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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税法律比较区别联系等

区别和联系、比较

派出机构与派出机关的区别

区别

派出机关

派出机构

设立机关不同

某级政府设立

政府的工作部门设立

行使职权不同

行使一般行政职权

只行使某方面的行政职权

种类多少不一

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科技开发区管委会

审计署派驻各地的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财政所等

法律地位不同

行政主体(职权行政主体)

一般情况下不是行政主体,只有法律、法规授权时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授权行政主体)

注意:

派出机构行使所在机关职权时,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只能以所在机关的名义行使。

此时,行政机关是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掌握)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权力来源不同

行政机关的委托

法律、法规的明文规定

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

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行政权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的行使行政权

法律地位和行为后果不同

不是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不可以作为被告和被申请人

属于行政主体,在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可以作为被告和被申请人

(一)行政机关VS职权行政主体

行政机关及组成

是否职权行政主体

中央行政机关

国务院

国务院组成部门

国务院直属机构(如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办事机构

×

(属内部机构,应经授权)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

(应经授权)

地方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

区公所

街道办事处

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行政公署的职能机关

行政立法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行政立法

具体行政行为

1

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

所有的行政机关却都依法享有在一定管辖范围内依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同时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也有权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

2

对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

对象是个别的、特定的

3

所立之法的时间效力一般长于具体行政行为,且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主要依据;

  

4

程序一般比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要更正式、严格。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新增)

  行政征收不同于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强制征用相对人财产或劳动,并给予相对人适当的补偿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就财产而言,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在于:

行政征收是取得被征收财产的所有权,而行政征用是取得被征用财产的使用权。

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

  

  行政审批的形式多种多样,行政审批可以依职权也可以依申请进行,可以是内部行为也可以是外部行为。

行政审批很多时候表现为管理过程中的一个制度,如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减税免税审批、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审批、税收保全批准等。

  行政许可则是依申请的外部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权利的赋予或禁止的解除。

如持枪许可,渔业捕捞许可等。

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

  

(1)行政确认可以依申请,也可以依职权;而行政许可只能依申请。

  

(2)两者的本质区别是相对人权利形成的时间不同。

如果相对人的权利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如果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时,则是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的区别:

  

(1)是否具有裁量权不同。

在进行行政许可时拥有裁量权;而在进行行政登记时,行政机关没有裁量权;只要符合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就必须予以登记。

如结婚登记、收养登记、一般纳税人登记等。

  

(2)目的不同。

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事先加以严格控制,其作用的对象是法律作一般性禁止的行为;行政登记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秩序,是国家进行法律控制的辅助手段,其指向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以书面进行记载的事实。

如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以及房屋产权登记。

  (3)结果不同。

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被许可人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和权利;而登记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履行义务,如税务登记。

教材中与税务有关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登记归纳

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登记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减税免税审批、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审批、税收保全批准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印花税代售许可

一般纳税人登记、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税务登记

听证适用范围及内容(结合第五节的相关内容)

  

行政处罚法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

听证的范围

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

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适用听证程序

听证权告知

在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具有听证的权利(是否必须书面告知没有明确规定)

应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要求书面告知)

听证申请的提出

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日内提出(采用什么方式告知未明确规定)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行政机关组织听证

在收到听证申请后多长时间内举行听证,未明确规定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

听证通知

作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书面或口头均可,未明确规定)

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听证的主持与参与人

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也可委托1-2人代理参加听证

  

组织听证会

案件调查人员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可提出申辩并质证。

双方可以辩论。

由本案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应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双方可以辩论。

制作听证笔录

制作笔录,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未明确规定

听证的终止

未明确规定

(1)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2)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辩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布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进行听证。

(3)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4)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违反听证秩序,又不听主持人制止的,致使听证无法进行,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

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有:

行政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

(1)依法给予20元以下的罚款的;

(2)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3)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因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1)被处50元以下罚款,被处罚人对罚款无异议的;

