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作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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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1.1为规范公司危险作业安全管理,防止发生各类事故,保障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公司生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危险作业以及承包方进行本公司的危险作业管理。
2.定义
2.1危险作业:
在设备检修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
2.2设备检修作业:
为了保持和恢复设备、设施规定的性能而采取的技术措施,包括检测和修理。
2.3动火作业:
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装置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
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作业。
2.4受限空间:
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
槽、罐、炉膛、锅筒、管道、容器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下水道或其它封闭、半封
闭场所。
2.5受限空间作业:
在受限空间的作业。
2.6高处作业:
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
2.7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8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0.5m以上;使用推土机、压
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
2.9断路作业:
在厂区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
响正常交通的作业。
2.10盲板抽堵作业:
在设备、管道上安装和拆卸盲板的作业。
2.11临时用电:
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
3职责
3.1作业申请单位:
(1)向作业单位进行安全交底,明确施工现场的危险状况,组织作业单位共同开展风险识别,制定、落实风险削减措施,并提供现场作业安全条件。
(2)审查作业
单位安全工作方案,监督现场,发现违章有权停止作业。
3.2作业单位:
(1)负责开展作业过程风险识别,制定、落实施工风险削减措施,对作业过
程安全负责。
(2)负责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特种作业人员从事作业。
(3)负责编制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严格按照作业许可证和作业安全工作方案作业,随时检查作业
现场安全状况,发现违章或不具备安全作业条件时,应立即终止作业。
3.3作业申请人(作业现场负责人):
(1)负责提出作业申请,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2)
负责对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安全交底;(3)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组织实施作业,并对
作业风险削减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4)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3.4作业批准人:
(1)负责组织向作业单位、申请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安全交
底,检查风险削减措施落实情况;
(2)负责审批作业许可证;(3)负责组织异常情况下的
应急处置;(4)对作业全过程的安全负责。
3.5监护人:
(1)确认作业相关许可手续齐全;
(2)确认作业现场风险削减措施全部落实;(3)
核实特种作业人员资格;(4)纠正和制止作业过程中的违章行为;(5)当现场出现异常情
况立即终止作业;(6)监护人应佩戴“监护人”袖章,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
特殊情况需要离开时,应要求作业人员停止作业,同时收回作业许可证。
3.6作业人:
(1)对作业安全负直接责任,执行安全工作方案和作业许可证的要求
(2)在
作业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或监护人提出停止作业时应立即停止作业;(3)对于强行违章
作业的指令有权拒绝;(4)作业结束,负责清理现场,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淸。
3.7采样分析人:
采样分析人应对作业前气体采样(检测)分析和分析结果负责,根据作业地点所在的要求到现场取样(检测)分析,在分析报告单上填写取样(检测)时间和分析数据并签字确认。
3.8工艺人员:
(1)负责作业前的工艺处置及作业过程中的工艺安全保障,向作业单位提
供安全的作业条件;
(2)提供作业点及作业环境的生产工艺流程、工艺指标状态和物料危
险性等情况;(3)负责确定分析项目、采样地点、采样频次。
3.9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负责各危险作业过程监督管理工作。
4作业票证的管理
4.1作业许可流程:
作业申请、作业风险消减措施制定、落实(将措施落实情况拍照附作
业票后)及审核、作业批准、作业关闭(各项作业具体办理要求见附件:
作业票证样式)
4.2各项作业审批权限见下表
4.3各项作业通用要求
4.3.1作业前,作业单位和作业申请单位应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
害因素进行辨识,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消减措施。
4.3.2作业前,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主要内容如下:
a)有关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应采取的具体安全措施;
c)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的使用方法及使用注意事项;
d)事故的预防、避险、逃生、自救、互救等知识;
e)相关事故案例和经验、教训。
4.3.3作业前,作业申请单位和作业单位应进行如下工作:
a)对设备进行隔绝、清洗、置换,并确认满足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等作业安全要求;
b)对放射源采取相应的安全处置措施;
c)对作业现场的地下隐蔽工程进行较低;
d)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e)夜间作业的场所应设满足要求的照明装置;
f)会同作业单位组织作业人员到作业现场,了解和熟悉现场环境,进一步核实安全措施的可靠性,熟悉应急救援器材的位置及分布。
434作业前,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并使
之符合如下要求:
a)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应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b)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算子板、盖板等应确保安全;
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并设警示标志,夜间应设警示红灯;需要检修的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可靠断电,并在电源开关处加锁并加挂安全警示牌;
