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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十佳纳税评估案例

全国十佳纳税评估案例

目录

湖南省国税局:

《横向纵向对比,发现企业纳税疑点》

辽宁省国税局:

《找出4S店经营中的利润蓄水池》

北京市地税局:

《外围证据———掌握企业收入的一把钥匙》

江苏省南京市国税局:

《透过往来款项看外资房地产企业亏损原因》

山东省邹平县国税局:

《用证据来印证约谈结果的可信度》

河南省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

《评估与辅导并重———在约谈中解决企业问题》

大连市金州区国税局:

《梳理疑点,在评估中还原企业真实经营情况》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拓展信息触角增强评估实效》

重庆市地税局:

《数字图像实时监控,矿业评估科学便捷》

湖南省地税局:

《评估不匹配数据,发现企业账外收入》

 

湖南省国税局:

《横向纵向对比,发现企业纳税疑点》

    

企业基本情况

湖南省娄底市某贸易公司系2004年8月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本3100万元,现有职工68人,是一家主要从事生铁、钢材、水泥批发的企业,在娄底市批发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的代表性。

2006年该公司增值税税负率偏低,因此,娄底市国税局将该公司确定为纳税评估的重点对象。

疑点采集

评估人员调阅了2005年度、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报表及年度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分析比较了近两年的税收和财务指标,查阅企业发票开具情况和税款抵扣情况。

通过初步分析,发现以下疑点。

疑点1.企业2006年度销售收入313034862.5元,2005年应税销售收入167349819.15元,2006年与2005年相比销售收入增加145685043.35元,销售收入变动率为87%,大大超过±30%的预警值范围。

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疑点2.企业2006年增值税应纳税额1763393.45元,税负0.56%,比2006年全市同行业平均税负率的1.2%低0.64个百分点,税负差异幅度(与同行业比)为-53%,与企业2005年增值税税负率1.05%相比,2006年增值税税负率下降了0.49个百分点,税负率差异幅度(与上年比)为-46%。

上述数值明显超出预警值±30%的范围。

是否存在少计销售收入,多列进项抵扣行为?

疑点3.企业2005年运费抵扣税额272230.98元,占其总进项税额27727821.59元的比例为0.98%;而2006年运费抵扣税额782975.18元,占其总进项税额50921797.78元的比例却达到1.54%,比上年增长57%。

是否存在多列运费抵扣的问题?

疑点4.企业2005年应税销售收入为167349819.15元,应纳所得税额为346781.08元,2005年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为0.207%;2006年应税销售收入为313034862.50元,应纳所得税额为375641.84元,2006年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为0.12%。

2006年与2005年相比,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下降0.087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贡献变动率为43%。

是否存在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

疑点5.企业2005年营业费用3959776元,占销售收入167349819.2元的比例为2.37%;2006年营业费用12951268.63元,占销售收入313034862.5元的比例为4.14%,该比例变动率高达74.68%。

是否存在多列费用,少缴企业得税的行为?

疑点6.企业2006年初存货金额2104370.6元,2006年末存货金额8984071.07元,年末比初存增加6879700.47元。

该公司是批发企业,但没有大型仓库,年末存货金额变动异常。

是否存在存货不实,发出商品不计或少计收入问题?

约谈举证及实地调查

针对以上疑点问题,评估人员对该公司展开了约谈。

在约谈过程中,被约谈人仅就疑点1作出了合理解释并提供了相应证据,于是疑点1被排除。

而由于企业方面无法对其他疑点给出合理解释,评估人员依照程序对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核实。

根据企业主动提供的账簿资料,评估人员对公司的增值税税率,按货物品种分类进行了测算。

经测算,企业2006年度实现销售收入313034862.50元,应纳税额1763393.45元,增值税税负率为0.56%。

其中,销售生铁收入256143123.95元,应纳税额2312659.86元,该项目增值税税负0.9%;销售钢材收入48806518.55元,应纳税额-634969.74元,该项目增值税税负-1.3%;销售其他货物收入8085220元,应纳税额85703.33元,该项目增值税税负1.06%。

评估人员通过上述指标测算分析,得出如下判断:

与企业2005年增值税税负率1.05%相比,其2006年增值税税负存在异常,特别是钢材项目销售的税负率为-1.3%,很可能存在少计钢材销售收入或发出商品未及时计收入的现象。

评估人员决定对其存货进行实地盘点。

评估人员通过对企业钢材仓库的入库单、发货单进行统计,并对钢材仓库进行盘点,发现钢材账实不符,账面比实际库存多2048吨,钢材账实不符的原因是:

企业发出钢材2048吨给某房地产公司,因未及时与对方结算,故暂未作账务处理。

评估人员对实地调查发现的问题作了详细的记录,确定了钢材存货不实,发出商品未及时计销售收入的问题,并取得相关的材料。

通过对企业进行税法宣传,告知企业发出商品并取得索取销货款的凭据后,应及时做销售收入。

企业了解了相关政策之后,认可了上述问题,愿意主动自查申报补税。

经查阅账簿资料和运费抵扣凭证,评估人员发现企业部分运费的单价过高,每吨货物1公里的运费单价高达2元,而据调查正常的单价是0.7元左右。

针对这一疑点,评估人员要求企业自查申报。

但企业认为其运费已实际发生,取得的运输发票也是真实的,并且通过了税务机关认证,因而没有进行自查申报。

评估人员经查阅费用账簿资料后发现,企业经营费用变动率异常,形成原因是该公司2006年度“经营费用-代理费”科目列支750000元,并于当期所得税前列支。

经核实企业2005年度发生的代理费,因无法取得发票,企业采购人员在某地税局取得代理费发票报销。

该笔代理费不符合所得税税前列支的条件,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50000元。

但该企业认为费用已实际发生,不愿意自查申报补税。

评估处理

经评估分析、约谈和实地调查,该公司对发出商品未及时作收入的问题主动进行自查申报。

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同意该公司进行自查申报。

自查后,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了《纳税评估自查报告》,主动申报2048吨钢材的销售收入5848949.35元,补缴增值税994321.39元.

鉴于企业仅对发出商品未及时计收入而少缴的增值税进行了自查申报,对发出商品未及时作收入少缴的企业所得税、运输费用多抵增值税进项税金、代理费用所得税税前列支不符合政策等问题未进行自查申报,评估人员认为不能消除该企业的疑点。

根据《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评估人员将该公司移送至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稽查局对该企业进行了稽查,稽查查处结果如下:

1.对企业部分运费中包含的不属于抵扣范围的装卸费、押运费等费用,造成多抵扣的进项税额,予以追缴,补征增值税264621.84元;

2.对企业存在的发出商品未及时作收入处理少缴的企业所得税、代理费用所得税税前列支不符合政策等问题进行查处,补征企业所得税275620.49元;

3.对上述查补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对上述查补税款按税法有关规定,处以0.5倍罚款计270121.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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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税局:

《找出4S店经营中的利润蓄水池》

税人基本情况

辽宁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M品牌汽车4S店,即专营整车销售(Sale)、零配件供应(Sparepart)、售后服务(Service)、信息反馈(Survey)。

案头分析及评估方法

(一)评估企业税负分析法

1.评估企业实际税负与预警税负对比分析该公司2005年实现销售收入39517万元,其中整车销售收入36141万元,汽车维修收入3376万元,实现增值税90万元,税负0.22%,明显低于全国汽车销售平均税负预警下限值(0.47%)。

2.评估企业修正税负与参考税负对比分析

汽车销售服务企业增值税税负受企业库存增减和整车购进是否均衡影响较大,应对实际税负进行修正,消除库存增减和整车购进均衡性对税负的影响。

汽车销售服务企业(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参考税负应为1%~1.5%。

参考税负模型计算方法:

参考税负=4%×17%×90%+35%×17%×10%=1.2%(计算说明:

假设整车销售毛利率4%,维修及配件销售毛利率35%,整车销售收入占全部销售收入的90%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正参数)。

修正后的增值税税负=[评估期应纳增值税税额-评估期期末增值税留抵税额+评估期期初增值税留抵税额+同期整车库存金额增量×(1+整车销售平均毛利率)×17%]/[同期销售额+同期整车库存金额增量×(1+整车销售平均毛利率)]×100%;经测算该企业2005年修正税负为0.16%,远低于参考税负1.2%。

(二)评估企业销售收入结构构成分析经调查了解到,成熟期(开业3年以上)的汽车销售服务企业主要的利润来源于维修收入,企业维修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也相对稳定,一般为10%以上,高档车的这一比例更高,并随着经营期的延长而逐渐提高。

企业维修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评估期维修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总额×100%

该企业的维修销售收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3376万元/39517万元×100%=8.54%。

该企业经营的品牌是高档汽车,另一参考企业的同一比例是10%,可以进一步怀疑该企业纳税异常,有隐瞒维修收入的可能。

(三)评估企业毛利率分析汽车销售服务企业的收入一般由整车销售收入和维修收入(企业大多将精品销售列在维修收入中)。

将整车与维修(含配件与精品销售)销售收入、销售成本分离,分别计算相关指标进行分析是对汽车销售服务企业纳税评估的关键。

1.整车销售毛利率分析整车销售的毛利一般由两部分构成:

专用发票注明的折扣;完成厂商销售计划的奖励与返利,数额由合同约定,有明点与暗点两种形式,明点由专用发票注明,暗点一般的冲抵购车款,隐蔽性较大。

评估期整车销售毛利率=评估期整车销售毛利/评估期整车销售额;

评估期整车销售毛利=评估期整车销售额-(评估期期初整车库存余额+评估期期间整车购进金额-评估期期末整车库存余额);

整车毛利率受市场供求关系影响较大,除极个别车型高于厂商零售指导价加价销售外,一般均为降价销售,毛利率没有一个绝对标准值,但综合毛利率一般不会低于2%。

按上述方法计算该公司2005年汽车整车销售毛利率是3.3%,与同品牌的其他企业利润率基本相当。

2.维修销售毛利率分析经调查,维修服务获利是汽车获利的主要部分。

维修及配件销售的毛利一般由两部分构成:

配件加价,一般为15%~20%左右;人工费(工时),一般为15%~25%左右。

维修及配件销售毛利率为35%左右。

如果维修销售毛利率低于35%,可以推论有隐瞒维修销售收入的可能。

评估期维修销售毛利率=评估期维修销售毛利/评估期维修销售额;

评估期维修销售毛利=评估期维修销售额-评估期维修配件实耗成本;

评估期维修配件实耗成本=评估期期初配件库存余额+评估期期间配件购进金额-评估期期末配件库存余额;

根据企业填报的数据,该公司2005年维修及精品销售实现收入3376万元。

2004年底维修备件账面库存为658万元,2005年账面维修购进2649万元,年底账面库存为593万元。

当年汽车维修及精品实耗成本=上年底维修备件库存+当年维修购进-当年底库存=658+2649-593=2714万元。

维修利润率=(维修及精品销售实现收入-维修及精品实耗成本)/维修及精品销售实现收入=(3376-2714)/3376=19.6%。

从经营相同品牌的汽车4S店的情况看,维修利润率为35%~40%。

可见企业维修利润率明显偏低。

3.配件及精品加价率分析在工时既定的条件下,配件及精品的加价=维修及精品收入-配件及精品材料实耗-维修工时费用;

配件及精品加价率=配件及精品的加价/配件及精品材料实耗;

据该公司管理软件上调取的维修的工时费用为1079万元,假定此项数据准确,可以计算该公司2005年配件加价为:

汽车维修及精品收入3376万元-实耗材料2714万元-维修工时费用1079万元=-417万元。

配件利润率为-15.36%。

从典型企业调查情况看,配件加价率应为15%~20%。

该公司配件加价率呈负值显然不合常理,可推论其有瞒报维修销售收入或精品赠送未计收入的可能。

应纳税款评估从

上述情况分析,该公司维修利润率明显低于行业平均标准,可以推论有存在瞒报维修销售收入问题的可能。

可以按下述方法推算,对应纳税款进行评估。

(一)假定该企业账面配件精品实耗成本是真实的,根据维修收入与配件实耗成本的关系:

维修收入=配件实耗成本/(1-维修利润率),按维修利润率平均标准下限35%计算:

推算2005年维修收入=2714/(1-35%)=4175万元;

推算2005年少缴增值税=(4175-3376)×17%=135万元。

(二)假定该企业软件记载的工时费是真实的,根据维修收入与工时费的关系:

维修收入=工时费/工时费占收入的比例,按工时费占收入的比例上限25%计算:

推算2005年维修收入=1079/25%=4316万元;

推算2005年少缴增值税=(4316-3376)×17%=159.8万元。

从不同的角度推算结论基本相近。

约谈

根据约谈预案,评估小组采取灵活的方式分别对售车顾问、维修人员、前台收银人员、配件保管人员进行了先期约谈。

在掌握了该公司大量基本信息的基础上,评估人员对该公司销售经理、财务总监和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

企业财务负责人对税务约谈人员提出的疑点进行了解释。

对于税负偏低问题解释为该品牌轿车特别是进口轿车降价幅度较大,影响了税负。

对于维修收入比例偏小、维修毛利低问题解释为同城有3家同品牌店,竞争激烈,建店较晚,所以维修量小、利润低。

但同时承认确有精品赠送、免费维修、公司内部车辆维修等视同销售行为,因对税收政策了解不够没有计入销售收入申报纳税。

那位负责人当场表示将高度重视,认真开展自查。

企业自查及评估结果

该企业在约谈后对公司的用友财务软件系统与一汽配件专用的R3系统进行了交叉查询和分析,查得2005年R3系统结转维修收入与财务确认相差597万元,涉及增值税101.49万元。

