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诚信原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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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诚信原则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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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诚信原则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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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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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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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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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我国合同法诚信原则
我国合同法诚信原则“诚信”作为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早在中国古代时就被广泛推广。
在中国古代一般就治国思想分为儒家、法家、道家,但不管是哪家的学说,说道底都是在“诚信”上做的文章,仅仅是论述的角度不同而已。
作为西方文明发源地的古希腊、古罗马文明更是将“诚信”上升为法律原则。
在中国历史上,由于人治的原因,“诚信”在许多时候被作为判罚的依据。
由此可见,诚信原则在中国是有其悠久历史的,它扎根于中国的传统道德,成为中华文化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现代意义上的为各国广泛采用的“诚信”源于罗马法。
就当代中国而言,对“诚信”的理解已经同起源于罗马法中的“诚信”基本一致,与中国古代关于"诚信"的理解已有很大的不同了。
概而言之,诚信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以善意的心理状态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其次诚信原则本质上是一种道德规则,它从道德要求出发,以法律的手段规制人们的行为,确立起牢固不可动摇的交易道德准则。
而诚信原则又与公平正义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共同构筑了市场主体行为的范围,要求市场主体得在不损害他人与社会利益的范围内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最后诚信原则不仅是守法原则,更是司法原则,从而实现民法理念以及填补法律的空白与漏洞。
信用是一个国家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内容。
整治经济秩序,重塑社会信用不仅需要强化诚信观念,而且要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通过法律手段整治社会信用。
而我国合同法就把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个重要原则。
随着科技社会的不断进步,交易的日益频繁与复杂,经济走向规模化、社会化,合同自由原则的地位似有所下降,而诚信原则经过学者的推崇,已渐上升为合同法中的核心原则,甚至被尊为"帝王条款"。
可见其在合同法,乃至整个民法中的重要地位。
在交易中讲究诚实信用,已不仅是道德需求,更多地具有了经济价值。
合同法诚信原则因其对合同行为全过程的规制,在维持交易秩序,保护交易安全,降低交易费用,鼓励交易成功,解决交易纠纷等方面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诚信原则与自由原则被称为是合同法的两大主线,贯穿合同成立、履行、解释等阶段,在合同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执行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相信双方在进行一个都能获利的交易,在当事人进行交易的整个过程中,需要最低限度的信赖,诚信原则作为一个法律与道德的保障,在合同法中的功能非常突出。
它要求当事人必须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态,也就是说当事人有诚实、善意的主观愿望,在从事交易活动中,应当忠于真相,不得欺骗他人,损人利己。
在订立合同后也应恪守诺言,任何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都是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其次,诚信原则要求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
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是各个交易主体追求不同利益而产生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需要以诚信原则来加以平衡。
并且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的利益,还要平衡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即要求当事人不得乱用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最后,诚信原则具有解释法律合同的作用,要求在法律和合同缺乏规定或规定不明确时,司法审判人员应根据诚信、公平的原则,准确解释法律和合同。
我国《合同法》明确了诚信原则的地位和适用范围。
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
履行的过程中及合同订立前与合同终止后,都要遵守诚信原则,严格依据诚信原则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
第一,在合
同订立阶段,虽然合同尚未订立,但当事人之间已产生了邀约或意向上的关系,双方都有向对方如实告知的义务。
如一方当事人应如实陈述商品的瑕疵、质量情况;如实向对方陈述一些重要情势(财产状况、履约能力);履行相互协助、通知、保密等义务。
第二,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都应当依据诚信原则遵守诺言,认真做好各种履约准备。
如果一方在履
约前出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法定情势,另一方可以根据法
律的规定要求暂时中止合同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履约的担保。
但是,在行使中止权利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及法律规定的条件,不能因对方暂时的困难便借故终止合同。
第三,在合同
实施阶段,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一方当事人以善意方式履行其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要积极配合,相互协作。
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应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诚实、善意地履行义务。
第四,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只有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根据诚信原则也可以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应提前通知对方协商进行,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第五,在合同关系终止以后,尽管双方当事人不再承担合同义务,但也应根据诚信原则的要求,承担一些附随义务。
如受雇人在雇佣关系终止后,对雇佣人的商业秘密等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很明显,诚信原则的重要性,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在于其实际包含的相当难以把握的规范性内容,而在于其作用,使一些宽泛的道德准则具有了法律效力。
在《合同法》中,诚信原则在很多条款中都有所体现。
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诚信原则将成为合同法中人与人交往永不败落的规范。
篇二:
合同法的诚信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界定及各国的立法例
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也是所有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为了维护某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是建立在一定道德基础上的。
