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农村早婚现象的法律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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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农村早婚现象的法律分析
部分农村早婚现象的调研报告
——以六盘水市盘县四格乡为例
摘要
我国婚姻法第二章第六条规定: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思想的进步,在发达的城市,多数青年男女倾向于晚婚晚育,与此同时,偏远的农村青年男女们并不倾向于晚婚晚育,他们过于年轻就已进入了婚姻的殿堂。
在此次盘县四格乡的调研中,我们了解到早婚的原因,一方面是父母受传统思想的影响,觉得“早成家早好”,而且可以减轻自身的负担。
另一方面是青年男女对婚姻的认识不够,在因为各种原因辍学之后,看到同龄人都已结婚,便觉得自己也该结婚。
最后是因为《婚姻法》不够普及。
而这种现象在当今社会中也越来越普遍,所以应该在改变青年男女思想的同时,也要加强贫困地方的经济发展等,才能相对的减少早婚现象的发生。
关键词:
早婚;法律制度;思想;计划生育
紧紧围绕计划生育的人口政策,确保实现“三降一升”(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和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符合政策生育率上升)的思想,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黔党发【2007】4号文件精神,积极的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一步强化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当今社会,农村的早婚现象引发了人口、经济、国家制度的忽略等问题,根据此现象为了能找出更好的解决方案。
2013年六盘水师范学院大学生暑期三下乡以“农村早婚现象的法律研究”为实践主题活动,深入贵州六盘水市盘县四格乡进行调查活动。
调研团队共7人,为了使调查的成果更具准确性和有效性,力求为当今社会的突出问题找出可行的方法,将20世纪80年代至今的早婚现象做了调查,以盘县四格彝族乡为个例,展开为期一周的专题调研活动,走访了四格乡近20年的早婚现象,通过填写分析调查问卷、从民政部门获得的婚姻登记情况以及公安局的户口登记情况等资料得到信息,由于人力、物力、财力有限,我们以调查问卷为主,访谈为辅。
由于村与村之间的距离较远,我们只走访了二台坡村和坡上村两个村,共填写了200份调查问卷,收回189份,其中有效问卷180份,有效率占90%。
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四格乡的基本情况
盘县四格彝族乡位于盘县最北端,地处东经104.37—104.25度,北纬26.11—26.16度,东与水城县云盘乡相接,南与坪地乡毗邻,西与云南田坝镇隔河相望,北与水城县鸡场乡相望,素有盘县“北大门”之称,乡镇府驻地二台坡村,距盘县红果新县城分别为96公里。
国土面积108.6平方公里。
辖9个村民委员会,116个村民组。
人口24293人。
农业人口23305人,非农业人口988人。
其中,少数民族人口3794人,占16%,有彝,白等民族,以彝族居多。
是盘县典型的农业乡。
主要以种植业,养殖业,粮食作物主要有玉米,小麦,洋芋,荞子等,有少量稻谷出产。
境内两水线(两河—水城)通过全境,有乡村公路通各村。
平均海拔2000米,年降雨量1243.4毫米,无霜期209天,平均气温11.9摄氏度,属典型的亚热带湿润气候区,属典型的峰丛盆谷地貌。
耕地面积40980亩,其中:
旱地40340亩,水田640亩。
有林地面积69689.7亩,森林覆盖率37.3%。
粮食总产量7217吨,农民人均占有粮食315公斤。
中国历史上有早婚的习惯,《周礼.地官.媒氏》:
“规定,男不超过三十而娶,女不超过二十而嫁。
”【1】统治者为增殖人口,多征赋算,或为及早承断帝位,传宗接代,往往下令民间早婚,并亲身实行之。
民间从增添家庭劳力,保证财产后继有人等因素考虑,也普遍实行早婚。
各代,早婚从未得到真正的控制,因而童幼许婚、指腹为婚等成为普遍的事实。
从宋朝到清朝的法定婚龄一般都是男16岁,女14岁,周《勾践灭吴》中即有“女子十七不嫁,其父母有罪”一说。