造成差额存在的原因是:

1.公司存在搞活动对外赠送有工时无成本(免费添加机油等);2.公司内部车辆修理业务的人工费等在R3系统确认而在财务没有体现;3.公司为广告客户免费车辆维修保养;4.整车销售进行精品赠送(车辆贴防晒膜、更换真皮座椅等);5.老客户维修换积分再修理。

由于对以上项目相关政策把握不当,造成工时核算不准,同时没能开发票确认收入。

该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了自查表。

将未申报的维修收入进行了申报,补缴入库增值税、滞纳金合计104万元,该公司评估后的增值税税负为0.48%,较评估前提高1.18倍,超过了预警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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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税局:

《外围证据———掌握企业收入的一把钥匙》

——北京某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评估案例

企业基本情况

北京某装饰有限公司责任公司是1997年成立的私营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为500万元,二级装饰装修资质,2003年12月在册设计师149人。

评估数据采集

(一)内部数据采集

首先从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调取了该公司2003年的申报纳税数据。

2003年该公司共申报营业税计税收入3887万元,缴纳营业税194.35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0.5万元,缴纳个人所得税1.2万元,该公司2003年未缴纳过印花税。

(二)外部数据采集

1.选择10个市场调取该公司签订的合同资料。

评估人员从全市规模较大的30家家具、建材市场中选择了10家,由相关区县地各局评估部门组织力量,从这10个市场抽取了该公司2003年与客户签订家装合同金额数据,2003年合同总金额为5655万元。

2.从相关行业协会调取该公司上报资料。

评估人员从北京市家装协会取得的该公司报送的2003年收入资料显示,2003年该公司取得收入1.4亿元。

将数据进行“一户式”整合分析

将该公司2003年的申报纳税数据、在10个主要市场的签订合同数据以及向行业协会上报的数据进行“一户式”整合分析,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明显的涉税疑点和问题:

(一)该公司有未如实申报营业收入的嫌疑。

1.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与其在市场的签章金额存在巨大差异。

市场是家装企业取得收入的主要来源地,约占到其全部收入的50%左右。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应为其全部应税收入,这一数字理应大于税务机关在10个市场采集到的企业签章金额。

但数据比对发现,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只约等于在10个市场签章金额的69%。

2.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与向行业协会上报的收入存在巨大差异。

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报的收入只占其向行业协会申报收入的28%。

(二)该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明显偏低,存在隐瞒利润的嫌疑。

近年来,北京市家装企业的纯利润率不低于7%,而从企业提供资料推算显示其纯利润率不到1%,这与其龙头企业的身份明显不符。

(三)该公司存在未全额代扣代缴设计师及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嫌疑。

(四)签订的装修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税务约谈及自查结果

经约谈举证及税收政策宣传辅导,该公司在事实面前承认了自身的涉税问题,共补缴2003年~2004年两个年度税费485.15万元。

其中,该公司2003年~2004年实际取得收入15137.12万元,少申报收入5254.87万元,两年共计补缴营业税262.74万元、城建税18.39万元、教育费附加7.88万元。

该公司2003年度未如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按照建筑安装业纯益率6%,补缴企业所得税104.05万元。

该公司对设计师发放的个人收入未按规定全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03年~2004年共计补缴个人所得税90.52万元。

该公司2003年~2004年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金额万分之三税率,两年共计补缴印花税1.57万元。

分析及建议

当前家装行业普遍存在如下共性涉税问题:

1.申报营业收入不实。

大多数家装企业仅就开具发票金额申报收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未开具发票部分没有向地税机关申报收入。

2.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家装企业采用“工程大包”的经营模式,将收入的70%拨给包工队作为工程款,包工队多数未办理税务登记,没有合法发票,只能用各种手段取得建筑材料发票或其他发票,甚至白条等抵作工程款,造成成本核算混乱。

3.未全额代扣代缴设计师及管理人员的个人所得税。

4.签订的装修合同未按规定贴花。

造成家装企业出现上述涉税问题最主要的原因是税务机关难以全面掌握其真实收入。

针对目前家装行业的征管现状,评估人员建议:

加大以票控税力度,增强企业的依法纳税意识和群众索要发票意识。

税务机关一是要加强针对该行业的税收政策宣传,增强企业依法纳税意识;二是为在该行业加大以票控税的力度,建议对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进行修订,增加“税务机关监制的合法发票是家装工程保修及争议解决的重要凭证”条款,以增强群众索要发票意识;三是为鼓励群众索要发票,将建筑安装业发票列入有奖发票范围。

扩大委托代征范围,实行属地征收。

委托家具建材市场代征税款,管住较大规模家装企业的税源。

考虑只有实力较强的家装企业才能进行市场,而这些家装企业注册地与经营地分离,收入主要来源于市场,合同须由市场认证备案的特点,建议可由市场管理部门根据合同代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这样就掌握了家装企业的主要收入。

由市场主管税务所监督其代征税款,管住小规模家装企业、个体户、家装游击队零散税源。

主要针对个体户、家装游击队及家装企业不开具发票的装修行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代征税款,加强对居民小区,特别是新建小区的税源管理。

根据市建委建小区的税源管理。

根据市建委物业处的相关规定,施工队动工前需在物业公司交纳押金领取施工证,完工后需经物业公司验收,可考虑由物业公司根据合同代征营业税及附加税费、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

正规家装企业完工后可凭合同和开具的发票免于重复征收。

建立情报交换机制,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核定征收权。

建议在市局和区县局之间建立家装企业在各市场签订合同数据定期汇总交换机制,及时反馈给家装企业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力求从源头堵塞税收漏洞。

对企业申报收入明显低于已掌握的其市场签订合同金额,又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说明理由的,按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可依据掌握其合同金额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家装游击队应一律实行核定征收,如能提供合同按综合征收率核定征收,如无合同或合同金额明显偏低的,可和市建委及家装协会共同制定家装指导价格,按指导价格核定营业收放。

对家装业全面实行按纯益率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建议对家装企业全面实行按照建筑安装业5%~7%纯益率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家装企业成本混乱的情况是其行业经营特点决定的,如果采取前几项措施,可基本掌握其营业收入,为实行定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提供了有利条件。

联合建委、家装协会和市场管理部门,共同加强对家装企业的管理。

税务机关要和建委、家装协会以及市场管理部门建立起信息沟通的机制,在家装企业评优和资质年检时将诚信纳税作为重要参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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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国税局:

《透过往来款项看外资房地产企业亏损原因》

行业基本情况

近年,随着城市化快速推进,江苏省南京市的房地产开发业得到了迅猛发展。

在楼市持续繁荣的情况下,一些房地产企业长期亏损,2005年,南京市地税局下辖14家外资房地产企业亏损面达42.85%。

评估数据采集与案头分析

评估人员以2005年度汇算清缴为切入点,收集企业申报表及其附表、年度财务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及企业所得税事项备案等资料。

结合日常房地产行业管理信息对上述资料进行准确性、逻辑性分析,重点对往来款项、收入、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进行分析,查找造成亏损的原因和评估疑点指标。

评估人员确定了应付款项变动率、销售收入变动率、销售成本变动率、税金及附加变动率等重点评估指标,并发现应付款项变动率是变化最多、最大的指标。

评估人员采取的方法是选择几家房产企业进行剖析,相关异常指标列示如下:

(1)F公司疑点。

2005年度其他应付款大幅增加,变动率为1159%。

根据日常管理了解的信息,该款项主要是用于筹集主楼的建造成本,并且该公司辅楼与裙楼建造在前,主楼建造在后,两者建在同一个地块上,公共部分成本合理是否分摊是评估关注点。

(2)Y公司疑点。

2005年往来款项大,且长期挂账,其应付款项变动率与销售成本变动率配比差异达14倍;2004年~2005年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变动率为-70%,与销售收入变动率的44%呈反向波动。

同时,会计报表附注披露:

Y公司与香港C公司联合开发雁鸣山庄,2005年9月已销售完毕,到2005年底尚未结算,Y公司未就此项目所得申报纳税。

(3)J公司疑点。

其他应付款6.2亿元,数额巨大,且2005年较2004年增长幅度达65%,引人关注。

财务费用2423万元,与经营收入611万元不配比。

J公司无在建项目,对其大额资金往来项目需要进一步评估。

(4)H公司疑点。

2005年末应付款项较高,为3435万元,与当年703万元的主营业务收入不配比,且变动率为-66%,应重点关注。

评估约谈举证和实地调查

根据案头分析疑点,评估人员对几家房产公司的往来款项异常指标开展约谈和实地核查。

发现共性涉税风险点后,在同类企业中进行拓展联评。

通过往来款项异常指标评估,发现几家房地产企业存在四类涉税问题:

(一)F公司———多结转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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