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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采购合同详细

设备采购合同

甲方(买受人):

乙方(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住所地: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1条定义

1.1在本合同中(包括附件),如有下列名词及术语,除另有明确说明或上下文另有要求,均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2“买受人”(甲方)是指

1.3“出卖人”(乙方)是指

1.4“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载明买卖双方约定权利义务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以及日后对原合同做出的任何书面更改。

1.5“合同价格”是指在乙方完全和适当地履行其合同义务后,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应支付给乙方的价款。

1.6“生效日期”是指本合同款中所规定的合同的生效日期。

1.7“技术资料”是指与合同设备相关的设计、制造、监造、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和技术指导等文件(包括图纸、各种文字说明、标准、各种软件)。

1.8“合同设备”是指乙方根据合同所要供应的机器、装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所有各种物品,如合同附件所列示和规定的。

1.9“监造”是指在合同设备的制造过程中,由甲方和/或乙方委托的有资质的监造单位派出代表对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的关键部分进行质量监督,实行文件见证和现场见证。

此种质量监造不解除和减轻乙方对合同设备质量所负的责任。

1.10“初步验收”是

1.11“性能验收”是

1.12“最终验收”是指甲方对合同设备保证期满后的验收。

1.13“日、月、年”是指公历的日、月、年;“天”是指24小时;“周”是指7天。

1.14“技术服务”是指由乙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工程设计、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时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1.15“现场”是指,为甲方安装合同设备所在地。

1.16“备品备件”是指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括随机(商业运行前)备品备件和3年商业运行及第一次大修用备品备件。

1.17“随机备品备件”是指在安装、调试、试运阶段所需的备品备件。

1.18“分包商”或“分供货商”是指由乙方将合同供货范围内任何部分的供货分包给的其他法人及该法人的继任方和该法人允许的受让方。

1.19“监造代表”由甲方或乙方委托的监造单位派出的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的人员。

1.20“设备缺陷”是指乙方因设计、制造错误或疏忽所引起的本合同设备(包括部件、原材料、铸锻件、原器件等)达不到本合同规定的性能、质量标准要求的情形。

1.21“运杂费”是指合同设备从乙方始发到交货地点所发生的公路、水路、铁路、航空运费、保险费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

1.22“质保期”为设备正常运行后双方约定的期限或有关标准、规定注明的期限或者为设备交货18个月以后,两者以先到期的为准。

第2条合同标的

2.1标的、数量、价款及交(提)货时间:

详见附件1

2.2合同供货范围包括了所有设备、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短缺,乙方应自费在乙方要求的时间内补齐,因此造成甲方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3凡乙方供应的设备应是全新的、技术先进的并且是安全的、经济的、成熟可靠的。

2.4乙方负责提供技术服务并提供设备的运输和保险。

第3条合同价款

3.1本合同使用货币种类为人民币。

3.2本合同价格包括合同设备(含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技术资料、技术服务等费用,还包括合同设备的税费、运杂费、保险费等与本合同有关的所有费用。

3.2.1合同设备价格为人民币元。

本合同设备价格包括与设备有关的技术资料费、乙方所应交纳的税费、从制造厂到始发站(车上)的运输、装卸、保险费及所有设备包装费。

3.2.2合同设备的技术服务费为人民币元。

3.2.3合同设备从始发站到现场交货点的运杂费为人民币元。

3.3合同的分项价格见附件。

3.4本合同价款在合同履行期限内为不变价。

第4条付款

4.1付款方式:

4.2合同款项的支付。

4.2.1本合同生效后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了合同价格%的履

约保函并提供金额为合同价款%的正式财务收据后,甲方将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款项即人民币(大写)(¥元),作为预付款。

4.2.2乙方按交货进度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合同设备全部运到交货地点,并向甲方提供合同设备的商业发票(金额为合同价格的100%)、清单、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货物检验接受单以及合同附件中规定的技术资料,甲方验明无误后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格的%。

4.2.3乙方按照合同规定,将全部合同设备安装、调试完成,设备正常运行,经甲方验收合格后天内支付给乙方合同价格的%。

4.2.4合同总价的%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无质量问题

,乙方提交单据金额为该合同总价%的财务收据、设备最终验收证书的原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甲方在天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

4.3主要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

4.3.1由于甲方与合同分包商和外购设备供货商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本合同设备的分包和外购设备的付款由乙方负责。

