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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售协议书.docx

以租代售协议书

车辆以租代购协议书

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丙方(产权人):

鉴于:

1.●年●月●日,丙方根据乙方要求从●公司购买附表一所述车辆。

2.本协议签订当日,丙方已将出租车辆出售给甲方,丙方承诺甲方对出租车辆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不以任何理由限制甲方对出租车辆的处分。

经甲、乙、丙各方协商一致,就乙方租赁甲方车辆达成以下以下条款(下称“本协议”):

第一条租赁的车辆

1、乙方同意按本协议载明的条款和条件从甲方租赁本协议附件一所述车辆。

2、乙方确认甲方、丙方未就乙方选择的租赁车辆和汽车销售公司提供任何建议,或干涉乙方的选择。

3、乙方同意丙方与汽车销售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同意并签署了丙方与甲方之间的买卖合同。

第二条期限

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共计●月。

第三条首期租赁款及租金

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元首期租赁款,并按●元/月支付租金,付款日期为每月●日。

(详见附表二)。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当日向甲方支付管理费●元和保险费●元。

第四条保证金

1、本协议签订当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元保证金(车辆购置价格的10%及可能出现的违章罚款),作为本协议及乙方与丙方、甲方签订的其他协议的保证。

2、甲方持有保证金不计息,且可以与其他资金一同保存。

3、若乙方未履行任何义务,甲方可将保证金用于履行该等义务,在此情况下,乙方应当及时补交保证金。

4、保证金不免除乙方的任何义务,乙方无权以保证金冲抵其义务或将保证金履行其义务。

5、若乙方履行了本协议项下应付所有款项,甲方应将保证金用于支付乙方最后一笔租金,若有剩余应当返还给乙方。

6、协议期满或协议解除合同后叁个月,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该车辆在履行协议期内没有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甲方应将违章保证金全额退还乙方。

第六条购买选择权

1、本协议期限届满后,若乙方已支付其在本协议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则有权选择在“按现状”的条件下,以10元价格购买车辆。

2、若乙方行使购买权,甲方、丙方应付应当将车辆所有权权转让给乙方,并协助办理相关产权过户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款项支付

1、本协议签订时,乙方应当将管理费、保险费、保证金、首期租赁款支付给甲方。

2、乙方同意在甲方认可的银行开立乙方账户的方式支付租金和所有其他款项。

乙方授权甲方对于乙方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本协议项下的扣款、退款(若有)。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3、乙方应就本协议项下应付未付任何租金和其他款项,按月百分之二(2%)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直到其支付完毕止。

4、乙方应当支付甲方检查车辆和收取本协议项下款项二发生的费用。

5、乙方的付款义务,将不受甲方、丙方、汽车销售公司、汽车制造厂商之间任何可能的争议、或车辆任何瑕疵、损坏、或不适用性的影响,乙方不得将针对任何汽车销售公司、汽车知制造厂商的索赔或车辆瑕疵、损坏、不适用的主张用作对甲方收取本协议项下乙方应付所有款项或者收回车辆的抗辩、冲抵、反诉。

6、甲方收取款项可用于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付款项或乙方所欠任何费用,可优先由于支付延迟付款违约金。

第八条检查

1、甲方可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对车辆进行检查。

2、甲方有权获得关于车辆地点、维修、维护、行驶状况的信息,一经甲方要求,乙方必须提供。

3、嵌入车辆内的GPS定位设备乙方不得拆除、破坏。

第九条车辆的使用、管理、维护

1、承租方应对租赁车辆按国家有关技术规定进行定期保养和检修,以保证其良好的运行车况及承租方使用的安全性。

乙方不得将车辆出借给未取得驾驶执照人员使用。

2、承租方对租赁车辆承担保管责任。

3、若车辆出现损坏、毁损、丢失或被盗,乙方应电话且书面通知甲方,并自担费用权力配合甲方做任何必要的保险索赔。

第十条保险

1、甲方负责在本协议签署之日为车辆投保,被保险人为甲方。

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50万元以上)、车损险、盗抢险、不计免赔险,并使之在协议履行完毕之前持续有效,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保单复印件交乙方。