青年,对青年的年龄界限,目前在国内外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根据人的心理、生理、社会特征均有不同的划分。
【2】联合国卫生组织1992年对青年的年龄界定为18至44岁。
【3】我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20周岁,女18周岁始得结婚。
1980年婚姻法鉴于我国人口膨胀问题的日益严峻,在原法定婚龄的基础上又各推迟两岁,确定男为22周岁,女为20周岁。
我国早婚现象与地区经济的发展有着密切联系,主要体现在农村地区早婚比率高于城市地区,中西部地区早婚比率高于东部地区,据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显示,15岁至19岁年龄已婚人口比市、镇、县分别为1.26%、1.57%、3.67%,农村早婚人口比重分别高于市、镇分别为2.5%、2.17%。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我国的东北地区、华北地区、华东地区、中南地区、西南地区、西北地区早婚比率分别为9.1%、8.9%、11.2%、12.5%、18.7%、19.3%由此可见早婚现象在西部农村是比较严重的。
二、盘县四格乡早婚问题的现状及其原因
(一)盘县四格乡早婚问题的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为了进一步的实现“三降一升”(人口出生率、自然增长率、出生人口性别比下降,符合政策生育率上升)。
以婚姻为基础的家庭,是社会集体中的细胞组织。
但是,在一个极为漫长的历史时代里,人们对自身生活于其中的婚姻家庭,没有也不可能做出科学的解释。
在中国古代,人们对婚姻家庭的认识历来就受到传统的天命思想和宗法观念的支配。
改革开放30年来,“西部大开发”提高了六盘水这个“火车拉来的城市”【4】的经济和文化的发展,而在地处水城与盘县交界处,山高坡陡的盘县四格彝族乡,过去曾因边远贫困而被关注,实施扶贫开发整乡推进以来,这里的巨变再一次吸引了人们的目光。
在1988年以前的早婚现象也是随处可见,但是90年代以来早婚的现象在经济贫困村庄也是可以看到的。
在我们调查的过程中,计生部的数据显示:
从1988年至2013年,四格乡25年来出生总人口24239人,其中有两个小孩的家庭占总数的80%,独生子女的占总数的10%,剩下的10%则是有3到4个小孩的家庭;在近7年来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家庭有168户,而其中早婚的人数占总人数的78%左右。
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思想也有所改变和对国家新的婚姻法也有所了解,但是一些村民也告诉我们具体的婚姻法他们也不了解。
(二)早婚给当今社会带来的问题
1.农民工问题
早婚早育在农村看来是很正常的一件事,而且早婚早孕在现在社会越来越普遍,男方结婚意味着为家里带来了一个劳动力和让孩子独立出去,而女方则意味着减轻了家里的负担和获得一大笔彩礼。
在最新的人口普查中人口已突破十四亿大关,还有很多的孩子并没有上户口。
这并不是玩笑,与城市相比在一百年间城市人口诞生了五代人而农村却诞生了七代、八代人。
使得农村产生了一种情况:
越穷越生、越生越穷。
这不得不说是莫大的讽刺。
在庞大的人口压力下,农村土地已不能满足农村人口的需求,于是庞大的人口便涌向城市成为了农民工中的一员。
2.感情不牢离婚率高
现在人们的生活节奏越来越快,“闪婚”“闪离”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而在这样的环境中也有这样一个人群,他们不到结婚年龄却过上婚姻家庭的生活,起初会过得很“幸福”但是生活不是一两天的事,而是一辈子的事。
所以总免不了和柴米油盐打交道,生活的琐事会给心智尚未成熟青年男女带来无法承担的苦难,他们无法承担生活的重担,所以只有选择逃避问题。
最后就会走上离婚的道路。
就如我身边的有一个朋友,她不到19岁就嫁人了,后来有了孩子,原以为她会过得很幸福,但是去年暑假我回家才得知她在一年前就已经离婚了,因为他们当初结婚并不到法定年龄,所以离婚也是没有保障的。
3.影响工作与学习,妨碍成才
17—22岁本该是花一样的年龄,是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最佳时期,是完成自我、塑造自我的最佳年龄。
但是将这样的年华投给了婚姻生活,过早的体会了婚姻生活的酸甜苦辣,这无疑是给以后的生活留下了不可磨灭的创伤,本该好好接受教育的年龄,却没有得到教育。
本该去完成自己的梦想,实现自我价值,但是却被婚姻给束缚。
这样如何成才?
这样又怎么能有一份相对较好的工作?