如非因甲方原因,发生导致分包和外购设备有可能不被按时交货,甲方有权暂时终止向乙方付款,直至交货后继续履行付款义务。

因此影响整个设备安装进度的,由乙方承担甲方受到的损失。

4.3.2如因乙方资金问题,未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导致超过天仍不能交货,甲方出于保障工程进度的目的,有权直接向分包商或外购设备供货商付款,此付款及相应利息(甲方存款利息)将从下一笔甲方向乙方的付款中扣除。

甲方此付款行为不免除乙方对设备所承担的义务。

甲方此行为不属于违约行为。

第5条交付和运输

5.1交货时间

5.1.1本合同设备的交货期及交货顺序应满足工程建设设备安装进度和顺序的要求。

具体交货时间见附件。

5.1.2甲方保留随时调整交货日期的权利,如甲方要求推迟交货,则乙方应无条件答应并保管好合同设备,若推迟日以上交货,甲方承担相应仓储费。

如甲方要求提前交货,要根据乙方的合理生产周期。

5.1.3设备的交货以到现场后甲方签认的交接单为准。

5.2交货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合同设备所有权自合同设备交付时起由乙方转移给甲方。

合同设备毁损、灭失的风险,在合同设备交付之前由乙方承担,交付之后由甲方承担。

5.3乙方须向承运部门办理申请发运设备所需要的运输工具计划,负责合同设备从乙方到现场交货地点的运输。

5.4合同生效后日内乙方应按照本合同附件的规定向甲方提供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总清单和装箱总清单及每批货物名称、总重量、总体积和交货日期的初步交货计划。

在每批货物预计启运前日,乙方应以书面文件将运输方式及5.5款中的各项内容通知甲方。

5.5在每批货物备妥及装运车辆/船发出小时内,乙方应以电报或传真将该批货物的如下内容通知甲方。

通知内容包括:

(1)合同号;

(2)机组号;

(3)货物备妥发运日;

(4)货物名称及编号和价格;

(5)货物总毛重;

(6)货物总体积;

(7)总包装件数;

(8)交运车站/码头名称、车号/船号和运单号。

5.5.1重量超过二十吨或尺寸超过9米×3米×3米的每件货物的名称、重量、体积和件数。

对每件该类设备(部件)必须标明重心和吊点位置,并附有草图。

5.5.2对于特殊物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及其他危险品和运输过程中对温度等环境因素和震动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或物品)必须特别标明其品名、性质、特殊保护措施、保存方法以及处理意外情况的方法。

5.6在质保期内和在质保期满后至第一次大修时止由于乙方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供应设备(或部件)的损坏或潜在缺陷,而动用了甲方库存中的备品备件以调换损坏的设备或部件,则乙方应负责免费将动用的备品备件日内补齐,交付该等备品备件前应通知甲方。

5.7乙方应按附件的规定的交付进度和交付数量向甲方提供设备设计、监

造、施工、调试、试验、检验、培训、运行和维修所需的技术资料。

所有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均应符合双方共同确定的标准。

5.8技术资料一般以邮寄方式递交,每批技术资料交邮后,乙方应在小时内将技术资料的交邮日期、邮单号、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件数及重量、合同号等以传真或电报通知甲方。

5.9技术资料以邮政部门提货通知单时间戳记为技术资料的实际交付日期。

如果技术资料经甲方或甲方代表检查后发现有缺少、丢失或损坏,且非因甲方原因,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日内(对急用者应在日内)免费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的技术资料。

如因甲方原因发生缺少、丢失或损坏,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天内(对急用者应在天内),向现场补充提供缺少、丢失或损坏部分,费用由甲方承担。

5.10技术资料邮寄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第6条包装与标记

6.1乙方交付的所有货物要符合的规定且适合长途运输、多次搬运和装卸的坚固包装。

包装应保证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完好无损,并有减振、防冲击的措施。

包装应按设备特点,按需要分别加上防潮、防霉、防锈、防腐蚀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在没有任何损坏和腐蚀的情况下安全运抵合同设备安装现场。

若包装无法防止运输、装卸过程中垂直、水平加速度引起的设备损坏,乙方要在设备的设计结构上予以解决。

产品包装前,乙方负责按部套进行检查清理,不留异物,并保证零部件齐全。

6.2乙方对各散装部件在装配图中的部件号、零件号应标记清楚。

6.3乙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个侧面上,用不褪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合同号;

(2)目的站/码头;

