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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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客观题
1.刑事诉讼法通过、生效时间: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自1979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2012年两次修正。
2.刑事诉讼法的目的:
为了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3.刑事诉讼法的任务:
①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②尊重和保障人权③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4.《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06年,沈家本、伍廷芳,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单行的诉讼法。
5.《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1911年,沈家本、俞廉三,是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典,是中国刑事诉讼制度近代化的开始。
6.人民法院是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机关,并且是唯一有权确定被告人有罪和被告人判处刑罚的审判机关。
7.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为: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下级之间在审判业务方面是审判监督关系,而非行政领导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分为:
基层、中级、高级人民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铁路运输、海事法院。
海事法院没有刑事案件的管辖权。
8.审判组织:
①独任庭——简易程序
②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方式:
(1)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至7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至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3)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3人至5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4)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③审判委员会
9.人民陪审员制度: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都可以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不能担任合议庭的审判长。
10.检察机关:
人民检察院
其职权:
立案侦查权(有权对特定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公诉权、启动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和强制医疗程序等特别程序的权利、诉讼监督权、司法救济权
此外,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
11.侦查机关: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海关和监督委员会
12.诉讼参加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13.当事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14.地域管辖的原则:
“犯罪地”管辖为主,“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15.回避的方式:
自行、申请、指令回避
16.回避的人员: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现扩大到人民陪审员、勘验人员、执行员和司法警察。
17.证据的分类:
(1).证据表现形式——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2)证据来源——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3)证据的内容和证明作用——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4)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18.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19.证明标准: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证明程序:
举证质证认证定案
21.强制措施: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22.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23.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4.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5.拘留的期间:
一般3日,3-7日
26.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原则上只能在第一审程序中提起。
27.期间的耽误和恢复:
5日内
28.送达的方式:
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民诉多了公告送达)
29.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30.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女医师进行
31.补充侦查的期限为1个月,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32.不起诉的种类:
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
33.被害人的申诉:
7日
34.被不起诉的申诉:
7日
35.法庭审判程序:
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诉、评议/宣判
36.第一审程序的期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37.判决——实体问题(上诉、抗诉期限10日)裁定——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5日)
决定——诉讼程序
38.上诉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上诉状)和口头形式,既可以通过原第一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39.提出抗诉的主体就是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只能书面、只能原审法院)
40.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4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1.依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案件的法院,既可以是原来的一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
42.死刑执行:
7日内
43.缓期执行由社区矫正机构执行
44.新罪漏罪:
由执行机关移送人民检察院处理
45.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原则:
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特殊保护原则/全面调查原则/分案处理原则/不公开审理原则
46.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的基本制度:
合适成年人到场原则/全程法律援助原则/社会调查原则/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47.法条——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百七十七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
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二百八十条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写出没收违法所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提供与犯罪事实、违法所得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财产的种类、数量、所在地及查封、扣押、冻结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没收的财产。
第二百八十一条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由犯罪地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发出公告。
公告期间为六个月。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对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进行审理。
利害关系人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经查证属于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除依法返还被害人的以外,应当裁定予以没收;对不属于应当追缴的财产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对于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裁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上诉、抗诉。
第二百八十三条在审理过程中,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动投案或者被抓获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审理。
没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财产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返还、赔偿。
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百八十四条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五条根据本章规定对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公安机关发现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写出强制医疗意见书,移送人民检察院。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或者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的精神病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可以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对实施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人民法院决定强制医疗前,公安机关可以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
第二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强制医疗的申请后,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第二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经审理,对于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定。
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八十八条强制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
对于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应当及时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制医疗的人民法院批准。
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有权申请解除强制医疗。
第二百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
名词解释
刑事诉讼:
是指国家裁判机构在追诉机构(以及自诉人)的追诉活动与被指控的防御活动之间实施审查,并使双方展开理性争辩与说服,最终判决刑事案件的活动与过程。
证据:
是指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证据包括:
(1)物证;
(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物证:
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质属性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书面材料或者物品。
证人证言:
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就其感知的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被害人陈述:
是指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也称为“口供”“自白”,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其涉嫌的犯罪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鉴定意见: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出具的判断性意见。
勘验、检查笔录:
是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进行勘查、检验时所作的记录。
视听资料:
是指以录音、录象、计算机磁盘等记载的音像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资料。
电子数据:
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
强制措施: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监察委员会)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而依法采取的限制或者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拘传: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对于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
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诉讼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拘留: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逃避或妨害侦查、起诉、审判的进行,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对其予以羁押、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项强制措施。
立案:
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方面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进行审查,以判明是否确有犯罪事实存在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并依法决定是否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特殊侦查措施:
是指只适用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异于普通侦查措施而具有的高度的秘密性、技术性的侦查措施。
补充侦查:
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于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尚有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作进一步调查,补充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
审查起诉:
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结束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依法进行全面审查,并决定是否将犯罪嫌疑人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一项诉讼活动。
简易程序:
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事实清楚、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审判程序。
第二审程序:
又称上诉审程序,是指作出刑事判决或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或人民检察院不服第一审法院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案件,依法再次进行审判的诉讼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是指法院对判处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核的特别审判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提起或者决定重新审判,以及进行重新审判所因遵循的特别程序。
执行:
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实施其确定的内容,以及处理执行中的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种活动。
监外执行:
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
简答
一.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亮点:
1.“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
2.完善证据制度
3.强制措施的重大调整
4.加强辩护权的保障
5.完善侦查措施
6.审判程序的重塑与完善
7.构建中国特色的刑事特别程序
8.完善执行程序
二.不追究刑事责任/撤案/不起诉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职权主义诉讼的特点和代表国家:
1.法官主导侦查活动的开展,负责收集证据,犯罪嫌疑人一方几乎不进行事实调查,而且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普遍也不鼓励辩方律师与证人进行接触。
2.提起公诉遵循较为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原则,实行案卷移送主义。
3.法官始终扮演着法庭审理过程中的主角。
法国、德国
四.当事人主义诉讼的特点和代表国家:
又称对抗式诉讼
1.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各自都能为准备法庭审判而开展诉讼调查活动,此外,侦查权力被严格控制。
2.提起公诉遵循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实行起诉状一本主义。
3.控辩双方是庭审活动的主角。
英国、美国
五.混合式诉讼的特点和代表国家:
又称折中主义诉讼
1.借鉴当事人主义诉讼的理念和做法,强化诉讼中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加大对追诉人及其律师的控辩活动对诉讼进行和诉讼结果的影响力。
2.保留了职权主义诉讼中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的传统,发挥法官在探知案件事实、发现案件真相方面的积极作用。
日本、意大利
6.我国的刑事诉讼构造及其特征:
强职权主义的刑事诉讼构造--------转变---------以职权主义诉讼为底色、糅杂着当事人主义诉讼和本土性司法元素的混合式诉讼构造
主要特点如下:
1.侦查程序仍然具有一定的强职权主义色彩。
2.提起公诉遵循以起诉法定主义为主、起诉便宜主义为辅的原则,此外,提起公诉实行案卷移送主义制度。
3.审判程序呈现出以职权主义为主、以当事人主义为辅的混合性色彩。
七.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八.回避的理由:
(一)诉讼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或者接受其请客送礼的
6.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审判员,不得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参与过本案侦查、审查起诉工作的侦查、检察人员,调至人民法院工作的,不得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得承担本案的审查逮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
(二)任职回避
离任后的任职回避:
2年内
现任内的任职回避:
现任内的法官、检察官的配偶、子女或父母
9.指派辩护
包括强制指派辩护和申请指派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
律师和其他人的区别:
律师一般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经过严格的司法职业资格考试,又受过专门的执业技能培训,是职业法律工作者。
律师由政府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管理,有着严格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
律师相较其他人的优势:
首先,由于律师在业务能力上的优势,他们更能切实有效地履行辩护职责,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由于组织管理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上的优势,法律赋予律师较其他辩护人更广泛的诉讼权利,从而使律师担任辩护人有更大的空间,并得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辩护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职务保障权
(2)阅卷权
(3)会见、通信权
(4)调查取证权
(5)提出辩护意见权
(6)获得出庭通知权
(7)出庭辩护权
(8)拒绝辩护权
(9)要求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10)辩护人有权对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办案,侵犯当事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控告
(11)辩护律师对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的有关情况和信息,有权予以保密
(12)其他诉讼权利
十.诉讼代理人的范围: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被代理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3)被代理人的亲友
十一.证据裁判原则:
证据裁判原则亦称证据裁判主义为两大法系法治国家普遍遵守,是证据法的基石性原则。
其要求:
1.证据必须符合法定证据形式,且具备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是对证据的法律要求,解决的是证据的法律资格和容许性问题。
2.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调查才能成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3.证据应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
证明标准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
十二.书证和物证的区别:
物证:
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状态、物质属性等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痕迹。
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的书面材料或者物品。
二者区别:
1.书证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事实,物证则以其物质属性和外观特征证明案件事实。
2.法律对物证无特殊的形式上的特定要求,只要能以其存在、外形、特征证明案件事实,就可以作为物证;对书证则不同,法律有时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履行了特定的程序后,才具有证据效力。
3.物证是一种客观实在,不反映人的主观意志;而书证是一定主体制作的,反映了人的主观的意志。
十三.证人证言和鉴定意见的区别
证人证言:
是指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就其感知的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
鉴定意见:
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出具的判断性意见。
二者区别:
(1)鉴定意见的证据价值在于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的符合事实和科学的结论,而不在于对所见事实的客观描述;但证人证言的证据价值则恰恰为所感知或亲历事实的描述,而对描述的事实发表看法则毫无证据价值。
(2)鉴定人须具有有关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而证人证言的提供者则不要求具有专门知识和技能。
(3)鉴定人事先并不了解案件事实,他是在案件发生后的诉讼中,由司法机关根据需要指派或者聘请以解决所遇到的专门性问题的,他既可以选择,也可以更换。
当鉴定人与本案或本案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法定情况时,便应当回避,不能接受指派或聘请作鉴定人。
而证人由于感知案件事实而参与诉讼,陈述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是由案件本身决定的,具有不可选择和不可替代性。
不论其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或与当事人、被害人有无利害关系,都应依法作证,不发生回避的问题。
(4)鉴定人为了提供科学的结论,可以要求了解有关案情或阅览有关的案卷材料,几个鉴定人共同鉴定时,可以相互讨论,如果意见一致,可以共同写出鉴定结论,共同签名。
证人没有阅卷的权利,对于询问证人,法律明确规定应当个别进行,不能互相讨论,以免相互影响,导致证言失实。
十四.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1.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含义: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早产生于美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被采纳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根据。
2.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根据上述规定,需要排除的非法证据包括非法言词证据和非法实物证据两类
(1)非法言词证据:
包括采用刑讯逼供等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