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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复习资料

第一章经济法导论

一.1)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是指在国家协调经济过程中依法独立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种类:

①国家机关

②企业

③事业单位

④社会团体

⑤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⑥公民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经济权利和承担的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

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具有自己为或不为一定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内容具体包括:

 ①经济职权:

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经济管理职能时所享有的权利。

②所有权:

是指经济法主体依法对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③法人财产权:

是指企业法人对企业所有者投资所设企业的全部财产在经营中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

④债权

⑤知识产权

(2)经济义务:

指经济法主体依法承担的为一定行为和不为一定行为的责任。

(3)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依而存,具有相对性、对等性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种类:

①物:

能够满足人们需要的、可以为人所控制的、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

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主物与从物;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②经济行为:

是指经济法主体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所实施的行为。

主要包括经济管理行为、完成工作行为、提供劳务行为。

③智力成果。

包括文学艺术作品、科学著作、科学发明等。

二.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无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别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只能进行与其能力相当的法律行为

完全行为能力人(18岁以上成年人和16-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来源),权利行为内有相应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特点:

•将来发生的事实

•不确定的事实

•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

•合法的事实

•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例:

某人死亡之日,果实成熟之时。

四.代理:

指代理人(agent)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principal)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

2.代理人必须在授权范围之内进行代理活动

3.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要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4.代理的活动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5.代理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使用范围:

亲自行为,不能代理:

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

具有人身性质的不能代理:

约稿,预约绘画,演出。

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意定代理)

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的意思表示而设定的代理。

2)法定代理

是指代理人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代理权的代理。

3)指定代理

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其他有关单位的指定所进行的代理活动。

五.滥用代理权应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1)代理人要有代理权

(2)代理人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3)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损害了被代理人的利益

六.

(1)狭义无权代理:

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本人的名义所进行的代理。

效力:

经被代理人追认或知道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做出否认表示的有效,后果有被代理人承担;否则一律无效。

(2)表见代理:

指行为人无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效力问题:

①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

②本人的抗辩权即丧失;

③相对人就享有了选择权,按狭义无权代理或表见代理。

七.仲裁:

指仲裁机构根据纠纷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以第三者的身份对所发生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解决纠纷的活动。

特征:

(1)具有较强的自主性。

(2)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3)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

(4)一裁终局制。

裁决后,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效力的表现

(1)对当事人的效力,当事人只能选择仲裁的方式解决纠纷,不得向法院起诉。

(2)仲裁机构获取仲裁管辖权,同时限定仲裁范围。

•(3)排除法院对协议仲裁事项的司法管辖权。

八.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①普通诉讼时效:

期间为2年

②特殊诉讼时效:

期间为1年。

一是身体受伤害要求赔偿的;二是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而未声明的;三是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四是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出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1)诉讼时效中止: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时,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以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的制度。

中止的条件:

①必须存在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A不可抗力

B其他障碍

②法定事由须存在于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在最后6个月前发生,但在最后6个月开始时仍然继续存在,则应自最后6个月开始时中止,直到该障碍消除。

(2)诉讼时效的中断: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的过程中,因发生了法定事由,而致使业已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再重新计算。

中断的条件:

①必须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

A起诉

B请求

C承认

②法定的中断事由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

③中断时效期间的法定事由应发生在所涉及的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承受人之间。

(3)诉讼时效延长

1)诉讼时效期间业已完成

2)诉讼时效的延长的原因须有特殊情况

3)是否延长要由法院来确定

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

二.个人独资企业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三.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发给驳回通知书。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3)分支机构登记。

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变更登记。

15日内申请办理登记。

四.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限制:

投资人应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规定除外: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等

五.事务执行方式

1)独资企业的业主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或聘任其他的人员管理企业事务。

2)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仍然有效)。

六.普通合伙企业:

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征:

(1)由普通合伙人组成。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事业性单位不得是。

(2)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七.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

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注明合伙企业的类型“普通合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限合伙企业设立的特殊规定:

(1)人数:

2人以上50人以下,至少应有1名普通合伙人。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事业性单位不得是普通合伙人。

(2)有限合伙企业协议

(3)名称,注明“有限合伙”

(4)出资形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5)出资义务,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未按时缴纳的,应承担补交义务,同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6)登记事项,应当载明有限合伙人的姓名或名称及认缴出资额。