可见早婚的青年男女是在给自己以后的生活埋下了一颗定时炸弹。
4.影响身心健康
据统计年龄在20—29岁的产妇死亡率为0.35%,而年龄在20岁以下的产妇死亡率为0.76%。
此外,早婚早育还会增加生产期胎儿的死亡率和新生儿的缺陷率。
某省对3.5万例新生儿进行出生缺陷检测的结果是:
20—24岁的妇女生育时,新生儿缺陷率为5.5%而低于20岁生育者新生儿缺陷检测率达10.2%,男女双方小于19岁生育的新生儿缺陷率更高,那么人口的质量将会下降,从另一个方面给在诠释着国家、社会、家庭以后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会更多。
5.经济负担过重
早婚对于农村的父母而言:
从短期来看父母是已经完成了他们的责任,也可以说是“对得起列祖列宗了”,以后也可以减少自己的负担,更可以安享晚年。
但是从长期来看:
17—18岁男女本身心智就尚未成熟,虽然已经结婚,有了家庭,但是要有承担经济负担的能力不是一朝一夕就有的。
需要漫长的积淀,而这个过程中还是需要父母的经济作为支撑,这给原本想减轻经济负担的父母更加重了负担。
早婚对于外出打工青年男女来说:
自身本来就没有多高的文化水平,所以相对应的工资也不会太高,在养活自己都存在问题懂的同时,还要承担一个家庭的开资,这无疑又加重了他们的经济负担。
6.人口压力,社会稳定等问题使得政府不能全部去顾及
让农村和城市的差距越来越大,在教育上城市经济上的优越性使得城市教育水品远远超过农村。
在城市了实现‘九加三教育’,而农村虽然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但是由于经济的落后和家里的干扰使得孩子连九加三都不能读完。
使得这些年纪不大的人群在家里和外界诱惑开始离家。
导致现在流动人口的增多,出现人与资源的矛盾。
三、早婚现象存在的原因
(一)受传统思想影响的“父母之命”
“早成家早好”不少农村父母认为,先成家后立业是中华文化的传统。
据二台坡村机关组的包大叔告诉我们,孩子早点结婚的话,就可以让孩子挑起生活的重担,可以让他们知道生活不易,对他们是一种磨练未尝不是一件好事。
“卸担子的心理”在我们农村有这样的说法“头清脚清”即作为一个人,只有上送走了父母长辈,下成就了子女(让子女早点完婚)才算完成了人生的任务,在农村父母眼里只有孩子成了家,就完成了自己的一项人生最重要的任务,卸下了肩上的一副担子。
“避免出丑”。
现在许多孩子在初高中就开始早恋,当然这种情况在乡镇的中学也是避免不了的,许多父母也在阻止,但是由于方法不对,所以导致孩子的叛逆。
最后有的父母生怕他们的孩子未婚先孕,然后会在乡亲们面前出丑就急忙的为他们举行婚礼,用这样的方法来避免未婚先孕。
在我们调研的四格乡镇上,我们住的旅馆的老板家的儿子小符与他的妻子是初中同学,但是初中毕业后没有上高中,一年后就结婚了。
“找对象难”现在人口压力越来越大,男女比例也严重失调,据人口学家统计现在我国的男女比例为136:
100,这就意味着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男生会找不到对象。
所以有的父母担心自己的孩子找不到对象,只要孩子有了合适的对象就会挑个黄道吉日就会为他们办理婚事。
“完成祖辈的心愿”现在这样的情况也比较少了,孩子父母不在人世或者离异了的,孩子是跟着祖父母长大的。
祖父母虽然在世但是年事已高,且体弱多病,担心在有生之年看不到孙子孙女成家,为了了却老人的心愿,男女双方尽管尚未成年,却早早的就把结婚的日子定下来了。
(二)青年男女自身价值观,人生观的扭曲
外出务工对青少年的影响。
不少青少年在辍学或者落榜以后,来到城市务工,学校或者田园间枯燥的生活使得他们对外面精彩的世界十分向往。
很多青年男女辍学后在外打工,互相结识,产生爱慕之心,从而早早结婚。
未婚先孕。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经济的发展,男女青年生理早熟,性观念,以及伦理道德观开始发生变化,婚前性行为越来越多,为了摆脱社会舆论的压力,无论是否达到法定婚龄,都“奉子成婚”。
自身意识薄弱。
由于农村的孩子受教育程度较低,加上父母的观念意识较为薄弱,对孩子的影响力不够,也没对孩子摄入较为合理的观念,晚婚晚育,所以,在他们的意识里根本就没有早婚的意识以及危害,以及所导致的社会问题等。
好奇心作怪。