就内涵而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在状态。
就外延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有一定的扩张性,可以补救法律规定的不敷使用。
诚信是一个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在一个不讲诚信,投机成风的社会里,法律规定的再细致也是徒劳的。
这因为法律不可能细致到对现在已经出现,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的情况做出规范。
所以,诚实信用
是一个人必须遵守的原则。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华民族一向十分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的标准,朋友之间以诚信为本。
到了现代社会,无论在中国,还是日本,乃至欧美的其它国家都不约而同地将诚实信用这一道德基准进一步提升到民事立法中去,将诚实信用原则规定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如瑞士民法典第二条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依诚实及信用方法为之。
”,又如日本民法典新增第一条规定“权利之行使用义务之履行,应依信义诚实的为之。
”,还如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很容易地看出诚实信用原则之重要性。
因此,诚实信用原则必须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作为
每个人不得不遵守的基本原则。
我认为这有着非常重要
的意义。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活动主体与法官都有着非常重要
的影响。
按定义理解,它涉及的是当事人之间以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
在当事人之间,各自应本着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精神,以方便实现应该得到的利益,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要求。
当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去平衡,一方以如欺骗的步伐手段非法侵占他人利益时,法官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重新调整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以维持社会经济秩序的良性发展。
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关系中,依照社会法学流派的观点,应该把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任何人不得损害社会利益,诚实信用原则也正体现了这一点的要求。
使得当事人通过合法的途径去获得正当的利益。
同时,
诚实信用原则又赋予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法律所所要追求的最终的目标是“公正”、“正义”。
而法官正是正义的守护者。
民事活动纷繁复杂、变化多端,很难用硬性的法律条纹把每一个细节都刻画下来。
在法律没有涉及的领域起着解释和补充法律
的作用。
篇三:
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论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摘要:
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代合同法中的作用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它不仅是当事人的行为准则,而且具有平衡利益的功能,以实现社会正义。
正确理解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特别是掌握诚实信用原则在先合同义务、合同附随义务以后合同义务、合同解释中中的运用,在现实生活中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关键词:
诚实信用合同法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阶段,及至合同关系终止后,合同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讲诚实,守信用,相互协作配合,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等等。
诚实信用原则,在大陆法系被视为债法中的最高指导原则,有“帝王规则”之称,是一切民事活动都应该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它适用于物权、债权等各种民事法律关系,尤其在合同法律关系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原则。
①
在合同法上,诚实信用原则的设立也有着十分深远的
意义。
因为诚实信用原则有着其他合同法原则所不能代替的功能。
第一,诚实信用原则是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心状态的要求。
②第二,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的功能。
③第三,法无明文规定时,诚实信用原则具有解释和补充法律的功能,直接用于裁判案件,堵塞法律的漏洞。
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
它最早是作为一种商业贸易管理,被商人们普遍认可和公认,后在合同法中成长起来并最终发扎成为现代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近代以来,各国民法典或合同法基本确立或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如《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规定:
契约应当以善意履行之。
这里的“善意”即可解释为诚实信用。
《德国民法典》第242条规定:
无论任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实信用为之。
④
为了适应世界民法的发展趋势,我过的《合同法》确立并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
其不仅在一般规定中确立了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围绕着诚实信用原则,建立了一整套科学的合同义务体系和适用规则,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解释乃至终止,整个交易过程始终贯彻着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丰富了我国合同关系的内容,体现了现代合同法对当事人保护周密化、精致化的趋向。
一、缔约过失责任与诚实信用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另一方遭到损失的,过错一方应当对另一方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它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
是当事人之间在不存在合同关系而难以使用违约责任的情况下产生的责任,是当事人违反先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
先合同义务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上的一种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和操作性反应,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制度层面最直接的体现之一。
通常,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当事人双方签订合同而进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主见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相互协助、相互保护、诚实信用等义务。
⑤按传统民法理论,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前相互之间并无任何权利义务关系,也不承担任何责任。
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的过错致使合同不能成立,而导致信赖该合同能够成立而为此积极准备的相对方遭受损失,此种损失仅因合同没有成立,而失去对过错方的约束,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
为此缔约过失责任和先合同义务也就产生了。
现代民法不仅要求保护已经成立的合同关系,而且在缔约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也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先合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