(3)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4)设备名称、机组号、图号;

(5)箱号/件号;

(6)毛重/净重(公斤);

(7)体积(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凡重量为二吨或超过二吨的货物,应在包装箱的侧面以运输常用的标记和图案标明重心位置及起吊点,以便于装卸搬运。

按照货物的特点,装卸和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包装箱上应明显地印刷有“轻放”“勿倒置”和“防雨”等字样。

6.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或直接在设备本身上注明上述有关内容。

大件货物应带有足够的货物支架或包装垫木。

6.5备品备件应分别包装并按6.2款注明上述内容,专用工具也应分别包装。

6.6各种设备的松散零星部件应采用好的包装方式,装入尺寸适当的箱内,并尽可能整车发运以减少运输费用。

6.7所有管道、管件、阀门及其他设备的端口必须用保护盖或其他方式妥善防护。

6.8每件包装箱内,应附有包括分件名称、数量、价格、机组号、图号的详细装箱单、合格证。

外购件包装箱内应有产品出厂质量合格证明书、技术说明各一份。

另邮寄装箱清单各二份。

6.9乙方和/或其分包商不得用同一箱号标明任何两个箱件。

6.10乙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使用适合于长途运输、多次搬运、防雨和防潮的包装。

每一包资料内应附有技术资料的详细清单一式二份,标明技术资料的序号、文件项号、名称和页数。

每包技术资料的封面上应注明下述内容。

(1)合同号;

(2)供货、收货单位名称;

(3)目的站/码头;

(4)毛重;

(5)箱号/件号。

6.11甲方可派遣代表到乙方工厂及装货车站检查包装质量和监督装车情况。

6.12甲方应对多次使用的专用铁路包装箱、包装架等,在该部件到货清点之后2个月内返乙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7条技术服务

7.1乙方应及时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设计、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运行、检修等相应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服务。

7.2乙方须派代表到现场进行技术服务,指导甲方按乙方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调试和启动,并负责解决合同设备在安装调试、试运行中发现的制造质量及性能等有关问题。

7.3乙方应在合同生效后日内以邮寄方式向甲方提交执行7.1和7.2款中规定的服务工作的组织计划一式两份,作为本合同技术服务附件的内容。

7.4乙方有义务在必要时邀请甲方参与乙方的技术设计,并向甲方解释技术设计。

7.5技术联络会的费用、次数、人数和地点,详见合同技术服务附件。

如遇有重大问题需要乙方与甲方立即研究协商时,任何一方均可建议召开会议,在一般情况下,另一方应同意参加,费用各自承担。

7.6各次会议双方均应签订会议纪要,所签纪要双方均应执行。

如涉及合同条款的修改,须经双方有权代表签署,以修改后的条款为准。

7.7乙方提出并经双方在会议上确认的安装、调试和运行技术服务方案,乙方如有修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

为适应现场条件的要求,甲方有权提出变更或修改意见,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给予充分考虑,应尽量满足甲方要求。

7.8乙方(包括分包与外购)须对一切与本合同有关的供货、设备及技术接口、技术服务等问题负全部责任。

7.9凡与本合同设备相连接的其他设备装置,乙方有提供接口和技术配合的义务,并不由此而发生合同价款以外的任何费用。

7.10乙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应是有实践经验、可胜任此项工作的人员。

乙方派到现场服务的技术人员在本合同生效后日内提交甲方予以确认。

甲方有权提出更换不符合要求的乙方现场服务人员,乙方应根据现场需要,重新选派甲方认可的服务人员,如果甲方在书面提出该项要求10天内乙方没有答复,将视为延误工期处理。

乙方的分包商需要前往现场提供技术服务的,应由乙方统一组织并征得甲方同意,费用应由乙方自行负担。

7.11由于乙方技术服务人员对安装、调试、试运的技术指导的疏忽和错误以及乙方未按要求派人指导而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负责。

第8条监造与检验

8.1监造

8.1.1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日期起日内,向甲方提供本合同设备的设计、制

造和检验标准的目录。

设计、制造和检验标准应符合附件1和附件5的规定。

8.1.2甲方将委托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位进行设备监造。

在监造工作实施前,为便于监造工作的实施,甲方、乙方和监造方签订三方监造工作协议。

监造工作的内容按监造协议确定,但不限于此。

乙方有配合监造的义务,在监造中及时提供相应资料和标准,并不由此而发生任何费用。

8.1.3监造的范围及具体监造检验/见证项目见监造协议。

8.1.4乙方必须为甲方委托的驻厂代表和监造代表的监造检验提供如下便利条件:

提前7天提供设备的监造内容和检验时间;提供与本合同设备监造有关的标准(包括工厂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实际工艺过程和检验记录(包括中间检验记录和/或不一致性报告)向监造代表提供工作、生活方便。

8.1.5监造检验/见证(一般为现场见证)应尽量结合乙方工厂实际生产过程(不包括发现重大问题时的停工检验)。

若监造代表不能按乙方通知时间及时到场,乙方的试验工作可正常进行,试验结果有效,但是监造代表有权事后了解、查阅、复制检查试验报告和结果(转为文件见证)。

若乙方未及时通知监造代表而单独检验,甲方将不承认该检验结果,乙方应在监造代表在场的情况下再次进行该项试验。

8.1.6监造代表在监造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本规定的标准或包装要求时,有权提出意见并暂不予以签字,乙方须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交货质量。

无论监造代表是否要求和是否知道,乙方均有义务主动及时地向其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乙方不得擅自处理。

8.1.7不论监造代表是否参与监造与出厂检验或者监造代表参加了监造与检验,并且签署了监造与检验报告,均不能被视为乙方按合同规定承担的质量保证责任的解除,也不能免除乙方对设备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8.2工厂检验与现场开箱检验

8.2.1由乙方供应的所有合同设备/部件(包括分包与外购),在生产过程中都须进行严格的检验和试验,出厂前须进行部套和/或整机总装和试验。

所有检验、试验和总装(装配)必须有正式的记录文件。

以上工作完成之后,并经监造代表确认,合格的才能出厂发运。

所有这些正式的记录文件及合格证作为技术资料的一部分邮寄给甲方存档。

此外,乙方还应在随机文件中提供合格证、质量证明文件和原产地约定。

8.2.2货物到达目的地后,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及时到现场,与甲方一起根据运单和装箱单对货物的包装、外观及件数进行清点检验。

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经双方代表确认属乙方责任后,由乙方处理解决。

当货物运到甲方现场后,甲方应尽快开箱检验,检验货物的数量,规格、质量情况。

甲方应在开箱检查前7日通知乙方开箱检验日期,乙方应派遣检验人员参加现场检验工作,甲方应为乙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和生活方便。

如检验时,乙方人员未按时赴现场,甲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检验结果和记录对双方有效,并可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索赔的有效证据。

按照本款规定,经检验合格的货物,甲方将向乙方签发接收单,乙方在收到甲方签发的接收单并出具回执时,视为该批货物已由乙方交付。

8.2.3现场检验时,如发现设备由于乙方原因(包括运输)有任何损坏、缺陷、短少或不符合合同中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规范时,应做好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字,各执一份,作为甲方向乙方提出修理和/或更换和/或索赔的依据;如果乙方委托甲方修理损坏的设备,所有修理设备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现损坏或短缺,乙方在接到买方通知后,应尽快提供或替换相应的部件,但费用由甲方自负。

8.2.4乙方如对上述甲方提出修理、更换、索赔的要求有异议,应在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提出,否则上述要求成立。

如有异议,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半个月内,自费派代表赴现场同甲方代表共同复验。

8.2.5如双方代表在共同检验中对检验记录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可由双方委托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在日内进行检验。

检验结果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检验费用由责任方负担。

第9条安装、调试、试运和验收

9.1本合同设备由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检验标准、图纸及说明书进行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

整个安装、调试过程须在乙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进行。

重要工序须经乙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重要工序由双方在安装、调试、运行前书面确认。

在安装、调试过程中,若甲方未按乙方的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指导、未经乙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甲方自行负责(设备问题除外);若甲方按乙方技术资料规定和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乙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签字确认而出现问题,由乙方承担责任。

9.2合同设备的安装:

9.3合同设备的调试:

9.4验收试验:

第10条分包与外购

10.1乙方未经同意不得将本合同范围内的设备/部件进行分包。

乙方需分包的内容和比例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不得分包。

接受分包的单位(分包商)不得再次分包。

10.2乙方将本合同范围内需分包与外购的设备/部件的内容和比例提交甲方同意后,在合同谈判时,将此部分设备/部件的分包商预选名单、分包商资质材料,提交给甲方。

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分包商文件后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甲方可推荐预选名单以外的分包商。

