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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税征课问题管理论文

田税征课问题管理论文

田税是封建国家的重要财源之一。

正确认识汉代的田税,这对我们研究封建剥削和整个封建生产关系的源流变化,至为重要。

在封建土地私有制与土地国有制并存的汉代,其田税大别之可分为”田租”、田租”附加税”和假税三项。

本文不拟对汉代的田税制度做全面论述,仅就其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做一历史考察。

不妥之处,请同仁们指正!

一、轻田租和文帝十余年不收民租问题“田租”,这是土地所有者向封建国家交纳的地税。

汉代的田租之轻,古人早有评论。

东汉的苟悦在(汉书。

食货志)载:

高祖完成统一之后,就曾下过”轻田租,什五而税一”的诏令。

惠帝在位期间,又重申”减田租,复什五税一”。

①又据(汉书.食货志)载:

文帝时期,汉政权仍然继续实行了惠帝以来的”什五税一”之制,并于前元二年(公元前178年)、十二年(公元前168年),两次下诏”赐天下民今年田租之半”。

在前元十三年(公元前167年),还下过”其除田之租税”的诏令。

景帝即位后,对田租率又进行了调整或减轻。

(汉书)本纪说:

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令民半租”,行”三十而税一”。

②从此,”三十税一”便成为两汉田租的定制。

(后汉书.光武纪)载:

”建武六年十二月诏曰:

顷者师旅未解,用度不足,故行什一之税。

今军士屯田,粮储差积,令郡国收见田租,三十税一,如旧制。

”这说明东汉之初,田租虽然一度超过了三十税一,但这只不过是一种暂时的改变。

两汉的田租政策,经历了一个演变过程。

然其租率,则均在”什五税一”、”什一之税”和”三十税一”的变异范围之内,而且在长时期内是稳定在”三十税一”的数字之上的。

“三十税一”的田租是轻还是重?

我们可以同李悝之说作比较,可以从前、后期的农产量及物价等方面予以测度。

战国时期,据李悝说:

一夫挟五口,治田百亩,亩产一石半,行什一之税,交租十五石。

粮价三十钱一石。

折钱四百五十文。

③这样,田租占自耕农总产量的比重是10%。

①(汉书)卷二②实行.令民半租”之制的时间。

③(汉书)卷二十四(食货志)。

汉代则不然,以文、景之时为例。

亩产量,按晁错的说法是”百亩之收,不过百石”,①若以一夫耕田七十亩计,②”三十税一”。

则岁纳租谷二石三斗,而谷价据桓谭历代田租,”汉租最轻”。

⑤那么,汉文帝刘恒时期,是否有过”连续十余年不收田租”的事实?

查考中外影响较大的几部近著,大凡对此都是肯定的。

主要有这样一些代表性的说法:

①两汉历史四百年。

亩产量不可能固定不变。

汉初。

据晁错说是”百亩之收,不过百石”;西汉中期后,随着水利、耕作技术的发展,平均约在亩收二石左右;到了东汉后期,按仲长统的说法,则是”亩收三斛”。

此乃就通例而言。

至于个另9地区的亩产量.则有例外。

如(汉书.沟洫志)说:

”若有灌溉,则高田五倍,下田十倍。

”又”郑国渠灌田收皆亩一锺。

”一锺为六斛四斗。

这种特例,一般是由于水利条件较好及精耕细作的关系。

②据③汉代的谷价,文献记载不一。

往往因时、因地而不同。

最贵者石至数万,最贱者石数钱。

这与兵乱、灾害、币制和生产力的发展有关。

谷价”石百钱”,是就其时一般情况而言的。

④这四百七十文的用途。

当时只能买一只羊或一匹布。

文景时代的田租折钱六十九文.若拿来买物资。

在内地大约只能买上一只鸡或一石煤。

有关物价,可参见陈直:

(两汉经济史料论丛),陕西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85页。

⑤周密:

(齐东野语)。

范文澜在郭沫若主编的①(中国通史简编)第二编,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37页。

②郭沫若:

(中国史稿)第二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63页。

(日本)龙川资言的在这些著作中,对汉文帝十余年不收田租一事,似乎都作了肯定性的回答。

至于其他一些论著,虽然有的没有明确说是”文帝十余年不收田租”,但也往往提到了”他长期减免田租”的字样。

由此可见,汉文帝十余年不收田租问题,几乎成了史学界的定论。

大家熟知,最先正式提出文帝十余年不收田租者,是元代的马端临。

马氏在(文献通考.田赋考)中说:

”先公曰:

文帝除民田租,后十三年,至景帝二年,始令民再出田租,三十而税一。

文帝恭俭节用,而民租不收者至十余年,此岂后世可及!

”若将马端临这个说法和现在看来,马端临这样着笔的理由,是因为有”先公曰”。

这个”先公”是谁?

是不是指他的父亲马廷鸾?

经查阅马廷鸾的《碧梧玩芳集》,并无此论。

其中的《读史旬篇》只讲到:

”景帝天资固深刻,而有文帝之遗风焉。

保护梁王则文帝、淮南王之余意也。

擢用田叔则文帝用长者之微旨也。

减笞数、定箠令,何以异于肉刑之除乎。

禁酤酒,何以异于酒醪靡谷之禁乎。

凡两朝诏书为民下者,皆当时仁心仁闻,不容有所优劣,吕氏尊迁抑固其素论也。

”①从马廷鸾这一席话中,我们诚然可以窥见文帝的一些”功德”。

但是,这位”先公”,在此并未言及田租问题,则很明显。

①马廷鸾:

(碧梧玩芳集).见(豫章丛书)。

马氏在(文献通考)中说,文帝”民租不收者至十余年”,是否另有所”本”?

因史缺无文,目前难于定夺。

假设另有所本,我们认为这个”本”,也当与汉代的史传记载相合,若违背史实,若伤害了历史尊严的”本”,自然不足为据。

目前,我们从首先,(汉书.食货志)对汉文帝免除田租一事,为我们提供了非常直接而珍贵的材料。

(汉志)说:

上(文帝)复从其(晁错)言,乃下诏:

赐民十二年租税之半。

明年,遂除民田之租税。

后十三岁,孝景二年。

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

班固在(汉书。

食货志)中的这段文字,表面看来,在叙述上似乎有些含糊。

如”除民田之租税”,究竟是长期免除,还是只免除当年?

”后十三岁”四个字,究竟是”累计数”,还是”次第数”?

不易明了。

但从整个汉代的历史进行考察,从其前后文的文义来看,其意思则不含糊。

所谓”遂除民田之租税”,应是指文帝前元十三年(公元前167年)这一年免除田租。

”遂”字的意义,是从前元十二年已减了田租之半至十三年更进一步实行全免而言,并不是对以后各年有免征的含义,断句甚明。

所谓”后十三岁”,当即”景帝二年”。

它应是”次第数”,而不是”累计数”。

对此,只要我们在读(史记)、(汉书)时,稍加研究一下汉代关于减免赋税徭役的诏令,就会清楚发现,汉人在复免年限的叙述方面,往往是有区别的。

例如,若属永久性复免者,一般皆用”世世”或”终身”等特定的时间概念,这是一;若属于限期免征者,皆有免征的具体年限,一般载明”多少年”或”尽几年”,这是二;若未载明复免时间者,通常只指当年一年,这是三;此外,由于很明显,上引(食货志)中,关于汉文帝前元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除田租一事,不记免征年限,但意思仍很清楚,当属第三种类型,即指当年一年的免征。

如果将文帝十三年”除田之租税”。

理解为连续性免征,那么,昭帝始元二年、宣帝本始元年、甘露三年等,也有全国性的免征,这时在诏令中讲到的所谓”民毋出租税”、”毋收田租”等。

是否也皆属永久性的连续免征?

