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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考评办法

中交二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确保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加强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增强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自觉性,根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中交二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考评办法。

第二条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中纪委十七届四、五次全会精神,按照《中央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和中交股份考核办法的要求,强化责任,狠抓落实,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全面有效执行。

第三条考核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原则;

2、坚持注重实绩、职工认可原则;

3、坚持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相结合原则;

4、坚持日常检查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原则。

第四条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在局党委、行政统一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进行,由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具体负责部署指导、监督检查,并做好考评情况的通报、表彰或责任追究的建议。

局纪委负责局属单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资料的汇总及考评工作的协调,负责考评决定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五条考评对象:

局属各单位党组织和党政负责人是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责任主体,是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评对象。

第二章考评内容

第六条对局属单位党组织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评内容:

1、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文件的精神、工作部署、组织实施的情况,结合实际,制定措施和组织实施情况。

各单位是否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纳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并报上级党委、纪委;

2、贯彻执行局《实施细则》和签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情况;

3、局反腐倡廉工作会议确定的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主要任务的完成情况;

4、组织广大党员干部学习上级有关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单位实际,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洁教育的情况;

5、根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重、注重预防的方针,围绕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改革发展、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中心工作,研究探索预防和治理腐败措施的情况;

6、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三重一大”等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决策的情况;

7、执行选拔任用干部有关规定的情况;

8、处理群众来信来访,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的情况;

9、组织实施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加强惩治和预防体系建设,标本兼治,源头防治腐败问题的情况;

10、本单位有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11、其他需要实施考评的事项。

第七条对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评内容:

1、各级组织和领导人员带头执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和亲自抓落实情况;

2、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情况;

3、贯彻执行《廉政准则》和《若干规定》及局廉政规定的情况;

4、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原则,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同步部署落实的情况;

5、预防、纠正和处理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不正之风的情况;

6、组织召开民主生活会,检查自身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廉洁从业情况,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等情况;

7、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对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违纪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的情况;

8、贯彻落实查办案件工作责任制的情况;

9、纪委组织协调和员工群众支持、参与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采取的措施等;

10、对党员、干部和配偶、子女及有关办事人员,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情况;

11、其他需要实施考评的事项。

第三章综合考核评价方式

第八条考评方式方法:

在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局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考评组,实施对局属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评工作。

考评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评主要采取综合考评的方式进行。

考评的主要方法:

1、听取被考核单位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2、查阅有关资料。

主要查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或党组织研究工作的有关会议记录,制定的有关制度措施和领导同志批示件以及对有关问题处理的资料等;

3、召开座谈会和个别谈话;

4、进行民主测评;

5、进行问卷调查;

6、写出考评报告。

考评工作结束后,考评组根据检查考核情况,写出书面检查考评报告,做出综合评定报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将审定的意见书面通知被考核单位党组织。

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可根据具体工作的要求,也可以进行不定期的考评。

第四章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及运用

第九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评标准。

对局属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每年度根据中纪委、上级纪委的要求,按照《中交二公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表进行考核。

考核得分85分及以上的成绩评定为“优秀”;60分及以上不满85分的评定为“合格”;不满60分的为“不合格”。

1、局属单位考评工作依据考评结果,分别评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1)达到以下的标准可以评为优秀:

a、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工作部署好,措施得力,检查到位,效果明显;

b、贯彻落实局反腐倡廉工作会议确定的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较好;

c、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形式多样,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效果显著,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明显提高;

d、认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按期报告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e、能够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对照廉洁自律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进行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效果显著的;

f、严格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国家和我局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能正确选拔领导干部;

g、本单位未发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追究的案件和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现象。

(2)达到以下标准评为合格:

a、认真贯彻执行上级组织关于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文件精神、工作有部署有检查,取得了一定成效;

b、完成局反腐倡廉工作会议确定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

c、能够组织开展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自律教育,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有一定的提高;

d、能够贯彻执行《实施细则》,能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虽然报告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但超过规定时间五日以上的;

e、能够召开民主生活会,对照廉洁自律规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了自查自纠,对发现的问题能够整改;

f、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党、国家和我局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g、本单位虽发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和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一般案件,但能认真查处和纠正,处理及时、合规、合法。

(3)出现下列情况的评为不合格:

a、能贯彻执行上级组织有关党风建设和反腐败文件精神,工作有部署、有检查,但效果一般;

b、能完成局反腐倡廉工作会议确定的党风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但措施缺乏针对性、责任未全面落实;

c、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教育没有达到上级要求;

d、贯彻执行《实施细则》不力,没有完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规定的内容,虽报告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但超出规定时间十日以上的;

e、未能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未能发现问题或对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整改;

f、未能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没有贯彻执行党、国家和我局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规定,未能有效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g、单位发生多起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的案件和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案件,查处不力。

2、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依据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

(1)达到以下的标准评为优秀:

a、能够较好地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规定的内容;

b、较好地贯彻执行了上级和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c、较好地贯彻执行了《若干规定》和《廉政准则》,及时报告了个人及家庭重大事项,进行了礼品登记,收入申报,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

d、能够严格执行局述职述廉报告制度,并且按时上交报告;

e、能结合企业实际,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同步部署落实,有效预防和纠正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不正之风,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腐败问题发生;

f、积极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和分管部门工作。

(2)达到以下标准评为合格:

a、能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规定的内容;

b、能够贯彻执行上级和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

c、能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报告了个人及家庭重大事项,进行了礼品登记,收入申报,但超过了时间要求,未发生违法违纪案件;

d、能够执行局述职述廉报告制度,并且上交报告,但超出规定时间五日以上的;

e、能够结合企业实际,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一起部署落实,采取措施预防和纠正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不正之风,能够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腐败问题发生;

f、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和分管部门工作;

(3)出现以下各项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a、未全面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规定的内容,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

b、本人有违反上级和局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廉洁自律规定,受到责任追究的;

c、本人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发生多起违法违纪案件,且组织查处不力;

d、虽然执行局述职述廉报告制度,也上交了报告,但超出规定时间十日以上的;

e、未能结合企业实际,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生产经营工作一起部署落实,没有积极采取措施预防和纠正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不正之风,未能很好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腐败问题发生;

f、对纪检监察工作和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重视,组织协调不力。

第十条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1、表彰奖励

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评结果,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可对有关的考评对象进行表彰奖励。

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过程中,被评为优秀的党组织或党政主要负责人,可授予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单位称号或党风廉政建设优秀干部荣誉称号,并给予通报表彰或奖励。

2、责任追究

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根据考评结果,依照《实施细则》和局有关奖励处罚予以办理。

被考评单位经考评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局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其限期整改。

被考评局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经考评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局纪委给予警示训诫、诫勉谈话。

需追究责任的,依照《实施细则》的规定追究其责任;如发现有违纪问题的,由局纪委调查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办法执行情况由局纪委负责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局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01年印发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考评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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