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证券交易过程中监管机构的责任 精品.docx

上传人:b****5 文档编号:6346330 上传时间:2023-01-05 格式:DOCX 页数:7 大小:24.1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最新证券交易过程中监管机构的责任 精品.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最新证券交易过程中监管机构的责任 精品.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最新证券交易过程中监管机构的责任 精品.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最新证券交易过程中监管机构的责任 精品.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最新证券交易过程中监管机构的责任 精品.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最新证券交易过程中监管机构的责任 精品.docx

《最新证券交易过程中监管机构的责任 精品.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最新证券交易过程中监管机构的责任 精品.docx(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最新证券交易过程中监管机构的责任 精品.docx

最新证券交易过程中监管机构的责任精品

证券交易过程中监管机构的责任

  所有证券市场的行为最终都会体现到交易过程中,因此,证券交易监管是证券市场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标就在于保证市场的有效、连续和公正的运作,保证参与交易各方的合法利益。

  一般地,证券交易监管由政府机构如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自律机构如证券交易所、证券业协会等来执行,主要规范信息披露和交易行为,监管惩治证券欺诈行为,其首要目的就是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正如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一直强调的,保护投资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市场建设与市场监管诸多工作中的重中之重。

  成熟证券市场中交易监管的常见做法

  对于二级市场交易,国际证监会组织提出了有关监管原则,如证券交易系统的建立应当接受监管当局审核和管理;对于交易应该有持续的监管,使得任何投资于该市场的投资者都能享受完全相同的信息获取条件、市场交易准则,承担相同的交易成本;监管需保证交易的透明度;应该监察市场操纵等不公平交易行为;对于可能召致重大损失、违约风险和市场崩溃的事件应该做适当管理等。

  一般而言,确立在严密的证券监管法律体系之上,采取他律和自律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发挥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切实落到实处,是成熟的证券市场在证券交易监管中表现出的一大特色。

  1、依靠严格的法律法规监管证券交易

  对信息披露和交易行为的监管是监管证券交易过程的两个主要方面。

  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包括披露信息不充分、错误陈述、故意误导等。

  交易行为的违规包括违反交易规则、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

  有效的证券交易监管必须对这些市场违规行为有明确而及时的判断,这不仅有赖于法律法规的完善,也有赖于监管手段改进和监管水平提高。

  全面、准确和及时的信息披露是确保交易公平、有效的基础。

  美国《1933年证券法》是一个关于证券初次发行时信息披露的法规,《1934年证券交易法》则把监管从一级市场延伸到二级市场,根据此法建立起来的证券交易委员会,主要职责就是保证关于投资的实质性事实得到充分和公正的披露。

  在其具体做法上,一是规定除专门豁免的企业外,提供证券销售的任何企业必须提供注册说明书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必须给潜在的投资者提供与公开发行的证券相关的实质性财务信息和其他信息。

  二是禁止错误陈述、欺诈和一般销售中的欺骗行为。

  该法运用严厉的惩罚措施,要求发行者提供完全、准确和诚实的信息,并赋予投资者通过法律手段补偿由于信息虚假和误导所产生的损失。

  该法同时规定内幕交易者将受到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其中刑事处罚的规定是对个人的内幕交易最高罚款金额为100万美元,对法人的为250万美元,同时因内幕交易而违法犯罪者的刑期最高为10年。

  三是通过组织创新来克服投资者在获得信息方面的困难,这包括推动货币市场基金和共同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发展,通过对上市公司的证券信用进行评估和分类来缩小投资者的信息收集空间等。

  2000年8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了证券市场信息的公平披露规则,明令禁止上市公司从事选择性信息披露行为。

  并规定若选择性信息披露属于上市公司有意图的故意行为时,上市公司应同时公开披露信息;若属无意图的非故意行为时,则应采取立即公开披露信息的方式予以补救。

  监管和查处交易违规是交易监管的另一个主要内容。

  在成熟证券市场上,对于不法交易行为,都通过证券法令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两方面给予明确规定。

  如日本的证券法令通过对买卖交易规则、内部人员限制等来制约不公正交易,而证券交易所也规定禁止抬高和压低股价、禁止过度交易、禁止优先委托等。

  在以做市商为主要交易机制的纳斯达克市场上,相当长时间内存在着做市商操纵报价的现象,针对此,美国证监会于1994年开始界定并查处违规行为;对于新近出现的市场操纵、秘密协议报价、故意延迟成交回报、违反最佳指令执行等都给予了新的法律认定,并明确相应的惩罚措施。

  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为证券交易监管提供了保障,保证了交易的公平,提高了交易效率。

