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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属于法律吗

条例属于法律吗

【篇一:

法律、法例、规章、规定、条例的差别及其效

力差别】

法律、法例、规章、规定、条例的差别及其效劳差别?

广义的法律包含法律、行政法例、地方性法例和规章。

法律是全国人大拟订的。

行政法例是国务院拟订的。

地方性法例

是地方人大拟订的。

规章是国务院部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拥有行政管

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及地方政府拟订的。

注意:

1、规定是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法律范围,效劳低于法律。

2、条例

是法律的名称,不是法律的种类。

法律效劳等级为:

宪法-法律-行政法例-地方性法例-规章。

我国法律依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

在法律覆

盖层面上,法律行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由相应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拟订。

自治区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奏效;自治州、自治县的报上省级

人大常委会同意后奏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务会存案。

自治条例和单

行条例的差别在于规定事项,自治条例波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

务,而单行条例仅波及某一方面的详细事务。

地方性法例:

拟订主体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较大市(省级政府

所在市、国务院同意建立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

大会及常委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拟订的地方性

法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存案;较大市的地方性法例要报相

应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同意,并有省级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和国务院存案。

行政法例:

由国务院拟订的对于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法例的详细名称有条例、规定和方法。

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

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条例”;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

分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详细的规定,称“办

法”。

它们之间的差别是:

在范围上,条例、规定合用于某一方面的行政

工作,方法仅用于某一项行政工作;在内容上,条例比较全面、系

统,规定章集中于某个部分,方法比条例、规定要详细得多;在名

称使用上,条例仅用于法例,规定和方法在规章中也常用到。

行政规章:

行政规章在法律系统中处于最低的位阶,行政规章区分

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两种。

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拥有行政管理职能

的直属机构,能够依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例、决定、命令,在

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拟订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该属

于履行法律或许国务院的行政法例、决定、命令的事项,它要听从

宪法、法律和行政法例,其与地方性法例处于一个级别。

地方规章是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拟订的规范

性文件。

地方规章除了听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例外,还要听从地

方性法例。

【篇二:

法律、法例、规章的差别】

1、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全部规范性文

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订的规范性文件。

在与

法例等一同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

2、法例,在法律系统中,主要指行政法例、地方性法例、民族自治

法例及经济特区法例等。

法例即指国务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民族自治机关和经济特区人大拟订的规范性文件。

3、规章是行政性法律规范文件,之所以是规章,是从其拟订机关进

行区分的。

规章主要指国务院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同意的较

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履行法律、法例,需

要拟订的事项或属于本行政地区的详细行政管理事项而拟订的规范

性文件。

法律和法例的差别,主要在于拟订机关的不一样,一个是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个是国务院或地方人大等机构。

再次,其效

力层次也是不一样的,法律的效劳大过法例的效劳。

法律是人大宣布的效劳最高

法例是国务院宣布的效劳其次

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宣布的效劳再次

在下边是地方法例(地方人大宣布)

地方规章(地方政府宣布)

法律是指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务委员会拟订的在全国范围内奏效的规

范性法律文件

法例指国家机关拟订的规范性文件。

如我国国务院拟订和宣布的行

政法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拟订和宣布的地方性

法例。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

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能够拟订地方性法例,报省、自治区的人大

及其常委会同意后实行。

法例也拥有法律效劳。

行政法例特指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

事务,依据宪法和法律,依照法定程序拟订和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其地位和效劳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行政规章。

1.法的广义解说,包含后几种含义,并且还包含法律制度或法律文

化等其余内容。

狭义就是下边所说的狭义法律。

2.法律的广义解说和法同样,狭义指所有的法律规范,最狭义(在

我国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拟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3.法例(在我国)一般是指【行政法例由国务院拟订并改正】【地

方法例由省、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订并改正、也有部

分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能够拟订行政法例】

4.规章(在我国)一般指指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国务院同意

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依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例等拟订和公布的规

范性文件。

国务院各部委拟订的称为部门行政规章,其余的称为地

方行政规章。

5.规范性法律文件指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许载体,它是广泛、多

次和频频合用的法律文件,即往常所谓的法律,有宪法、法律、法

规和规章等渊源形式。

(也就是立法机关拟订改正或认同的法律规

范,如:

《中华人民共和公民法公则》。

什么是法例:

本条例所称法例,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

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拟订的地方性

法例,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

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拟订的经济特区法例,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

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拟订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什么是规章:

本条例所称规章,包含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部门

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拥有

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部门)依据法律和国务

院的行政法例、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依照《规章制

定程序条例》拟订的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

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依据法律、行政法例和本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地方性法例,依照《规章拟订程序条例》拟订的规章。

1、行政法例是国家有关行政管理活动的各样法例的总

称。

有广狭两义:

①广义的行政法例内容包含调整国

家行政机关活动的全部方面,它既包含国家权益机关根

据宪法拟订的对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样法律、法律,也包

括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法律、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