每个人都有好奇心,在农村,由于没有较强的避孕意识,大多的青年男女对性对爱对结婚充满的好奇,从而引发的早婚早孕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受亲戚朋友影响,对于十五六岁的孩子,为自己的人生根本没有什么规划,亲人朋友的几句话或者朋友的劝说,也就稀里糊涂的成婚了,还有就是看着同龄的人大多结婚了,自己潜意识的受到他人早婚的影响,迫切的希望自身早点完婚。
(三)法律制度与自身利益的“矛盾”
农村一部分人初中甚至小学尚未毕业,即由于种种原因过早的离开校园,无所事事,婚姻大事就被提上了日程,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婚姻对于青年也有较大的吸引力。
一部分家长为了减轻家庭负担,增加家庭劳动力,而乐于见到子女“早婚”。
当地经济发展带来的影响。
现在乡镇企业较多,男女青年共同工作,容易产生感情,进而引发早婚。
金钱的诱惑。
这些年随着经济的发展,一部分人成为了“先富一族”,甚至腰缠万贯,而一部分人则在贫困中挣扎。
部分女青年为了走出农门,摆脱贫穷,不惜以青春作为代价,“傍”上大款,早早结婚,而许多父母不但不制止,反而为“攀”上一门阔亲而自豪,旧的婚姻习俗的影响。
早结婚早生子早得福的旧习俗,是早婚现象存在的社会基础。
文化程度低,法制意识淡薄。
早婚者大多所受教育程度在初中及以下,对于法律的规定所知甚少,很多人甚至是“法盲”。
《婚姻法》的普及程度不到:
在我们访问的过程中,我们走访了两个村寨共访问青年男女了共57人,其中有29人完全不了解我国的婚姻法制度、有18人是有所了解,但是婚姻法具体讲什么他们并不知道、剩下的10人就是对婚姻法了解的,但是都是从电视,报纸上所看到的。
可见基层人民政府并没有把婚姻法的普及工作做好。
这给早婚留下了思想的前提
部分基层干部基于人情等原因,对早婚现象放任自流,不管不问,对于婚姻法宣传力度不够,监管不力。
基层政府的认识没有到位,对婚姻管理工作的忽略:
由于早婚现象出现之时基层政府的工作人员也只是睁一眼闭一眼,就过去了。
或者表面上罚点款之类的就了事了,并没有从根本上让早婚男女认识到早婚会带来的诸多问题。
首先,有关的法律缺乏具体规定,现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中,对属于违法行为的早婚都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理办法,而基层政府的工作人员对于这种早婚的现象也只是睁一眼闭一眼,致使基层在查处早婚时感到无法可依并形成违法难究的状况。
其次在现在的农村,全国农村许多地方的乡镇缺少专门负责婚姻管理的人员,日常的婚姻登记往往由临时人员代办,且不能做到相对固定,甚至连规定的登记时间都无法保证,对于早婚早育更无力去制止。
婚姻登记,户口登记的监管程度不够:
调研时据当地的黄大叔说,他们那里结婚登记时,民政部门根本不会仔细的查看,如果有时候是在认真查时就送点小礼之类的就可以办到了。
而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这样的办事态度也无疑是助长了早婚的士气。
(注:
横轴是年份,纵轴是数量)
四格乡2006——2013年早婚统计图资料来源:
四格乡计生部门
四、解决四格彝族乡早婚问题的路径选择
(一)教育乃国之根本,加大教育程度
古语有云“少年强则国强”,很显然要少年强,那么教育是少不了的。
量变引起质变。
对于青年男女来说,关于早婚思想并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而是从小各种教育中逐渐形成的,因此,要想逐渐杜绝早婚,与家庭、学校方面的良好教育是密不可分的。
在家庭生活中,婚姻是人一生中的大事,每个为人父母的都会为自己孩子的未来而操心,但是,作为父母,不应该让自己的孩子过早的承担起照顾家庭的重任,应该让孩子明白,只有自身有足够能力的时候,才能背负起一个家庭的重担。
婚姻是神圣的,它不只关乎于两个人的未来,更关乎两个家庭的未来,所以,父母应该摈弃“先成家、后立业”的传统思想。
学校是培养人才的地方,老师在教授理论知识的同时,还应该传递更多的正能量,逐渐培养学生的人生观,应该让学生明白,努力的重要性,用自己双手创造未来的生活,更应该让他们明白,何为责任?
