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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法课堂笔记汇编

证券法课堂笔记

一、金融市场

(一)金融市场的含义和作用

金融市场是资金融通及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或空间,是以金融资产为交易对象而形成的供求关系的总和。

它与商品市场、劳务市场和技术市场构成了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

金融市场的作用---融通资金,即融资。

资金融通是所有金融交易活动的总称。

具体是指在经济运行过程中,资金供求双方运用各种金融工具调节资金余缺的活动。

融资方式有两种——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二)融资方式

(1)直接融资:

是指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以股票、债券等为金融工具直接融通资金的情形,这些融资场所也被称为直接融资市场。

对企业来说直接融资是一种稳定的、长期的资金供给,利于企业充实资本金、降低负债率,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质量。

(2)间接融资:

是指以银行等信用中介机构为媒介所进行的融资活动,即以货币为主要融资工具,通过银行体系吸收社会存款,再对企业、个人贷款的一种融资机制。

对不符合发行股票和债券的中小企业来说,是很重要的融资渠道。

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中小企业板(不同主板)

--创业板(类似纳斯达克)

(三)金融市场的结构

金融市场在市场经济体系中处于主导和枢纽的地位。

一方面,金融市场是储蓄向投资转化的关键环节,它是通过各种金融工具、金融机构和金融技术,最大限度地将社会储蓄转化为投资,从而推动社会经济的进步;另一方面,随着经济货币化程度的提高,经济与金融的关系更为密切,它不仅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全方位和全过程,而且成为调节宏观经济的重要政策变量。

(美国次贷危机中政府投银行不投企业)

金融市场的构成十分复杂,它是由许多不同的市场组成的一个庞大的体系。

一般根据金融市场上交易工具期限的不同,将其分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两大类。

(1)货币市场:

又称短期资金或金融市场,是指经营期限在1年以内的货币资金融通市场。

货币市场包括短期信贷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回购协议市场、商业票据市场、银行承兑汇票市场、短期政府债券市场和大面额可转让存单市场等。

因在此交易的信用工具,如票据、存单等期限短,变现能力强,类似于货币,故称为货币市场,其主要功能是满足经济主体资金流动性的需要。

货币市场是基础市场。

特征:

第一,融资期限短,一般3-6个月,最长1年,最短1日。

一般来讲,资金需求者进入货币市场目的不是为了获得资本,而是为了获得现实的支付手段。

资金供给者向市场提供的资金也大多是短期闲置资金。

第二,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

因期限短,投资者很少因利率变动而在价格上遭受损失,各种信用工具易于出售、转让。

第三,参与者主要是商业银行、政府、央行(国债回购市场)、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

总之,货币市场是一种短期资金的调剂、期限短;流动性强;风险低、收益低。

(2)资本市场:

又称长期金融市场,是指融通资金在1年以上的市场,包括中长期信贷市场和证券市场。

中长期信贷市场属于间接融资市场,它是金融机构与企业之间的贷款市场;

证券市场属于直接融资市场,它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的方式融通资金,通过证券交易活动引导资金流动,从而有效地、合理地配置社会资源支持、推动经济发展。

它构成资本市场的核心和基础,也是金融市场的主要组成部分。

特征:

第一,融通长期资金;第二,期限长;第三,风险高、收益大。

(3)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关系

两者的区别:

第一,货币市场是货币融通的场所;资本市场是货币向投资转化的场所(资本流动)。

第二,进入目的不同—支付手段;获得货币增值;第三,交易工具不同—票据、存单;股票和债券

两者的联系:

第一,不可分割:

货币资金在两大市场间自由流动,既可以集短为长,又可以化长为短。

当资本市场发行证券或资本市场交易旺盛、证券价格上涨时,会有大量资金从货币市场流向资本市场(储蓄搬家500亿);而当资本市场低迷不振时,则会发生资本市场资金流向货币市场的现象。

与此同时,资金供求双方也会在两个市场之间转移以谋求最大收益,从而使两个市场融为一体、不可分割。

第二,互相依赖:

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长期信贷资金来源和市场发展依赖于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

作为金融机构的长期信贷资金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证券市场来筹集的,金融机构通过证券市场发行股票筹集资本金,通过证券市场发行金融债券筹集信贷资金等,两个市场互相依存,共同发展。

三、证券市场

(一)证券市场含义和特征

(1)证券市场是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以及证券衍生品种等各种有价证券发行和交易的场所,它是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2)证券市场的特征:

