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镇县南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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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镇县南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固镇县南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南城规划区建设步伐,进一步规范南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及其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行为,切实保障拆迁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市辖区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2009〕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征收范围

连城镇谷阳村城里、小王庄、徐庄、李庄、洪庄、陶庄、赵庄,前台村前东、前西、后台、花园、李庄、朱园、南小、城南村大小李庄、路南庄、浍南村殷楼庄,杨庙乡东岭村大齐湾、小齐湾、岭前组,岭后组、圩子,蒋南村大王庄、小蒋庄、蒋元组。

具体范围详见拆迁区域图。

二、征收部门

县国土局负责南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工作,连城镇人民政府、杨庙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工作。

县人社、发改、农业、财政、监察、公安、司法、林业、工商、税务、住建、规划、物价、行政执法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征收相关工作。

三、土地征收补偿安置

(一)征地补偿。

征收南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的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固镇县国有土地上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执行;征收南城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其补偿标准按照皖政〔2012〕67号文件标准执行,即农用地每亩32970元,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每亩16485元。

(二)失地农民安置。

从项目实施之日(即公告发布之日)起,对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农业户口村民,均应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范围,可享受城镇居民安置待遇,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纳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体系、城镇就业服务体系和城镇居民医疗体系。

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执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一)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本次征收拆迁补偿安置采取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拆迁区域内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相结合。

(二)征收补偿安置具体标准和措施。

1.货币补偿。

根据被拆迁人居住现状和所属房屋土地性质确定标准,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依据固镇县南城区征收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及其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2.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原则:

征收该规划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按照每户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确定安置面积,予以产权调换,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对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户,其合法产权调换的面积需交纳住宅调换差价,具体标准按下表执行。

单位:

元/平方米

原房屋类型

楼房

平房

砖木房

半砖瓦房

草房

差价标准

70

80

90

100

110

(2)产权调换安置区域:

连城镇谷阳村城里、小王庄、徐庄、李庄、洪庄、陶庄、赵庄,城南村大小李庄、路南庄拆迁区的拆迁户可以自愿在连城镇城南村路南庄划定的安置区内选择一户一宅或在南城区多层、高层安置区进行产权调换;

前台村前东、前西、后台、花园、李庄、朱园、南小,浍南村殷楼庄拆迁区的拆迁户可以自愿在连城镇浍南村殷楼庄划定的安置区内选择一户一宅或在南城区多层、高层安置区进行产权调换;

杨庙乡东岭村大齐湾、小齐湾、岭前组,岭后组、圩子,蒋南村大王庄、小蒋庄、蒋元组在杨庙乡大王庄东侧划定的安置区内选择一户一宅或在南城区多层、高层安置区进行产权调换;

一户一宅农民新区安置区,由连城镇、杨庙乡政府统一规划进行建设,不得由农户自行建设;

享受产权调换房屋的集体建设用地不再给予补偿。

(3)多层或高层建筑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可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户一宅住宅用地按照农村宅基地用地进行分配。

(4)产权调换人员范围: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原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含工作后脱产学习人员)、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军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劳教人员。

(5)产权调换的农民住宅小区由连城镇、杨庙乡在实施征地拆迁安置时设计确定户型、面积,但最大户型面积不能大于192平方米(含192平方米)。

最小户型不能低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

(6)产权调换的面积标准:

集体土地上的被拆迁户每户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5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积45平方米给予确定产权调换面积,超出4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的部分按本方案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户人均合法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45平方米确定产权调换面积。

3.安置补偿标准。

(1)多层或高层建筑安置补偿标准:

选择连城镇前台村安置区多层或高层建筑安置方式进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按照补偿标准均价2000元/平方米执行;选择连城镇大小李庄安置区多层或高层建筑安置方式进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按照补偿标准均价1700元/平方米执行,被拆迁户选房,应以本户安置面积,就近靠档的面积予以选择。

人均45平方米以内应安置面积超出拆迁面积部分按上述标准购买。

人均45平方米以外实际安置面积1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部分,在上述对应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增加100元计算;超出10平方米不超过20平方米(含本数)以内的部分,每平方米增加200元;超出20平方米以上面积按市场价计算。

(2)农民新区安置补偿标准:

选择一户一宅低层住宅方式进行产权调换的,统建安置房均价按照800元/平方米执行,并就近靠档选房,因户型设计原因,人均45平方米应安置面积超出拆迁面积部分按800元/平方米购买,人均45平方米以外实际安置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10平方米以内按每平方米800元购买,10平方米以外按每平方米1500元购买。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户可增加45平方米产权调换面积:

被征地拆迁农户子女为未婚独生子女的;

被征地拆迁农户为已绝育且未婚独生子女死亡的;

被征地拆迁农户持有“革命烈士证明书”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产权调换:

城(镇)居民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被征地农村集体土地建住宅和购买农民住宅的;

农民住宅改为生产经营用房的部分;

集体土地上生产企业或单位的用房;

在以往征地拆迁时,已享受过产权调换的。

(5)经认定为上岸渔民、船民,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多层或高层安置补偿标准进行安置。

(6)拆迁范围内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着物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件执行。

4.分户条件。

(1)分户标准:

农村集体土地上被拆迁农户,凡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且家庭生活需要分户的,可以提出分户申请,经乡镇、村及国土部门共同核实后,予以确认。

(2)对达到分户条件的被拆迁户,分户后的每户及不具备上述分户条件的拆迁户均只能选择一处住宅。

5.房屋拆迁补偿面积的认定。

(1)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住宅,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或农村建房分户条件且不超过宅基地规定面积22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补偿标准1:

1认定补偿面积。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有效证件的住宅的补偿:

2008年4月1日前(含4月1日)建成的,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或农村建房分户条件且不超过宅基地规定面积22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补偿标准1:

1认定补偿面积;

2008年4月1日后符合农村“一户一宅”或农村建房分户条件且不超过宅基地规定面积22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补偿标准1:

0.95认定补偿面积;

“一户一宅”以外的住宅和“一户一宅”超出规定面积220平方米以外的住宅及其他未经合法审批建成的,不予认定产权,按照县大建办〔2013〕2号文件执行。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证住宅,不能认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一户一宅”: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配偶在本集体或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另有房屋的;

户主不符合分户条件的;

户口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在以往征地拆迁时已经享受过补偿安置的;

原有住宅出租、出卖或者赠予他人的;

擅自将住宅用地改为经营用房的;

“农转非”后新占地建设的住宅;

法律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的情形。

6.被拆迁房屋用途、性质的确认。

(1)被拆迁房屋用途分为住宅与非住宅,住宅与非住宅的认定以房屋产权证和产权档案记载的用途为准;非住宅类包括:

商业、生产、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

(2)对已经改变房屋用途进行经营活动的房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认定为非住宅经营性用房予以补偿:

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

征收决定发布时正常经营的。

(3)非住宅经营性用房在原有补偿的基础上增加每平方米60元的经营补助。

属于生产房、办公房、仓储房等非商业性非住宅房按评估价货币补偿(特殊问题可另议定)。

五、被征收人的临时过渡及搬迁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给被拆迁人一次性补助6个月的临时过渡费,临时过渡费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执行;被拆迁人搬迁费按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补助;

(二)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实际过渡月数给予补助,过渡期按相关规定执行,补助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5元执行,每户每月不足400元的按400元补偿;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费、搬迁费按规定面积标准给予补助,超面积部分不予补助;

(四)根据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和交付搬迁房屋的先后顺序确定取得过渡房、安置房的优先选择权;

(五)被拆迁户自拆迁选房公告之日起,在15日内签订协议,并交出房屋的给予1万元的奖励;在16-30日内签订协议,并交出房屋的给予5千元的奖励。

六、结算及付款方式

签订拆迁合同,房屋搬迁腾空完毕经验收合格后按下列办法付款: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协议各类补偿、补助、奖金等款项均一次结清;

(二)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差价款在本幢安置房具备交付钥匙条件时,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负责结清。

超出结清时间30日的,视为被拆迁户放弃产权调换安置,按货币化补偿方式予以处理。

七、征收工作步骤

(一)准备阶段。

此阶段的工作是对本次拆迁区域内的房屋进行核实、测算,向被拆迁人宣传拆迁的目的和意义,广泛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取得其理解与支持。

(二)拆迁阶段。

主要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使所有被拆迁人了解并遵守法律、法规及本方案,并积极主动配合做好拆迁工作;二是进一步摸底、核查,充分掌握应拆迁房屋的面积、性质、结构等情况;三是按评估价格进行安置的,由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并面向社会进行公布;四是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安置的方式与补偿金额并及时签订协议,直至拆迁完毕。

