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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人事管理制度

 

组织人事管理制度

 

二○一二年八月

 

组织人事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2

第二章招聘管理................................................................2

第三章培训管理................................................................4

第四章薪酬福利管理........................................................5

第五章考勤管理................................................................9

第六章离职管理..............................................................13

第七章附则....................................................................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组织人事的开发与管理,建立一支高素质、高效率和高度团结的队伍,创造一种自我激励、自我约束和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保证为委员会及下属企业的快速发展和高效运作提供良好的组织人事平台,使员工的聘用、变动、考核、奖惩等人事工作有章可循,依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1、委员会及下属企业各职能部门的组织人事管理工作,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法令外,应当按照本制度办理;

2、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委员会及下属企业聘用的人员及劳务工。

所有员工应当享有本制度中规定的权利,履行本制度中规定的义务;

3、委员会及下属企业对员工实行合同制管理。

所有员工都必须与组织人事部签订《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书》,双方都必须遵守合同;

4、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制定组织人事规划,以及员工培训、员工考核、劳动工资、劳保福利等各项工作的实施,并办理员工考试录取、聘用、解聘、辞职、辞退等各项手续。

第三条组织人事开发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内容包括招聘管理、培训管理、薪酬福利管理、考勤管理和离职管理。

第二章招聘管理

第五条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人员时,由各用人部门提交《聘用员工申请表》,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分管秘书长批准后,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具体招聘。

第六条招聘原则:

招聘采取公开招聘、自荐、推荐相结合的原则,择优录用。

第七条员工的聘任程序:

申请→筛选→面试→审批→试用→正式聘任。

下属企业自主招聘,报委员会组织人事部审批备案,对于不符合委员会用人制度的聘任,一经发现将做出严肃处理。

第八条用工一律实行合同制,由组织人事部按程序审核、报分管秘书长批准后签订。

第九条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组织人事部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

第十条各级员工的聘任程序如下:

(一)部门负责人(正、副)及下属企业负责人的选拔任用严格按照中组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民主推荐、考察、酝酿、决定、公示、上报的基本程序进行,由秘书长、分管秘书长、组织人事部和用人部门参加面试,通过后由组织人事部上例会研究决定聘任。

任职条件:

1、职位空缺;

2、具备任职所需的政治思想素质和业务知识水平及组织领导能力;

3、拟任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4、拟任正科级职务的,应有两年以上副科级经历;拟任副科级职务的,应有三年以上科员经历,年龄一般应在27岁以上;

5、大专以上学历。

(二)部门员工,经用人部门考核,组织人事部审核,分管秘书长批准后,由组织人事部聘任。

应聘人员应填写《员工应聘登记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1、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职称证书、学位证书、驾驶执照等原件及复印件;

4、上一工作单位离职证明;

5、健康体检表;

6、由公安部门出具的政审审查表;

7、近期一寸免冠照片6张。

第十一条被批准录用的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通知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二条员工调配的原则:

先在本部门、本企业内部调整;本部门、本企业内无法调配的,由用人部门提出计划,报分管秘书长批准后,由组织人事部门按招聘程序招聘。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1、反党、反社会、参加邪教组织的;

2、被通缉、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且尚未执行完毕的;

3、服食毒品或有其它不良嗜好的;

4、患有传染病或精神病的;

5、思想不良,品德败坏,被以前就职单位开除的;

6、挪用公款,或贪污有案的;

7、未向组织人事部提供真实、完整的学业、身体等个人情况的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员工试用期原则上为三个月,岗位考核合格,填写《员工转正审批表》,试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并交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分管秘书长批准。

第十五条员工与组织人事部签订《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第十六条试用人员品行不良,或工作无成绩,或违纪的,或体检不符合岗位要求,组织人事部有权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解聘。

试用未满一月者,按实际工作日支付工资。

第三章培训管理

第十七条组织人事部为提高员工队伍素质和工作效率,将定期与不定期地举办各种教育培训。

第十八条员工培训分为:

1、岗前培训:

所有新员工均须接受岗前培训。

内容:

(1)了解企业发展历史、经营理念、管理模式;

(2)学习内部管理制度;

(3)了解所在部门工作概况及所在岗位工作要求。

2、在职培训:

(1)在员工熟练掌握本部门业务的基础上,将不定期地组织员工参加政治思想、法律法规、财务、计算机等相关知识培训;

(2)根据工作需要,指定人员参加各种有关业务培训和技术技能培训;

(3)根据企业的发展状况及员工业绩考核情况,经部门负责人提名、分管秘书长审核,选送部分员工及管理人员到相关企事业单位考察培训,以不断提高员工及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4)邀请专家学者做专题讲座。

3、除采取上述方式加强员工培训外,也鼓励员工到大专院校或专业培训单位进修学习(在职学习为主);

4、员工参加各项全国统一职称考试,须报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5、凡派出学习或指定人员参加培训的费用由企业承担。

第四章薪酬福利管理

第十九条目的及适用范围

1、目的:

根据章程和实际情况,建立有效的薪资激励机制,体现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委员会和下属企业所有员工。

第二十条管理原则

1、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激励性原则、与经济效益相结合原则及合法原则;

2、员工的薪酬、福利待遇根据企业经营效益状况和所在地区生活水平、物价指数的变化进行适当调整;

3、实行薪金保密制度,除指定财会人员了解员工薪水外,任何员工不得泄露薪酬秘密;

4、工资总额,根据机构编制、定员人数和领导职数等(以下简称劳动指标)由委员会统一确定。

各部门及下属企业根据绩效考核结果核定,不得随意突破。

第二十一条薪酬的审定和调整

1、根据市场劳动力价格水平和企业发展状况,员工薪酬总额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如有特殊情况进行局部调整,须经组织人事办公会研究通过。

2、员工薪酬的审定和调整最终审批权属组织人事办公会,所有部门及下属企业必须严格按薪酬审批程序执行。

3、员工薪酬的审定与调整实行“以岗定薪,易岗易薪”的原则,程序如下:

(1)对新员工,在经过初试及复试合格后,根据工作岗位按薪酬制度定薪,分管秘书长签批,组织人事部备案;

(2)员工岗位调整或职务晋升,工资将相应调整,分管秘书长签批,组织人事部备案并送达财务部;

(3)各下属企业须严格按照绩效考核办法执行薪酬制度,填写《月工资发放审批表》,将月工资总额及工资明细报组织人事部审核、财务部复核,呈分管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方可发放。

4、在员工劳动合同有效期内,组织人事部将根据员工的表现情况随时调整员工的薪资。

第二十二条工资结构形式

1、正式员工工资的基本构成为:

工资总额=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福利津贴(交通补助、通讯补助),如下图:

工资结构表

内容

基本工资

职级工资

绩效工资

通讯补贴

交通补贴

工龄补贴

占工资总额比例(%)

50%

25%

20%

3%

2%

以月工资5000元为例

2500

1250

1000

150

100

以月工资4000元为例

2000

1000

800

120

80

以月工资2000元为例

1000

500

400

60

40

病假扣当天基本工资的50%;事假扣当天的基本工资。

例:

月工资4000元,基本工资2000元(按21.75天计薪):

病假一天扣工资46元,事假一天扣92元。

2、绩效工资根据规定分别进行业绩考核后发放;

3、工龄补贴:

工龄从转正后开始计算,在本委连续工作满一年每月工龄补贴20元,工作每增加一年,每月工龄工资相应增加基数的一倍,十年封顶。

辞职后又复职,原工龄取消,按照新入职时间重新计算工龄。

4、年底根据考核结果核发年度业绩奖金。

5、根据国家以及企业有关规定,以下费用从每月工资中扣除:

(1)个人所得税;

(2)社会保险费(养老、失业、医疗)中个人负担的部分;

(3)应由个人负担但已由企业代为支付的费用;

(4)其它扣款(如上月多支付的工资、离职员工的违约金、赔偿金等);

(5)其它应由员工个人负担的部分。

6、试用期员工按工资总额的90%发放;

7、员工经批准被辞退时,从批准的次日起停发工资、奖金、按月实际工作日支付工资;

8、每月均按21.75天计薪。

第二十三条工资支付方式

1、员工支付工资一律以金融卡或现金形式发放,每月工资发放日期为下月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

