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施工图审查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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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施工图审查要点
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
审查要点
浙江省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规范设计审查工作,提高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的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审查要点。
第2条本审查要点适用于浙江省内新建和改、扩建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公路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工作;省审批的其他公路项目等可参照执行。
第3条审查应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必要的现场踏勘,与设计人员和业主沟通,对全套施工图文件进行全面、系统的审查,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和优化建议方案。
第4条施工图设计审查重点是法规符合性、结构安全性、实施可操作性及经济合理性。
第5条施工图设计审查实行“双审制”,即先由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审查单位进行初审并提交书面初审报告,再由业主组织有关专家进行会议审查,并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第6条根据初审报告和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完善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批前应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核查,并提交书面核查意见书供主管部门决策。
如确有必要,主管部门也可确定相应资质的单位做进一步复核。
第7条施工图设计审查分为符合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第8条符合性审查的主要内容是:
1.是否按照规定实行了勘察设计招投标,设计合同是否有效;
2.设计单位承担的工程是否在其资质等级和业务许可范围内;
3.设计文件是否齐全;设计文件的有效签署是否符合规定;
4.是否取得“初设批复”;
5.设计内容是否满足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估、水土保持、用地预审等专题报告内容及批复(或审查意见)的要求,设计方案是否满足抗风、抗震、防撞和相关安全评估等专题报告要求;
6.主管部门要求审查的其他内容。
凡是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及时告知业主或设计单位补充完善。
第9条技术性审查的主要要求:
1.审查技术标准与建设规模是否符合“初设批复”的要求;
2.审查设计文件深度及内容是否符合《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以下简称《编制办法》);
3.审查勘察设计文件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及各项技术规范;
4.审查工程详勘报告是否达到规范要求的内容和深度,定测详勘外业是否通过验收,基础资料是否全面、可信,能否能满足设计要求;
5.桥梁、隧道及立交工程等主要结构物的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规定,计算结果是否满足耐久性和安全性要求,特殊结构应采用与设计不同的计算软件进行验算;
6.工程实施方案是否最大限度保护社会公众利益。
第10条提交施工图审查的资料应包括:
1.勘察设计招投标备案文件、测设合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初设批复”文件;
2.完整的工程定测、详勘报告,事先指导书、外业验收报告等相关基础资料;
3.全套施工图设计文件(含主要结构原始数据及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和版本);
4.项目选址、土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专题报告及其批复文件;
5.工程所涉及的其它专题报告及批复文件,如地质灾害评估、矿产压覆、文物、安全性分析、通航论证、行洪分析、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风、抗震、波流力、局部冲刷等;
6.相关部门或单位的协调意见、协议书及其他审查所需的资料。
第11条施工图设计的初审报告分章节编写,其内容与格式参见附录一;专家审查意见的内容与格式参见附录二,核查意见书格式参见附录三。
第二章总体评价
第12条审查设计文件的完整性,文件组成、内容、格式应符合《编制办法》及《公路设计图表示例》的要求。
第13条审查设计文件执行“初设批复”的情况,以及《强制性条文》和现行标准、规范的执行情况。
第14条对符合性审查内容作出客观的评价。
第15条评价设计文件所采用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基础资料的完整性、可靠性。
