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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第章城市道路交通精编

(交通运输)第章城市道路交通

(交通运输)第章城市道路交通

第十壹章城市道路交通

第壹节公共交通

第一百二十五条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公交专用道、公交中途停靠站和综合站场等线路设施、维修保养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和管理设施。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交站场规划用地面积标准宜符合表11.1的规定。

公交站场规划标准表11.1

站场类型

规划面积标准(m2/标准车)

枢纽站、首末站

90~100

综合站场及调度中心

70~110

修理厂

30

合计

180~260

第一百二十七条枢纽站及首末站应设置于道路以外,枢纽站宜设置在全市各主要客流集散点附近,首末站宜设置在人口较集中的居住区及商业区等靠近客流集散点的地方,但其用地不宜布置在平面交叉口附近。

首末站应设置候车廊,其宽度为3米,其长度应能容下同时到达三辆标准车的长度。

第一百二十八条公交停靠站的设置应符合如下规定:

(壹)壹般路线公交停靠站间距:

市区宜按400~600米控制,近郊区间距宜按800~1000米控制。

(二)长途客运站、火车站、机场、客运码头等应尽量和公交枢纽站相结合,在用地条件有困难时,可在距主出入口50米范围内设置公交停靠站。

(三)在设有辅道的快速路上,公交停靠站应设在辅道内。

(四)新建交叉口,公交停靠站必须布置在交叉口的下游;改建或整治交叉口,公交停靠站应布置在交叉口的下游,在下游布置停靠站有困难时,可将直行或右转线路的停靠站设在交叉口的上游。

(五)公交停靠站宜设置在平坡或坡度不大于1.5%的坡道上,困难路段可适当放宽至3.0%。

(六)公交中途停靠站设在交叉口上游时,离开停车线的距离应按如下原则确定:

1.进口道右侧有展宽增加的车道时,停靠站应设在该车道展宽段之后至少15米处,且将拓宽车道加上公交站台长度后作壹体化设计。

2.进口道右侧无展宽增加的车道时,停靠站应设在右侧车道最长排队长度再加15~20米处,停靠站的长度可按照实际需要确定。

(七)公交中途停靠站设在交叉口下游时,离开(对向车流进口道)停车线应按如下原则确定:

1.下游右侧展宽增加车道时,停靠站应设在展宽段之前至少15米处。

2.下游右侧不展宽需设停靠站时,停靠站在干路上距停车线不应小于50米,支路不应小于30米。

(八)在不设中央分隔带路段上的公交停靠站宜背向设置,站台错开距离不得小于30米,在站台间适当位置应设置人行横道线。

在路段上,同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50米,异向换乘距离不应大于100米。

(九)公交站台长度应至少能满足俩辆公交车辆同时停靠的需求,壹辆公交车停车长度以15~20米为准,多辆公交车停靠的站台可按下式确定:

Lb=n(lb+2.5)

式中:

Lb—公交停靠站站台长度;

n—公交停靠站同时停靠的公交车辆数,当无实测数据时,取n=公交线路数+1;

lb—公交车辆的长度。

(十)道路红线在20~30米间的道路宜采用港湾式停靠站,30米之上城市道路的公交停靠站应采用港湾式停靠站,减速段长度为12~15米,加速段长度为20~25米。

(十壹)新建交叉口,公交停靠站车道宽度为3.0米;改建或整治交叉口,受条件限制时,最窄不得小于2.75米;相邻通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25米。

(十二)多条公交线路合且设站时,应根据公交车的到站频率和站台长度确定最多且站的线路数,最多不宜超过5条,特殊情况下不应超过7条。

当线路数超过规定的要求时,应分开设站,站牌间距应满足下游停靠站长度加上25米长。

(十三)立交、跨河桥的坡道俩端及隧道进出口外50米范围内,严禁设置非港湾式公交停靠站。

(十四)出租车路抛站可结合公交停靠站在其站台上游50米范围外设置。

第二节非机动车交通

第一百二十九条非机动车交通宜和机动车交通分离。

城市主、次干路应设分隔设施隔离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城市支路宜采用分隔线隔离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