d)作业使用的个体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
e)作业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应符合作业
安全要求;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式、移动式电动工器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
4.3.5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帽,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遵守本工
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规定着装及佩戴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应统一协调。
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患有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作业监护人员应坚守岗位,如确需离开,应有专人替代监护。
4.3.6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办理作业审批手续,并有相关责任人签名确认,
同一作业涉及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
中的两种或两种以上时应同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
作业时审批手续应齐全、安全措施应全部落实、作业环境应符合安全要求。
4.3.7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生产单位应立即通
知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
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停止作业,迅速撤离,作业
单位应立即通知生产单位。
4.3.8作业完毕,应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算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安全使用功能;将作业用的工器具、脚手架、临时电源、临时照明设备等及时撤离现场;将废料、杂物、垃圾、油污等清理干净;尽快恢复正常交通等。
4.4作业票证有效期
4.4.1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的《动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8h;二级动火作业的《动
火证》有效期不应超过72h。
4.4.2《受限空间证》有效期不应超过24h。
4.4.3其他作业票证原则上有效期限不得超过5天,若需延期,必须办理延期手续。
5各项危险作业技术措施
5.1动火作业
5.1.1动火作业术语
5.1.1.1固定动火区:
指在生产厂区内的安全地带,经工程部领导批准后设立的固定动火区域内进行的动火作业。
5.1.1.2动火分级:
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分为特殊动火、一级动火、二级动火三个级
别,遇节假日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5.1.1.3特殊动火作业:
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
等部位上及其它特殊危险场所进行的动火作业;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按特殊动火作业管理;
5.1.1.4一级动火作业:
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殊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
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5.1.1.5二级动火作业:
除特殊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5.1.1.6四不动火:
指动火作业许可证未经签发不动火;制定的安全措施没有落实不动火;
动火部位、时间、内容与动火作业许可证不符不动火;监护人不在场不动火。
5.1.2动火作业综合安全技术
5.121动火施工区域应设置警戒,严禁与动火作业无关人员或车辆进入动火区域。
动火现场应放置灭火器,并对现场的移动及固定式消防设施全面检查,必要时动火现场应配备消防车及医疗救护设备和器材。
5.122在存有可燃或有毒有害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上动火,须首先进行退料及切断
各种物料的来源,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将与之相连的各部位加好盲板并挂牌(无法加盲板的部位应采取其它可靠隔断措施或拆除),防止物料的窜入或火源窜到其它部位。
盲板应符合压力等级要求,严禁用铁皮及石棉板代替。
5.1.2.3储存氧气的容器、管道、设备应与动火点隔绝(加盲板),动火前应置换,保证系统
氧含量不大于23.5%。
5.1.2.4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严禁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严禁排放可燃液
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严禁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5.1.2.5需要动火的塔、罐、容器、槽车等设备和管线经清洗、置换和通风后,应检测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氧气浓度,达到许可作业浓度才能进行动火作业。
5.1.2.6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区域或动火点可燃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报警仪或其他类似手段进行分析时,被测的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蒸汽浓度应小于其与空
气混合爆炸下限的10%(LEL)。
使用色谱分析等分析手段时,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
(1)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4%寸,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
(2)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寸,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
5.1.2.7动火分析应由有资格的分析人员进行。
气体检测的位置和所采的样品应具有代表性,
取样点应由申请单位工艺负责人提出,并安排人员带领分析人员到现场进行取样。
特殊动火
的分析样品(采样分析)应保留到动火作业结束。
5.1.2.8用于检测气体的检测仪应在校验有效期内,并确定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1.2.9分析合格超过30分钟后动火,需重新采样分析。
动火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及以上,
继续动火前,动火作业人、监护人应重新确认安全条件。
5.1.2.10特殊动火每2小时分析1次,一级和二级动火每4小时分析1次。
特殊动火和一级动
火在作业中,当动火作业人、监护人或批准人认为有必要分析时,应随时进行分析。
5.1.2.11二级动火间断作业超过一天时,每天在开工前,应由动火作业人、监护人、申请单位作业负责人共同检查动火现场,确认风险削减措施落实,分析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