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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贷监管细则文档4篇

 

上海网贷监管细则文档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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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网贷监管细则文档4篇

前言: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

本文档根据细则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

【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

上海网贷监管细则内部讨论稿出炉平台注册新增信息安全回执

2、篇章2:

北上广网贷监管标准各异文档

3、篇章3:

北京出台最严网贷整改细则文档

4、篇章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文档

由上海金融办牵头组织召开了内部会议,商讨并在下发了纸质版《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下称《实施办法》),并明确指出此讨论稿为内部资料。

下文是小泰收集的关于上海网贷监管细则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

篇章1:

上海网贷监管细则内部讨论稿出炉平台注册新增信息安全回执

内部人士指出,沪版地方监管细则出台在即,总体监管方式、方法超出了其他区域的监管细则。

第一财经记者了解到,《实施办法》的实施范围将明确界定于在上海市注册的公司法人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

但从当前网贷机构运营过程中以及在过去两至三年的时间里多个案例可以发现,在上海地区的问题平台并不仅仅集中于注册在该市的机构,大量注册在其他省市区的平台将业务总部设立于上海,或运营主体由上海总部控制,基于重重原因欺诈、跑路等事件频出。

此外,大量注册在上海的大规模平台均在全国各地设立了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关联公司等。

这些平台的规范标准是否需要符合沪版网贷监管办法并没有在上述《实施办法》中体现出来。

此外,第一财经记者获悉,该内部讨论稿还详细制定了关于上海市新设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所需要呈交的具体材料,共计12项。

20xx年11月,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工商总局下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下称《指引》),《指引》规定,新设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共需要九大材料。

此后各地据此并结合本地情况制定了《指引》地方版。

截至目前,广东省以及厦门市已经出台了地方新平台备案登记暂行办法。

其中广东省共计需要13项材料,而厦门市共计需要12项材料。

记者对比了上海市新设立平台登记备案所需材料与《指引》给出内容,在九大材料之外,上海另需要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并需要事前向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提交符合国家网络安全相关规定和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三级)保护制度要求的证明材料。

同时,还需要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的协议复印件。

此前,网贷业内人士指出,在互联网金融时代下,电子合同在线签约已经成为常规化,由此,司法鉴定服务外延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趋势,电子数据存证成为新平台的“标配”。

在厦门出台的地方备案细则中,也明确指出了第三方电子书存证平台,记者获悉,该平台为厦门市美亚xxx有限公司的“存证云”电子证据综合服务平台。

但是,在20xx年8月份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中第二十二条明确“电子签名、电子认证”并非“强制性要求”,如使用第三方数字认证系统,应当对第三方数字认证机构进行定期评估,保证有关认证安全可靠并具有独立性。

第二十三条系关于网贷业务数据和资料的备份及保存,要求借贷合同到期后应当至少保存5年,但亦未对网贷机构业务数据提出应当由第三方合作机构备存的要求。

除上述两项材料外,在沪版细则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也是所需材料之一。

总体来看,在广东省和厦门市网贷信息中介备案登记实施细则中,要求提交由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与第三方电子数据存证平台签订的委托合同存证合同协议附件,而沪版在此基础之上又加码了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总队出具的“信息系统安全审核回执”,要求更为严格。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在记者已经获悉的沪版监管细则中,并没有明确给出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的明确界定,而其所借鉴、综合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暂行办法》、《指引》等相关政策法规均在总则处给出了网络机构的明确定义。

一家平台是否属于沪版监管细则的规范范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网贷机构的定义。

篇章2:

北上广网贷监管标准各异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广东版面临大调整的时间越来越近

此前,广东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的具体收尾时间首次被公布为20xx年4月30日。

其中,广东版《备案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也明确提出,如果平台以此怠慢整改工作的话,“提供虚假信息”“拒不整改或整改期满仍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省金融办有权注销其备案。

广东网贷监管细则意见稿对平台的要求总结归纳为两点:

其一是备案登记,其二是信息披露。

对于信息披露,广东网贷监管细则意见稿指出,平台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包括月报、季报、年报等在内的各类报告。