拟订的对于国家行政管理的各样法例。

②狭义的行政法

规指国家行政机关内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在自己的职

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公布的各样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法制中,

行政法例是国务院为领导和管理国家各项行政工作而拟订的法例的

总称。

简言之,行政法例是国务院拟订的。

2、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

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为了

管理国家行政事务所拟订的法律规范性文件。

简言之,行政规章有

两个拟订主体,第一是国务院的部委,第二是省级(自然包含直辖

市)政府和省会城市、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拟订的。

效劳低于行政法

规。

3、部门规章是行政规章的一类,就是指国务院部下各部委拟订的行

政规章。

4、地方政府规章与上同,也就是行政规章里的一类,是由省级(当

然包含直辖市)政府和省会城市、较大的市人民政府拟订。

5、地方性法例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和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宪

法、法律和行政法例,联合当地域的实质状况拟订的、其实不得与宪

法、法律行政法例相反抗的规范性文件,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存案。

简言之,就是地方的人大及人大常委会拟订的法例,只在自己这块

地区内合用的法例。

6、行政

规定不是一个法律名词,能够说不论那份规范性文件,法律也好规

章也好,只需波及行政的领域,都能够说是规定。

其实差别这几个名词不难,重点一个是拟订主体的差别,一个是效

力的差别。

而效劳的差别重点也就是是拟订主体的差别,全国人大

拟订的是老大其次才是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再次是地方政府。

这样说

你理解了吗?

行政规章与行政法例同属于行政机关拟订的规范性文件。

可是:

行政法例调整的对象一般是行政管理领域带有广泛性、全局性、原

则性以及意义重要的问题。

行政规章的调整对象则限制内行政管理

领域中某些特别的、局部的、详细的问题。

②行政法例的拟订主体

是我国的中央政府,而行政规章的拟订主体或是中央政府的构成部

分,或是地方政府。

因此,行政法

规的效劳高于行政规章。

③行政法例能够直接依照宪法、全国人大

及其常委会拟订的法律(特别是此中的行政法律),对一般公民法

人或其余组织内行政管理领域的权益义务作出详细规定;对于各样

行政违纪行为的处分,能够在切合宪法、法律的前提下,作出带有

创制性的规定;并且能够在不违反宪法、法律的状况下,对某些尚

未遇到法律调整的社会生活作出行政法调整。

行政规章中,对一般

公民法人或其余组织内行政管理领域的权益义务所作的规定,则不

仅要切合宪法法律的精神原则,同时,还一定以某个详细的行政法

规、地方性法例为直接依照,或许有其经过条则内容的明确受权。

而对于有关罚则条款的规定,则只好严格囿于行政法例、地方性法

规所规定的种类、方式、幅度。

不可以够作出创建性规定。

④依照全

国六届人大三次会议所作出的,有关受权国务院的《决定》等,行

政法例在对于经济系统改革和对外开放等问题上,能够表现某些立

法上的“超前性”“实验性”,行政规章则不可以够拥有“超前性”“实验

性”。

⑤依我国行政诉讼法例定,行政法例是人民法院进行行政审讯

的重要依照,这必定了行政法例对于行政审讯活动的绝对拘束力。

行政规章对于行政审讯活动则不拥有绝对的拘束力,不过人民法院

内行政审讯活动中的一种参照

进入本世纪以来,行政机关拟订行政规章的活动十分屡次。

与立法

机关所拟订的法律对比,由行政机关拟订的行政规章显得内容错乱。

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行政机关的主要任务是拟订和履行行政规章。

在我国,行政规章发挥作用的领域甚广且效能颇强。

可是,有关行

政规章问题的理论研究却显得单薄,实践中对拟订程序等方面必需

的法律规制更加缺少。

在此拟就我国行政规章的性质特色及其拟订

程序等作初步商讨。

在我国,行政规章有法律所规定的明确内容。

依据宪法、地方各级

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规定,行政规章主要指:

国务院部、委拟订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拟订的规

章;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同意的较大的市

人民政府拟订的规章。

从这个范围看,我国的行政规章,应指由法

律所受权的必定行政机关所拟订的、拥有广泛拘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章在我国属于法的渊源之一,这是勿庸置疑的。

它的原因:

①行政规章对于一般行政相对人来说,是拥有法律意义上的拘束力

的规范。

它不一样于一般的行政指导、行政建议、行政呼吁等,后者

行政相对人不过能够接受其影响,而其实不是一定予以听从。

②行政

规章靠国家权益的强迫力保证其实行。

如对于违犯行政规章所规定

的行政法义务的当事人,有关的行政主体有权依法推行行政强迫执

行。

③行政规章虽不是由国家权益机关直接拟订的,可是,拟订行

政规章的主体,都是经过我国宪法、组织法明文受权的准立法机关。

行政规章在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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