2、月度绩效工资,各部门和下属企业每月对所属员工本月表现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组织人事部汇总后,报分管秘书长批准,作为绩效工资的发放依据。

第二十四条缺勤薪酬

凡在制度规定的时间内不能出勤者,则视为缺勤,缺勤分类如下:

1、病假:

病假扣当天基本工资的50%,如有加班或年假,可抵扣;

2、事假:

事假扣当天的全额基本工资,如有加班或年假,可抵扣;

3、旷工:

旷工期间扣除本人当日双倍基本工资;

4、迟到早退:

在一个自然月份里,每次迟到早退30分钟以内,累计达3次者,扣发半日基本工资;累计迟到早退达3次以上者,每次扣发半日基本工资;迟到1小时以上者,每次扣发半日基本工资。

第二十五条保险福利

员工福利包括社会保险、有薪假期、福利津贴、活动等。

一、社会保险

1.按国家规定为所有正式员工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由组织人事部门按劳动社保保险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办理;

2、新入职员工须在15日内本人提供保险转移单并办理相关手续,若延期须及时到组织人事部办理延期手续,否则延期内的社会保险将视同本人自动放弃缴纳,组织人事部门将不予补办;

3、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后,须在15天以内办理停缴保险手续,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福利津贴

凡试用期满并已转正的在岗员工,可以享受规定的交通、通讯等福利津贴。

三、员工活动

1、为保障员工的身心健康,将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健康体检;

2、不定期组织员工参加文体活动等。

第二十六条员工年度考核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考核内容:

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工作量、工作能力、专业能力、创新意识、工作态度(附《员工年度考核评价表》)。

1、工作量:

主要指工作量的大小程度及完成情况;

2、工作能力:

主要指完成任务的质量、时效性等;

3、专业能力:

主要指专业知识水平及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等;

4、创新意识:

主要指工作过程中能提出有突破性的新建议、新思路;

5、工作态度:

主要指完成工作的主动性、责任心、团队精神、创新理念、劳动纪律、协作性、敬业精神等。

二、考核办法:

在员工个人自我评价的基础上,采取上一级考核下一级的办法。

1、员工由所在部门领导进行评价,报分管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

2、部门负责人和下属企业负责人由分管秘书长评价、审批,并签署意见。

三、考核程序

第一阶段:

员工个人总结并自我评价;

第二阶段:

部门总结,部门领导对员工进行评价;

第三阶段:

分管秘书长对各部门领导及下属企业负责人进行评价。

四、考核的组织

考核的组织由组织人事部负责,年度考核全部统计情况由组织人事部汇总并存档。

五、考核时间

结合工作情况,每年年底安排考核时间。

各部门及下属企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进行考核。

第五章考勤管理

第二十七条考勤时间

1、周一至周五为工作日。

上班时间:

9:

00—12:

00,13:

00—17:

00

午餐休息:

12:

00—13:

00

2、考勤实行指纹打卡方式,员工每日上、下班均须打卡。

第二十八条法定节假日

员工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元旦1日;春节3日;清明节1日;劳动节1日;端午节1日;中秋节1日;国庆节3日;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以及国家规定和通知的其它节假日。

第二十九条婚假

1、正式员工符合国家法定年龄结婚者,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者,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再婚人员享受法定婚假(3天),不享受晚婚假;

2、子女结婚可请2天婚假,兄弟姐妹结婚可请1天婚假。

婚假包括公休日不包括法定节假日;

3、婚假必须在本年度使用。

第三十条产育假

1、员工孕期例行检查视为正常出勤,但原则上应每次控制在半个工作日;

2、员工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

3、女员工年满24周岁后初育为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5、女员工生育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女员工怀孕流产的(不含人工流产),根据定点医院、专科医院或按规定就诊的区(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假证明,妊娠不足4个月的,可休产假15天,妊娠4个月(含)以上的,可休产假42天;

7、产假期间(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享受全额基本工资、相关福利(除绩效工资、交通、通讯、防暑降温等补贴)。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假

1、员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上环、绝育、节育)或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造成人工流产,可根据定点医院、专科医院出示的证明,享受计划生育假;

2、哺乳期的女员工从生育之日起一年内每个工作日享受1小时的哺乳时间,此1小时视为正常出勤;