又:

”后二十三岁,孝昭始元元年,益州廉头、姑缯民反,杀长吏。

”此处的”后二十三岁”即”昭帝始元元年”,同样十分清楚。

有人将”后十三岁”与”孝景二年”之间,加上一个”至”字,是很不严肃的。

因为”至”字一加,性质大为不同。

还要指出的是,所谓”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是针对文帝前元十三年之后,存在”什五税一”的租率来讲的。

因为只有”什五税一”的一半,才是”三十税一”。

道理甚明。

如果文帝前元十三年的诏令,不是免除当年的田租,而是此后长期免征的话,那么,在景帝二年,便应是只令重新征收”三十税一”的田租问题。

根本用不上讲”令民半出田租”。

否则,根据什么来说”半”!

据此,班固在其次,除以上《史记·文帝纪》:

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除田之租税”。

《史记.景帝纪》:

景帝元年(公元前156年)”除田半租”。

(汉书.文帝纪):

文帝十三年”其除田之租税”。

(汉书.景帝纪):

景帝元年”令民半租”。

(通典)也云:

文帝十三年,”其除田之租税。

孝景二年,令民半出田租、三十税一”。

①①在这里.杜佑未写”后十三岁”.四字.此进一步说明”后十三岁”即是”孝景二年”。

(史记)、(汉书)景帝本纪的”景帝元年”.(汉书.食货志)作”景帝二年”。

从这些援引的材料来看,泾渭分明,毫不含混。

这里,不仅看不出文中有连续十余年不收田租的迹象,而且有个共同之点,即都强调了”除田半租”或”令民半租”的问题。

这是关键所在。

它从侧面进一步告诉我们:

景帝元年(或二年)以前,是行”什五税一”的。

因为”令民半出田租”的前提,是说明原来有田租。

只不过此时才减半为”三十税一”而已。

也就是说,正因为文帝前元十四年至景帝即位时,一直是什五税一,景帝才可能来个”令民半出田租,三十而税一”。

如果文帝前元十三年后已经”永除”了十几年的田租,怎么突然会来个”半租”?

同时,我们知道,从汉代开始以来,凡新的皇帝就位,往往都采取一些减免田租的措施,以示”德政”。

如高帝、惠帝、文帝就是如此。

汉景帝即位后,在原来什五税一的基础上,将田租率减为”三十税一”,大概也是照例奉行”德政”的一个内容吧!

假如文帝最后的十三年”永除”了全国的田租,而景帝一即位就急于征收田租,这就不是新帝就位照例施行”德政”了。

所有这些均可说明,田租尽除不收,只是文帝前元十三年(公元前167年)这一年,并非长期性免征。

再次。

汉文帝未曾连续十余年不收田租,不仅从汉志等材料中得到了清楚反映,而且从文帝后元元年(公元前163年)的诏令中。

也提供了值得重视的实证。

据(汉书。

文帝纪)”后元元年”条载:

诏曰:

间者数年比不登,又有水旱疾疫之灾,朕甚忧之。

愚而不明。

未达其咎。

意者朕之政有所失而行有过与?

乃天道有不顺,地利或不得,人事多失和,鬼神废不享与?

何以致此?

将百官之奉养或费,无用之事或多与?

何其民食之寡乏也!

夫度田非益寡,而计民未加益,以口量地,其于古犹有余,而食之甚不足者,其咎安在?

……这道诏令很值得我们重视。

它表明文帝前元十三年后,曾经进行过”度田”和”计民”。

所谓”度田”,即丈量田地。

”计民”,就是清查登记户口。

汉文帝在这时为什么要进行度田和计民?

