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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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题

(课程代码00020)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受理和审理。

(A)

A.普通法院B.专门法院C.行政法院D.普通法院或行政法院

2、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C)

A.撤销B.部分撤销C.变更D.部分变更

3、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调解。

(B)

A.可以适用B.不适用C.应当适用D.必须适用

4、对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A.法律B.行政法规C.规章D.上级行政机关

5、经过复议,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人民法院管辖。

(A)

A.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

B.复议机关所在地

C.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或复议机关所在地

D.以上答案都不对

6、法人的行政诉讼行为能力与其诉讼权利能力。

(A)

A.一致B.不一致C.不完全一致D.大体上一致

7、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被告。

(B)

A.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B.复议机关

C.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复议机关

D.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

8、律师在行政诉讼中,只能是。

(B)

A.法定代理人B.委托代理人C.第三人D.当事人

9、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C)

A.可以B.应当C.不得D.必须

10、原告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期限为。

(C)

A.1个月B.2个月C.3个月D.15日

二、多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等行政处罚提起的诉讼。

(BD)

A.收容审查B.拘留C.劳动教养D.责令停产停业

2、下列人员中,属于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有。

(ABD)

A.当事人B.诉讼代理人C.诉讼参与人D.证人

3、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是。

(BCD)

A.当事人B.各级人民法院院长C.上级人民法院D.人民检察院

4、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判决全部或部分撤销。

(ABCD)

A.主要证据不足B.滥用职权C.超越职权D.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5、决定适用于。

()

A.驳回起诉B.撤销原判发回重审C.指定法定代理人D.确定不公开审理

三、名词解释

1、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2、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要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3、行政诉讼当事人

行政诉讼当事人,是指因对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到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和参加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约束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行政机关。

在法学上,当事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诉讼中的第三人;狭义的当事人则仅指原告和被告。

现就对行政诉讼当事人在广义的范畴进行探讨。

4、行政诉讼证据

行政诉讼证据是指在行政诉讼中用以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材料和事实。

四、简答题

1、行政诉讼被告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概念: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被原告起诉指控侵犯其行政法上的合法权益和与之发生行政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特征:

  1、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管理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被告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

  3、被告程序特征:

以自己名义应诉;并受法院裁判拘束。

2、按学理分类,行政诉讼证据有哪些?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主要证据和次要证据、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本证和反证等。

⒈书证。

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

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

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⒉物证。

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⒊视听资料。

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⒋证人证言。

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

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⒌当事人陈述。

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⒍鉴定结论。

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

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⒎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3、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有哪些?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五、论述题

试论行政诉讼管辖的基本内容。

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一般地域管辖适用于没有法定特殊因素的一般行政案件。

如果一个案件兼具两种性质,应当优先适用特殊地域管辖规定。

例如,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动产案件,在管辖上应适用有关不动产的特殊管辖规定。

一般地域管辖采取了“原告就被告”原则。

行政案件原则上:

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是为了:

(1)便利当事人诉讼。

(2)便于法院通知、调查取证与执行。

(3)尊重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效力的区域性;由被告行政机关所在地法院管辖,能保证行政机关的依据与审判机关审查的依据的一致性,避免出现区域规范冲突。

(4)防止滥诉。

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在这种情况下,复议决定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简单重复,审查的客体实际上仍然是原具体行政行为。

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这属于共同管辖的一种情形。

复议机关改变具体行政行为意味着原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作出了一个新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7条规定,所谓“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如下情形之一:

(1)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的。

所谓主要事实,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构成要件事实,主要证据则是证明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

在这里.“改变”包括补充、替代、调换以及推理过程改变、重新认定等情形。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且对定性产生影响的。

所谓“改变”,包括增加、减少、调整原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条款,或者作出了新的解释,或者改变案件的定性。

(3)撤销、部分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

复议决定无论是否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和所适用的依据,只要最终在处理结果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就应当适用该条款规定的诉讼管辖。

处理结果的改变有撤销、部分撤销、变更等形式。

2特殊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炯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l款规定:

行政诉讼法第18条规定:

“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连续居住满1年以上的地方。

所谓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是指公民被羁押、限制人生自由的场所的所在地。

行政诉讼法做这种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公民起诉,防止行政机关规避法律。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凡涉及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无论其名称,措施、程序和实施状态如何,一律适用该特殊管辖。

(2)行政拘留是否属于这里所说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学理上存在争议。

从保护公民诉权的角度来看,对公民采取行政拘留措施应当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3)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或者不同的行政机关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限制财产权利的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的,原告可以选择管辖法院,受诉人民法院可以一并管辖。

如果原告要求一并管辖,则受诉法院应当一并管辖。

对此,《行诉法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

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不动产,是指形体上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就会损失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如土地、建筑物、滩涂、山林、草原等。

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是诉讼管辖制度中的一般规则,主要是为了就近调查,便于法院执行。

这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1)“不动产”的范围。

行政诉讼法所指的“不动产”,应当是指“不动产权”,而不是“不动产物”;也就是说,属于不可移动或者移动即损失其价值的物权。

具体包括:

不动产所有权、使用权案件,建筑物的拆除、改建案件,不动产污染案件,自然权属征收案件,自然资源采伐许可案件等。

(2)必须是“不动产案件”,即“不动产”必须是案件的客体或者当事人争议的标的,或者“不动产”是产生行政诉讼的原因,当事人起诉就是为了解决不动产权属问题,如果不动产仅仅是证据或者关联情况,则不属于不动产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管理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1日),当事人因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管辖法院。

产权界定行为直接针对不动产作出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产权界定行为针对包含不动产在内的整体产权作出的,由最初作出产权界定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产权界定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共同管辖

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的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共同管辖情况有:

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和原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案件,被告所在地的法院与原告户籍地、住所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的法院都有权管辖。

根据《行诉法解释》第9条,如果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可以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诉人民法院可一并管辖。

临界不动产案件。

有关行政区域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这里比较常见的是因临界库区、保护区而发生的案件。

基本原则: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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