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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思考

 

 

关于高等教育收费制度的思考

 

 

  近年来高校收费制度的实施,尽管有教育经费不足的客观原因,但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学逻辑起点就是:

谁受益谁负担,“收费面前人人平等”。

从表面看这是合理的,但在实际中却未必公平。

最近共青团北京市委员会、北京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对首都8所高校来自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00多名大学生所作的一项调查表明:

高校贫困生的问题不容忽视。

第一,数量不小。

据调查,现在高校贫困生已占在校学生总数的15%以上。

高校学生管理部门认为,月生活费不足200元的大学生可视为贫困生,不足100元的为特困生。

现首都有高校67所,在校学生23万,按此比例推算,有3万多贫困生。

第二,负担沉重。

从今年北京市高校公布的收费标准看,一个大学生每年的学费以2000元左右的居多,再加上每年300—500元的住宿费,每月的基本生活费300—400元,按每年在校10个月计算,几项费用加起来,一个大学生学习四年完成学业要花费2.5万元,即每人每月的花销是625元左右,这对于贫困家庭来说是个沉重的负担。

第三,范围扩大。

原来贫困生大多来自边远和经济落后地区。

而现在父母下岗是来自城镇贫困生新的主要原因,城镇的贫困生呈上升趋势。

高校贫困生现象已引起各方面的关注,如何解决他们的困难,必须有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和措施。

本文就如何建立合理而公平的收费制度提出建议,供大家讨论。

 

  一、教育收费基本思路:

逐步降低基本教育收费,适当增加其他教育收费

 

  

(一)降低基本教育收费

 

  为讨论基本教育收费,本文先从学生的教育支出分析入手。

教育支出是指受教育者为接受教育而支付的各种费用。

根据教育支出的用途,本文参考北京大学高教所的研究,把家庭教育支出分为三类,即基本教育支出、扩展性教育支出、选择性教育支出。

 

  基本教育支出,是指受教育者接受正规学校教育所必须的教育支出,就大学生而言它主要包括学费、杂费、学校指定的教材和参考资料费、文具费,以及为求学而必须支出的食宿费等。

基本教育支出是一个人为接受教育所必须支付的最低费用,这部分费用不能由学生自由确定是否支出,而是根据学校的要求,每个人都必须支出的。

 

  扩展性教育支出,是指受教育者为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和扩展某些能力而额外付出的教育费用。

诸如:

聘请家教,参加各种培训班、提高班、辅导班、兴趣班等的费用,平时或假期补课费,购置课外书籍费等等。

这部分费用实际上是受教育者在接受了基本教育的基础上根据个人的特殊需要所支付的,从理论上看,这部分支出对个人来说并非必须,而是由受教育者自行决定,学校并无硬性规定和要求。

 

  选择性教育支出,是指受教育者为选择教育而支付的费用,它包括为求学的捐资、集资支出以及择校、择专业、择课程的费用。

这部分教育支出是受教育者为了选择自己满意的教育而必须额外支付的。

它与扩展性教育支出不同,对于经过选择所确定的学校或专业,这部分费用就是基本教育支出;但它与基本教育支出又不完全相同,它是受教育者自行决定的选择,并非学校规定的必须的选择,也就是说这部分费用也属于个人可自由掌握的支出。

 

  有学者认为,教育的公平操作表现在:

公立高等学校收费标准应把握在让50%的家庭能较为轻松地负担,30%的家庭努力也能承受的水平。

在现有支出模式下,我国目前还达不到这种水平。

因此,我们提出,应尽量减少基本教育支出,适当提高选择性教育支出和扩展性教育支出,这是促进高等教育实现公平的一种手段。

 

  减少基本教育支出的好处在于:

(1)使部分贫困学生不至于因无力支付必需的教育费用而失学或辍学,减少因收费引起的教育不公平。

(2)推动学校的改革和发展。

学校为降低基本教育收费,必须加强管理,优化资源配置,实行成本核算,挖潜增效。

(3)通过发展不同类型的教育,促进教育的多样化发展,以满足不同人对教育的需求。

 

  

(二)降低基本教育收费的途径

 

  1.严格进行成本核算。

基本教育支出的主要部分是学费,学费的确定又依据培养成本,因此严格核算教育成本是降低基本教育支出的最基本途径。

我国高等教育从1997年开始正式实行收费制度以来,学费呈逐年上升趋势。

1997、1998年平均每人为2500—3000元,1999年平均每人达3000—4000元。

这种收费增长的依据是什么,现行的收费标准和增长比例是否合理,这涉及到收费标准核算指标问题。

本文将核算指标分为硬核算指标和软核算指标两个方面综合考虑。

 

