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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二十七、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动火作业)

1、目的

为严格控制火源,减少安全隐患,完善动火操作规程,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厂区内在仓库从事电焊、气焊、气割、烘烤、热加工等作业活动。

3、职责

3.1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动火作业各环节综合管理。

3.2车间主任或作业现场监护人员负责检查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监管。

4、相关规定

4.1相关定义:

4.1.1动火作业:

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电焊、气(割)焊、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4.2动火作业分级

4.2.1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及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

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4.2.2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2.3二级动火作业

4.2.3.1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禁火区动火作业;

4.2.3.2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本单位安全员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4.2.3.3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2.3.4本公司不存在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

4.3动火作业安全防火管理

4.3.1动火作业安全防火基本要求

4.3.1.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进入受限空间、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时,还须执行本单位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和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4.3.1.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4.3.1.3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

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4.3.1.4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4.3.1.5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4.3.1.6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4.3.1.7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4.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4.4.1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

4.4.2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作业,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

4.4.3取样与动火间隔不得超过30min,如超过此间隔或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30min,应重新取样分析。

特殊动火作业期间还应随时进行监测。

4.4.4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或其它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检测设备应经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

4.5职责要求

4.5.1动火作业负责人

4.5.1.1负责办理《动火作业证》并对动火作业负全面责任。

4.5.1.2应在动火作业前详细了解作业内容和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参与动火安全措施的制定、落实,向作业人员交代作业任务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项。

4.5.1.3作业完成后,组织检查现场,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5.2动火人

4.5.2.1应参与风险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措施的制定。

4.5.2.2应逐项确认相关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

4.5.2.3应确认动火地点和时间。

4.5.2.4若发现不具备安全条件时不得进行动火作业。

4.5.2.5应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证》。

4.5.3监火人

4.5.3.1负责动火现场的监护与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

4.5.3.2应坚守岗位,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它工作。

4.5.3.3当发现动火人违章作业时应立即制止。

4.5.3.4在动火作业完成后,应会同有关人员清理现场,清除残火,确认无遗留火种后方可离开现场。

4.5.4动火部位负责人

4.5.4.1对所属生产系统在动火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参与制定、负责落实动火安全措施,负责生产与动火作业的衔接。

4.5.4.2检查、确认《动火作业证》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动火作业证》应及时制止动火作业。

4.5.4.3在动火作业中,生产系统如有紧急或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停止动火作业。

4.5.5动火分析人

动火分析人对动火分析方法和分析结果负责。

应根据动火点所在车间的要求,到现场取样分析,在《动火作业证》上填写取样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

不得用合格等字样代替分析数据。

4.5.6动火作业的审批人

动火作业的审批人是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的最终确认人,对自己的批准签字负责。

4.5.6.1审查《动火作业证》的办理是否符合要求。

4.5.6.2到现场了解动火部位及周围情况,检查、完善防火安全措施。

4.6《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6.1《动火作业证》的区分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的《动火作业证》应以明显标记加以区分。

4.6.2《动火作业证》的办理和使用要求

4.6.2.1办证人须按《动火作业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根据动火等级,按4.6.3条规定的审批权限进行办理。

4.6.2.2办理好《动火作业证》后,动火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方可批准开始作业。

4.6.2.3《动火作业证》实行一个动火点、一张动火证的动火作业管理。

4.6.2.4《动火作业证》不得随意涂改和转让,不得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4.6.2.5《动火作业证》一式三联,由安全生产办公室、作业所在部门、动火人各持一份存查;《动火作业证》保存期限至少为1年。

4.6.3《动火作业证》的审批

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均由安全生产办公室审批。

4.6.4《动火作业证》的有效期限

4.6.4.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8h。

4.6.4.2二级动火作业的《动火作业证》有效期不超过72h,每日动火前应进行动火分析。

4.6.4.3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限,应重新办理《动火作业证》。

5、相关记录

5.1动火作业许可证

二十八、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高处作业)

1、目的

为避免高处作业时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单位范围内高处作业,即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区域进行的作业。