第16条审查设计文件对初设所审定的修建原则、设计方案、技术决定的执行情况;评价设计文件所体现的安全可靠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施工可操作性。
第17条对设计文件存在的原则性、普遍性以及可能影响工程实施的主要问题进行概括总结,并提出明确的建议意见。
第三章总体设计
第18条审查项目地理位置图、说明书、路线平纵面缩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总体设计图表及附件等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19条审查《强制性条文》及“初设批复”的执行情况;审查对初步设计(或技术设计)所拟定的修建原则、设计方案、技术决定等进行变更的依据及理由。
第20条审查施工标段的划分是否合理,审查筑路材料、水、电等建设条件是否满足公路建设需要。
第21条审查总体实施步骤及工序衔接的可行性、施工组织方案的科学合理性,并对分期修建工程的分期实施计划和工程实施安排作出评价。
第22条审查平面总体设计图中路线桩号、控制点等要素,以及桥隧结构物、交叉、防护、排水、服务设施、改移工程等内容表达的完整性、正确性,各结构物及设施的布置是否与地形条件相吻合。
第23条审查各专业之间的总体协调性及衔接的合理性,审查各结构物设置的经济合理性。
第24条对改扩建工程,审查原有公路检测评估报告及利用情况,包括原有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及其他构造物的利用、加固、拼宽、接长等情况;评价施工期交通组织方案及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可行性、有效性。
第四章路线
第25条审查说明,路线平面、纵断面图,直线、曲线及转角表,纵坡、竖曲线表,总里程及断链桩号表,公路用地图表,征地拆迁表,赔偿数量表,路线逐桩坐标表,控制测量成果表和安全设施各类图表等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26条审查路线主要控制点、走向及主要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初步设计批复;与初步设计推荐方案存在变化的路段应审查其变化的理由,评价路线调整的安全性、合理性和经济性。
第27条审查平面线形是否平顺、均衡,有无不良的平曲线组合,对涉及行车安全性的视距作重点审查。
第28条审查纵断面设计是否满足设计洪水位、通航净空、交叉构造物净空等控制性指标要求,以及经济合理性。
第29条审查平、纵面组合是否遵循设计规范的原则,有无不良的平纵组合;是否体现安全、协调、顺畅,并与地形相吻合。
第30条审查路基平均填土高度、填挖平衡和工程数量的合理性,对不合理的平、纵面设计提出具体修改意见,并说明优化理由及工程量变化,必要时提供图表阐明量化指标。
第31条审查隧道洞口、互通区段及特殊结构物区段的平纵面线形及指标是否符合行车安全性的要求。
第32条审查护拦的设置是否体现因地制宜、安全可靠、经济合理,不同型式护拦之间的过渡衔接、刚度渐变是否平顺。
第33条审查标志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规定并满足安全、导向的需要,重点审查大型互通区、结构物设置间距较近、地形复杂路段的指示、警告、预告等标志设置的合理性、系统性。
第34条审查其他各种安全设施的规格、布置位置合适性、完整性,能否满足行车安全要求。
第35条对于改扩建工程,审查拼宽路段的路线设计是否充分拟合并利用既有工程,是否考虑既有路面的加铺或修复,路拱横坡、超高设计是否与既有工程相适应。
第36条对于改扩建工程或影响现有营运道路的新建项目,审查施工期营运道路的临时安全设施是否合理、完整。
第五章路基、路面
第37条审查说明及《编制办法》明确的37张设计图表内容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38条审查路基标准横断面设计图及一般路基设计图的宽度、路幅布置与组成、防护原则等是否符合“初设批复”的要求。
第39条根据沿线地形、地质条件,审查路基横断面设计图的填、挖方边坡形式、坡率、防护类型及断面布置的合理性。
第40条审查边坡防护设计,是否有具体的路堑地质勘察资料,是否结合沿线地形和工程地质进行针对性设计,防护类型分段、高边坡分级及过渡与建设环境的适应性,绿化防护是否充分考虑与沿线自然景观相协调。
第41条审查是否对特殊边坡与高边坡防护进行“一坡一设计”,所采取的防护措施能否确保边坡的稳定性、耐久性、经济合理性和施工可操作性。
第42条审查每个超高路段是否提供单独设计,超高过渡方式与超高渐变率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及有利于行车安全。
第43条审查软基路段的地基处理设计是否针对工点地质条件,是否满足稳定和工后沉降要求,所采用的软基处理设计的工程经济性、预压期可行性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不同处理方式间的过渡段设计是否合理、协调。
对地形纵横向明显变化的软基路段,结合地质横剖面图,审查特殊设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44条审查路基与桥梁、隧道等其他结构物结合部的专项设计,所采用的技术措施是否与地形、地质条件相适应,是否有利于行车安全和结构渐变。
第45条路面结构设计是否满足“初设批复”、交通等级及累计标准轴次作用下的强度和耐久性要求,评价设计参数、混合料试验指标及结构分层的合理性,审查所采用的材料与建设条件适应性。
第46条审查填挖方、互通匝道、被交路、收费广场、桥面铺装、隧道路面等各种不同区段路面结构的针对性、合理性;对老路补强设计,审查老路的检测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提出评价或修改意见。
第47条审查排水系统构成的完整性、合理性,是否与沿线溪河系统相衔接,排水结构断面是否满足泄洪要求,是否有利于节约用地,截水沟设置是否与地形相适应、结构是否合理。