对于网络借贷平台备案登记所需具备的条件,广东网贷备案细则意见稿与此前厦门出台的备案登记办法均提出,网络借贷平台需提交与第三方电子合同存证平台签订合同存证的委托合同复印件。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运营的网贷平台,广东网贷备案细则意见稿提出,平台在提供备案登记材料时可以提交银行资金存管合同或框架协议。

可以预见的是在目前的形势下,行业洗牌和分化必将进一步加剧,只有完成整改,才能走上合规;当然,也只有合规的平台,才能拿到网贷行业下半场的船票,而那些不符合监管要求的平台被淘汰出局将成为事实。

北京版史上最严真不是闹着玩儿的

目前,流传出的北京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事实认定及整改要求》(下称“《整改要求》”)被业界视为“史上最严”,更有行业人士戏称“从此北京再无合规平台”。

这份《整改要求》,从公司基本情况、应尽未尽义务、违反十三项禁令、违反风险管理要求、违反科技信息系统风险管理规范、出借人与借款人保护、信息披露、其他风险提示八个大项一一作出了细致的明确规定。

北京互金整治办要求,请未收到《整改通知书》的在京注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注册地所在区金融办联系申报事宜。

也就是说,北京地区注册的网贷平台自行申报的截止时间为4月30日前。

北京互金整治办强调,逾期未与注册地所在区金融办联系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将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xx〕1号)等相关规定中关于新设机构的流程办理。

根据《暂行办法》,拟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于10个工作日以内携带有关材料向工商登记注册地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

此外,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完成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备案登记后,应当按照通信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申请相应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未按规定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

这也意味着,在京注册的网贷机构如果没有自行申报的话,意味着将无法进行备案。

一旦不能备案的话,包括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在内也将失去申请资格。

届时,平台正常运营亦会受到影响。

上海版虽温柔但杀伤力也不小

虽然很多公司将总部设于上海,但在其他省市区也会设立管理业务的分公司或关联公司并实际受到总部的管理。

3月27日,《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下称“讨论稿”)的相关内容在网络上流传。

该讨论稿共有36条,针对在上海市注册的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的公司法人,其从备案管理、风险管理与客户保护、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提出相关要求。

上海版“讨论稿”附则提出,上海网贷平台整改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0xx年6月30日,比《管理办法》限定的日子早了近两个月。

同时还提出,初步符合备案登记的网贷机构关于监管部门审查相关事项的信息需要在制定披露媒体上向社会进行为期1个月的公示。

目前北京、上海等地的网贷监管政策都属于“第一梯队”,所以对所属辖区的平台有更高要求也不足为奇。

但是,设定大限不是为了淘汰平台,而是希望能够敦促更多平台合法合规发展。

虽然很多公司将总部设于上海,但在其他省市区也会设立管理业务的分公司或关联公司并实际受到总部的管理。

但是,这些非上海地区公司的规范标准是否需要符合“讨论稿”中的监管办法并没有在其中体现。

而之前此类平台也曾出现不少类似欺诈、跑路等事件,存在一定管控风险。

篇章3:

北京出台最严网贷整改细则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而在上周北京市监管层向平台下发整改文件之后,网传文件《上海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也被曝光,该文件共计6章36条,并明确整改时限不超过6月30日。

去年下半年开始的网贷平台监管近期再度升级,都剑指哪些违规行为?

又将为网贷平台带来哪些影响?

去年下半年,银监会印发多份文件加紧对网贷行业的监管,要求互联网金融应透过表面判定业务本质属性、监管职责,实施“穿透式”监管办法,并给出一年的过渡期。

20xx年11月,银监会印发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指引》,明确对网贷机构备案登记管理采取新老划段的原则,对于存量机构,与目前正在开展的专项整治工作相结合,整改合规一家备案一家,整改不合格的机构不予备案,对于新设机构,按照指引要求,进行备案管理。

随后,厦门市和广东省先后印发了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和网贷业务活动管理办法。

在厦门的备案细则中,提出设立金融风险防控预警平台,授权电子数据存证服务平台将存证合同内容中的业务数据按要求上传,合作的资金存管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资金流数据按要求上传,并匹配比对。

