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届研究生就业指南

2011就业指南

第一章就业政策

1、毕业生就业流程图(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请上海市户籍除外)

去上海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派手续

毕业生寻找就业单位

学校同意后办理违约手续

与用人单位达成录用意向

毕业生

用人单位

另一签约方提供书面同意证明

签约

10天内

到院、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

由违约方提出书面申请

10天内

就业协议书交签约双方

如违约

学校列入就业计划

学校发放报到证

毕业生按规定时间报到、落户

如违约

就业手续结束

2、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请上海户籍流程图

毕业生、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

到上海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

信息登记、领取“蓝表”

毕业生填写“蓝表”、“协议书”

交用人单位、学院盖章

送至校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

毕业生将盖章后的“蓝表”、“协议书”及所有材料

毕业生将全部材料交

上海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登记编号

去外省市寻找就业单位

申请办理上海市居住证

上海市高校就业办公室初审、复审

否决否决

打印批复件

批复件寄用人单位转交毕业生

毕业生将黄的一联批复件交学校

学校打印报到证、派遣

注:

1、如违约,其手续按照毕业生就业流程图办理。

2、蓝表系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表。

 

3、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流程

寻找就业单位

与就业单位达成意向

向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递交回生源地的申请

学校列入就业计划进行派遣

毕业生回生源地报到落户

取得生源地的户籍证明

去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进沪就业通知单

交给就业单位办理居住证

注:

1、居住证由用人单位办理;

2、办理居住证必须将户口和档案转回高考时户籍所在地。

3、去上海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进沪就业通知单,必须出具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就业协议书和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登记表(该表在上海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网站下载),办理该证的最后截止时间为毕业当年的12月31日。

4、统分生、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的就业方式

国家计划任务招收的取得毕业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凡缴费上学的,一般通过供需见面、双向选择、自主择业的方式落实就业单位;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按合同就业。

委托和定向培养的毕业生按招生时的合同就业。

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委托定向单位的,需征得原委托定向单位的书面同意,其就业按统分生对待。

5、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条件

非上海生源是指入学时户口为非上海市常住户口。

非上海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二)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三)一般为毕业研究生以及上海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等院校,列入“211工程”建设计划的地方普通高等院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四)已与信誉良好,具有用人自主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各类企业、事业、社团、民办非企业机构,以及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央及外省市在沪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6、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申请办法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按下列程序申请:

(1)毕业生向已达成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索取《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已及学校发给的就业协议书中的个人资料栏目。

(2)用人单位根据要求,如实填写申请表和学校发给的就业协议书中的本单位资料栏目并加盖公章,将其交给毕业生。

(3)毕业生将就业协议书、申请表、推荐表、学校教务处出具的标明选修和必修类别的成绩单和学习成绩评定表、在校期间的获奖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有关材料,交学院初审盖章后,再交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盖章。

(4)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a、毕业生递交的材料是否属实;

b、毕业生在校期间奖惩情况;

(5)毕业生将经学校审核盖章的申请表、就业协议书、推荐表、成绩单、学习成绩评定表、在校期间的获奖证书的复印件、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的复印件以及有关材料交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把全部材料报送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批。

7、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须提供的申报材料

(复印件需用A4纸)

(1)《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表》;

(2)《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3)由教务处出具的标明选修和必修类别的成绩单(原件)和学习成绩评定表(原件);

(4)毕业生推荐表(原件);

(5)外语和计算机等级证书(加盖校就业指导中心公章的复印件);

(6)获奖证书(复印件);

(7)父母双方或一方由上海支边、支内的毕业生,须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由上海支边、支内的有关证明(原件);

(8)父母双方或一方的户口已迁入上海的毕业生,须提供父母双方或一方已迁入本市的户口证明(原件);

(9)其他有关证明。

8、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在学习成绩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学习成绩的基本要求为:

各门课程成绩合格,且获得相应的学位;

外语能力的基本要求为:

第一外语为英语的,须获得国家英语四级以上(含四级)证书;第一外语不是英语的,须获得该语种的大学四级证书或通过该语种的学校课程考试,并且考试成绩优良。

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基本要求为(获得下列证书之一):

⑴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

⑵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文字”处理模块,理工科专业学生为“电子表格”或“C语言”模块);

⑶上海高校非计算机专业学生计算机应用知识和应用能力考试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

⑷上海市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办公自动化”,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中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对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作上述要求,但须通过相关的课程考试:

(1)父母有一方由上海“支边”、“支内”;

(2)父母有一方户籍已迁入上海市的。

计算机专业的毕业生可免于提交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证书。

9、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评分办法

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评分由毕业生要素分和用人需求要素分组成。

一、毕业生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1、最高学历

博士27分

硕士24分

本科21分

2、毕业学校

教育部重点建设高校、在沪“211工程”高校、中国科学院在沪各研究所15分

其它“211工程”高校、中央直属研究生培养单位、上海各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12分

其他高校及研究生培养单位8分

3、学习成绩

按照毕业生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专业(班级)综合排名对其等级进行评定:

一级(成绩综合排名前25%)8分

二级(成绩综合排名26%-50%)6分

三级(成绩综合排名51%-75%)4分

四级(成绩综合排名76%-100%)2分

4、外语水平

通过CET-6级、六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或专业英语八级8分通过CET-4级、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或专业英语四级7分

外语类、艺术类或体育类专业外语课程合格7分

5、计算机水平

毕业研究生7分

理科类计算机高级水平或免予此项要求的专业(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7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省级二级)水平7分

理科类专业计算机中级(省级二级)水平6分

文科类专业计算机初级(省级一级)水平6分

艺术、体育类专业相关课程合格6分

(二)导向要素

1、荣誉称号

(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经认定的国家级10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5分

学校级(每次1分,不超过2分)2分

2、学术、文体竞赛获奖

在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挑战杯”赛等国际性或全国性比赛(含地方赛区)获奖

(1)经认定的国际性比赛或上述全国性比赛奖项:

一等奖10分

二等奖8分

三等奖6分

(2)上述全国性比赛地方赛区奖项:

一等奖5分

二等奖3分

三等奖1分

(1、以上奖励表彰仅限在高校最高学历就读期间所获奖励表彰;2、同类奖励取最高分;3、荣誉类和竞赛类奖励可以累计加分,最高分不超过15分。

3、科研创新

(1)拥有专利证书:

拥有发明专利证书5分

拥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3分

拥有外观设计专利证书3分

(2)已申请专利证书的,并拥有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1分

4、自主创业

(1)创办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资助的科技企业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的法定代表人5分

获得科技创业基金资助企业团组成员2分

(2)创办其他企业的

担任法定代表人5分

担任董事2分

5、参加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上海高校参加西部计划回沪的毕业生按照其毕业当年的进沪政策予以评分,并在此基础上给予加分5分

二、用人需求要素分

(一)基本要素

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高校毕业生中信誉度良好5分

(二)重点领域要素

录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导向专业(依据《上海市重点领域人才开发目录》及“十一五”期间人才需求调查结果制定)毕业生3分

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导向专业基础上,录用列入教育部、上海市重点学科所在高等院校的毕业研究生3分

(三)重大项目要素最高不超过10分

承担国家级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项目、远郊地区社会事业单位、市级艺术剧团等用人单位急需的构建和谐社会紧缺人才。

具体项目及用人单位名单由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

三、标准分

标准分为非上海生源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基本资格分。

进沪就业的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其各项要素累积分值高于标准分的,可办理上海市户籍;低于标准分的,办理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

标准分由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市政府户籍人口机械增长调控要求确定。

10、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审批程序

(1)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收到审批材料后,登记编号,交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

(2)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成员对申请材料初审;

(3)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正、副主任对申请材料复审;

(4)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对审批通过的毕业生签发《同意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的批复》;

(5)未通过审批的将会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6)申请材料递交十五个工作日以后没有答复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可以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查询;

(7)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时间:

每年1月3日—5月31日;

(8)有下列情况一经查实,取消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资格或取消用人单位提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上海市户籍的申请资格:

a.毕业生同时与两个(含两个)以上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b.毕业生有伪造、涂改上报材料行为的;

c.用人单位虚报用人情况的;

d.用人单位录用本市严重供过于求专业毕业生的;

e.用人单位尚不具备用人权利的;

f.上报申请材料已过申报时间的;

g.有其他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11、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

根据上海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凡是上海的用人单位录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必须在录用当年到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进行信息登记,单位也可委托毕业生办理。

(如果没有信息登记号,上海的用人单位无法办理录用应届毕业生的各种手续,报到证也无法打印。

办理信息登记时,需备齐如下材料:

单位开具的介绍信(盖章有效);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单位组织机构码的复印件。

12、关于出省就业或去本省其他城市就业的规定

凡需出省就业或去本省其他城市就业的毕业生,在有接受单位的同时,还须得到单位所在省市人事局、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市教委的盖章同意(上述部门之一),否则学校将无法派遣。

13、就业协议书的签订程序及解约办法

就业协议书在学生签字、用人单位签字盖章后生效(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审批未通过协议无效)。

业协议书经学校鉴证盖章后列入就业计划。

签定就业协议书执行如下程序:

(1)学生和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字盖章;

(2)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的十天内,把就业协议

书送至学院盖章后交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进行审核盖章;

(3)学校对就业协议书审核盖章登记,并在十天内反馈双方当事

人,并将其列入就业计划;

就业协议书一旦签订,若提出解约,须出具书面解约证明后才能到校就业指导中心重新领取就业协议书,再按程序签订就业协议。

采用欺骗等违法手段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无效,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4、关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规定

符合国家规定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的毕业生,应当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工作。

毕业时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生源所在地。

申请时间:

每年5月底之前。

申请条件:

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

申请部门及办法:

向校就业指导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15、关于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就业的规定

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报到后发生疾病的毕业生退回学校。

患有精神病(需医院证明)的毕业生,如在一年见习期内旧病复发,经指定医院证明,用人单位可将其退回学校,由学校退回其生源所在地。

16、对已派遣的毕业生不去报到的处理

对已经拿到报到证而不去报到的毕业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不再负责其就业,将其档案和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3)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

(4)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凡派遣赴外省市就业的毕业生,不去用人单位报到的,若用人单位将其档案退回学校,学校则将其档案退回生源所在地。

凡已经取得上海市户籍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不去用人单位报到或报到后擅自离开就业单位另行择业的,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或实际情况,以书面的形式报告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核审调查后,出具退回毕业生公函,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退回生源所在地。

17、毕业生毕业后其档案投递去向

上海生源毕业生:

已签定就业协议书的上海生源毕业生,档案寄往单位。

若单位无人事档案保管权,其档案则转至上海市人才交流中心(上海市中山西路620号)。

凡是在毕业离校时未签定就业协议书的上海生源毕业生,其档案转回户籍所在区县的职业介绍中心。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

已获准进沪就业取得上海市户籍的外地生源毕业生,若用人单位有集体户口,其档案则转至单位;若用人单位无集体户口,其档案则转至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

已与外地单位签约的毕业生,其档案转至外地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

未落实就业单位要求回省二分或要求办理上海市居住证的毕业生,其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县(区)人事局或教委。

定向委培生的档案寄往定向委培单位。

(已解除定向关系除外)

18、未落实就业单位的上海生源毕业生毕业后档案转递的各区县职业介绍中心地址、咨询服务电话及邮编

黄浦区职介中心新永安路7号63555606200002

卢湾区职介中心中山南一路555号63011120-800200011

徐汇区职介中心虹桥路432号64077766-118200032

长宁区职介中心武夷路519弄1号62400032-229200050

静安区职介中心武宁南路241号62312241200042

普陀区职介中心武宁路1036号62547410200063

闸北区职介中心沪太路707号56089851200072

虹口区职介中心曲阳路191号65072590200081

杨浦区职介中心江浦路728号65419450-2992200082

闵行区职介中心莘凌路130号64982020-107201100

宝山区职介中心宝杨路1026号56122226-0201900

浦东新区职介中心浦东南路3995号58740409-1102200126

嘉定区职介中心嘉戬公路118号69989086201822

南汇区职介中心惠南镇跃进路14号58013992201300

奉贤区职介中心南桥镇人民南路803号67116849201400

金山区职介中心卫零路365号57961146200540

松江区职介中心荣乐东路78号57740255201600

青浦区职介中心青浦镇公园路200A号69717313201700

崇明县职介中心城桥镇东门路178号59623859202150

如要到各区县职业介绍分所,可与上述各区县职业介绍中心联系。

19、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

社会保险即为四金:

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和住房公积金。

缴纳四金个人与单位的比例为:

养老保险金:

个人缴纳8%,单位缴纳22%;

失业保险金:

个人缴纳1%,单位缴纳2%;

医疗保险金:

个人缴纳2%,单位缴纳12%;

住房公积金:

个人缴纳7%,单位缴纳7%。

2004年7月新增加了工伤保险金,单位缴纳0.5%;