第一,是价值直接交换的场所

有价证券是财产价值的一种直接表现形式,证券交易的对象虽然是各种各样的有价证券,但证券市场本质上是价值的直接交换场所。

财产形态---实物形态---价值形态---有价证券(虚拟资本)

第二,是财产权利直接交换的场所

证券市场交易的对象是各种代表经济权益的凭证,如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他们本身仅是一定量财产权利的代表,因此,证券市场成为财产权利直接交换的场所。

第三,是风险直接交换的场所

有价证券既是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同时也是一定风险的代表。

有价证券的交换在转让一定收益权的同时也将该证券所特有的风险转嫁出去。

(二)证券市场分类

(1)证券发行市场与证券流通市场-----按照市场的职能的不同来划分。

A证券发行市场:

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是指发行人以筹集资金为目的,按照法定条件与发行程序,将某种证券首次出售给投资者的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是基础环节。

作用:

证券发行市场是整个证券市场的起点,没有证券发行市场也就没有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

特征:

第一,为资本需求者-筹资,为资本供应者-投资;第二,是实现资本职能转化的场所---闲散资金转化为生产资本。

第三,没有固定场所。

第四,没有统一的发行时间。

第五,证券发行价格与证券票面价格较为接近。

B证券流通市场:

又称证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是指已发行的证券通过买卖交易实现流通转让的场所。

特征:

第一,既为证券持有者提供随时变现的机会,又为新的投资者提供投资机会。

第二,与发行市场的一次性行为不同,在流通市场上证券可以不断地进行交易。

第三,主要形式为证券交易所,此外还包括场外交易市场。

(2)场内交易市场与场外交易市场---按照交易组织形式来划分。

A场内交易市场:

又称证券交易所市场,是指由证券交易所组织的集中交易市场,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交易时间。

有些国家最初的证券交易所是自发形成的,有些则是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注册登记设立或经批准设立的。

特征:

第一,现代证券交易所拥有严密的组织、严格的管理,并有进行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二,证券交易所接受和办理证券的上市买卖,投资者则通过证券商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买卖。

第三,证券交易所是我国最重要、最集中的交易市场,也是股票公开交易的唯一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

场内交易市场是证券交易市场中最重要、最集中地交易市场,在有些国家还是唯一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它不仅为投资者提供公开交易的场所,也为证券交易双方提供多种服务。

B场外交易市场:

指在证券交易所以外的场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第一,狭义的场外交易市场

仅指柜台交易市场,也称店头交易市场或第二市场,仅指在证交所以外的各证券交易机构柜台上进行证券交易的市场,它成为场外交易市场的主要形式。

在国外,许多证券经营机构都设有专门的证券柜台,通过柜台进行证券买卖。

在柜台交易中,证券经营机构既是交易的组织者,又是交易的参与者。

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市场中都有比较完整、成熟的柜台交易市场,如美国的OTCBB、日本及台湾的OTC市场。

我国股票市场曾经存在柜台交易市场,但后来被取缔。

但市场需求客观存在,如荣盛上市之前其职工股的转让等;

第二,广义的场外交易市场包括:

第二市场——柜台交易市场,场外交易市场的主要形式;

第三市场——在证交所与证券经营机构之外直接进行的交易(场外私下交易);

第四市场——投资者不通过证券商而利用计算机网络直接进行大宗证券交易(股权托管中心)。

(三)我国的证券市场结构

证券市场结构是指证券市场的构成及其各部分之间的量比关系,包括纵向和横向结构。

(1)纵向结构关系:

是指按照证券进入市场的顺序而形成的结构,包括证券发行市场和证券交易市场。

①证券发行市场,也称一级市场,是证券发行人以筹资为目的而向投资者出售证券而形成的市场;它是一个抽象的场所,其买卖成交活动并不局限于一个固定的场所(网上定价发行和网下向机构配售)。

②证券交易市场,也称二级市场,包括证交所和已经发行的证券通过买卖交易实现流通的场所。

(2)横向结构关系:

是指依照有价证券的品种而形成的结构关系。

在我国证券市场是由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证券衍生品种市场构成的。

股票市场包括A股市场、B股市场(上海以美元购买,深圳以港币购买)、H股市场。

我国的股票场内交易市场:

(1)上海、深圳的主板市场;

(2)深圳的中小企业版市场;(IPO4000万,二板市场);

(3)深圳的创业板市场(也称二板市场);

(4)上海、深圳的国际板

二板市场(包括深圳的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是相对于证券主板市场而言的,它主要为新兴的中小企业、高科技企业提供上市机会。