3、职责

3.1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高处作业的审批。

3.2车间主任或作业区域班组长为作业现场监护人。

4、相关规定

4.1定义

4.1.1高处作业是指凡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其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1.2坠落基准面从作业位置到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

4.1.3坠落高度(作业高度)是指从作业位置到坠落基准面的垂直距离。

4.1.4异温高处作业是指在高温或低温情况下进行的高处作业。

高温是指作业地点具有生产性热源,其气温高于本地区夏季室外通风设计计算温度的气温2℃及以上时的温度。

低温是指作业地点的气温低于5℃。

4.1.5带电高处作业是指作业人员在电力生产和供、用电设备的维修中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接近或接触带电体对带电设备和线路进行的高处作业。

低于下表距离的,视为接近带电体。

电压等级/KV

10以下

20-35

44

60-110

154

220

距离/m

1.7

2

2.2

2.5

3

4

4.2高处作业分级

4.2.1作业高度在2m≤h<5m时,称为一级高处作业。

4.2.2作业高度在5m≤h<15m时,称为二级高处作业。

4.2.3作业高度在15m≤h<30m时,称为三级高处作业。

4.2.4作业高度在h≥30m以上时,称为特级高处作业。

4.3高处作业安全基本要求

4.3.1进行高处作业前,应针对作业内容,进行危险辨识,制定相应的作业程序及安全措施。

将辨识出的危害因素写入《高处作业许可证》(以下简称《作业证》),并制定出对应的安全措施。

4.3.2对患有职业禁忌症(如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精神疾病等)、年老体弱、疲劳过度、视力不佳及其他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进行高处作业。

4.3.3从事高处作业时应办理《作业证》,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后方可作业。

4.3.4《作业证》审批人员应派人到高处作业现场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批准高处作业。

4.3.5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应在作业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后投入使用。

4.3.6高处作业前,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应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交代现场环境和作业安全要求。

4.3.7高处作业人员应按照规定穿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作业前要检查其完好性和有效性。

4.3.8高处作业使用的材料、器具、设备、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有关安全标准要求。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4.3.9高处作业应设监护人对高处作业人员进行监护,监护人应坚守岗位。

4.3.10作业中应正确使用防坠落用品与登高器具、设备。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用与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带,安全带应系挂在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架或钢丝绳上,不得系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

安全带不得低挂高用。

系安全带后应检查扣环是否扣牢。

4.3.11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的物件,应一律先行撤除或加以固定。

高处作业所使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上下时手中不得持物。

工具在使用时应系安全绳,不用时放入工具袋中。

不得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

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止坠落措施。

高处作业中所用的物料,应堆放平稳,不妨碍通行和装卸。

作业中的走道、通道板和登高用具,应随时清扫干净;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均应及时清理运走,不得任意乱置或向下丢弃。

4.3.12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

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对进行高处作业的高耸建筑物,应事先设置避雷设施。

遇有6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特级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

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有松动、变形、损坏或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完善。

4.3.13高处作业应与地面保持联系,根据现场配备必要的联络工具,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

作业人员不得在高处作业处休息。

4.3.14不得在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等)上作业,登不坚固的结构(如彩钢板屋顶、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作业前,应保证其承重的立柱、梁、框架的受力能满足所承载的负荷,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

4.3.15高处作业与其他作业交叉进行时,应按指定的路线上下,不得上下垂直作业,如果需要垂直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

4.3.16在采取地(零)电位或等(同)电位作业方式进行带电高处作业时。

应使用绝缘工具或穿均压服。

4.3.17发现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设施有缺陷和隐患时,应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4.3.18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负责人同意,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作业后应立即恢复。

4.3.19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如果发现情况异常,应发出信号,并迅速撤离现场。

4.3.20高处作业完工后,作业现场清扫干净,作业用的工具、拆卸下的物件及余料和废料应清理运走。

4.3.21脚手架、防护棚拆除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

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不得上部和下部同时施工。

4.3.22高处作业完工后,临时用电的线路应由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的电工拆除。