  2、充分发挥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作用

  证券交易监管作为证券监管体系的一部分,在职能分配方面由政府监管机构自上而下,最终必然落实到具体进行一线监管的证券交易所身上。

  从大多数发达市场的经验看,证券交易所是证券交易监管体系中对证券交易监管最直接的环节,证券交易监管体系目标的完成,最终要体现在证券交易所的监管质量上。

  注重自律监管的英国和德国,证券交易所的作用自不必说,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的集中监管模式,对于证券交易所的作用同样重视有加。

  各国证券交易所在证券交易的实时监控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实时监控对象主要是交易中的异常情况,如异常交易量、异常交易价格、指数异常波动等。

  通过实时监控系统,交易所很容易发现异常交易行为,并及时调查与会员公司有关的违规行为。

  另外,各证券交易所通常都在股市下跌到一定幅度后采取紧急停市措施,以便投资者有机会和时间重新审视股市并权衡其投资决策,减轻股市下滑速度,这往往被称作市场短路器。

  如美国就设置了普通股票交易短路器、股票指数交易短路器以及期货程控交易短路器等完备的防范措施。

  在发现和认定交易异常情况、发现并查处市场违规行为以及启动市场短路器等方面,证券交易所有独特的优势,其作用无可替代,这也是各国重视证券交易所作用的主要原因所在。

  充分利用市场自律组织,实质上就是更多地发挥市场的作用,证监会国际组织在《证券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中也充分肯定了自律组织的作用监管当局应该充分利用自律组织,并根据市场规模和复杂程度,使自律组织在各自擅长的领域负起一线监管责任;自律组织应该接受监管者的监督,并在执行相关权力和责任时遵循公平与保密的原则。

  自律组织是监管机构实现监管目标的重要补充。

  在证券交易监管中,证监会放权于证券交易所,并形成各司其职的格局,这已经成为成熟证券市场证券交易监管的普遍做法,也大大提高了监管效率。

  3、切实建立投资者保护机制

  成熟的证券市场中不仅用完善的法律法规来监管证券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也在组织上建立了投资者保护机制。

  在其证券市场长期发展过程中,均建立了各种形式的证券投资者权益保障渠道,目前,美国、加拿大、日本、香港、韩国等地的证券市场均已建立了这种投资者保护制度。

  美国国会于1970年通过了《证券投资者保护法案》,并据此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

  该公司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化解券商因财务危机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的会员是强制性的,由会员每年上缴会费。

  该公司利用这笔资金为顾客保险,保证每个顾客在其券商失去偿付能力时得到一定比例的赔偿。

  加拿大、韩国及我国香港地区也建立了类似组织。

  台湾在证券期货市场发展基金会下设立了投资人服务与保护中心",在监测市场和提出诉讼方面与监管机构保持密切合作。

  而香港联合交易所于1985年就设立了一个称为联合交易所赔偿基金的赔偿基金。

  证券交易所对于投资者的保护始终贯穿在其对会员、上市公司以及交易过程的监管之中。

  作为证券市场的一线监管者,成熟市场中的证券交易所还建立了司法程序之外的一套投资者保护体系,即仲裁制度,用以解决投资者投诉以及相关的市场争端。

  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在全美30个主要城市成立了中立的仲裁小组,对有关争端进行听证和裁决。

  其通常的仲裁结果是最终的,仅仅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受到法院的审查。

  仲裁制度尽管只处理和交易所会员有关的纠纷,但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证券交易所在违规交易活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功能,以及相对于国家证券主管机构和国家司法机关的重要性。

  我国证券交易监管的现状和问题

  1、证券交易立法虽不断加强,但有待进一步完善

  1992年以来,全国人大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股市运行的法律制度,证券监管当局也陆续出台了一些配套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颁布后,对维护股市运行秩序、规范股市各方当事人的行为,明显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被称作中国证券市场监管年的2001年,从管理层出台的各类法规、征求意见稿、处罚决定等文件的数量看,密集程度超过以往任何一年。

  这说明我们的监管法律在不断完善,而作为证券立法任务还很重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这是一个可喜的表现。

  但是,由于其中不少法律法规成文于经济体制转型时期,传统体制的弊端被大量保留下来,因此还存在不少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受制于过去特殊的历史条件,一些法律条款与市场经济的原则不相符。

  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于体制转轨时期,其后的大发展主要由于它在推进国企改革中的巨大作用

  ,因此,法律法规中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有时所有制歧视的规定在所难免。

  其二,一些法律条款过于原则和空泛,缺乏可操作性。

  这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历史短暂有很大关系。

  《公司法》和《证券法》均对主要的违法行为做了界定,并规定了惩处措施,但对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过于原则或失之抽象,由于惩处对象与行为责任者不对应,或者行为后果与惩处程度不匹配,这些法律条款在实践中很难落实。

  比如在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方面,《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究竟如何界定重大影响"以及内幕人员",相关法律或缺乏规定,或语焉不详。