第一百三十条计算非机动车交通出行耗时,计算行车速度宜按11~14公里/小时计算,交通拥挤和路况较差的地区,其计算行车速度宜取下限值。

非机动车专用路应按计算行车速度不大于20公里/小时的要求进行线型设计。

第一百三十一条非机动车道宽度应按车道数的倍数计算,车道数应以自行车高峰小时交通量确定。

非机动车道每条车道宽度宜为1.0米(靠路边和靠分隔带的壹条车道侧向净空应加0.25米),非机动车道最小宽度不宜小于2.5米。

第一百三十二条在人行道较宽的条件下,可将非机动车道安排在人行道上,可用绿化带或不同铺装将人流和非机动车流隔离。

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适宜地区可设置自行车专用路。

自行车专用道应和城市干路俩侧的自行车道、城市支路及居住区内的道路形成连续交通系统。

第三节步行交通

第一百三十四条城市中人行交通系统规划应以行人流量的大小和流向为依据,且结合建筑功能的需要,组成空中、地下和地面的人行交通系统。

第一百三十五条城市道路系统中应留有足够的人行道空间,不得随意侵占人行道。

人行道和机动车道必须以路缘石(带)隔离。

第一百三十六条城市公共步行系统应符合如下规定:

(壹)步行交通设施应满足无障碍交通要求,保障行人的交通安全和交通连续性,避免无故中断和任意缩减人行道。

(二)在商业集中区等人流量高的路段可考虑设置步行街(区),但步行街(区)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及救护通道的使用。

(三)步行街区的紧急安全疏散出口间隔不得大于160米;步行街区和大型超市出入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步行街区和大型超市附近应有相应规模的停车场(库),其至步行区进出口的距离不宜大于100米,且不得大于200米。

第一百三十七条在城市主、次干路宜每隔200~300米设置过街人行设施;当道路宽度超过双向6条机动车行道时,人行横道应利用中央分隔带或侧分隔带设置行人安全岛。

第一百三十八条人行横道俩端应尽量避开电线杆、灯箱、广告牌、树木等影响行人行走的设施。

人行横道的设置要兼顾残疾人行走的方便,尽量和无障碍坡道等设施顺接。

第一百三十九条人行天桥净宽不应小于4米,人行地道净宽不宜小于5米。

人行天桥和人行地道应考虑和公共车辆站点结合设置。

第一百四十条建筑物之间为满足交通要求需架设穿越城市道路或跨越地界连接相邻建筑物的空中人行廊道的,应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且应符合如下规定:

(壹)符合城市交通和消防要求。

(二)廊道内不得设置商业等妨碍行人交通畅通的设施。

(三)廊道的净宽度不大于6米。

(四)廊道下的净空高度按立交桥桥下道路净空要求设置。

第一百四十一条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等单位周边道路应在适当的位置设人行过街设施。

第四节货运交通

第一百四十二条城市货运交通量预测应以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

第一百四十三条城市货运方式的选择应符合节约用地、方便用户、节能、保护环境等的要求,且应结合城市自然地理和环境特征,合理选择道路、铁路、水运和管道等运输方式。

地区性货物流通中心应布置在城市边缘地区。

第一百四十四条货运主枢纽选址应遵循如下原则:

(壹)物流中心宜选择在货源点和大宗客户联系最近的区域,其设置仍应符合第七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二)货运主枢纽应和公路、航空港、铁路货运站、水上货运站展开方式联运,组成货运枢纽站场系统,辐射全市货源,为货物流通展开节点上的多方式服务。

(三)货运主枢纽应尽可能安排在用地条件相对宽敞的三环外、四环(高速公路环)附近。

第一百四十五条货运通道规划应遵循如下原则:

(壹)三环、四环(高速公路环)及三环和四环(高速公路环)之间的主要放射线道路是货运车辆骨干通道,道路路面结构和交通管理措施应满足大型集装箱货运车辆的运输要求。

(二)利用二环及二环和三环之间的主干路、次干路形成小型车通道主系统,为区域物流配送服务。

第五节城市道路系统

第一百四十六条城市道路规划设计应符合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及其它相关规范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城市道路系统规划应实现客、货车流和人流的安全和畅通,为地上地下工程管线和其它市政公用设施提供空间,满足城市文物古迹保护及防洪排涝、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等城市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一百四十八条道路设计和建设应采用统壹的城市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第一百四十九条城市道路按照其在路网中的地位、交通功能及对沿线建筑物的服务功能等,划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四类。