3、计划生育假期间(含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基本工资及福利待遇全额照发(绩效工资除外)。

按照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丧假

1、员工(包括试用期职员)父母、配偶或子女不幸身故,可申请有薪丧假5天;

2、员工(包括试用期职员)祖父母、岳父母、公婆不幸身故,可申请有薪丧假3天。

第三十三条年休假

1、员工在本单位累计工作已满一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2、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3、员工休产假后,不再享受当年带薪年休假待遇。

4、一年内一次性请病假超过20天或累计请病假30天,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5、一年内一次性请事假15天或累计请事假超过20天,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6、休假一般应在年内用完规定之天数,不能累积至下一年享用,亦不能提前享受下年度休假。

如有特殊情况须经分管秘书长批准。

第三十四条公假

持有学校召开家长会的通知,可给假半天。

第三十五条事假

1、经批准,员工因事可申请事假,未请假者视为旷工;

2、员工因事请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0天(特殊情况并经负责人领导批准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病假

1、员工凭县以上医院证明并经领导批准,可请病假,无医院证明按事假扣薪;

2、一个月内连续病假10天或累计超过15天以上,须签订医疗期协议,医疗期时间的确定,按北京市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员工患重病或非因工负伤,经中心指定医疗机构诊断,须长期进行治疗的,可享受相应的医疗期。

医疗期的计算按国家及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4、医疗期内的员工病假工资,按国家或有关规定执行;

5、医疗期满,员工仍不能正常工作的,将终止合同予以解聘;

6、特殊情况,经分管秘书长批准后另定。

第三十七条出差

1、员工出差前需填写《公差单》报所在部门领导审核,部门负责人(含正、副职)以上人员出差由分管秘书长核签,并送组织人事部备案;

2、出差人员可凭核签后的《公差单》和分管秘书长签署意见向财务室预支差旅费;

3、出差人员应于返回单位一周内报销;

4、出差人员凭出差审批单到组织人事部门核实当月考勤。

第三十八条请假程序

1、请假核准程序:

(1)员工请假,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组织人事部审核,分管副秘书长批准;

(2)凡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外出(无论因公、因私),一律由分管秘书长签署意见,并在组织人事部备案。

2、请假手续:

(1)员工请假一律填写《请假单》,并按核准程序批准;

(2)如因突然患病或出现不可预料事故未能及时请假者,应尽快在缺席当天,以电话通知所属部门领导或上级,并于上班后第一天补办请假手续;

(3)凡请假员工,假期未满提前上班或超假均须到组织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

第六章离职管理

第三十九条辞职

1、组织人事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辞退不合格的员工,员工有辞职的自由,但均须按《劳动合同书》及本制度规定履行手续;

2、员工与组织人事部签订劳动合同后,双方都必须严格履行合同。

员工不得随便辞职,单位不得无故辞退员工;

3、自动辞职:

员工辞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所属部门,陈明辞职理由。

经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送组织人事部核准后上报领导,待同意后,方可解除劳资关系,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自动辞职的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第四十条辞退

聘用人员出现下列情况,应解聘:

1、严重违反制度;

2、聚众闹事妨碍正常工作,搬弄是非、影响团结、造成严重后果;

3、与绝大多数同事难以协调合作而又无法改变;

4、泄露企业机密并造成重大损失;

5、吸毒、贩毒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因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拘留逮捕;

6、贪污公款和损公肥私接受“回扣、佣金”等不上交;

7、无故连续旷工三天或全年累计旷工十天;

8、在单位内打架斗殴、偷窃同事或单位财物;

9、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经过岗位调整仍不能胜任,或出现严重失职行为。

凡是由于上述原因被辞退的人员,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企业不承担任何经济补偿。

第四十一条由于业务转型或其他因素导致原有人员富余,且无法安排工作而被辞退的,将支付两个月工资作为经济补偿。

第四十二条离职移交

凡获准离职、退休和奉调者,须到组织人事部门领取《员工离职交接表》,将经办事项、保管文件账册、客户资料及公共财务向本部门指定接任者移交清楚,方能离任。

凡未办妥手续擅自离职者,将按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凡离职人员不得再次入职本委及下属企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由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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