  对于操纵证券价格,法律也有严格规定,但对于价格操纵本身的定义就不明确。

  其他如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问题,扰乱证券交易市场"行为的界定等等,都存在类似问题。

  显然,对这些问题若无具体细致的规定,我们的法律就可能沦为一纸空文。

  其三,在《公司法》和《证券法》中缺乏对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可操作性规定,这就使得中小投资者的权益难以得到法律保护,并且在遭到侵害时也很难利用法律武器来寻求补偿。

  而加强对中小股东的保护,已经成为战后各国公司立法的一大趋势。

  例如,德国、英国等西方国家规定,公司的增资与减资一方面须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从而在程序上保证能够体现绝大多数股东的意志;另一方面,还要求体现实质性公平,如有的要求只有在得到各种股份的股东同意后才有效,有的要求提交法院,由法院对增减资的公平性进行审查。

  与此相对照,我国《公司法》在对公司增减资中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问题,仅仅局限在表决程序上的规定,而针对我国公司中股权结构过分集中的特点,这种规定只能是流于形式,不能体现中小投资者的意志。

  2、证券交易执法力度不断加大,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2001年,监管机构不仅加大证券立法的速度,而且加大了对于违规行为的查处。

  去年一个引人注目的现象是公开被谴责的上市公司剧增。

  据不完全统计,2001年共有60余家上市公司遭到通报批评、公开谴责、调查和查处。

  突出的有亿安科技、康达尔、银广夏、麦科特、郑百文等。

  而对于基金黑幕的查处,也震撼了证券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同一年,证券市场上出现了大范围的庄股高台跳水。

  首先是年初的中科创业现改名为康达尔,随后是亿安科技、四通高科,再后来有大连国际、麦科特、东方电子,以及银广夏、凤凰光学、数码测绘等。

  问题的出现几乎都和查处信息披露不规范、违规交易有关,这说明交易中执法力度在不断加大。

  3、监管机构职能逐渐明确,但交易所的一线监管职能需要加强

  我国证券市场中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管体系,即以政府监管为主导、集中监管和自律监管相结合的市场监管架构。

  在我国,证券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证券监管机构在证券交易中的作用有明确规定,具体来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职能主要是监督管理证券交易、托管、清算活动;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依法管理证券期货交易所和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对内幕交易、操纵股价、市场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监管证券期货信息传播活动等等。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主要是在中国证监会的管理下,为组织符合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的竞价交易提供保障;对在交易所进行的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发现异常波动时及时向证监会报告;对上市公司及时、准确披露信息进行一线监管;对会员违规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处罚;对有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东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规定期限内安排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等。

  从国际范围来看,证监会与证券交易所在监管方面的职责越来越明确,其分工的一般模式是证监会主要监督整个证券市场的法律执行情况,包括公司发行时的信息披露、公司并购等,同时对证券商、投资者和上市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和予以处罚。

  交易所负责上市公司的信息持续披露、防止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对市场参与者的一般违规行为按交易所规则进行处罚等。

  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等其他自律组织将成为市场运作和有效维护的最直接执行者。

  采取这样的模式,是因为对证券市场的监管是一项专业技术很强的工作,完全由政府根据法律来执行非常困难,以参与交易人士的专门知识和商业道德为依据建立自律体制,将增加整个监管体系的有效性。

  完善证券交易监管的建议

  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中国证券市场国际化的步伐将大大加快,市场的参与主体、证券交易层次、交易品种等方面将会出现一系列变化,由此对我国的证券交易监管体系提出了严峻挑战。

  为此,证券监管的思路必须改变,监管应该由控制风险转向揭示风险。

  中国证监会主席周小川近来多次表示,监管部门不会也不应调控指数,而应做好市场裁判工作,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始终把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作为监管的重中之重。

  2001年到任的证监会副主席史美伦把监管"归纳如下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是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要让市场在规范中发展;市场永远走在监管者的前面,监管者不可能杜绝问题发生,要做的是保证市场的健康运作和发展,提高违规违法行为的成本,让违规者对其行为负责;证券市场诚信是根本,对中介机构监管的目的也是为了增加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任何市场都会有当地色彩。

  同以往相比,我们认为这种政策宣示与思路是可喜的变化。

  为了保证证券市场有效、连续和公正地运作,保护参与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我国证券交易监管应该在完善交易法律法规、健全交易监管体系等方面继续努力。

  1、完善证券交易的法律法规

  现今,我国逐步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证券监管体制,初步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以行政法规为补充,以部门规章为主体的证券期货法律法规体系;同时,管理层完善了三级稽查体系,加大了监管执法的力度,规范了证券市场行为,较好地保护了广大投资者的权益。

  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只有10多年的时间,市场本身的发育水平、法律法规的完善以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健全,都需要有一个过程。