第一百五十条城市道路的横断面壹般由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分隔带和道路绿化带等五部分组成,且构成城市道路红线宽度。

第一百五十一条各级城市道路的计算行车速度宜符合表11.2的规定:

各级城市道路计算行车速度表11.2

道路类别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计算行车速度(km/h)

60~80

50~60

40~50

30~40

备注:

1.条件许可时,宜采用大值;

2.在中心区(中环内)、居民密集区的旧路拓宽困难地段的主干路可用低值。

第一百五十二条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15%~20%。

计算城市道路用地时,道路红线外俩侧的绿化带及道路红线内宽度大于8米的道路绿化用地不应计入在内。

第一百五十三条二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路机动车道宽度应满足如下规定:

(壹)新建道路车道宽度设计应满足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的相关规定。

(二)改建、扩建道路车道宽度(单向直线段)在保证有壹条车道宽度为3.75米的前提下,其余车道宽度可取3.5米;困难路段的机动车道宽度可适当调减。

第一百五十四条各级城市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11.3的规定。

道路网规划指标表11.3

道路类别

道路网密度(km/km2)

道路宽度(m)

快速路

0.4~0.5

50~60

主干路

0.8~1.2

45~55

次干路

1.2~1.4

40~50

支路

3.0~4.0

15~30

备注:

表中的道路宽度不包括道路红线外俩侧的绿化带宽度

第一百五十五条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和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强度相协调。

对以下新建大型建筑、居住区及交通设施等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评估:

(壹)三环内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二)三环外其它地区建筑规模超过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建项目及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

(三)交通枢纽、大于300个停车位的大型停车场等城市交通设施项目。

(四)上述公建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建。

(五)其它需要进行交通影响评估的项目。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其设计和管理应按其在城市中所处相应道路等级进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高速公路的规划设计应按交通部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执行,仍应符合城市用地规划的要求,且应和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和国家和省级公路规划相协调,且不宜穿越饮用水源壹级保护区。

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外环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且应对出入口数量加以限制,出入口宜按3000~5000米的间距设置。

第一百五十八条城市快速路是联系城市各组团间的交通性干道,俩侧可设置辅路,交通组织采用全部或部分封闭式,任何单位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

第一百五十九条道路建筑限界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主干路之上(含主干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宜小于5米,其它道路机动车道净高不得小于4.5米。

非机动车道净高不得小于3.5米,人行道净高不得小于2.5米。

第一百六十条在立交、桥梁的坡道俩端及隧道进出口外50米范围内不应设置平面交叉口。

第一百六十一条道路和道路平面交叉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壹)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和路段及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相匹配。

(二)新建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不得出现超过四个进口道的多路交叉口、错位交叉口及畸形交叉口;斜交交叉口的交叉角不应小于45°,Ⅱ级支路以下的道路不应和城市主干路相交。

(三)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设计应考虑行人的通行,且满足残疾人、儿童、老人等弱势群体的通行要求。

(四)道路平面交叉口计算行车速度应视车流行驶方向而定,直行车在进口道部分的计算行车速度宜取路段车速的0.7倍,左右转车辆的计算行车速度宜取路段车速的0.5倍。

(五)道路平面交叉口的应用类型可分为A型(交叉口展宽及信号灯控制交叉口)、B型(设有让路标志或停车标志的优先控制交叉口)、C型(不设控制交叉口)、D型(环形交叉口)、E型(干路中心隔离带封闭、支路只准右转通行的交叉口)、F型(交叉口不展宽及信号灯交叉口)。

规划道路平面交叉口的应用类型,应根据城市道路网规划的相交道路类别确定,且符合表11.4的规定:

规划平面交叉口应用类型表11.4

相交道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I级

Ⅱ(Ⅲ)级

主干路

A

A

A、E

E

次干路

A

A

A、B、E

支路

I级

A、B、D

B、C、D、F

Ⅱ(Ⅲ)级

B、C、D、F

备注:

1.应避免Ⅱ(Ⅲ)级支路和主干路相交,确实无法避免时可按E型交叉口规划。

2.丁字交叉口不应设置环形交叉口。

(六)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规划红线应做成圆曲线或切角斜线,且需满足视距三角形要求。

视距三角形范围内,不得有任何高出道路平面标高1.2米的视线障碍物。

(七)平面交叉口转角处路缘石转弯半径应满足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行驶要求。

路缘石转弯半径宜符合表11.5的规定:

路缘石转弯半径表11.5

右转弯计算车速(km/h)

30

25

20

15

无非机动车道路缘石推荐转弯半径(m)

35~40

25~30

15~20

10~15

有非机动车道路缘石推荐转弯半径(m)

30~35

20~25

10~15

5~10

备注:

当平面交叉口为非机动车专用路交叉口时,路缘石转弯半径可取5~10米。

(八)新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规划红线的宽度增加值及展宽长度必须符合表11.6的规定:

新建平面交叉口进口道规划红线的宽度增加值及展宽长度表11.6

道路交叉口

规划红线宽度

增加值(m)

进口道规划红线长度(m)

展宽段长度(m)

展宽渐变段长度(m)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Ⅰ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Ⅰ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Ⅰ

主~主

10~15

80~120

30~50

主~次

5~10

5~10

70~100

50~70

20~40

20~40

主~支

3~5

3~5

50~70

30~40

15~30

15~30

次~次

5~10

50~70

15~30

次~支

3~5

3~5

40~60

30~40

15~30

15~30

支~支

3~5

20~40

15~30

备注:

1.相邻俩交叉口之间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长度之和接近或超过俩交叉口的距离时,应将本路段作壹体化展宽。

2.跨河桥梁俩侧亦作为相应展宽,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长度应按道路类别参照执行。

3.进、出口道展宽段及展宽渐变段规划红线长度、街区地块出入口距交叉口的距离,应从交叉口转角缘石曲线的端点向上、下游计算。

(九)渠化交叉口应设置展宽段且增加车道数;进口展宽段长度应根据灯控时间内停候的车辆数决定,壹般为自缘石曲线末端向后60~80米,出口展宽段长度壹般为自缘石曲线末端向前30~50米,干路取上限,支路取下限。

(十)交叉口范围内的车道宽度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及改建交叉口进口道壹条车道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3.25米;治理性交叉口,在用地受限制的地方,进口道壹条车道的最小宽度可取3.0米。

2.新建及改建交叉口出口道壹条车道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3.5米;治理性交叉口,在用地受限制的地方,出口道壹条车道的最小宽度可取3.25米。

(十壹)交叉口范围内可不设路缘带。

(十二)道路平面交叉口竖向设计应符合如下规定:

1.俩条道路相交,次要道路服从主要道路。

2.主、次干路交叉口范围内的纵坡宜小于或等于2%。

3.交叉口竖向设计标高应和周边场地标高协调。

4.合理安排变坡点和布置雨水口。

第一百六十二条道路平面交叉口应根据下列要求规划人行天桥或地道:

(壹)快速道路的过街设施必须修建人行天桥或地道;商业道路交叉口或道路俩侧存在大量人流来往的大型建筑物,可结合实际条件和需要设置人行天桥或过街地道。

(二)城市主干路、次干路(进口道单向3车道之上,且无中央分隔带道路)的行人过街设施,应视行人过街交通及其相交的汽车交通饱和度而定,当行人过街交通及其相交的汽车交通饱和度、人均待行区面积、待行时间同时满足表11.7的条件时,应考虑规划行人过街天桥:

城市主次干路设置行人过街天桥或地道的基本条件表11.7

道路性质

行人过街交通平均饱和度

机动车道交通平均饱和度

人均待行区面积

待行时间

主干路

≥0.85

≥0.7

行人待行区人均空间<0.6m2/人

超过壹个周期

次干路

≥0.85

≥0.75

备注:

1.行人待行区人均空间可用行人待行驻足面积(m2)除以待行行人数得到。

2.饱和度=车辆(或行人)交通量÷通行能力;详细计算方法可参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规划和设计规程》(DGJ08-96-2001)中的附录B和附录F。

第一百六十三条建设项目在城市道路上开设机动车出入口应符合如下规定:

(壹)在地区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中,地块出入口不应设置在主干路或次干路上。

确需在干路上设置时,不应设置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且地块出入口的交通应采取和干路交通同方向形式的管理措施。

如受地形条件限制确需在交叉口展宽段和展宽渐变段范围内设置出入口时,应符合如下规定:

1.主干路上距离平面交叉口不应小于80米(从缘石转弯曲线的切点处起算)或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

