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评级齐峰新材德赛电池深圳华强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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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评级齐峰新材德赛电池深圳华强doc

公司评级:

齐峰新材、德赛电池、深圳华强-

齐峰新材:

有望打破估值瓶颈

期待壁纸和芳纶业务提供新的空间。

公司正加快推进无纺布壁纸原纸产品的研发,作为第三代壁纸,有望逐步替代PVC壁纸,且国内室内装修壁纸占比不到5%,与欧美60-70%的水平相差巨大,按照20%占比计算,这个市场的空间接近200亿元。

壁纸行业尚处于起步阶段,未来空间巨大,有望为公司业绩增长提供新的动力。

操作策略:

二级市场上,该股自2012年底快速上涨,站上高位以后,持续展开箱体震荡,至今已一年有余。

公司在特种纸领域的核心优势十分明显,产能瓶颈破除将带动业绩在未来3年维持30%左右的复合增速,壁纸和芳纶项目也将为公司提供新的空间,打破估值瓶颈,当前估值不足以反映公司成长性,投资者可积极关注。

德赛电池:

锂电池电源管理系统龙头

德赛电池(000049)行业地位突出。

公司小型电源管理系统市场占有率居全球第一,客户主要为苹果、三星、诺基亚、小米等消费电子一线品牌。

中型电源管理系统已进入电动工具行业顶尖品牌全球供应体系,公司目标是占据10%以上市场份额。

大型电动汽车电源管理系统方面公司参股公司占据国内纯电动汽车50%以上的市场份额。

业务梯队确保持续成长。

稳定成长的智能手机构成公司近几年的主要业务;电池封装业务由单项目向多项目推进,同时开发新的大客户,不仅大幅提升了业务规模,而且强化了公司产业链地位;智能可穿戴设备电池和大型电动汽车用电源管理系统是公司未来重要潜在增长点。

操作策略:

二级市场上,该股自上市以来保持良好的上行势头,2013年全年,最大涨幅超过150%。

公司是全球中小型电源管理系统暨封装细分市场的龙头企业,产品线覆盖全面,产能扩张可有效支撑未来业绩的快速发展。

当前股价相对前期高价已经下调30%,投资者可积极关注。

白云山:

买点再现

制药业务2014年整合效应开始显现。

13年制药业务表现平淡,但诺诚生物狂犬疫苗13Q4起基本恢复,内部资源整合效应逐步体现,原白云山保持稳健经营,绿盒王老吉14-15年有望完全回归。

公司以“白云山”统一品牌运筹全国市场,激发和释放原广药的“资源优势+历史沉淀”潜能,实现振兴大南药战略值得期待。

操作策略:

二级市场上,该股近年来均保持较好的上涨势头,去年五月以来,股价持续下行调整,最大调整幅度达到40%。

公司王老吉大健康产业大发展有望撬动系列老字号资源和品牌潜力;“大南药+大健康+大商业”三轮驱动,优势互补,未来千亿市值可期。

当前依然是买入良机。

深圳华强:

转型值得期待

设立深圳电子商品交易所。

深圳电子商品交易所是以电子信息产业上下游大宗商品的现货交易为主的场所。

对比证券或期货交易所,电子商品交易所的短期盈利来源主要是会员费,中长期看盈利模式主要是根据交易规模收取交易佣金。

小天鹅A:

有望震荡上行

操作策略:

二级市场上,该股自去年中旬筑底反弹以来,保持大幅的震荡上行态势。

洗衣机行业内销仍有增长空间,未来公司销量有望维持稳健增长,带动公司盈利能力提升。

当前,公司股价依然处于相对低位,有望继续震荡上行。

西南证券:

全产业链布局助新增长

操作策略:

二级市场上,该股自2009年以来就一直处于下行通道中,2009年以来该股持续展开箱体震荡调整。

完成产业链条的建设,全牌照和国际化协同经营有望带来公司业绩新增长点。

在国企改革深化推进的进程中,西南证券也最为有望分享政策红利。

投资者可积极关注。

 

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1.公司及其法律后果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一种风险经济,现象是不可避免的。

所谓,

是指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出现资不抵债,而通过法定程序清偿财产、偿还债权而终止其法人资格的一系列法律活动。

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

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下简称《破产法》,1988年11月

1日起开始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19章对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进一步完善

了中国的破产法律制度。

公司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公司破产

还债,公司作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由人民法院裁定后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

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全民所有制公司的破产还债程序适用《破产法》

的规定,如《破产法》第3条第2款规定,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产:

①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用其他措施帮助

清偿债务的;②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另外,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上级主管部门申请整顿并经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中止破产

程序。

而且《破产法》规定,企业作为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人民法院在接到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经审查材料齐备、符合破产界限后,

