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22485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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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22485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总则、服务方式、运输车辆、服务站点、服务人员要求、服务流程、电召服务特别要求、运输安全和服务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出租汽车旅客运输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7258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8410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T10001.1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

通用符号

GB/T18344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

GB1835.2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JJG517出租汽车计价器

JT/T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文件。

3.1

出租汽车运营服务taxlservice

以小型营运客车和驾驶劳务为乘客提供出行服务,并按乘客意愿行驶,根据行驶里程或者行驶时间计费的运输经营活动。

【JT/T325—2010,定义4.2】

3.2

出租汽车taxi

用于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运输车辆。

3.3

无障碍出租汽车accessibletaxi

配备专用装置,能够满足行动不便乘客出行服务需求的出租汽车。

3.4

出租汽车经营者taxibusinessentities

经营者businessentities

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3.5

出租汽车服务人员taxiservicepersonnel(agent)

服务人员servicepersonnel(agent)

直接或间接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的人员。

包括出租汽车驾驶员以及站点服务、企业管理调度服务等人员。

3.6

出租汽车驾驶员taxidriver

驾驶员driver

3.7

服务质量servicequality

为乘客提供的服务与服务标准符合的程度。

3.8

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enterpriseservicequalityandcreditassessment

对企业的管理制度、安全运营、经营行为、运营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3.9

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taxidriverservicequalityandcreditassessment

对驾驶员在出租汽车服务中遵纪守法、安全生产、经营行为和运营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3.10

出租汽车服务站点taxiservicesites

有明显标志,允许出租汽车停靠、候客、载客的场所。

3.11

暂停运营状态outofservice

出租汽车运营标志显示“暂停”字样,不提供载客服务的状态。

3.13

绕路detour

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合理路线行驶的行为。

3.15

议价negotiatedprice

出租汽车驾驶员与乘客协商收费的行为。

3.16

拒载refusaltotakepassenger

在待租状态下,出租汽车驾驶员在得知乘客动向后,拒绝提供服务的行为;或出租汽车驾驶员未按承诺提供电召服务的行为。

注:

电召服务(5.2)是出租汽车服务方式之一。

4总则

4.1出租汽车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应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为乘客提供安全、快捷、舒适、文明、持续改进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4.2出租汽车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应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4.3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车辆和服务设施。

鼓励出租汽车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车辆、无障碍车辆。

4.4出租汽车经营者和服务人员应当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公益活动。

5服务方式

5.1扬手招车服务

处于待租状态的出租汽车在允许停靠的路段上,应停车为扬手招车乘客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5.2电召服务

应根据乘客通过电讯、网络等方式提出的预约要求,按照约定时间和地点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5.3站点服务

在出租汽车服务站点,应按乘客要求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5.4包车服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根据乘客的特殊需求,由双方约定费用,在一段时间内或者较长线路上,为乘客提供特定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6运输车辆

6.1基本要求

6.1.1车辆技术条件应符合GB7258的规定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车辆维护、检测诊断应符合GB/T183344的规定。

车辆污染物排放限值应符合GB18352.3的规定。

车辆内饰材料应符合GB8410的规定。

6.1.2车辆应取得当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牌照和行驶证,取得当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核发的营运证件。

6.1.3车辆应按规定配置出租汽车标志顶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安全防范设施和消防器材等。

6.2专用设施要求

6.2.1出租汽车标志顶灯应与空车待租标志联运,夜间应有照明。

出租汽车标志顶灯应有“TAXT”字样。

6.2.2计价器应我们应符合JJG517的规定;安装位置应方便乘客查看;数字显示清晰;发票打印准确;铅封有效并定期检验;不得私自改装、调整和维修。

6.2.3车载卫星定位系统应符合JT/T794及其他有关规定。

6.2.4安全防范设施应具备防劫防盗功能,鼓励实现与车载卫星定位系统的联运。

6.2.5刷卡消费设备功能正常、有效。

6.2.6无障碍出租汽车升降机、厢门搭扣等专用装置功能正常,轮椅、拐杖安放空间充足,固定牢靠无松动。

6.3车容车貌要求

6.3.1车身外观整洁完好。

6.3.2车前后内外照明灯齐全,功能完好。

6.3.3轮胎盖齐全完好。

6.3.4车门功能正常。

车窗玻璃密闭良好,洁净明亮、无遮蔽物,升降功能有效。

玻璃刮水器功能完好。

6.3.5车厢内整洁、卫生,无杂物、异味。

6.3.6仪表完好。

仪表台、后风档窗台不放置与运营无关的物品。

6.3.7遮阳板、化妆镜、顶棚齐全完好。

6.3.8座套头枕套、脚垫齐全、整洁。

6.3.10行李厢整洁,照明有效,开启装置完好,行李厢内可供乘客放置行李物品的空间不少于行李厢的三分之二。

6.3.11按规定张贴和涂装广告,不遮挡服务标识,车厢视频设备可按乘客意愿开关。

6.4服务标志要求

6.4.1车身颜色及喷涂式样应符合当地出租汽车行业管理部门规定。

6.4.2空车待租标志暂停运营标志和电召服务标志应大小适宜、显示明亮、字迹清楚。

6.4.3出租汽车经营者名称或简称、价格标准、服务监督电话和乘客须知信息等,应在车厢内外显著位置明示。

6.4.4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服务监督卡(牌)、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强制保险标志、车船使用税缴讫证、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等,按规定要求携带、摆放、粘贴。