  硬核算指标指生均培养成本。

培养成本反映的是大学培养一个学生的实际支出,它是收费标准的最原始最基本的依据。

就实际情况而言,生均培养成本存在地域间、学校间、专业间的差异,因此在确定收费标准时必须核算具体的培养成本以及上述差异额。

从个人接受高等教育后的收益看,不同学校的差别很大,因此很难确定一个共同的学费标准。

我国目前实行统一收费标准,不同层次、不同地区、不同专业的收费差别很小,笔者认为这并非合理。

 

  软核算指标指生均培养成本之外直接影响教育的有关因素。

尽管它们不是直接的教育成本,但在成本核算时这些因素的影响必须要考虑,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居民收入和负担能力——家庭有能力支付学费是高等教育收费制度顺利推行的最根本基础,因为收费不能超出居民平均最大承受能力,同时还要考虑地区和行业间的收入差距。

从目前各种调查信息看,现行的收费尚能为大部分人所接受,但我们不能忽视,借贷支付教育费用的家庭逐渐增多。

借贷支付受家庭承受极限所制约,如果以学生四年的花费去换取一个沉重的债务,那么,人们将不得不放弃接受高等教育。

近几年我国的经济发展比较快,部分家庭收入提高比较快,但仍有相当部分家庭由于各种原因收入一直不高,特别是部分国有企业职工下岗,使得差距还在逐渐扩大,范围也在扩大,这影响到我国的教育收费政策的贯彻实施。

因此,在核定收费标准时,要全面考察受教育者家庭的收入状况和负担能力,收费额度要让大多数人能承受。

同时,可根据学生的来源适当考虑地区差,如对全国公认的贫困地区收费标准要低于一般收费标准;定向培养学生要低于一般学生。

国际上常用生均成本与人均国民生产总值百分比来衡量生均成本的高低,就是考虑人们对于教育成本的实际支付能力,而不是仅以教育成本本身为依据。

从世界范围看,经济落后国家的百分比都远远高于发达国家,例如肯尼亚个人直接教育成本为人均GNP的450%,印度尼西亚为175%,而美国只为34%,英国只为24%。

我国高等教育用于每个学生的培养费用相对于国民的收入水平来说也是偏高的,从某种角度说,我国现行学费相对于居民的收入偏高也是由此造成的。

 

  学生生活成本——学生生活支出是教育基本支出的另一主要部分,若能让学生减少这部分开支将大大降低基本教育支出。

根据经济学理论的分析:

贫穷国家居民所必需的食宿及生活必需品占去个人收入的大部分,即恩格尔系数高。

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我国城镇居民的恩格尔系数为0.4741,这表明我国城镇家庭收入的近一半用于食物支出。

学生为接受教育而付出的生活费,再加上书籍和交通费用,学生的实际教育支出很高。

因此,应该尽量降低学生的食物支出及其他生活费用。

 

  学校层次差异——这里的学校层次指高校的本科与专科、重点与一般、名牌与普通等的差异。

学校层次反映了其人、财、物的累计效应,它不仅反映学校过去的“支出”,也体现学校现在对学生的“培养能力”,而且能一定程度上影响受教育者今后的收益。

通常层次高的学校,国家的投入,学校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高于层次低的学校;教育质量普遍优于层次低的学校;学生的就业和收益也高于层次低的学校。

因此,在确立收费标准时,应根据学校的不同层次而有所浮动。

 

  专业的市场调节——国家经济格局、产业结构决定对高校毕业生的需求量,影响学生就业。

专业不同,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就业者的经济地位。

当前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信息、生命科学成为高校的热门学科,这些专业的学生不仅就业容易,而且工资高待遇好。

确立收费标准时,应根据当时专业紧俏程度有所浮动。

 

  2.确定科学合理的收费比例,即确定学费在生均成本中的合理比例。

就公立大学而言,学费并不是培养成本的全部,也就是说学生所付学费并不是自己受教育所需费用的全部,有一部分是由国家承担的。

据世界银行对33个国家的统计,学费在公立高等教育机构经费中的比例大部分在10%—20%。

目前世界平均水平为15%左右。

笔者认为,在当前我国大部分居民的收入不高的情况下,收费不宜提高太快,应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居民的实际收入状况、恩格尔系数状况,将比例控制在居民实际支付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都能够接受的合理的范围内。

 