八、本方案公示时间为30日,在公示期内,被征收人如对本方案有异议,可向征收管理机关和实施机关反映。

九、本方案实施后,征收协议签订前,国家和省市政府发布新的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

1.固镇县南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2.固镇县南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地上(下)其他建

筑物、附着物补偿表

3.固镇县南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林木补偿标准

 

附件一:

(一)固镇县南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

元/平方米

房屋结构

楼房

平房

砖木房

半砖瓦房

草房

简易棚、工棚(间)

补偿标准

710

620

530

440

350

220

 

(二)房屋成新状况的补偿比例

建筑年限

5年内

6-10年

11年以上

补偿比例

100%

95%

90%

 

附件二:

固镇县南城规划区集体土地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着物补偿表

名称

补偿金额(单价)

备注

下水道

水泥管

18元∕㎡

砖石

8元∕㎡

猪圈

有盖

170元∕间

无盖

110元∕间

鸡圈

60元∕间

鱼塘

3300元∕亩

不再另外支付青苗补偿费

苇塘

1100元∕亩

藕塘

2200元∕亩

沼气池

2200元∕个

液化气台

60元∕个

自来水设施

含水表

170元∕户

一户一表

550元∕户

照明设施

含电表

110元∕户

动力电

1100元∕户

粪窖

土窖

60元∕个

砖、水泥、石铺

90元∕个

坟墓

单棺坟

600元∕座

双棺坟、回民坟

800元∕座

锅灶

高灶

170元∕口

低灶

110元∕口

厕所

有盖

170元∕座

无盖

110元∕座

水冲式

660元∕座

护坡墙

水泥

18元∕㎡

砖、石

13元∕㎡

墙基

依法批准的出土±0以上

30元∕㎡

小口井

550元∕口

手压井(带手压装置)

200元∕口

深水机井

3300元∕口

卫生设施

浴缸

200元∕个

坐便器

130元∕个

洗脸池

600元∕个

壁柜

墙柜

70元/延米

底柜

45元/延米

砖砌水池

35元/个

铝合金内隔墙

含塑钢

110元/㎡

铝合金门窗

含塑钢

110元/㎡

名称

补偿金额(单价)

备注

室外花墙

含塑钢

10元/㎡

防盗窗笼

铁质

35元/㎡

不锈钢

80元/㎡

防盗铁门

有品牌

440元/樘

无品牌

220元/樘

双扇大铁门

60元/㎡

卷帘门

90元/㎡

楼梯(含扶手)

木(金属)

660元/层

砼制

440元/层

遮阳蓬

35元/个

门楼

200元/个

院墙

篱笆

8元/㎡

土院墙

20元/㎡

砖院墙

40元/㎡

铸铁

60元/㎡

阁楼

简易式

30元/㎡

正规式

50元/㎡

吊顶

纤板、扣板

20元/㎡

石膏板

30元/㎡

三合板

40元/㎡

墙面

墙纸

15元/㎡

墙布

20元/㎡

喷瓷、喷塑

18元/㎡

三合板

40元/㎡

瓷砖

40元/㎡

地面

10元/㎡

水泥

20元/㎡

室内水泥地面不予补偿

水磨石

35元/㎡

瓷砖

40元/㎡

大理石

60元/㎡

复合地板

60元/㎡

实木地板

120元/㎡

空调

窗式

50元/个

移装补助费

壁挂式

150元/个

柜式

240元/个

热水器

电、热水器

50元/个

简易太阳能

80元/个

真空太阳能

500元/个

电话

110元/部(不含分机)

有线电视

50元/户

附表三:

固镇县南城规划区集体土地上林木补偿标准

名称

补偿标准

花卉、盆景

给予每亩3500元的移植费,或以双方共同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结果给予移植费。

经济林、苗圃

经济林未挂果的,按照4000元/亩给予补偿,挂果的,按照5500元/亩给予补偿。

或依据双方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机构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零星树木

散生木:

米径5厘米及以下的每棵3元,米径6-10厘米的每棵7元,米径11-20厘米的每棵26元,米径21-30厘米的每棵40元,米径30厘米以上的每棵50元。

果树:

米径5厘米以下的每棵12元,米径6-10厘米的每棵40元,米径11-20厘米的每棵110元;米径20厘米以上的每棵160元。

杨树等成片用材林

米径5厘米以下的,每亩补偿1300元;米径5-10厘米的,每亩补偿1800元;米径10-20厘米,每补偿2300元;20厘米以上的,每亩补偿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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