4.4高处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4.1《高处作业许可证》安全生产办公室签发。

4.4.2《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7天,若作业时间超过7天,应重新审批。

4.4.3经审批的《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三份,安全员、作业所在部门、作业人各执一份备查,《高处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5、相关记录

5.1高处作业许可证

二十九、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临时用电作业)

1、目的

为安全使用电气线路,避免触电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因生产、施工、维修等而临时架设的380伏以下,使用期限不超过30天的临时用电。

3、职责

3.1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临时用电的审批。

3.2车间主任或作业监护人负责作业现场的日常监管。

4、相关规定

4.1在厂区使用临时施工用电时,须到安全员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每次许可时间最长为一个月,若超过一个月应提前续办,否则生产有权停止供电。

4.2《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必须经安全员、车间主任、作业人共同签字后方可生效,缺一不可。

4.3在运行的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允许接临时电源,只有经彻底置换合格后方可按要求进行接线检修。

4.4施工单位在申请《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时,应详细统计用电设备总容量,(总容量在200kW及200kW以上时,应编制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图,详细确定总配电箱、分配电箱等位置及线路的走向)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计划书。

4.5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时,必须出示现场电工的有效电工证,并将电工证号登记在《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相关栏目中。

4.6机修车间人员在送电前,必须同现场电工到施工现场逐项核查《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中的签发条件,并要求施工方做好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

严防弄虚作假、敷衍了事,不符合要求的不允许送电。

4.7送电后施工方必须落实《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中的各条款要求,否则电工随时可以停止供电。

4.8停用的设备必须拉闸断电,锁好开关箱,严禁设备带“病”运转。

4.9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本单位的电缆作为施工用电接线,一经发现,按使用数量价格的10倍处罚。

4.10本规定用于施工现场临时供(用)电工程中的中性点直接接地的380/220V三相四线制的低压电力系统。

对1KV及以上的高压变配电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执行。

4.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中的其它相关技术问题尚应遵守现行的国家标准、规范或规程规定。

4.12作业管理

4.12.1施工单位应自备电缆和电气元件设备等所需物品。

4.12.2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安全规范标准要求,施工作业严格执行电气施工规范,并有良好接地。

4.12.3在危险场所作业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应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4.12.4对临时线路的铺设应有“走向标志”和“安全警示”,架空线路符合安全规定,埋地线路不小于0.7米,穿路时加防护套管。

4.12.5对临时配电盘/箱有编号,室外的有防雨措施。

4.12.6施工区行灯电压不超过36V,在特别场所(潮湿区域、罐及单位明确规定的设备内)行灯电压不超过12V。

4.12.7移动工具、手持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4.12.8搬迁或移动用电设备,必须经电工切断电源并作妥善处理后进行。

4.12.9使用期间增加用电设备的,须重新办理用电许可证,禁止向其它单位转供电。

4.12.10安全生产办公室或现场监护人应定期对用电设备巡回检查,确保供电设施的完好,对存在的重大隐患和不安全的情况有权紧急停电处理。

5、相关记录

5.1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

 

三十、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受限空间作业)

1、目的

为有效控制和减少有限空间作业的风险,保护在有限空间作业中人员的健康和安全,特制订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有限空间作业活动的管理。

3、职责

3.1总经理负责有限空间作业的审批。

3.2安全员或经过有限空间监护专项培训合格的其他从业人员为作业现场监护人,负责现场所有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保护、随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出现险情时果断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4、相关规定

4.1有限空间是指封闭或者部分封闭,与外界相对隔离,出入口较为狭窄,作业人员不能长时间在内工作,自然通风不良,易造成有毒有害积聚或者氧含量不足的空间。

4.2相关人员职责要求

4.2.1总经理对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负全面责任;督促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在有限空间作业环境、作业方案和防护设施及用品达到安全要求后,可签发作业证,安排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在有限空间及其附近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停止作业;检查、确认应急准备情况,核实内外联络及呼叫方法;对未经允许试图进入或已经进入有限空间者进行劝阻或责令退出。