二板市场与主板市场有许多不同之处:

①主板市场主要为大中型企业筹资服务;二板市场则主要为有发展前途的中小型企业、高科技公司提供集资途径。

②主板市场一般要求上市公司有连续盈利记录,而二板市场的要求相对较为宽松。

③由于二板市场风险相对更高,二板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对信息披露的要求较之于主板市场更为严格。

我国的股票场外交易市场:

(1)证券经营机构——承办退市公司股票、非上市公司股票的转让;

(2)深交所的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由证券业协会主办、深交所负责具体运作,也称为新三板,挂牌企业主要是高新技术、自主创新型的中小企业并可以转板到创业板和中小企业板;

(3)技术产权交易所——由科技部承办、负责国家高新区内非上市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

(4)天津证券交易所——天津市承办,主体是滨海新区天津产权交易中心股权托管交易市场,为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提供服务。

(港股直通车)

债券市场包括记账式国债市场、普通公司债券市场、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

我国债券的场内交易市场:

(1)上海、深圳的交易所的记账式国债市场;

(2)公司债券市场;(3)可转换公司债券市场

我国债券的场外交易市场:

(1)银行间债券市场;

(2)银行柜台的凭证式国债市场等。

基金市场包括封闭式基金市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市场(ETF)、上市型开放式基金(LOF)

证券衍生品种市场包括期货市场和权证市场。

A期货市场有商品期货(郑州、上海、大连等);B金融期货(股指期货今年待推出);C权证市场有认购权证(买入)和认沽权证(卖出)。

权证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其持有者以权证的挂牌交易价格购买了该权证后就拥有了一个选择权,可在未来某一时间内以某一价格买入或卖出权证合同中规定的标的资产。

(四)证券市场的基本功能

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机制,它不仅可以推动本国经济的迅速发展,而且对国际经济的发展和一体化具有深远影响。

(1)筹资资金—直接融资,筹资与投资;

(2)优化资源配置,调整产业结构(证券价格引导资金流动);(3)增强企业活力,健全制约机制(股东、社会监督和股价涨跌的制约);(4)政府货币政策的重要依托(宏观调控功能,筹资和“蓄水池”功能)

二、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证券发行审核主要以股票发行为主,但不限于股票。

  由于证券发行对象大都是不特定的投资者,且证券发行行为涉及面广、影响大、蕴含着巨大的信用和投资风险,因此,为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各国政府对证券发行均实行一定方式的监督管理,以防证券发行中的欺诈行为,减轻其负面效应。

  证券发行审核制度的核心内容是证券发行决定权的归属。

  因各国证券监管体制及监管理念的不同,证券发行审核也存在很大差异。

综观现代世界各国的证券发行管理方式可归纳为两种体制:

市场主导型的注册制和政府主导型的核准制。

实行注册制国家居多,如英美法系国家、日本、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已经成为一种趋势,以美国和日本为代表。

核准制以新西兰、瑞典、瑞士等为代表。

  从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是证券市场发展日益成熟的标志。

  

(一)注册制和核准制概述

  1、注册制

 

(1)基本含义

 又称申报制、登记制,是指发行人在发行证券时,应当且只需依法全面、准确地将投资者作出决策所需要的重要信息资料予以充分完全的的披露,向证券监管机构申报;证券监管机构不负实质审查义务,不对证券自身的价值作出任何判断,而仅审查信息资料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发行人公开和申报有关信息材料后,证券监管机构未提出补充或修订意见或未以命令阻止注册生效者,即视为已依法注册,发行人即可发行证券。

  注册制的核心是只要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材料不存在虚假、误导或者遗漏,即使该证券没有任何投资价值,证券监管机构也无权干涉。

注册制的制度基础是高度发达的自治自律的市场经济,其理论依据是:

证券发行只受信息公开制度的约束,投资者根据公开的信息做出选择,风险自负;但如果发行人违反信息公开义务和注册制度,投资者有权要求发行人承担法律责任。

(2)优缺点

 优点:

审核程序简单,监管机构负担轻;节省募集资金时间,方便发行人及时募集到所需资金,获取发展机会;对投资者要求高,要求投资者提高投资判断力,减少对政府的依赖。

不足:

监管机构不负实质审查义务,只是从形式上对公开信息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进行审查;对发行人来说发行手续简便,发行人往往为了尽快募集到所需资金而做出不利于投资者的行为,因此,对不成熟的投资者来说,具有较大的投资风险。