审查超高路段排水设计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无路侧护栏的挖方边沟是否加设栅形盖板,及盖板结构合理性。
第48条审查沿线土石方平衡和调配情况,取、弃土场的位置、防护和绿化设计是否符合水土保持方案的要求。
第49条对于改扩建工程,审查原有公路路基路面完整性和可利用情况;评价利用、补强或拆除等设计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评价拼宽设计的完整性、可实施性及对差异沉降的影响。
第六章桥梁、涵洞
第50条审查桥涵设计说明、工程数量表、桥位平面图、桥型布置图、结构设计图等图表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51条审查桥型方案执行初步设计批复情况,桥梁配跨能否满足泄洪、通航及交叉的要求。
第52条审查设计所需地形、地质、水文、通航、规划等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桥涵设计图纸的内容与深度是否满足,《编制办法》要求及施工需要,结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53条审查桥涵上下部结构形式与地形、水文、地质、景观等周围环境的适应性、协调性。
第54条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提供的地质参数和计算的墩台基础承载力,抽查验算墩台(桩、柱)的结构尺寸和配筋的合理性。
第55条通用设计图是否具有针对性,评价其构造和配筋是否满足现行规范的要求。
第56条审查非标准结构设计计算书,对跨径较大、结构复杂的桥梁采用与设计不同的软件进行验算,审查其设计可靠性和施工受力状况,确保安全。
第57条审查过桥管线、交安设施等预留、预埋件设置情况。
第58条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完善,施工工艺的要求是否明确,预制场地设置是否合理可行。
第59条审查桥梁耐久性、养护维修设施设计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60条审查涵洞的布置、型式、孔径等设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61条对于改扩建工程,重点审查原有桥梁的技术状况、养护报告和检测报告,评价桥涵利用、加固或拼宽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是否对加宽后的桥梁进行整体验算和评价。
第七章隧道
第62条审查说明、隧道表、工程数量表、地质平面图和《编制办法》明确要求的16张隧道设计图、隧道机电设施等附属工程设计图的完整性、准确性,以及与“初设批复”的符合性。
第63条审查隧道洞口形式、衬砌结构及防排水系统设计和不良地质处治等合理性和适应性。
第64条审查隧道内及洞口附近的平、纵面线形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有利于通风、排水及营运安全;审查曲线隧道视距是否满足停车视距的要求。
第65条审查隧道洞口是否遵循“早进晚出”的原则,避免大挖大刷;隧道进洞方案是否安全稳妥,边、仰坡设计是否稳定;是否依据地形设置完善畅通的截、排水系统;洞门设计是否与洞口地形和自然环境相适应。
第66条审查净空横断面各部尺寸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满足建筑限界、附属设施安装及超高变化的要求。
第67条审查隧道的初期支护参数和二次衬砌结构尺寸的安全性和经济性,隧道内路面结构设计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68条隧道穿越断层破碎带、节理密集带、不同岩性接触带以及岩溶、采空区、滑坡、大型堆积体、深厚崩(或残)坡积体、膨胀性围岩等不良地质段,审查其处理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特殊衬砌的合理性,以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可行性。
第69条对特长隧道和结构复杂的隧道,审查其工序安排和施工组织计划的合理性、可实施性;对高地应力区的深埋隧道,评价其岩爆预测及技术措施的可靠性、安全性。
对浅埋、偏压隧道,审查衬砌设计和施工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
第70条审查洞内紧急停车带、车行横洞、人行横洞及洞口横向联络线等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71条审查隧道施工方案、监控量测、地质超前预报、超前支护、辅助坑道临时支护及施工防灾预案等设计的完整性、合理性、可实施性,评价隧道施工场地布置、便道、弃碴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72条审查隧道机电设施如通风、照明、供配电、消防、紧急救援、控制等设施设计是否满足营运需要;对特长隧道审查通风、防灾、排烟设计及设备配置的合理性,通风井、通风机房及联络风道的空间布置和结构设计的合理性,以及营运期的救援、防灾、逃生方案的可行性。
第73条改扩建工程,根据现有隧道技术状况和检测结论,审查对既有隧道利用和改建方案的合理性,既有隧道病害整治设计与施工方法的针对性与可行性。
第八章路线交叉
第74条审查说明、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分离式立体交叉、平面交叉、天桥、通道、管线交叉及附属设施等设计图表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75条审查互通位置、形式及其连接线的规模、标准是否执行“初设批复”,是否与地形、地貌相适应。
主线及匝道各项线形指标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是否体现节约用地、经济合理的原则。
第76条审查互通匝道之间、分离式交叉及通道的净空是否满足相应规范要求,曲线路段视距是否符合规范规定。