在四格彝族乡的十几个村中,却只有镇上才有学校。
政府部门应该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减少失学,辍学的比率,大力的推广“9+3”教育。
让那些没有上高中的孩子在接受3年的技术的培训,不但可以实现其自身的价值,为社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还可以从思想上减少早婚的现象。
(二)各级政府加大《婚姻法》的普及,加大对婚姻的监管
加强普法宣传,有关部门要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贯彻《婚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使群众认识到早婚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增强他们守法的自觉性,减少离婚的比例。
但是如果仅仅依靠计划生育部门的强制性措施,是远远不够的,因为这样只能是治标不治本,甚至会出现调查过程中出现对真实初婚年龄进行隐瞒的不良现象,作为当地的政府或者计生部门应尽可能的利用可用资源组织当地育龄妇女就该方面的知识做一些切实的宣传,让他们从内心真正了解婚育知识,从而树立正确的婚姻观。
在减少人口压力的同时,还可以维持社会的稳定。
(三)青年男女增强自身“软实力”改变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
青年是民族和国家的希望应该端正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应该找准自己的人生方向、明确自己需要的是什么?
努力提高自己的“软实力”,要有自己独立且正确的思想,不能人云亦云、随波逐流。
当看见朋友走上婚姻殿堂的时候不能因为年轻的好奇心、有想要去尝试的想法,因为这样的行为是对自己、他人、家人的不负责任的表现。
因为婚姻不仅仅是一张纸,它代表着责任和对生命的尊重。
在这个物欲横流的社会里,作为青年要有一颗抵制外界诱惑的心,因为年轻有太多懒惰的思想,想要靠别人而活着,这样的思想是错误的,如果自己本身没有能力养活自己,你又有什么能力去承担生活的重任。
所以作为青年的男女首先要有正确的价值观。
多多增强自己关于婚姻法方面的知识,明确早婚给自己及家庭带来的危害。
其次加大自身的知识、文化、素质的修养。
要有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
再次要对早婚要持反对态度。
当家人朋友对自己进行”逼婚”时,要去说服他们,让他们明白你真实的想法。
不能他们说什么就是什么。
(四)对“早婚”实行有效的社会控制和社会管理
政府作为维持社会治安与发展的强制力工具,应该努力做好各方面的工作,在四格乡,我们发现:
有很多未到法定婚龄的青年男女,即使他们办了酒席,政府部门也只是视而不见,从而不闻,因此要想杜绝早婚,政府部门一方面应加大惩戒力度,另一方面,要进行思想教育。
同时,在四格乡,有很多村民对于《婚姻法》是不了解的,因此,政府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当然,不仅仅是宣传法定婚龄,还应该加大宣传由于婚姻关系的产生而引发的一系列权利与义务的问题,只有让大众清楚的了解到婚姻的本质,才不至失去婚姻本身的神圣性。
当今的社会,是一个多元化、开放的社会,但在偏远的四格乡,仍然还有很多滞后的思想,这严重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部门不仅要宣传政策,还应加大对婚孕方面知识的宣传,让社会大众了解到过早婚育对其自身的危害。
民政部门应该对婚姻登记加大把关力度,改变以往“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工作态度。
计生部门应该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做好指导婚姻习俗改革的同时要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结语
四格彝族乡是结合旅游农业为一体发展的乡,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人们的意识形态也应该有所改变。
“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生”这是中央在“十二五”计划中对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当然新农村的建设也必将围绕这“二十字方针”进行。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所以法制建设也是其中一项重要的内容,而与我们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法的普及和实施也尤为重要。
目前该乡的早婚现象依然频繁发生,但是办法往往伴随着问题存在的。
所以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进步,新农村建设的不断深入、村民的法制观念的加强早婚的现象也会越来越少的,最后逐渐消失。
参考文献
【1】杨大文主编《婚姻家庭法学》第三版婚姻家庭法的概述
【2】黄志坚谁是青年?
——关于青年年龄界定的研究报告、中国青年研究、2005—10—12
【3】刘庆相、中国早婚人口状况的分析,人口学刊,1922年02期
【4】六盘水市委宣传部《六盘水为什么被称为“火车拉来的城市”》、201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