注册制的市场化程度较高,像商品市场一样,只要发行人按监管机构要求将产品信息真实全面的公开,至于产品能否卖出去,以什么价格卖出去,完全由市场需求决定。

因此,注册制充分体现了市场经济下“无形之手”自我调节的本质特性。

注册制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自由性、主体活动自主性以及政府管理经济的规范性和效率性。

这种发行审核制度对发行人、券商、投资者的要求都比较高。

2、核准制

(1)基本含义

又称实质审查主义或实质管理原则,是指发行人不仅要依法全面、准确、及时的将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需重要信息予以充分披露,而且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实质条件,证券发行人只有在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后,才能发行证券;证券监管机构不仅审查发行人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而且对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实质性审查,发行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如股本结构、股本规模、产业结构等),否则发行申请将被否决。

核准制的理论根据是:

投资者并非完全理性,而证券发行涉及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因此需要证券监管机构除进行注册制所要求的形式审查外,还要对发行人的营业性质、财力、素质、发展前景、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等条件进行实质审查,并据此作出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的价值判断和是否核准申请的决定。

(2)优缺点

 优点:

其一,对拟发行的证券进行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审查,获准发行的证券投资价值有一定的保障;其二,有利于防止不良证券进入市场,损害投资者利益。

 核准制体现了行政权力对股票发行的影响,是“国家之手”干预股票发行的具体表现,这种制度在市场经济发育不太完善的情况下较注册制更有利于对广大投资者利益的保护。

 缺点:

第一,监管机构负担重且不能确保每一件核准都是正确的。

不当审核可能导致一些不合格公司进行市场融资,造成对投资者权利和证券市场效率的损害。

第二,政府对证券发行进行核准容易使投资者形成依赖心理。

投资人因信赖政府的审查,从而在投资时没有进行审慎、独立的判断。

第三,核准制容易滋生腐败。

第四,更重要的是,核准制涉及实质性审核,要求更多的上市程序和审核时间,从而有可能延误公司的最佳融资时机。

相对而言,注册制比较符合效率原则,核准制比较符合安全原则,但各有利弊。

注册制提高了新股发行的市场化,核准制加强了监管部门的监管。

3、注册制与核准制内容之比较

证券发行注册制与核准制具备许多共性,如都强调信息披露在证券发行中的地位与作用,但作为不同的证券发行审查制度,在以下方面存在重大差异。

(1)证券发行条件的法律地位不同

采用核准制的国家往往对证券发行人的资格及条件,包括发行人营业状况、盈利状况、支付状况和股本总额等作出明确规定。

证券监管机构审查的事项,主要是信息披露所揭示事项及状况与法定条件之间的一致性与适应性。

相应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核准权或审查权,涉及了对证券发行条件适法性的审查。

在采用注册制国家中,证券法对证券发行条件往往不直接作出明确规定,公司设立条件与证券发行条件相当一致,不存在高于或严于公司设立条件的发行条件。

 

(2)信息公开原则的实现方式不同

 无论采取注册制或核准制,均重视信息披露在证券发行中的地位,但比较注册制和核准制,两者在信息公开的实现方式上存在差别。

 根据发行注册制,信息披露是以市场行为和政府行为共同推动的,通过各中介机构的介入,使证券发行之信息披露实现标准化和规范化。

 政府在信息披露中的作用非常特殊,“我们的任务只有一个,就是坚持每种在州际新发售的证券必须完全公开信息,并且不允许与发行相关的任何重要信息在公开前遗漏”,“这一信条,将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赋予发行者,使其成为诚信发行证券和公众对市场建立信心的动力”。

政府审查并非是在评价所发行证券的品质,政府签发的许可、注册并不代表所发行证券的品质,更非所发行证券的合格证书。

在核准制下,信息披露同样是基础性法律要求,证券发行人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对与证券发行有关的各种重大信息予以充分有效的事先披露;但为了使所披露信息适合其发行条件的要求,使所发行证券对特定市场具有更强的适应性,证券监管机构有权对拟发行证券的品质作出审查,并决定是否允许其发行。

在这个意义上,发行核准制提供了比注册制更严格的审查制度。

 (3)投资者素质的假定不同

 任何证券发行审批制度的设计,都以对投资者群体的素质假设为存在前提。

在发行注册制下,证券投资者被假定为消息灵通的商人。

所谓商人,应当是能够判断投资之商业利益并趋利避害的人,在信息充分、准确的情况下,其能够作出正确而非错误的投资判断。

作出投资决定的责任就落在投资者身上;而保证投资者得到有关资料的责任,则在证券交易委员会。

发行核准制以广泛存在各种非专业投资者作为其假定前提。

在新生证券市场中,主要投资者是非专业投资者,他们缺乏证券市场的投资经验,对证券信息的把握和处理具有非理性化色彩。

如果放任其自行评价证券价值,即使在充分、准确和完整地披露信息基础上,也将难以有效地保护自身利益。

为了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证券监管机构必须以适当方式介入证券发行审查,以减少劣质证券的存在。

