籍的投资者(即不限于具有成员国国籍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提供担保,即“赞助担保”。

《MICA公约》有关担保业务的各项基本规定同样适用于“赞助担保”;不同的是“赞助担保”的投保人不受国籍的限制。

♥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主要内容

1.外国投资范围、定义

2.外资准入

3.外资待遇

4.外资利润汇出

5.缔约方的代位权

6.征收的条件及补偿标准

7.投资争端的解决

♥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的保护和鼓励的主要内容

1.待遇;在中国,外资企业在所得税、关税、外汇、进出口权等许多方面享有的待遇远比内资企业优惠

2.资本和利润汇出的保障

3.慎重征收(或国有化)及给予补偿;许多发展中国家规定在一般情况下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可以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征收,但必须通过合法手段和法定程序,并予以补偿

4.给予各种财税优惠

5.妥善解决涉外投资争端

♥发展中国家对外国投资管制的主要内容

1.外国投资项目的审批

2.投资范围和出资比例的限制

3.经营管理和雇佣职工的限制

4.对外投资期限的限制

5.对外国投资“本地化”的要求

6.对外商投资企业行为的管理监督

♥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管辖权

1.“中心”可以受理的争端当事人为一缔约国政府与另一缔约国国民

2.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3.凡双方已经书面表示同意提交“中心”管辖的争端,应当受到三项限制

A.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片面撤回其同意

B.除非另有声明,提交“中心”仲裁应视为双方同意排除其他任何救济办法。

但东道国可以要求优先用尽当地的各种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手段,作为它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条件

C.对于已经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的争端,投资者国籍所属国家不得另外主张给予外交保护或提出国际索赔要求,由缔约国的组成部分或机构表示的情况下,须经该缔约国的批准,除非该缔约国已通知中心不需要予以批准

♥如何评价《建立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简称《汉城公约》)所确立的MIGA机制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即“MIGA”,成立于1988年4月。

它是“世界银行集团”的第5个新增成员。

和“ICSID”一样,MIGA也是世界银行主持组建的、旨在促进国际投资跨国流动的一个世界性组织。

不同的是:

ICSID通过受理和处断国际投资争端,为海外投资家在东道国所可能遇到的各种政治风险,提供法律上的保障;MIGA则通过直接承保各种政治风险,为海外投资家提供经济上的保障,并且进一步加强法律上的保障。

简言之,两者的业务和功能,互相配合,相辅相成,其主要宗旨和共同效应都在于通过“国际立法”,切实保护海外投资家的权益,改善国际投资环境,促进资本跨国流动,特别是向发展中国家流动。

MIGA作为世界银行集团的一个成员,拥有完全的法人地位,有权缔结合同,取得并处理不动产和动产及进行法律诉讼。

对于前来投保的跨国投资者,《MIGA公约》要求必须是具备东道国以外的会员国籍的自然人;或在东道国以外一会员国注册并设有主要营业点的法人,或其多数股本为东道国以外一个或几个会员国所有或其国民所有的法人,该法人无论是否私有企业,均应在商业基础上经营。

《MIGA公约》规定,MIGA一经向投保人支付或同意支付赔偿,即代位取得投保人对东道国或其他债务人所拥有的有关承保投资的各种权利或索赔权

MIGA机制不同于任何过官办保险机制的突出特点,在于它对吸收外资的每一个发展中国家会员国,同时赋以“双重身份”:

一方面,它是外资所在的东道国,另一方面,它同时又是MIGA的股东,从而部分地承担了外资风险承保人的责任

♥《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RTIMs协议》)的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只适用于货物贸易而不适用于知识产权和服务贸易,只有那些“可能引起货物贸易限制和扭曲作用”的投资措施才适用此决定而不涉及服务贸易及投资自由化

2.《TRIMs协议》禁止缔约国采取与《关贸总协定》第3条和第11条相违背的TRIMs。

按《TRIMs协议》的附件,与国民待遇原则不符的TRIMs有两种:

一是当地成分要求,二是贸易平衡要求。

《关贸总协定》有关取消数量限制的规定,按《TRIMs协议》附件,与这一规定不符合的TRIMs:

一贸易平衡要求;二进口用汇限制;三国内销售要求

3.《关贸总协定》的各项例外规定全部适用于TRIMs发展中国家可按《关贸总协定》第18条获得特殊的差别待遇

4.各缔约国须在生效后90天内将所有TRIMs予以通报,并在2年内(发展中国家5年,最不发达国家7年)消除这些TRIMs

5.缔约国应加强其投资政策法规及做法的透明度

销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卖方救济方法的规定

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

(2)卖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

(3)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撤销合同:

①如果买方不履行合同或《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的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即买方的违约行为使卖方遭到重大损失,以致实质上剥夺了卖方根据合同有权得到的东西,此种情况下,卖方可以宣告撤销合同;②如果卖方已经给买方规定了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让买方履行其义务,但买方不在这段时间内履行其义务,或买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其义务,则卖方亦可宣告撤销合同

(4)自行确定货物的具体规格

(5)请求损害赔偿

(6)要求支付利息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下买方的义务

公约下,买方的义务有二:

支付货物价款和收取货物

1支付货物价款

①义务根据合同或相关法律规章作必要的付款准备

②按约定地点付款,未约定的,买方应在卖方营业地付款或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付款

③按约定时间付款,未约定的,买方应在卖方按合同或公约规定将货物或单据交给买方时付款。

但买方在未有机会验货前,无义务付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已约定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2收取货物

①采取一切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货

②接收货物。

③买方接收后仍有权提出退货,但应采取保全措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的补救方法

1.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可要求其交付替代物,但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严重不符合合同规定,构成根本违约;二是买方能够按实际收到的货物原状归还原交付的货物;三是交付替代物符合《公约》的时间要求。

3.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理。

如果对货物进行修理即能使之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可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理。

买方必须在《公约》规定时间内提出修理的要求

4.宣告合同无效。

必须符合一个条件:

卖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5.减低价格。

不论价款是否已付只要货物不符合合同要求,买方均可要求减价,减价按实际交付货物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

6.请求损害赔偿,无论采取上述任何方法,均不影响买方请求损害赔偿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风险转移的规定

答:

在国际货物买卖,依据合同,货物要由卖方交付给买方,货物的所有权要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货物的风险,原是卖方承担着的,也应于某个时候,改归买方承担,这就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风险转移

1.风险转移后的货物灭失或损害。

根据公约第66条的规定,即使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发生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也并不因此而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

2.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公约第67条规定了确定涉及运输的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规则:

如果货物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并无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那么,自货物按照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3.路货风险转移的时间。

所谓“路货”,通常是指运输途中的货物。

公约第68条对路货风险转移的时间作了规定: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

4.在其他情况下,货物风险转移的时间。

对公约第69条的规定,在其他情况下,确定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则是:

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者,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接收货物,则从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但其并不接收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由买方承担。

5.卖方根本违约对货物风险转移的影响。

如前所述,“根本违约”是公约第25条规定的概念。

根据公约第70条的规定,如果卖方已经根本违约,那么,公约第67条一第69条规定的关于货物风险转移时间的各项规则,并不损害买方因卖方根本违约而可以采取的各种救济方法。

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税收、税

♥我国对外签订综合性双边税收协定原则①坚持平等互利原则②坚持所得来源国优先原则③坚持国际税收惯例原则④坚持税收饶让原则。

♥(国际)税收协定中税收无差别待遇概念和内容

税收无差别待遇(防止税收歧视):

缔约国一方国民在缔约国另一方境内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应与缔约国另一方国民在相同情况下负担、或可能负担的税收或有关纳税条件不同或比其更重

①国籍无差别

②常设机构无差别

③费用扣除无差别

④资本构成无差别

♥国际税法中的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一个主权国家在税收管理方面所行使的在一定范围内的征税权力,属于国家主权在税收领域的体现。

税收管辖权并不是在国际税收形成后才出现的,而是在税收产生的同时就存在了。

税收管辖权具有明显的独立性和排他性。

税收管辖权的分类:

根据行使征税权力的原则和税收管辖范围、内容的不同,目前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分为三类

1.所得来源地管辖权。

它是指征税国基于所得或者财产来源于或者存在于本国境内的事实而主张行使的征税权。

包括:

营业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财产收益

2.居民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纳税居民的环球所得享有的征税权。

纳税人承担的是无限纳税义务。

居民的认定标准:

自然人主要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和居住时间表准。

法人居民身份主要以及法人注册登记标准,实际控制与管理中心所在地标准或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3.公民税收管辖权。

公民税收管辖权是指征税国和纳税人之间是以公民身份为连接因素的税收管辖权,即国籍国对于具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源于世界范围的所得或财产拥有的税收管辖权

♥各国税法对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

1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2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3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

♥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及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1)双重征税协定的主要内容包括①协定的适用范围。

包括协定在空间和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协定适用的税种范围以及协定对人的适用范围②对各类跨国所得和财产价值的征税权划分③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④税收无差别待遇⑤相互协商程序与情报交换制度。

(2)与缔约国国内税法的关系:

①两者的功能和作用各有侧重。

国内税法的作用主要在于创设缔约国征税权,确定课税对象范围和程度以及征税程序等。

协定的作用在于运用冲突规范限制缔约国一方的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同时规定缔约国另一方在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应该采取的消除双重征税的措施。

②两者彼此配合,互相补充。

一方面,协定中的冲突规范和实体规范的功能作用,需要缔约国国内税法上的有关实体和程序规范的配合补充,才能得以实现;另一方面,协定中不明确的用语,允许各国依照国内税法进行解释。

③在双重征税协定与国内税法冲突时,双重征税协定条款原则上应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这是体现双重征税协定宗旨和作用的需要,双重征税协定优先于缔约国国内税法

♥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

1是通过法律禁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

2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

3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以打击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积累利润的积极性

♥国际避税概念、主要方式、防止国际避税的国际合作、国内法措施

避税:

纳税人利用税法规定的缺漏或不足,通过某种公开的或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来减轻或规避其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

主要方式:

1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

这是自然人常用的一类避税方式。

2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

这是跨国纳税人最经常采用的一类避税方法。

目前,引起各国政府严重关注的国际避税方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跨国联属企业的转移定价

(2)避税港的利用

3资本弱化

4套用税收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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