即可受理,裁定宣告其破产,并在10日内通知债务人和已知的债权人,并发出公告。

债权人在规定时限内申报债权,并可以组成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

方案或者和解协议。

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人员成立清算组织来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

在破产还债程序中,破产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的,

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还债程序。

另外,《破产法》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整顿作了具体规定。

《公司法》第189条规定:

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公司

进行破产清算。

从法律上正式确认了公司的破产能力,因为《破产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破产还债程序适用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

投资企业,而公司不能一刀切地划归为某种所有制形式。

这里所说的有关法律,即《破产

法》和《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所谓有关机关,一般是指企业主管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计委、税务、物价、工商行政管理、劳动、人事等机关;所谓有关专

业人员是指注册会计师、审计师、律师及统计、金融、拍卖、资产评价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所谓清算组是接管破产企业,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程序的临时特殊机构。

清算组在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一定时间内组成,接管破产企业,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以及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清算组独立于债务人

和债权人,只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

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

清偿:

①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破产企业所欠税款;③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

组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2.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是结束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消灭其法人资格的一种法律程序。

(1)公司解散的原因公司解散大致分为两种情况,一为自愿解散,一为强制解散。

①自愿解散:

根据《公司法》第190条的规定,列举了以下三种情况:

a.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公司的法人人格因依法

登记而取得,不同于自然人,其法人资格受规定的期限限制,除在营业期限届满之前,延长其营业期限并办理变更登记,一旦营业期限届满,其法人资格自然不复存在,解散

是理所当然的事。

另外,公司可在章程中规定其他解散事由,该事由一旦出现,也归于解散,如某金矿有限公司章程中规定,一旦金矿开采完毕或探明无金矿时解散。

b.股

东会决议解散。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公司无需继续存在必要的事由,此时,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可以解散,如某公司因连续多年未盈利或亏损,于是股东年

会决议解散。

c.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公司合并中,无论是新设合并、或吸收合并都会出现原公司全部或部分解散,至于分立,只有新设分立才会出现原公司的

解散。

详细论述见第七章的内容,在此不赘言。

②强制解散。

《公司法》第192条规定:

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的,应当解散。

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有违反商标法、广告管理条例、物价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违法经营活动,而被登记主管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取消其经营主体资

格而解散。

当然还有诸如破产、撤销登记等原因而导致公司解散,对此,《公司法》未作明示。

(2)公司解散的后果

公司解散,除因合并或分立事由者外,并不标志着公司法人资格的马上消灭,应进入清算程序,这种清算称为解散清算,不同于破产清算。

无论是解散清算或破产清算,

在清算期间内,公司的法人资格视为存续,但其权利能力仅限于清算范围内,具体由清算组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至于公司解散后,是否需要进行解散登记,《公司法》未作规定。

3.公司清算的含义清算,是指清点公司财产,清理债权、债务,整理各种法律关系,以消灭公司法人

资格的一种法律程序。

公司解散后,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事由者外,都要经过清算程序。

一般公司立法或理论中,所讲的清算都是指因公司解散而进行的清算活动。

中国

《公司法》中对清算所作的规定,既适用于解散清算,也适用于破产清算。

4.清算组的成立及职权、责任

无论是破产清算亦或解散清算都必须依法组成清算组来完成对公司的清算任务。

所谓清算组是指在公司破产或解散过程中从事清算事务、处理公司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执行

机构。

在一般公司立法和论著中都称之为清算人。

清算组的构成因清算事由不同而异。

根据《公司法》第189条、第191条、第192条的有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公司因破产而清算,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

(2)公司除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而自然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

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

由此可见,清算人选,

有法定的(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但具体由哪种股东担任,《公司法》未作明示,有选任的(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和指定的。

(3)公司因强制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至于有关主管机关之性质,《公司法》未作明示。

根据《公司法》第193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①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②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③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④清缴所欠税款;⑤清理债权、债务;⑥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⑦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根据《公司法》第198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

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责令退还公司

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司法》第218条)。

5.清算事务及程序

清算组在《公司法》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履行以下清算事务:

(1)催报债权。

根据《公司法》第194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

不按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司法》第217条)。

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天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应如何处理,《公司法》未予明示。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2)清偿债务。

清算组在清理完公司财产、编制好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

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后,对公司债务进行清偿。

(3)分配剩余财产。

根据《公司法》第195条第3款规定,公司财产按规定清偿后

的剩余财产,由清算组分配给股东。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公司财

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6.清算终结在经过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后,清算即告终结。

根据《公司法》第197条规定,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不按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

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公司法》第218条)。

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另外,《公司法》第196条规定: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

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根据《公司法》第217条第2款规定,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

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未清偿前分配公司财产的,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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