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初审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一认可.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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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初审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一认可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初审

工作指南(征求意见稿)

一、认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

3、《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

4、《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

二、认可范围

用于制造、改造、维修、更换渔业船舶的有关航行、作业和人身财产安全以及防止污染环境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

《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规定》(农渔检(产)〔2014〕1号)附件《渔业船舶船用产品检验管理目录表》中A类、B类产品。

三、认可形式和种类

(一)产品型式认可

型式认可是对产品定型设计及产品安全性、适用性所给予的认可。

一般是指依据技术规则、规范、标准,对产品定型设计所确定的单机或整机产品的技术性能和技术指标,经过对样机产品进行试验以及对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制度的审核,确认申请企业具备持续生产该类产品的能力,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后给予产品型式认可,签发并制作认可证书。

(二)产品工厂认可

工厂认可是对工厂具备生产一定类别、规格产品的生产能力和质量保证体系的认可。

一般是指依据技术规则、规范、标准,对一定类别、规格产品所确定的技术性能和技术指标,经过对样品进行试验以及对成熟的生产工艺或生产规程以及生产条件和质量管理制度的审核,确认申请企业具备持续生产该类产品的能力,经主管机关审核批准后给予产品工厂认可,签发并制作认可证书。

(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目录清单见附件1)

(三)首次认可

申请者就某新型号(或新规格)的产品首次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办理产品认可的,按照首次认可办理。

产品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4年,证书持有者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产品再次认可。

已经取得认可证书,但未按规定时间申请办理产品再次认可的,参照初次认可办理。

(四)再次认可

申请者取得认可证书后,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其认可产品没有发生改变产品设计、变更重要工艺规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存在非偶然性的有影响安全性能的重大隐患等情况,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可向主管机关申请办理产品再次认可。

四、认可工作分工

省级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局)负责辖区内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的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负责全国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的审查,提出审批方案,受农业部部长委托签发证书。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渔业(船检)窗口负责全国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的统一受理、统一回复、统一发放工作,实行接办分离,限时办结管理。

五、认可程序

农业部对渔业船舶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实行行政审批事项管理,审批类型为前审后批,认可工作程序见表一。

(表一)

六、认可初审工作步骤及内容

(一)认可申请

1、提交申请:

申请者应如实填写《船用产品(图纸审查)申请书》、《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经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与认可材料一并提交给所在省省局。

认可申请材料一式2份(初审合格后1份留省局,1份提交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渔业(船检)窗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

(2)《船用产品(图纸审查)申请书》(省局保留/再次认可免除);

(3)认可产品名称、型号(或规格)、主要技术参数明细表(申请再次认可提交原认可证书复印件);

(4)产品技术标准目录(执行国外或非船舶行业标准或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应提供标准文本);

(5)企业概况(包括产品生产、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及质量管理的情况/申请再次认可提交上一认可有效期内产品生产情况总结);

(6)产品认可试验大纲和产品出厂试验大纲;

(7)质量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建设资质证明(复印件/仅指首次工厂认可/再次认可免除);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9)《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钢制海洋渔船建造规范》和国家(行业或企业)相关标准以及我国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及规则等对产品安全性复核有明确规定的,申请者应提交相关主要图纸及技术文件(省局保留/再次认可免除)。

2、接收申请:

省局接收认可申请材料,根据审核情况向申请者出具认可接收通知书(见附件2)或不接收通知书(见附件3)。

审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事项是否符合产品认可审批范围,确认所申请的产品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3)申请书及申请认可产品的名称、型号、主要技术参数明细表填写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4)申请者资质证明文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二)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核

1、省局对申请首次认可的产品应组织本局或委托经农业部渔船检验局授权的审图中心进行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核,审核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确认所申请的产品不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的产品,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核实认可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和安全指标是否符合《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钢制海洋渔船建造规范》和国家(行业或企业)相关标准以及我国政府批准、接受、承认或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议定书及规则等的相关要求;

(3)核实产品认可试验大纲及重要技术文件(重要安全技术指标计算书)是否满足要求;

(4)对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审核单位应以“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核意见通知书”的形式书面通知申请者,意见应明确,引证要正确。

2、办理“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核意见书”

验船机构对符合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核要求的,应出具“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核意见书”,审核意见书中应明确:

产品名称、型号(或规格)、主要技术安全指标;审核依据(执行标准或规则、规范、公约的名称);审核结论及审核批准号。

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核意见书加盖审核单位公章后与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给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渔业(船检)窗口。

(三)现场审核

1、省局预先将现场审核的具体要求和到场工作时间通知认可企业(见附件4),在实施认可试验前应与企业参与认可工作的相关人员进行交流、沟通,明确认可工作各项具体事项(见附件5),确保认可工作达到预期要求;

2、核查对工厂具备与产品制造要求和质量控制需要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试验检测设备以及适用的试验场所;

3、组织参加认可的试验人员按照《产品认可试验大纲》要求完成现场产品认可试验,试验人员应如实填写试验记录并签字确认;

4、对现场不能进行的试验项目,由验船机构监督进行样品封样并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相关试验,并由该检测检验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5、核查工厂建立的质量管理制度或工厂取得质量体系认证的证明文件;