  我们认为,完善法律法规首先应该明确政府监管机构以及自律组织各自的职能和权限,尤其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以及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现实,参照证监会国际组织的原则,至少满足以下条件政府监管机构的责任清楚并得到明确阐述,它们独立运作,并在行使职能、权力的同时承担责任;政府监管机构具备足够的权力、准确的信息来源以及发挥职能、行使权力的能力;政府监管机构应有清楚、连续性的监管程序。

  为此,必须完善《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重新界定政府监管机构及自律组织的作用。

  其次,针对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新现象,对合理合法以及违法违规的证券交易行为进行细化和重新认定,并出台相应的查处措施。

  缺乏严密的法律法规将使得监管机构无法可依,其结果或者是监管不力,或者是监管随意性太大。

  缺乏严密的法律法规也会使得市场投机者有机可乘,给市场参与者以不良的预期,极易引发市场中的投机行为。

  再次,完善相关法律,把保护投资者权益放在首位。

  目前《证券法》中也规定禁止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和欺诈客户,并对违反者处以罚款、警告和停止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判刑,同时,却没有对投资者造成损失时进行民事赔偿的条款,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

  虽然我国和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有民事方面的成文法即《民法通则》,其中有关于损害赔偿的一般性规定,但缺少对证券纠纷特殊性的对应性规定。

  而《证券法》将法律责任的重点放在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上,对民事赔偿只是作了一些简略的、操作性不强的规定。

  事实上,在国外成熟市场里,无论上市公司披露虚假信息,还是中介机构违规违法,它们不但会遭到监管机构的处罚,而且投资者还可以控告它们并要求赔偿损失。

  可以说,我国现有的法律,在保护由于被欺诈而遭受损失的投资者利益方面还相当薄弱,以后必须加强。

  2、充分发挥证券业协会的作用

  我国《证券法》第8条明确规定在国家对证券发行、交易活动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设立证券业协会,实行自律性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我国的证券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

  对于证券市场中行业自律的作用,我们一贯重视不够,而是过分强调政府监管,行政强力管制色彩浓厚,使得行业自律组织沦落为装装门面的象征性组织。

  现在,要尽快理顺证

  券业协会的管理体制,加强自律管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对监管工作的辅助作用。

  一是明确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与地方证券业协会的关系。

  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管理架构,允许地方证券业协会以团体会员的身份加入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的各地营业部参加所在地的证券业协会,真正实施后,将明显扩大中国证券业协会的覆盖面。

  二是赋予自律组织相应的权力。

  应当给予中国证券业协会和地方证券业协会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律性规则的会员进行调查和处罚,对会员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仲裁,取消违反法律法规和自律性规则的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等权限,强化协会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作用,明确规定协会有权对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会员进行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取消当事人或负责人从业资格等。

  三是督促自律组织通过制定自律规则对会员和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

  应明确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定期向协会报送其经营资料和从业情况资料,协会建立会员资料管理档案和从业人员档案,进行注册管理,并对会员的经营行为进行经常性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及行业规范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3、重视证券交易所的一线监管

  证券交易所对市场的直接监管是证券监管的重要层次,对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具有重大意义。

  研究表明,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相比政府的监管具有一些明显优势。

  同政府机关与司法机关相比,证券交易所对交易环境和市场情况更了解,对市场问题的回应更及时,更能经受市场条件变化的考验,因此,它的自律管理更适合法律所不及的范围内的监管,它的特殊作用是任何其他机构不能取代的。

  由证交所这种自律组织制定的措施,比外部监管者的措施具有更广泛的市场基础,其自律规则也更容易被监管对象接受。

  不仅如此,市场自律还将降低监管成本,政府依赖自律监管组织的知识和专业化运作方式,比自己重新创造一套规则更有效。

  自律组织所制定的措施,一般来讲比政府监管者制定的措施受政治利益驱动的影响要小得多。

  证券交易所是证券市场的组织者,为筹资者提供证券发行的场所,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提供与证券发行与交易相关的各项服务,因此,证券交易所必须切实承担起对其会员、上市公司和证券发行和交易的一线监管责任。

  4、适应新形势发展,提高监管水平

  因特网的运用和金融衍生品的发展,使得证券交易违法的手段和方式不断花样翻新,向各国市场监管者提出日益严重的挑战;同时,由于证券市场的国际化进而证券交易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跨境及跨市场的交易违规违法问题也尖锐地提到监管者面前。

  可以预见,随着中国网络证券交易的发展及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对外开放,证券交易监管的难度和力度会进一步凸显。

  证券监管应当鼓励发行者、投资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采用新技术。

  同时,监管部门也应当努力改善技术装备,提高监管水平,充实监管力量,并经常性地加强投资者教育,以补充市场监管的不足,降低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

  作者海通证券研究所韩振国袁国良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农林牧渔 > 水产渔业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