显然是为征课田租、口算和行政管理上的方便。

因为有田便有税,有身则有赋,进行”度田”、”计民”,这是国家实行田租征课及按丁口征赋的前提。

大概当时因自然灾害,比年不登,百官奉养,无用之事”或多”,加之商人”兼并农人”,民食寡乏,出现了”田”、”户”不实的情况,田租征课发生了困难,所以要对田亩和户口进行整顿和核实。

诚如是,这恰好说明田租征课的加强,而不是免征田租时所可出现的事情。

①后元元年,正是上述文帝前元十三年后的第四年。

这个史实同样说明,那种认为自文帝十三年后至景帝元年,一直在免收田租的说法是难以成立的。

①见彭雨新:

(关于汉文帝免田租十三年的历史传说).(江汉论坛)1983年第3期。

可以和文帝后元元年诏相印证的,还有一条材料。

这就是(汉书.晁错传)中所说到的:

今陛下神明德厚,资财(资质)不下五帝,临制天下至今十有六年,民不益富,盗贼不衰,边境未安,其所以然,意者陛下未知躬亲而待群臣也。

今执事之臣皆天下之选已,然莫能望陛下清光……所谓”民不益富,盗贼不衰”,说明当时剥削仍然不轻,阶级矛盾比较紧张。

”边境未安”,则国家费用需多,不可能长期不收赋税。

有的同志说:

文帝前元十三年后至景帝元年间,在(史记)、(汉书)中,没有出现过有关减免田租一类的记载,这确是事实。

但究其原因,大概当如上面所述。

特别值得我们重视的是,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出土的木牍,它对我们研究汉文帝是否长期不收田租的问题,同样提供了极为重要的根据。

众所周知,十号汉墓出土的木牍,是反映文、景时期的材料,这些木牍,尽管有些残缺,但仍然可以从中略知一斑。

现据考古学界对这部分简文的整理,节录如下:

84号简:

市阳租五十三石三斗六升半其六石一斗当导物…………其七斗半当*[上卒下口]其一石一斗二升当耗其四石五斗二升当黄白□凡□□□□□□□(缺)3号简:

平里户刍廿七石、田刍四石三斗七升凡卅一石三斗七升藳上户刍十三石田刍一石六斗六升凡十四石六斗六升上引84号简,是在市阳征收的一笔田租账。

虽然具体折算的办法不同,但简文告诉我们,田租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折成导物、耗、*[上卒下口]等缴纳的。

所谓”导物”,是作祭祀用的谷物。

(说文):

”导,米也。

”段注:

”导,择也。

(广雅)郑康成曰,’一茎六穗,谓择嘉禾之米于庖厨,以供祭大昭’。

”“耗”,据(说文>也是一种稻属。

至于”*[上卒下口]”,是一种酒。

凤凰山汉简的具体年代,即时间界限问题,据有关学者的研究考证,上限为文帝十六年,下限应是文帝后元四年,最晚不过景帝四年。

④即使是墓主人就死在景帝四年,则死者生前征收田租、刍藁的活动,当然应在景帝四年以前就存在,而不可能是只在景帝元年、二年,更不可能是只在其临死之年才征收田租、刍藁。

至于墓主人张偃的身份,我们从其掌管市阳租谷和市阳、郑里二地的算赋征收情况来看,他当是乡佐啬夫或里正之类的地方小吏。

这就有力地证明,文帝确实没有实行过全国十余年不收田租。

至少可以说,文帝前元十三年后。

在江陵这个地区是征收了田租的。

地下文献,给我们提供了铁的证据。

马克思说:

”赋税,这是喂养政府的母奶。

”⑤又说:

”赋税是官僚、军队、教士和宫廷①②③参考弘一:

(江陵凤凰山十号汉墓简牍初探)。

(文物)1974年第6期。

④参见(文物)1974年第6期。

⑤的生活源泉。

”①一个封建地主政权,拥有庞大的官僚机构和军队,”吏禄”、”官用”的开支是大量的。

说汉文帝长达十余年不收田租,这恐怕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不可能的。

大家知道,汉代的财政收入虽田租不如赋役大,但并不等于说田租无关紧要,可以轻到长期不收。

汉文帝时的田租岁收量通常是多少?