平台除了提交标的成交量、标的种类、借款人数量、出借人数量等信息,还需出具每个标的的种类和合同范本、专项审计报告等。

厦门金融办行业发展促进处处长连任介绍:

“通过备案过程,可以公示哪些是达到标准的企业。

希望这个平台一开始就能收集所有网贷机构的电子合同,一旦出现虚假情况,能及时发现。

即使以后出现争议也能及时调取当时的合同,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广东方面则对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后发现,网贷平台面临整改的主要问题主要有五大类:

资金池、银行存管、自融、担保和承诺收益、期限与资金错配问题。

此外,部分平台涉及代销、类资产证券化、房地产、期货、融资并购等禁止性业务。

一位广东监管人士在对网贷13条红线进行解析时着重指出,自融和资金池是最关键的两大红线。

本次被称作“北京最严网贷整改细则”涵盖备受关注的“风险备付金、金融交易所模式、融租租赁合作等”方面,禁止网贷平台对接融资租赁、典当、保理、担保等渠道涉及的资产证券化、类资产证券化等业务。

宜人贷公司董事局主席、创始人唐宁表示,这对于整个行业的差异化竞争是个利好,“我觉得互联网金融是非常广阔的领域,不必然你做这个事,我也做这个事,他也做这个事,完全没必要,还是要差异化竞争。

业内人士认为,网贷新规给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划出了不同车道,各类业务必须在规定车道内行驶。

91金融联合创始人吴文雄表示:

“要控制风险,安全高效经营,不追求规模,追求业务的安全性和风险区隔。

类似互联网金融平台要做一些风险区隔,涉及到第三方资产的,理财、基金等都应该剥离出来,该需要获取监管资质的就要去申请牌照。

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锋指出,在这样的监管趋势下,早前主营大额资产的平台确实面临‘断粮’的风险,甚至可能直接退出,“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做风险控制,目前看额度比较小的好适应,大额的还很难解决。

篇章4: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文档【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一是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

网贷机构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具有高效便捷、贴近客户需求、成本低等特点,在完善金融体系,弥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满足民间资本投资需求、促进普惠金融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办法》规定,从事网贷业务,应当遵循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对出借人及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以及合法的网贷业务和创新活动予以支持和保护。

二是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

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及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分工的有关规定,按照“双负责”的原则,《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办法》还明确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以及相关主体法律责任。

三是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

根据《指导意见》提出的“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总体要求,为网贷机构提供充足的发展和创新空间,进一步释放市场活力,引导其回归信息中介、小额分散、服务实体以及普惠金融的本质,《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征求意见,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旨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按照相关法律和工作机制予以打击和取缔,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投资人等合法权益。

四是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

《办法》落实《指导意见》有关要求,规定实行客户资金由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三方存管制度,防范平台道德风险,保障客户资金安全,严守风险底线。

同时,为防止信贷集中度风险,根据相关部门意见,实现《办法》与刑事法律中非法集资有关规定衔接,引导网贷机构遵循小额分散原则,避免刑事执法混乱,规范行业乱象,《办法》明确规定了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余额上限。

五是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揭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办法》设置了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义务、合格出借人条件,明确对出借人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和实行分级管理,通过风险揭示等措施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和决策权,保障客户信息采集、处理及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办法》还明确了纠纷、投诉和举报等解决渠道和途径,确保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投诉和举报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六是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

《办法》规定网贷机构应履行的信息披露责任,充分披露借款人和融资项目信息,定期披露网贷平台有关经营管理信息,对信息披露情况等进行审计和公布,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办法》坚持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的思路,明确了行业自律组织、资金存管机构、审计等第三方机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为避免《办法》出台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促进机构规范发展。

《办法》的制定和出台,始终坚持服务实体经济主旨,坚持风险底线思维,坚持发展和规范并举,坚持保护投资者权益和提高公众风险意识并重,为网贷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制度依据,下一步根据《办法》有关规定,相关配套措施将陆续出台落地,共同构建网贷行业制度体系,确保网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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