6、现场认可试验完成后,验船人员应组织参加认可试验的人员进行认可工作小结(见附件6),对现场认可工作作出是否符合要求的评价建议,如需改进的应提出具体改进意见,对符合要求的需整理上报的试验记录,验船人员应在见证的试验记录上签字确认;

(四)出具检验报告

执行现场审核的验船人员应依据现场试验记录填写认可检验报告,提出是否符合认可要求的意见,并经业务主管签字确认。

(五)签署初审意见

对初审合格的,省局应在《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相关栏目填写初审意见,经业务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初审不合格的,验船机构应及时将图纸、技术文件及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六)认可收费

按照《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0〕559号)的计费标准办理认可缴费通知书。

(七)提交认可资料

省局完成认可初审工作后,应及时将《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产品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核意见书、产品认可试验记录和由验船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缴费通知书等与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渔业(船检)窗口。

(八)其他事项

1、送达认可证书

省局收到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大厅渔业(船检)窗口寄送的产品证书后,复核认可证书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核对产品认可缴费通知书无误后将认可证书副本(1份)留存,将证书正本与认可缴费通知书一并送达申请人。

2、认可文件归档

省局负责将留存在省级机构的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申请书、图纸及技术文件审核意见书、业经批准的图纸及技术文件、试验记录、检验报告及认可证书副本(1份)以及申请单位提交的认可材料等整理归档,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1

认可目录明细表

产品类别

工厂认可产品名称

型式认可产品名称

(一)

船用

材料

金属材料

船用板材、船体结构用钢、铸锻件(舵杆、舵柄、舵扇、艏柱、艉柱等)

焊接材料

焊接材料

防护涂料

船舶防污漆

非金属材料

纤维增强塑料船用树脂及增强材料、船舶阻燃材料

(二)舾装部件

水密门(窗)、防火门、舷窗、锚、锚链

(三)

轮机

设备

主推进装置

螺旋桨、联轴器、推进轴系

柴油机、齿轮箱、电力推进装置、

可调距螺旋桨控制装置、增压器

锅炉和受压容器、冷冻冷藏装置

船用锅炉、锅炉附件、空气瓶、制冷压力容器、

LNG压力容器、压力水柜

制冷压缩机(组)、空气压缩机

船舶辅助设备

安全泄压装置、通海阀、舷旁阀

液位计、舱底泵

舵及锚泊、系泊设备

操舵装置(舵机装置动力设备、操舵装置控制系统)、锚机、绞缆机

渔捞设备

起重设备、绞纲机、起网机

(四)

电气

设备

船舶电站

柴油发电机组、应急电源设备、

电机及励磁装置、蓄电池

电控设备

主配电箱、船用电缆、集中控制装置、应急充放电板

(五)

无线电通信及航行设备

甚高频无线电话(装置)、中/高频无线电话(装置)、应急无线电示位标、国际海事卫星船舶地球站、雷达、搜救定位装置、奈伏泰斯接收机、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全球定位系统、渔用无线电话机、测深仪(垂直渔探仪)、AIS船载终端、(北斗)卫星船载终端、磁罗经、电罗经、气象传真机

(六)

救生

设备

救生设备用备品属具(二氧化碳气瓶充装及速放阀、饮用水、口粮、急救药箱、逆向反光材料等)

救生艇、救助艇、救生筏、救生浮、救生衣、救生圈、浸水保温服、抛绳设备、静水压力释放器、救生设备用备品属具(救生艇筏用烟火信号、雷达反射器、示位灯、照明灯、保温用具、存放筒等)

(七)

信号

设备

号笛、烟火信号、号灯、号钟、通信闪光灯

(八)

消防设备

固定式灭火装置、消防泵、应急消防泵、手提式灭火器、消防员装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国际通岸接头

(九)

防污染设备

滤油设备、焚烧炉、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生活垃圾处理装置、舱底水报警装置、油份浓度报警器、防油污通岸接头

(十)

其他

通用报警装置、船用广播系统、应急车钟

电子海图仪

 

附件2

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初审接收通知书

认可收[20]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

认可申请收悉。

经初步审核,符合认可初审接收条件,本局决定自年月日起对认可产品进行初审。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附件3

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初审不接收通知书

认可不收[20]号

:

经审查,你(单位)于年月日提出的

认可申请收悉。

经初步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局不予接收。

具体理由如下:

□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接收范围,请向提出申请;

□不符合该认可事项申请的法定条件、标准: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相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直接向相关法院提起诉讼。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附件4

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现场审核通知

一、制造企业名称

二、检查时间

三、验船人员

四、准备事项

1、

2、

3、

4、

5、

6、

(公章)

年月日

备注:

附件5

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现场审核预备会议

一、目的

二、试验项目和内容

三、工作程序安排和要求

四、试验准备工作情况检查

 

参会人员签字

验船人员:

工厂人员:

附件6

船用产品(型式/工厂)认可初审小结会议

一、目的

二、产品检验报告内容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整改工作要求

 

参会人员签字

验船人员:

工厂人员: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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