虽无明确记载,但可作些测算。

据(汉书.地理志):

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全国的垦地面积为8270536顷。

假设文帝时的垦地面积比平帝少,除去公田后,就以六万万亩计算吧,农产量”百亩之田,不过百石”,行什五税一,则文帝时期的田租收入情况,大致如下:

全国岁收田租额:

600000000亩×1石×1/15=40000000石全国十三年共收田租额:

40000000石×13=520000000石尽管这是一个粗略的测算,然而也可从中看出一个大概。

当时的封建政权,在”屯戍者多,边粟不足”②的情况下,对这笔五亿二千万石的巨大收入,能放弃不收吗?

至于支出方面,军费是第一笔大数,姑且不论。

就以官俸来说,据记载,汉宣之时一年通常要付出”二十万万钱”。

③这笔钱,若按三十钱一石折成俸谷,数字也就不少了。

此外,作为国家来说,还有农田水利、移民垦殖、文化教育、宗庙祭祀等方面的支出。

这些费用从何处而来?

有人说,文帝在十多年免除田租期间,政府的开销,主要是用”入粟拜爵”的办法来解决,看来这是不现实的一种臆测。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97页。

②(史记)卷三十(平准书)。

③桓谭:

(新论)。

尽管当时的统治者,通过”入粟拜爵”等途径来扩大财源,但这只是其不必提高田租率的一个原因,它不可能就此而对田租长期不收。

”入粟拜爵”的措施,只能作为赋税收入的一个补充.不可能用它来代替正常的赋税收入。

因为买爵的人,主要是为了取得免除徭役的权利,官僚、贵族之家,徭役可以优复,用不着以纳粟来免役。

而一般的农户,则因爵价太贵,买不起爵位。

据最后,我们还要尊重一个事实,这就是尽管汉代歌颂文帝的人很多,但从未发现何人说过十余年不收田租的言论。

查考史册,当时的政府要员如张苍、冯敬、申屠嘉、陶青等人,固然没有言及此事。

就是从官方文告中,也是找不到根据的。

如文帝死后,景帝在为文帝立庙乐的诏令中,对文帝是这样称颂的:

孝文皇帝临天下,通关梁,不异远方。

除诽谤,去肉刑,赏赐长老,收恤孤独,以遂群生。

减耆欲,不受献,罪人不帑,不诛亡罪,不私其利也。

除宫刑,出美人,重绝人之世也。

朕既不敏,弗能胜识。

此皆上世之所不及,而孝文皇帝亲行之。

德厚惮天地,利泽施四海,靡不获福。

明象乎日月,而庙乐不称,朕甚惧焉。

①①(汉书)卷五景帝这个”诏令”,可以说是代表官方文告。

它比一般的”对策”言论,无疑较为准确和可靠。

在这里,它对文帝的”功绩”,事无巨细,均作了全面的总结。

大到”除诽谤,去肉刑”;小到”减耆欲”,”出美人”。

但”十余年不收田租”这样一条重要”德政”。

却未言及。

这不是什么疏忽。

不是像有人说的那样,是什么汉景帝”出自政治需要有意回避”。

其根本原因正如我们前面所说的那样,是不存在这个事实的缘故。

在以往的讨论中,有人提出:

晁错不是说过”农民不租”吗?

不错。

据①(汉书)卷四十九(晁错传)。

就以上六个方面,我们从不同角度,对汉文帝未曾连续十余年不收田租问题作了些考察。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文景之治”的否定。

应该承认,汉文帝在中国历史上是有建树的。

然而他的”功绩”,并非仅仅体现在免除某一年田租问题上。

所以,后世的昭、宣二帝,虽然也免除过全国性的田租,但史家对昭、宣二帝的称誉,则往往不及文、景二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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