乙方须在甲方同意的分包商名单中选定分包商,并在设计联络会上确定分包与外购设备的最终厂家。

分包与外购设备最终厂家的确定必须经甲方书面确认。

10.3乙方具有独立的、自主的材料和设备采购权利,可以采取各种适合自己的采购方式,但在分包与外购的设备/部件的问题上应充分采纳甲方根据实际运行经验以及实地考察、调研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甲方有权对部分分包与外购的设备/部件要求乙方招标采购,并确认结果。

10.4分包(外购)设备/部件的技术服务、技术配合按本合同技术服务条款的约定执行。

10.5乙方对所有分包设备、部件承担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责任。

10.6分包与外购内容见附件。

第11条税和费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

乙方提供的设备、技术资料、服务、运输、保险、进口设备/部件等所有税和费已全部包含在合同价格内,由乙方承担。

第12条保险

12.1乙方须对合同设备,根据水运、陆运和空运等运输方式,向保险公司以甲方和乙方为共同受益人投保发运合同设备价格110%的运输一切险,保险区段为乙方仓库到甲方现场止。

设备(在交货地点)交货之前乙方为保险受益人,设备(在交货地点)交货之后甲方为保险受益人。

12.2如果发生乙方未对每台/套设备进行投保,甲方有权将这部分保险费从该台/套设备的运杂费中扣除,因其发生的连带责任,将全部由乙方承担。

12.3乙方应将保险合同的副本于每台/套设备交货前日内提供给甲方,如果乙方未能及时提供,甲方将认为乙方未对该台/套设备投保,并按12.2款处理。

12.4如果交付的合同设备和/或文件在运输途中发生丢失或损坏,乙方应与保险公司联系进行索赔。

如果此种丢失或损坏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则乙方应负责对甲方进行赔偿。

第13条知识产权

13.1乙方应保证甲方不受由于使用了乙方提供的合同设备(包括技术)而引起的对任何第三方的设计、工艺方案、技术资料、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产生侵权。

13.2如果发生任何第三方的侵权指控,甲方于上述指控之日起个工作日内

尽快通知乙方,乙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处理此事,并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法律上和经济上的责任,从而使甲方免受由于第三方索赔从法律及经济责任上所造成的损害。

第14条保证与索赔

14.1本合同设备质量保证期为设备调试完毕正常运行后年。

14.2乙方保证其供应的本合同设备是全新的,技术水平是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安全可靠、经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

乙方保证根据本合同所交付的技术资料完整统一和内容正确、准确的并能满足合同设备的设计、安装、调试、运行和维修的要求。

14.3本设备合同执行期间,如果乙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和技术资料有错误,或者

由于乙方技术人员指导错误和疏忽,造成工程返工、报废,乙方应立即无偿更换

和修理。

如需更换,乙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更换的一切费用,更换或

修理期限应不迟于证实属乙方责任之日起日。

由于甲方未按乙方所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和乙方现场技术服务人员的指导而进行施工、安装、调试造成的设备损坏,由甲方负责修理,更换,但乙方有义务尽快提供所需更换的部件,对于甲方要求的紧急部件,乙方应安排最快的方式运输,所有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14.4合同规定的保证期满后,由甲方在日内出具合同设备保证期满最终验

收证书交给乙方。

甲方出具最终验收证书的先决条件是:

乙方应完成甲方在保证期满前提出的索赔。

14.5在保证期内,如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如属乙方责任,则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如乙方对此索赔有异议按8.2.5条款办理。

否则乙方在接到甲方索赔文件后,应立即无偿修理、更换、赔款或委托甲方安排大型修理。

包括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更换费用、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负担。

14.6如由于乙方责任需要更换、修理有缺陷的设备,而使合同设备停运或推迟安装时,则保证期应按实际修理或更换所延误的时间做相应的延长。

14.7如合同设备在保证期内发现属乙方责任的十分严重的缺陷(如设备性能达不到要求等)则其保证期将自该缺陷修正后开始计算年。

14.8如果不是由于甲方原因或甲方要求推迟交货而乙方未能按本合同规定的交货期交货时(不可抗力除外),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

每延迟一日,违约金金额为迟交货物金额的%;合同设备延迟交付的违约金总金额累计不超过每套合同设备总价的%。

乙方支付违约金,并不解除乙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

对安装、试运行有重大影响的设备延迟交付,甲方有权向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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