2004年8月新增加了生育保险金,单位缴纳0.5%。

以上的比例即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总额的百分比,新进人员则按给定工资总额的百分比计算。

20、关于劳动试用期的规定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一定期限的考察期。

试用期的规定为: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21、关于办理劳动手册的规定

劳动手册是用来记载劳动者就业、培训、失业等情况的册子。

办理劳动手册的对象:

毕业后走向社会的人员。

办理劳动手册的地址为:

常住户口所在区的职业介绍中心或社会保障中心。

办理劳动手册时需带户口簿、身份证、毕业证书、报到证和证件照片。

22、关于毕业生自主创业的规定

学校鼓励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

凡我校自主创业的毕业生,除可享受国家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如创办公司在毕业当年9月1日前正式注册,并吸纳本校1-2名应届毕业生的,学校将对公司进行一万元奖励。

“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是鼓励大学生依托科技自主创新、自主创业,培育技术创新人才,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的专项资金。

基金的申请工作常年受理,2009年4月和10月学校将集中受理两批,分项目孵化和创业两类,请需要申请的毕业生关注就业指导中心的相关通知。

咨询有关自主创业政策的单位和地址为:

上海市杨浦区开业指导服务中心延吉东路325号

电话:

55221803-26

上海捷联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长阳路1441号2楼

电话:

65198989-804

23、常见问题问答

问题1:

户口迁移证丢失能补吗?

怎么补?

可以代办吗?

答:

能补。

办理补办手续时,需带好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迁入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未落户证明,去学校所属临港新城派出所办理挂失及补办手续。

临港新城派出所地址为:

上海市南汇区临港新城环湖西一路99号展示中心8号楼,电话:

68283028。

办理补办手续不可以代办。

问题2:

有上海亲戚的外地生源毕业生,在毕业时是否可以将户口迁入上海亲戚的家中变成上海户口?

答:

不可以。

外地生源的毕业生要取得上海户籍,必须向上海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才能落户上海,变成上海户口。

问题3:

在单位实习要签定就业协议书吗?

答:

不签。

学校发的不是实习协议书,而是就业协议书。

当你找到了工作,并与用人单位正式达成录用意向,才签定就业协议书。

问题4:

签定就业协议书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

签定就业协议书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a.服务年限问题----注意看清为企业服务的具体时间;

b.工资待遇问题----注意问清是税前还是税后的工资、是包含四金

还是扣除四金的工资;

c.福利保险问题----注意了解能享受哪些福利待遇(如:

住房公积

金、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工伤保险金、生育

保险金);

d.违约责任问题----注意违约所承担的责任及违约金额的多少。

问题5:

原已经与用人单位签定了就业协议书,之后又考上了研究生,若不去用人单位上班,算违约吗?

如算违约怎么办?

答:

算违约。

因为签约在先,录取在后。

如果想要读研究生,必须与用人单位协商,得到用人单位的同意(书面)。

问题6:

就业协议书与劳动合同有什么不同?

答: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由上海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统一印制并发放给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作为落实工作进行派遣的依据,其的签定从大学四年级或研三开始。

而劳动合同则是毕业生在毕业后去用人单位报到时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工作合同,劳动合同是由单位发给的。

问题7:

信息登记号是什么?

答:

凡是上海市用人单位要招聘应届毕业生(要求毕业生打印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的),必须去上海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进行信息登记(每年一次),信息登记后上海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给定单位的一个登记号码,称信息登记号。

问题8:

信息登记适用与什么地方?

答:

信息登记只适用于上海的用人单位。

问题9:

为什么要进行信息登记?

答:

为了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保护签约的毕业生在毕业后能顺利就业,上海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对招聘毕业生的上海单位通过信息登记的办法来审核用人单位的资质、合法性和有效性。

对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则不予派遣毕业生去其处工作。

问题10:

去外地单位就业的毕业生怎么了解用人单位的资质、合法性和有效性?

答:

去外地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必须靠自己去了解所去单位的各种情况,要仔细看清楚单位营业执照和执照上注册时间的有效期,以至不上当受骗。

问题11:

去哪里进行信息登记?

登记时带什么东西?

答:

进行信息登记是去上海市高校就业指导中心(延安西路900号),具体交通线路有:

71路、127路、57路等到江苏路站下车。

登记时带好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单位机构码复印件。

问题12:

不进行信息登记可以打印报到证吗?

答:

不进行信息登记,去上海单位不可以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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