第77条审查互通立交与服务区、隧道等其他重要设施之间的距离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对于设置距离不足的路段,是否按相关专项安全性评估的要求采取必要的交通安全措施,并审查所采取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78条审查服务区、停车区及其进出匝道等服务设施的主体工程设计是否与项目服务功能相协调。
第79条审查分离式立交及通道的设置是否与地形、地貌、地质及被交道路相适应,是否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80条互通立交、分离立交及通道具有相对独立性,审查是否按照《编制办法》要求专门提供平纵面、路基路面、排水防护、土石方数量及桥涵、通道等相关图表,并根据各涉及专业的审查要点逐一进行审查,并审查与主线相关专业的协调性。
第81条审查平交口设置与预测交通量是否协调,能否满足平交口的通行能力和服务水平,审查被交道路现状及改建采用的标准、交通管理方式、交叉类型等的合理性。
第82条对于改扩建工程,审查交叉工程的施工工序和施工期交通组织方案对营运道路安全、畅通的影响,施工期临时安全设施是否是否恰当。
第九章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
第83条审查总体设计、管养机构,监控、通信、收费、供配电、照明、服务设施、房屋建筑等工程设计图表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84条审查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的设置规模和标准,是否执行“初设批复”并满足功能需求,是否统筹考虑全线及区域路网统一性、协调性,管理、养护机构的配置是否符合营运管理有关规定。
第85条审查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与土建主体工程、以及各专业之间的设计界面划分是否清楚、合理;需主体工程实施的各种线缆管道、设备基础、预埋件、手孔、人孔等预留、预埋设计,对照主体工程设计图审查其完整性。
第86条审查主要设备和材料的选型及指标、参数是否合理;位置及安装方式是否可行;材料数量是否统计准确。
第87条审查监控系统外场设备布设、数据和图像传输方案是否合理可行;管线路径规划是否正确。
第88条审查收费系统的站点设置、收费制式、数据图像传输方案是否合理;收费车道设备、系统构成及软件流程是否完整、合理;相关的土建设计是否匹配。
第89条审查通信系统网络构成、站点布设、通路组织及光缆、电缆分配是否合理;通信业务覆盖是否全面;机房布设、设备安装、通信管道及敷设方案等是否合理可行。
第90条审查系统或设备运行的安全性、可靠性,包括线缆保护、病毒防护、接口冗余、报警显示、自测、自愈等功能的实现;各类应用软件的构成、层次、流程及模块详图是否与预期的功能目标相适应。
第91条审查供配电系统的负荷等级和容量计算是否正确,供电方案、系统构成及变电所设计是否合理可行,防雷接地系统是否完善。
第92条审查互通区、收费广场等照明设计标准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审查路灯布置、光源及灯具选型的合理性,是否体现节能原则,灯具安装及基础结构设计的安全性。
第93条审查房建工程的占地和建筑面积是否符合“初设批复”;建筑布局是否满足功能需要。
审查结构设计的安全性、合理性,环保、节能、消防等相关设施的设计图表是否符合各专业的规范要求。
第94条对改扩建工程,审查是否对原有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进行合理改造和充分利用;对于原有公路的事故多发路段,重点审查所采取交通工程措施的安全可靠性。
第十章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
第95条审查说明、环境保护工程数量表、降噪设计图、污水处理设计图、植物配置表、景观工程数量表与设计图及其他环保工程设计图等内容的完整性、合理性。
第96条审查对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价报告、“初设批复”的执行情况,及相关部门和业主意见的落实情况;审查各环境敏感区所采取的环保措施是否齐全、合适、满足功能要求。
第97条审查绿化设计是否结合沿线自然景观,做到因地制宜;互通立交、服务区、隧道洞口等重点区域的绿化设计是否经济、美观、合理,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98条审查服务区、管理区、养护工区及主线所经的敏感区等区域的污水处理设计是否齐全、合理、可行,经过处理的污水是否达到排放要求。
污水处理工程所涉及的土方填挖、混凝土浇筑等土建工程是否明确纳入主体工程一并实施。
第99条审查降噪设施的位置、类型、尺寸及规格是否合适,是否满足环评批复的要求,是否与沿线人居分布相适应,声屏障的结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100条对改扩建工程,审查工程建设对原有环境保护设施的影响,提出的利用及处置对策的合理性;审查原有建筑材料的利用及废弃情况。
第十一章其他内容
第101条审查其他工程、筑路材料及施工组织计划等说明和有关图表的完整性、准确性。
第102条审查改路、改河(溪)、改渠、辅道等改移工程与原有工程是否相适应。
上述工程规模、标准如有变化,审查其变化的理由及依据是否充分。
第103条审查施工便道及租用场地是否满足施工要求,是否避开基本农田、主要经济作物用地、军用基地、学校及医院等敏感区域。
第104条审查筑路材料分布示意图中各材料的质量、储量、采运条件及试验成果是否合理、可信。
第105条审查对关键工程提出的施工方法和安排是否合理和可行;审查临时便道、临时用地和临时工程设置是否合理。
第106条对改扩建工程,审查施工组织方案的合理性和交通组织设计的安全性、可行性及二者之间的协调性;施工期临时交通组织设计图完整性及可行性(包括:
交通限流、分流、封闭、绕行等交通管制方案设计图及老路保通的临时工程设计图和相应的交安设施设计图等)。
第十二章施工图预算
第107条审查设计预算编制的原则、依据、规则和方法是否符合有关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
第108条审查预算定额、费率的引用、调整系数准确性,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情况。
第109条审查材料、设备、政策处理单价的计列依据,评价人工、材料、机械设备、政策处理单价及费率取用的合理性,审查预算编制使用的材料规格、工程量及施工方法是否与施工图设计内容一致。
第110条审查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是否列出详细的计划购置清单;勘察设计费是否按规定的计费标准计列并列出计算过程。
第111条审查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中收费、监控、通信、供配电、照明、房建、绿化等项目的第一和第二部分费用是否按相关行业的有关规定编制,第三部分和预留费用是否按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编制。
第112条审查设备工具器具购置费、办公及生活用家具购置费、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建设项目管理费、研究试验费、勘察设计费、工伤保险费、建设期贷款利息等费用的准确性。
第113条审查施工图预算执行“初设批复”概算的情况,预算总额是否按有关规定控制在批复概算范围以内,对预算超概算的理由分析是否充足、合理。
第十三章基础资料
第114条审查各级政府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专题研究成果、控制测量、工程勘察、水文分析、原有道路检测评价等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115条审查工程勘察的范围和深度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的需要,所提供的地质参数是否完整、准确,工点地质条件是否完整准确。
地质勘察报告的内容和深度是否符合事先指导书和规范的要求,定测、详勘的外业成果是否通过验收。
第116条审查工程不良地质、岩土类型、分布范围、不良状况及对工程的影响评价是否准确,提出的建议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和合理性。
第117条审查软土地基上的路基是否有专门的工程勘察分析,沿山的软基区段是否查明纵、横向工程地质情况,挖方高边坡是否有专项工程勘察及稳定性分析,审查其工程勘察资料及分析结论的合理性和准确性,是否满足路基、边坡稳定和安全设计需要。
第118条审查隧道围岩级别的划分依据的充分性和结论的合理性;桥梁基础持力层的确定是否正确合理,评价承载力指标的合理性。
第119条审查水文地质条件对工程的影响分析是否合理,提出的结论、建议措施是否可行。
第120条勘察的地下水位、地下水类型的描述是否明确合理,评价提出的水文地质参数的合理性;水的腐蚀性评价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要求,评价判别结果的正确性。
第121条审查地形、地物、导线点坐标、水准点位置等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所采用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是否正确,精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122条审查有关批文、纪要、协议是否齐全、真实;审查各项专题研究成果是否可靠,并满足设计需要。
第123条对改扩建工程,审查原有公路路基、路面、桥涵、隧道的检测与评价资料是否完整、可信,并满足设计需要。
附录一
初审报告格式
1.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初审报告一般由封面、资质证书、扉页、目录、正文及必要的附件组成。
2.报告除签名外应为电脑打印文字,不得手写,并装订成A4文本样式,封面颜色为奶油白色或象牙白色。
3.报告名称为“……施工图设计初审报告”。
4.资质证书应为主管部门颁发的正式证书的彩色印刷品。
5.扉页上应有单位负责人(或代表)、总工程师、项目负责人的签字,列出各专业主要初审人员名单,审查单位全称及出版日期,并加盖公章或出版专用章。
6.目录应列出各节标题,并引出页码。
7.正文分概述、总体评价、总体设计、路线、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路线交叉、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环境保护与景观设计、其他内容、施工图预算、基础资料等13个节,根据设计内容顺序编写。
若项目中没有其中某节内容或另行审查,可按实际内容编排,但应在概述中明确。
8.概述内容主要简述项目位置、业主、批复情况及批复规模,设计单位及设计过程;明确委托审查内容、审查要求、审查依据。
9.正文字号一般为小三号字,常规字形,中文字体为“仿宋”,西文字体为“TimesNewRoman”;目录字形为粗体,字体为“宋体”;各节不分页,并依顺序标出页码。
10.附件包括必要的计算书、附图及其他有关依据文件,可单独成册另行编序。
附录二
专家审查意见格式
1.专家审查意见包括概述、总体评价、正文及专家名单。
2.概述内容应说明主持单位、项目名称、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单位和专家、审查程序等。
3.总体评价应对设计文件和初审报告进行客观评价,对设计内容的安全性、符合性、经济合理性、技术先进性及可操作性进行评价。
4.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