4.2.2安全员或其他作业现场监护人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的安全负有监督和保护的职责;了解可能面临的危害,对作业人员出现的异常行为能够及时警觉并做出判断;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和交流,观察作业人员的状态;当发现异常时,立即向作业人员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有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掌握应急救援的基本知识。

4.2.3作业人员负责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进入有限空间实施作业任务;作业前应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采取的安全措施;确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情况;遵守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设施与个体防护用品;应与监护人员进行必要的、有效的安全、报警、撤离等双向信息交流;服从作业监护人的指挥,如发现作业监护人员不履行职责时,应停止作业并撤出有限空间;在作业中如出现异常情况或感到不适或呼吸困难时,应立即向作业监护人发出信号,迅速撤离现场。

4.3安全员负责对公司存在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4.4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培训

在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由安全员组织相关作业人员、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专项的安全培训,并填写《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培训内容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

4.4.1有限空间作业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防范措施;

4.4.2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4.4.3检测仪器、劳动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

4.4.4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措施。

4.4.5安全培训应当有专门记录,并由参加培训的人员签字确认。

4.5作业前安全员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内容应包括:

4.5.1设备设施与设备设施之间、设备设施内外之间相互隔断,导致作业空间通风不畅,照明不良,通讯不畅;

4.5.2活动空间较小,工作场地狭窄,易导致工作人员出入困难,相互联系不便,不利于工作监护和实施施救;

4.5.3湿度和热度较高,作业人员能量消耗大,易于疲劳;

4.5.4存在酸、碱、毒、尘、烟等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介质,易引发窒息、中毒、火灾和爆炸事故;

4.5.5存在缺氧或富氧、易燃气体和蒸汽、有毒气体和蒸汽、冒顶、高处坠落、物体打击、各种机械伤害等危险有害因素。

4.6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总经理批准。

4.6.1按照有限空间作业方案,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及其安全职责。

4.6.2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

现场负责人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准备。

4.6.3有限空间作业方案中还包括:

保持有限空间出入口畅通;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作业前清点作业人员和工器具;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4.6.4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清点人员和工器具,撤离作业人员。

4.7根据本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关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讯设备、安全绳索等应急装备和器材。

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内容,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8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存在多个承包方时,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4.9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

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5、作业证的审批

5.1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条件的确认、监护或指派经过有限空间监护专项培训合格的其他从业人员为作业现场监护人。

5.2总经理负责有限空间作业的审批。

6、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6.1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前进行危害分析与危害识别,制订有限空间作业应急处置方案,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

6.2安全隔绝

6.2.1有限空间与其他系统连通的可能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6.2.2管道安全隔绝可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进行隔绝,不能用水封或关闭阀门等代替盲板或拆除管道。

6.2.3与有限空间相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的封堵。

6.2.4有限空间带有搅拌器等用电设备时,应在停机后切断电源,上锁并加挂警示牌。

6.3清洗或置换

有限空间作业前,应根据有限空间盛装(过)的物料的特性,对有限空间进行清洗或置换,并达到下列要求。

6.3.1氧含量一般为18%一21%,在富氧环境下不得大于23.5%。

6.4通风

有限空间作业前,应采取措施,保持有限空间空气良好流通。

打开所有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保持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禁止向有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6.5监测

6.5.1作业前30min内,应对有限空间进行气体采样分析,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

6.5.2分析仪器应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前应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6.5.3采样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有限空间,应采取上、中、下各部位取样。

6.5.4作业中应定时监测,至少每2h监测一次,如监测分析结果有明显变化,则应加大监测频率;作业中断超过30min应重新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释放有害物质的有限空间,如有限空间内从事动火作业时应连续监测。

情况异常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经对现场处理,并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

6.5.5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做连续分析,并采取强制通风措施。

6.5.6采样人员深入或探入有限空间采样时应采取规定的防护措施。

6.6照明及用电安全

有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l2V。

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

6.7个体防护措施

6.7.1在缺氧或有毒的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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