八.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形式

v1)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v2)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

v3)由各合伙人分别执行

v4)授权合伙人以外的人执行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v①改变企业名称

v②改变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和地点

v③处分企业的不动产

v④转让或处分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v⑤以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v⑥聘请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的事物执行人只能是普通合伙人,禁止有限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另外,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与普通合伙人承担同样的责任。

有限合伙人XX与他人进行交易,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利润分配,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①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②可以经营与本企业想竞争的业务。

九.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①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协商----实缴出资比例----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②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十.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一)合伙企业与企业债权人

v清偿:

v1.合伙企业财产优先清偿

v2.合伙人的无限连带责任

v3.合伙人之间的债务分担和追偿

(二)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

v1.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行使抵销权

v2.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v3.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已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v合伙企业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并存时的清偿——遵循双重优先原则

十一.法定退伙

1)当然退伙

v如:

①合伙人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②个人丧失偿债能力;③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宣告破产;④合伙人必须具有资格的丧失,⑤全部财产份额被法院强制执行

v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v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2)除名退伙

v如: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③执行事务有不正当行为;④发生约定事由。

v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

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退伙的法律效力:

›1.财产份额或合伙人资格的继承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退伙结算

——退还财产份额;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分担亏损

›3.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十二.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①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该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②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因非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的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十三.合伙人性质转变的特殊规定(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转化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对转化前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章公司法

一.公司的分类

1.以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与依附关系为标准

⏹母公司(parentcompany):

又称控股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能够对其他公司直接或间接具有支配性影响的公司。

⏹子公司(subsidiarycompany):

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家公司持有,并被该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2.以公司的管辖关系为标准

⏹总公司又称本公司,是指依法设立或同时设立,用以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公司。

⏹分公司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总公司管辖,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的分支机构。

二.股东的出资形式

货币出资,实物出资,知识产权出资(著作权和工业产权),

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是用于抵押的)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出资数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行政法规禁止股东以劳务、信用、自然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3)出资缴纳期限

A一次性缴纳

B分期缴纳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不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增减资本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行政区划的名称,字号,经营范围,公司类型),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四.

(1)股东会会议的种类

⏹首次会议:

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 定期会议:

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

(2)股东会的召集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3)股东会决议

⏹普通决议:

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决议:

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

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五.董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依法不设董事会的除外),其成员为3-13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董事会的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六.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七.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

1)最低资本额:

10万元

2)出资期限:

法定资本制

3)设立公司的限制:

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应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还是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4)股东连带责任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5)我国《公司法》(2005)取消其的股东会,由股东通过书面决议行使有关应由股东会行使的职权。

6)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该股东应以书面形式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过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该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一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于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的公司。

⏹2.募集设立是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应当有2人以上200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1)发起设立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

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募集设立

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

⏹6.有公司住所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1.签订发起人协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十.股东大会的决议

⏹普通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特别决议:

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十一.股份发行

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记名股与无记名股-票面记载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记名股票:

指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并在股票上也注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股票。

记名股票不仅要求股东在购买股票时需要将姓名或名称记人,而且要求股东转让股票时需向公司办理股票过户手续,除了记名股东外,任何人不得凭此对公司行使股东权。

记名股票不得私自转让,在转让过户时,应到公司提交股票,改换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并将转让人的姓名或名称、住址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

按照本条规定,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机构或者法人的名称,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不记名股票:

指股票票面不记载股东姓名的股票。

不记名股票只凭股票所附息票领取股息,可以自由转让,不许办理过户手续。

十二.债券的类型

⏹记名债券与无记名债券(转让方式不同)

⏹可转换公司债与非转换公司债

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企业)

一.特征

1.合营企业至少有一方为外国合营者,同样至少有一方是中国合营者。

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国投资者可以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2.中外合营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3.合营企业是股权式企业,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4.合营企业是经中国政府批准设立的中国企业法人

二.资本方面

(一)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含义

1.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应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注册资本应符合下述要求:

1)外国合营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25%。

2)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为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须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对合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增加注册资本,法律没有禁止。

经合营各方协商一致,并由董事会会议通过,报经原审批机关核准。

3)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要求。

(不得少于3万)

2.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由注册资本与借款构成。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1)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含300万),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10;

(2)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上的到1000万(含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2;

(3)投资总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到3000万(含3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2/5,其中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4)投资总额在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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