2、租赁车辆在履行协议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及其他原因造成车辆损失,车辆损失保险公司理赔不足部分由乙方承担。

3、双方商定,在履行协议期内所有国家规定的车主负责制中,车主应承担的所有责任由乙方承担,乙方并承诺保证承担全部车主责任。

4、在履行协议期内,与本协议指定车辆有关的任何违规、交通违法及肇事行为,均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含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车辆损失)及全部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车主责任、驾驶员责任以及相关的所有民事赔偿责任),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赔偿甲方所有损失(协议预期利益损失包括在内)。

5、在履行协议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及其它原因造成车辆及人员伤害等损失,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及责任。

6、在车辆产权未过户到乙方或乙方指定的第三方期间,车辆发生被盗、灭失情况,由乙方承担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甲方不再返还已收取的租金及押金,乙方须在上述情况发生后两日内结清全部的租金。

7、由于事故处理、车辆维修/保养/车检、车辆被扣等原因造成的,任何乙方未使用租买汽车的期间的租金照付,不得扣除。

8、在租金全部结清前,租赁车辆若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经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定损后),使承租车辆无法继续使用,甲方不再返还已收取的租金,乙方须在保险公司定损后两日内结清全部租金,车辆残值归乙方所有。

第十一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其他人出售、转让、出租车辆,不得质押、抵押对车辆的任何权益,也不得将车辆的占用权或控制权交给任何其他人。

第十二条车辆的丢失货损毁

除非甲方获得的保险赔付支付了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付的所有款项,否则车辆丢失、毁损、或损坏不能免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付款义务。

第十三条车辆的交付、接收、归还

1、甲方应当在●,将车辆交付给乙方。

各方一致确认车辆自离开汽车销售企业起,未离开乙方的控制。

2、乙方接收车辆时,应当签署一份交付和验收证明。

若乙方不提交而接收车辆的,视为乙方向甲方确认车辆的交付和验收。

3、甲方、丙方不对汽车销售企业延迟交付或未缴费至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4、若本协议终止,乙方不行使购买权,应当将车辆交付至乙方指定地点。

责任和赔偿

1、乙方使用车辆过程中产生的任何损害、索赔、责任、损失、费用,乙方应当承担全部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的赔偿责任不以保险赔偿限额为限。

费用和税款

1、除租金外,乙方还应当承担与车辆有关的所有税款、所有权登记费、罚金、罚款等

提起终止

违约

1、乙方发生下列行为构成违约

(1)未按时支付对甲方的任何费用。

(2)未履行本协议项下承诺、保证。

(3)乙方财务状况恶化,导致甲方认为乙方不能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

(4)乙方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乙方被吊销营业执照,乙方不能开展正常业务。

(5)申请租赁车辆时做出虚假陈述或虚假承诺的。

甲方权利

1、若乙方发生上述违约行为甲方有权解除,乙方应当支付欠付租金、费用,并支付剩余租期内的租金。

2、甲方无需经过乙方允许或通过法院命令或任何法律程序,可自行占有车辆。

3、将保证金用于任何逾期款项的支付。

4、甲方可无需向乙方提出付款要求或向乙方发出出售通知,可出售车辆。

若出售价格不足以偿还乙方欠付款项、剩余期限内租金、违约金之和的,甲方有权继续要求乙方承担还款义务。

通知

发生下列情形的,乙方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1、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受损、被毁坏、丢失、被盗。