(2)被处罚人在当地没有固定住所,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人民警察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注意:

(1)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罚款。

(2)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3)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应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

的银行。

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掌握)

  

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终止

定义

指要复议进行过程中,复议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

当中止复议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复议程序,中止前已进行的复议行为仍然有效。

指在复议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不能继续或者继续进行毫无意义情况下,结束正在进行的复议程序。

原因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注意:

行政复议中止的前三种情形,在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掌握)

行政复议和解

行政复议调解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

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终止。

  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

(2)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

(3)行政复议和解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而不是仅仅要求达成和解意思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即可。

(4)行政复议和解必须在法定的时间阶段进行,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只能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准许达成和解的,导致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律效果,即行政复议机构不再继续审理。

行政复议调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反悔的,不影响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存在。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特征(了解)

行政诉讼的特征

行政复议的特征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

(2)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

(3)行政诉讼所解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争议

(4)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采用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

(5)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原则(存在例外,行政赔偿诉讼中可以调解)

(1)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行政主体

(2)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行政相对人

(3)行政复议所解决的是具体行政行为争议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

(4)行政复议在证据规则上采用被申请人负举证责任原则

(5)行政复议适用调解原则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例外

诉讼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复议不停止执行的例外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1)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3)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

(4)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审查范围不同

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具体行政行为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审查合法性,还要审查适当性

受案范围不同

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

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

审理程序规则不同

(1)两审终审制

(2)原则上开庭审理

(1)一级复议制

(2)原则上书面审查

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掌握)宏观上,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小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

受理案件

的范围

(1)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

(1)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

(2)对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

(5)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4)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记等事项的

(5)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

(9)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

(6)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

(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

(7)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主体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不受理

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1)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

(2)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

需要说明的是,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了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其损害,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注: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行政复议法》中有规定。

  公安机关既是行政机关,也是刑事司法机关。

如果是依《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对该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如号召行为。

  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因为后来的行为对其权利、义务影响没有变化,此时法院不受理。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如行政处罚告知行为。

行政诉讼原告和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诉讼原告

行政复议申请人

合伙企业或其他非法人组织

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

联营、合资、合作各方

无论采取哪种组织形态,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

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的,根据规定,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非国有企业

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者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

股份制企业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企业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

  

 

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不同:

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与本案的诉讼标的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并在代理授权范围内来行使职权,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不能在同一诉讼中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

诉讼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的区别:

诉讼代表人是由法律规定或由推选或法院指定产生的,如果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要经过被代表的其他当事人同意;

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的代表机关,代表法人进行诉讼,因而,其行为就是法人的行为,诉讼权利不受限制。

  (新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担任法人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发生职务变动的,自职务变动之日起,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人员即不得以该法人的名义进行诉讼。

如果企业作为行政相对人被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则应由管理人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

诉讼代表人主要有两类:

  ①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企业与其他组织的情况。

  ②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

 推选1-5人。

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

人民法院有权主动调取证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材料

 

(1)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认定的;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

原告或当事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材料

(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

(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4)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7)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8)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9)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材料;

(10)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起诉的一般条件

行政诉讼起诉的一般条件

行政复议申请的一般条件

(1)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1)申请人合格;

(2)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复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行政诉讼的判决形式

判决形式

适用情形或案件

备注

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撤销判决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

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1)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因违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不受此限制。

履行判决

指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从而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的判决。

主要涉及三类案件:

(1)行政许可案件;

(2)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与财产权的案件;

(3)行政给付案件。

变更判决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行政处罚显失公正,运用国家审判权直接予以改变的判决。

法院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包括加重处罚幅度或增加处罚内容;对行政机关未处罚的相对人,法院不得判决直接给予处罚。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

(1)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不适宜判决维持;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

(4)其他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

  

确认判决

(1)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2)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3)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判决,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承担赔偿责任。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可以在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建议被告改变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

注意: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后,原告不撤诉的,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认为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如果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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