  在此笔者特别提出,要增加收费标准制定的透明度,建立全社会关心、参与、支持和监督教育的机制。

目前我国的高等教育还是卖方市场,需大于供,无疑对于高校来说是个好现象。

但同时,对高校发展也有不利影响,高校改革缺乏外部动力,缺乏社会监督。

过去我国的大学基本上是政府包办的免费公立大学,普通民众认为办学是政府的事,长期以来未建立社会参与教育的机制和渠道,民众也未形成这种习惯和要求。

但随着收费制度的实行,普通老百姓必然会要求了解自己付出的钱如何被使用,学校有责任和义务满足民众的这一要求。

应该看到目前在我国,人们对高等教育的收费制度基本上持认可态度,但对收费额却不尽认同,其中原因有多种,最主要的有:

一是高等教育长期实行国家包办的不收费政策,现在实行高收费,人们在心理上一时难以接受。

二是我国的高等教育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自成一封闭系统,与社会保持一定的距离。

学校教育支出的核算基本上是由学校和政府主管部门在教育系统内部进行操作,学校未向社会公开收费标准的依据,普通老百姓对其不了解,从而导致对收费合理性的不信任。

三是从实际情况看,我国尚未建立一套完善的教育核算评价体系,对于高校的评价(办学水平、办学效益、办学条件等),在评价体系、评价指标、评价方法上都相当不完善。

因此,加强核算标准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并公布于众,加强社会对教育的监督和参与,以获得社会的理解、认同和支持,是教育健康发展的社会基础和保障。

 

  3.扩大招生规模,提高师生比,提高学校资源利用率,降低生均培养成本,从而降低学费,以达到降低基本教育支出的目的。

我国目前学校规模和师生比,在世界上属于较小和较低的水平,因此在这方面还有很大的潜力可挖。

 

  4.适当增加扩展性、选择性教育收费。

充分利用高校现有人力物力资源,开办各种培训班、兴趣班,收取高于成本一定比例的费用。

同时,高校还可在国家规定和允许的范围内,收取一定的择校费、择专业费、择课费、择教师费等。

通过这些途径,吸引那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学生,学校获取培养成本之外的收入,并用这些经费支持学校的后勤服务,提高效益,从而降低学生食宿费和校内的其他开支,以达到减少基本教育支出的目的。

 

  5.加强管理,挖潜增效,降低教育成本,提高办学效益。

目前我国高校行政干部的数量过大,有些学校甚至超过教师的数量,这必然大大增加教育成本。

同时,许多大学由于管理不善,存在着严重的浪费现象,这些都可以通过加强科学管理加以解决,从而降低教育成本。

 

  二、教育收费方式:

逐步实现让学生自己支付教育费用

 

  我国从古至今,一般受教育的是家庭子女,为教育付费的是家长,学生的教育支出完全依赖家庭。

这实际上是一种错位现象,一方面增加了家庭负担,另一方面,在收费制度下易因家庭支付能力低或突变而使学生失学。

由家长支付子女的教育费用有三个弊端:

第一,家长主宰子女的受教育权利。

由于子女完全依靠家长支付教育费用,如果家长不让子女读书,而子女又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就只能听命于父母,失去受教育的权利。

子女受教育的多少取决于父母的意愿和教育观念,并不完全是一个经济问题。

第二,家庭的经济状况直接影响子女受教育的机会。

家庭经济状况存在不稳定和波动性,特别是如果家庭遇上天灾人祸,经济状况发生突变,将直接影响子女能否继续完成学业。

第三,家长付费一定程度上会导致部分学生形成依赖心理。

由于衣食住行全依靠家长,学生不知父母为之付出的艰辛,只知没钱时就向家长要,易养成大手大脚花钱的坏习惯,形成好逸恶劳的不良心理。

 

  因此,尽量让学生自筹教育费用,这一方面可以让学生自己主宰受教育权,把握受教育的机会。

另一方面,还能培养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劳动观,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在高等教育阶段,受教育者已是18岁以上的成人,有了较强的自我意识和自我选择的能力,因此让他们自己负担自己受教育费用是可行的。

当然,要实现学生自付教育费用,既需要采用灵活的收费方式,又需要有相应的配套政策。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们认为可以通过以下几条途径帮助受教育者逐步实现自己支付教育费用。

 

  1.实行贷学金制。

从世界各国看,这是最主要的教育援助制度。

向学生发放贷款,即要保证贷款能合理及时发出,又要保证贷款能按时如数收回。

国外主要的做法,一是设立专门的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例如,瑞典有“中央学习自主委员会”(CentralStudyAssistanceCommittee),英国有“学生贷款有限公司”(StudentLoansCompanyLimited)。