(二)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我国经历了审批制、审批制与核准制相结合体制、核准制的过程。

1、《证券法》实施之前的审批制

(1)额度下的审批制(93年以后)---额度制

(2)指标管理下的审批制(96年以后)---总量控制(计划指标)、限报家数

审批制的主要特点表现为:

企业的选择和推荐,由地方政府和主管机构根据额度决定;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按计划来确定;发行审核直接由证监会审批通过;在股票发行方式上和股票发行定价上较多行政干预。

 2、98年《证券法》实施之后的审批制与核准制相结合体制

(1)股票发行——核准制《证券法》A10

(2)公司债券发行——审批制《证券法》A11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发行由发改委审批。

 核准制的主要特点:

第一,是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主承销商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增加了承销商的责任。

第二,是在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资本运营的需要进行选择,以适应企业按市场规律持续成长的需要。

第三,是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协商,并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第四,是在股票发行方式上,提倡和鼓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进行自主选择和创新,建立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优势、由证券发行人和承销商各担风险的机制。

3、我国核准制的发展过程

我国核准制依次经过了试点阶段——通道制——通道制与保荐制度并存——保荐制(市场化核准制)。

(1)通道下的核准制(2001年3月以后)

证监会向综合类券商下达可推荐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企业数量,主承销商通常可以获得2-9个通道,具体数目以其上年度承销的项目数为基数。

(2)保荐制(2004年2月至今)

随着保荐机构、保荐人风险意识的提高,对项目把关更为严格,证券发行上市的市场约束机制初步建立。

2006年新《证券法》生效后,我国证券发行审核制度转变为市场化的核准制,并且适用于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

 核准制只是一种过渡性的制度安排,未来的发展方向是实行完全市场化的注册制。

(二)我国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

1、保荐制度的基本含义

也称保荐人制度,是指由具有保荐资格的保荐人负责公开发行和上市证券的推荐和辅导,并对所推荐的发行人披露的信息质量和所作承诺依法进行审慎核查并承担信用担保责任,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的制度。

保荐人在这里兼具证券发行人与担保人的身份,承担着法定的推荐责任和连带责任担保,从而构建了对发行人的持续性的监督机制。

2、保荐制度的形成与发展

在国外,保荐制度最早产生于创业板、后引入主板市场。

因创业板市场上市公司规模小、营运时间短、前景不明、风险较高。

为降低上市公司的创业风险,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伦敦证交所率先推行了保荐制。

英国的保荐人制度实行终身制,上市公司在任何时候都必须聘一个符合法定资格的证券机构作为保荐人,以保证其持续地遵守市场规则,增强投资者信心。

这种终身制提高了对保荐人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的要求,当公司上市后,保荐人的工作就转向指导和督促其持续地遵守市场规则,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荐人的任期原则上与上市公司的存续期间相同,若保荐人辞职或被解雇,被保荐公司的股票交易将被立即停止,直至新的保荐人正式履行职责才可恢复交易。

保荐人还可以代表上市公司与交易所、投资者沟通联络,帮助其处理与监管者、投资者的关系,提高上市公司的公众形象,改善其股票的市场表现。

 我国2004年将该制度引入主板市场,是我国证券发行制度的一次重大变革,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举措,也是证监会建立发行市场约束机制、完善证券发行核准制的探索。

它适用于我国的主板市场、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市场,适用于证券公开发行阶段和证券上市阶段。

3、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

(1)保荐机构的资格

国外——券商和商业银行;

我国的条件:

第一,综合类证券公司(具有承销业务和保荐资格);第二,经证监会注册登记并列为保荐机构。

(2)保荐代表人的资格

个人申请注册登记为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取得执业证书且符合下列条件要求:

第一,从事过投资银行业务;第二,通过保荐代表人资格考试(证券业协会组织);第三,所任职保荐机构出具由董事长、总经理签名的推荐函;第四,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债务(个人信用);第五,无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第六,在证监会申请注册登记。

5、保荐机构职责——A11

(2)

(1)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的辅导职责(辅导期至少1年);

(2)尽职推荐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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