6.4.5无障碍出租汽车应设有专用标志。

7服务站点

7.1宜在客流量大的交通集散地、公共场所服务地设置出租汽车服务站点。

在商业、医院、活动中心和密集的居民社区内宜设有列式或者港湾式、岛式的乘客候车站台。

7.2设置车辆停靠区、载客区、候车区等。

7.3平面布局便于有序排队乘车与车辆停放。

7.4设置统一式样的文字标志、导向标志。

标志设置应明显清晰,宜有中英文。

标志应符合GB/T10001.1的有关规定。

7.5不得擅自关闭服务站点或改变其用途。

8服务人员要求

8.1驾驶员业务素质与培训

8.1.1经过从业资格培训,取得从业资格证件。

8.1.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运营服务规范。

8.1.3熟知运营区域的交通地理、地方特色等知识。

8.1.4掌握基本的机动车维修知识。

8.1.5掌握基本的医疗急救知识。

8.1.6尊重乘客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8.2驾驶员服务仪容

8.2.1精神饱满、举止文明、礼貌待客。

8.2.2按规定着装,正确佩带服务标志。

8.2.3运营前和运营过程中忌食有异味的食物。

8.3驾驶员服务用语和言行举止

8.3.1提倡使用普通话。

可根据乘客需求,使用地方方言或外语。

8.3.2服务用语应规范准确,文明礼貌。

服务时语气平和、表达清楚、声量适度、语速适中。

驾驶员服务用语参见表A.1。

8.3.3不得在乘客面前有不文明行为和语言。

8.3.4热情、耐心回答乘客问题。

乘客间交谈时,忌随便插话。

8.3.5不得在车厢内吸烟,不得向车外抛物、吐痰。

8.4站点服务人员要求

8.4.1服务仪容按照8.2执行,服务用语和言行举止按照8.3执行。

8.4.2按次序调派车辆,引导乘客有序乘车。

9服务流程

9.1运营准备

9.1.1检查车容车貌。

9.1.2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并备好随车设施、工具。

检查项目参见表B.1。

9.1.3检查机动车行驶证、车辆运营证以及服务质量监督卡等随车证件。

9.1.4备齐发票、备足零钱。

9.1.5检查车辆燃油或燃气。

9.2运营中

9.2.1在允许停车路段或服务站点停车载客。

9.2.2在服务站点载客时,应文明排队,服从调度指挥。

9.2.3乘客上车前,不得有询问乘客目的地等挑客行为。

9.2.4乘客上车时,车辆应与道路平行靠边停靠,并引导乘客由右侧上车。

9.2.5乘客携带行李时,应主动协助其将行李放入行李厢内。

行李厢应由驾驶员开启和锁闭。

9.2.6主动协助老、幼、病、残、孕等乘客上下车。

9.2.7乘客上车后,面向乘客主动问候。

9.2.8提醒并在必要时协助乘客系好安全带。

9.2.9问清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按规定开始使用计价器。

不得议价(包车服务除外)。

9.2.10不得绕路。

运营中遇交通堵塞、道路临时封闭等需改变原行驶路线时,需改变原行驶路线时,需征得乘客同意。

9.2.11根据乘客意愿升降车窗玻璃、使用音响、视频和空调等相关服务设备。

9.2.12因车辆或驾驶员原因造成车辆停驶时,应暂停计价器计费。

9.2.13劝阻和制止乘客将身体伸出车外、乱扔废弃物、在车内吸烟等行为。

9.2.14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招揽他人同乘。

9.2.15应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时,未到约定时间不得擅自离开。

9.2.16出省、市、县境或夜间去偏远、冷僻地区时,宜按规定办理登记或相关手续。

9.2.17不得中途甩客或无故终止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9.2.18遇下列情形,可拒绝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

————乘客在禁止停车的路段扬手招车;

————乘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传染性等违禁物品乘车;

————醉酒者、精神病患者等在无人陪同或监护下乘车;

————乘客目的地超出省、市、县境或夜间去偏远、冷僻地区而不按规定办理登记或相关手续。

9.3运营结束

9.3.1在允许停车路段按乘客目的地就近靠路边停车,终止计价器计费。

9.3.2车辆应与道路平等靠边停靠,并引导乘客由右侧下车。

雨天停车时,车门应避开积水区域。

9.3.3按计价器显示金额及相关规定收费,并出具发票。

9.3.4乘客下车时,提醒乘客开车门时注意安全、携带好随身物品,并主动协助乘客提取行李。

检视车厢内物品,向乘客道别。

9.4暂停运营

因交接班、车辆故障、驾驶员用餐或休息等原因不能提供出租汽车运营服务时,应使用暂停运营标志。

9.5运营特殊情况处理

9.5.1乘客语言不通,无法确认目的地时,应帮助查询。

9.5.2乘客因醉酒等原因神智不清、无法明确去向时,应尽可能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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