二是贷款方式灵活多样,以满足不同人的需要。

如实行分期还款的方式就很值得我国借鉴。

一般规定学生在一定年限内分数次(一般为每月一次)还清本金和利息,在英国是5年内分60次还清,在美国是10年内分120次还清。

 

  我国从1986年起实行了贷学金制度,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主要是获贷面太小、获贷额太少、贷款渠道不畅。

我们提出应该在全国设立统一机构,实行规范化管理。

同时,还贷时间不能限制得太死,可以延期到毕业后若干年。

 

  2.实行奖学金制。

学校应每年从教育收费中拨出专款,建立奖学金基金;此外,学校应积极地在校外为学生争取一些企业、集团、个人的赞助,多设奖助学金,扩大学生受奖面。

同时应加大奖助学金的额度,改变目前面广额小,对帮助贫困学生起不了多大作用的局面,使奖助学金真正起到既能帮助学生解决实际困难,又能激励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的作用。

 

  3.实行减免学费制。

我国存在不同地区的差异以及家庭收入的差异,高校应充分考虑这些客观原因造成的家庭教育支付能力的差异。

对家庭条件差的学生,可适当减免部分或全部学费,以减少因收费制度引起的失学。

同时,对学习成绩优异者,也应实行减免学费制度,以通过“奖优”来进一步体现收费制度对教育的促进作用。

我们不能忽视这样一个事实,贫困地区的学生,他们的家庭经济条件和受教育的条件与质量都远低于发达地区,将他们与其他学生放在一起评判并非合理也不公平,在“希望工程”捐助下有幸进入大学的贫困生实属不易,无论是家庭还是个人的付出恐怕要大得多,所以高校有责任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大学学业,在收费政策上应向他们倾斜,适当减免他们的学费是必要的。

 

  4.采取灵活多样的收费方式。

我国采用分学年缴费方法,每学年入学时缴清一年的学费。

这种统一收费方式不利于家庭困难学生。

所以,在收费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变通手段,以保证学生完成学业。

可采取以下三种收费方式:

入学时一次性付清全部学费、每学年初一次付清全年学费和每学年内分多次付清全年学费。

以上各种收费方法,都应采取自愿原则,学生根据自己的情况自由选择,学校可采取适当措施鼓励某些政策的推行。

 

  5.完善配套政策。

让受教育者自己负担教育支出,现阶段在我国完全实现还有一定的困难,但我们认为可通过完善一些配套措施,逐步向这个方向发展。

 

  

(1)实行真正意义上的学分制。

现在我国实行的是学年制加学分制。

在学年制基础上拿学分,尚未实现国际上通行的因人而异的,既可延长学习时间也可缩短学习时间的学分制。

就我国居民的收入和家庭支付能力来看,实现学分制有两个好处:

第一,减少学生的教育支出。

如果学生在不到四年时间内能拿满学分,完成学业,提前毕业,必然减少教育支出。

第二,学生可根据支付能力和学习能力调节学习期限。

如果有困难,可暂停学习去工作一段时间,待储存一部分钱后再继续学习。

第三,也可鼓励竞争、奖励优秀,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这是学校帮助学业优秀但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措施。

 

  

(2)实行勤工助学。

这是一项既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也能使学生得到一定报酬以资助自己学业的措施。

勤工助学在国外很流行,我国在80年代也开始实行,但到目前为止仍不普遍。

这有观念上、体制上的原因,也有我国劳动力在总量上供过于求的原因。

为使勤工助学规范化,一方面,学校应积极创造条件,筹措和建立勤工助学专项基金,为学生进行勤工助学提供必要的经费来源;另一方面,在高校比较集中的城市建立大学生假期勤工助学市场,在用人单位与学生之间建立中介,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机会。

 

  我国高等教育实行收费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目前的问题,不是该不该收费,而是该收多少以及如何收费的问题,即如何保证人人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均等。

我们虽然不能保证人人都能上大学,但我们应该最大限度地保证人人受教育机会均等,特别是保证一些确有潜力的人不至于因交不起学费而失学。

建立公平而合理的高校收费制度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政策性极强,不是一个单纯经济学的数学计算问题,我们应该本着合理公平的原则认真研究我国的实际,从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高等教育收费制度。

 

   注:

 

  [1]李登峰:

《首都高校贫困大学生状况调查》,《高教研究简报》2000年第2期。

  [2]数据来源:

国家统计局城市经济调查队1996年所做“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基本情况”调查。

  [3]戚业国、辛海德:

《高等学校收费与学生资助的理论基础》,《江苏高教》1998年第6期。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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