2.次干路上距离交叉口不应小于50米或设在地块离开交叉口的最远端。

3.支路上距离和干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宜小于30米,距离和支路相交的平面交叉口不宜小于20米。

(二)当相邻道路为俩条或俩条之上时,则应向较低壹级城市道路上开口,且尽可能远离道路交叉口。

(三)相邻建设项目应尽可能共用机动车出入口通道。

第一百六十四条城市道路和铁路交叉应满足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的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本规定所指的城市桥梁仅包括跨河桥和立交桥。

城市桥梁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因技术、经济等因素需分期实施时,应保留远期发展余地。

第一百六十六条在邕江上修建的跨河桥应采用三百年壹遇的洪水频率,且满足通航要求。

在中心城区其它不通航的内河修建的跨河桥须满足城市内河防洪治涝标准要求。

第一百六十七条城市桥梁孔径应按批准的河道及航道整治规划,结合现状设计;若无规划的,则应根据现状按设计洪水流量满足泄洪要求和通航要求设计,不宜过大改变水流的天然状态。

第一百六十八条城市桥梁的桥位选择应根据城市规划,近、远期交通流向和流量的需要,水文、航运、地形、地质等条件及对邻近构筑物和公用设施的影响大小来确定。

中、小桥桥位宜服从城市道路的走向进行布置。

第一百六十九条跨河桥引桥及立交桥下,严禁存放生产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等危险品的工厂、车间,或存放此类物品的仓库;若附近有上述危险品设施的,应在平面上和桥梁保持如下规定的安全距离(自危险性建筑物外墙算起):

(壹)1000平方米之上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桥梁的安全距离不小于80米,1000平方米以下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和桥梁的安全距离不小于65米。

(二)石油库、汽油加油站、生产有毒气体的工厂、车间或存放仓库外边缘距桥梁的安全距离不小于50米,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外边缘距桥梁的安全距离不小于100米。

第一百七十条对邕江及各支流(湖泊)的桥梁安全保护区应予以保护,在其陆域安全区域内,除该桥梁养护必需的设施外,不得新建其它建(构)筑物。

桥梁安全保护区包括:

(壹)邕江的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大桥主体垂直投影面俩侧各100米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引桥垂直投影面俩侧各30米范围内的陆域。

(二)邕江各支流(含湖泊)的桥梁安全保护区,是指大桥主体垂直投影面俩侧各30米范围内的陆域和水域,引桥垂直投影面俩侧各20米范围内的陆域。

(三)立交桥和人行天桥主体垂直投影面俩侧各5米范围内的地域。

第六节停车场

第一百七十一条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配建停车场。

城市机动车停车场应以配建停车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

配建停车位指标应符合表11.8的规定。

配建停车位控制表表11.8

用地性质

分类

单位

机动车配建指标

自行车配建

指标

住宅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1.0

0.5

宾馆

三星级及之上宾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1.0

1

三星级及以下宾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0.9

1

办公

行政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1.0

2

商务办公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1.0

商业

商业中心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6~1.0

15

普通商业楼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0.9

大型超市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8~1.4

农贸市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0.9

餐饮娱乐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8~1.6

5

影剧院

大型影、剧院

车位/100座

3.0~5.0

15

壹般影(视)厅

车位/100座

2.0~3.0

20

体育馆

壹类体育馆(≥4000座)

车位/100座

4.0~5.0

25

二类体育馆(≤4000座)

车位/100座

3.0~4.0

25

娱乐性体育设施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

20

体育场

车位/100座

3.0~4.0

20

展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2.0

3

科技馆、图书馆、文化馆、档案馆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1.5

会议、会展中心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5~2.0

3

医院

省级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2.0

4

市级以下医院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1.0~1.5

3

学校

小学

车位/100学生

1.0~1.5

20

中学

车位/100学生

1.0~1.5

80

大、中专院校

车位/100学生

3.0~4.0

30

火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4.0~5.0

0

长途汽车站

车位/高峰日每千旅客

8.0~10.0

20

工业厂房(仓储)区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0.5~1.0

1.5~5.0

备注:

1、表中机动车配建指标旧城中心区采用下限,新区采用上限,其它区域取中间值。

2、公寓、宿舍参照宾馆停车位控制要求配建停车。

第一百七十二条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其它车型的停车位应按表11.9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上下客泊位面积按中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装卸货泊位面积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均不进行当量换算。

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表11.9

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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