2、乙方财务状况发生恶化,

3、第三人对车辆主张权利的。

转让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协议项下义务或对车辆的任何权利。

2、甲方无需征得乙方同意,可将本协议项下部分或全部权利和利益、到期或未到期款项、对车辆的权利转让给任何人。

无保证

1、甲方、丙方不是车辆制造商、经销商,甲方、丙方明确声明不承担对车辆任何默示的或法定的义务,乙方声明放弃要求甲方、丙方承担欠款责任。

2、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丙方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若车辆存在性能、质量瑕疵,经销商、制造商售后服务存在欠缺,甲方、丙方不对该等情况承担任何责任,但应配合乙方进行维权、索赔。

乙方无权以此为理由解除本协议,无权拒不支付租金。

 第三条  承租方的权利 

1. 租赁期内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 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 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

4.协议到期,承租方结清全部租赁款后,承租方可以选择退还车辆或以支付的押金款冲抵购车款,购买车辆。

 第四条  承租方的义务 

1. 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证、身份证、户口簿、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身份证明资料。

2. 按协议约定交纳租金及约定费用。

3. 按车辆性能要求、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 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

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 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辆年检及维修保养。

 

6. 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

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7. 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保险公司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由于承租方未及时通知出租方、保险公司、公安及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车辆现值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8. 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由于承租方未及时通知出租方、保险公司、交通管理部门造成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车辆现值损失由承租方承担,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9. 保证租赁车辆为协议登记的驾驶员驾驶。

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4.协议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协议后叁个月,经交通管理部门确认该租赁车辆在履行协议期内没有未处理交通违法行为,出租方应将违章保证金全额退还承租方。

5.租金采用预付费方式,租金按支付。

根据承租方情况,每支付租金日期最迟不得超过。

6.租金、押金及违章保障金一经商定,不随国家政策及市场变化而变动,双方必须严格按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违反协议的处理

1.如承租方未按时支付租金或未按协议规定履行义务时,出租方有权收回车辆、解除协议并采取下列措施:

A要求承租方即时付清租金余额及一切应付款项。

B从抵押金中扣除或由承租方支付相当于未履行协议部分租金的20%的违约金。

2.当承租方未按本协议规定支付应付的租金时,出租方除有权采取上述前款规定的所有措施外,有权按应付租金12‰的标准,每日向承租方收取滞纳金。

滞纳金将从承租方支付抵押金或每次交付的租金中先行扣抵,直至承租方向出租方付清全部逾期租金及滞纳金为止。

3.租赁车辆过户到承租方名下前,租赁车辆所有权属于出租方,不得作为承租方财产列入破产清算范围。

承租方在租赁车辆过户到承租方名下前,不得将租赁车辆抵押、出售、还债、出资或作其他处分行为(除非承租方已结清所有租金及一切应付款项)。

承租方不得将租赁车辆用于非法行为。

4.在车辆产权未过户到承租方或在协议履行期间,由于出租方原因未及时对车辆进行年检、交纳保险、车船使用税而给承租方造成的罚款或损失由出租方承担。

由于承租方原因造成本条所述损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有提醒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的义务。

第十二条:

协议到期后,承租方未结清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解除协议,并有权采取第十一条之第1款和第2款规定的所有措施。

承租方无权对租赁车辆主张任何权利。

出租方如办理过户与上级公司资产管理规定相冲突,承租方允许推延过户期限一年。

期间该车按国家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费、保险费等费用由承租方支付,出租方代为办理。

出租方可根据承租方要求将车辆过户至承租方或由承租方指定的第三方。

办理过户时,全部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租赁车辆延期过户的,承租方应继续向出租方交纳保险费、验车费、车船使用税及代管费等相关费用并继续对车辆使用期间引发的各种责任及造成的各种损失负全部责任。

同时承租方按出租方规定政策就车辆代管的事宜签订相关协议。

并每天向出租方支付50元整牌照代管费。

第十一条:

协议的修改及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须由协议双方签署书面协议方能生效。

在履行协议期间如发生争议,首先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本协议当事人均有权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二条:

协议及附则

1.本协议执行中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3.本协议在签订。

第十三条:

特别约定

出租方(盖章)承租方(盖章)

委托代办人(签字)委托代办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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