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白塘路荔城段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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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白塘路荔城段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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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白塘路荔城段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1

莆田市白塘路(荔城段)建设用地

征迁补偿安置方案实施细则

 

为了维护征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莆田市白塘路(荔城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简明房屋补偿、安置价格的测算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莆田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2013]10号)及《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莆田市白塘路(荔城段)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复》(莆政地[2015]7号),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前提]

1、征迁人与被征迁人原则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莆政综[2013]10号文件及有关规定进行协商、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协商不成的,按《莆田市白塘路(荔城段)建设用地征迁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第十八、第十九条有关规定执行。

2、为简明房屋补偿、安置价格的测算,本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被征迁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的有关条款,进行协商、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3、被征迁人为单位的,原则上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其补偿标准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二条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办法]

1、地上建筑物为房屋的,建筑面积丈量登记办法,按照国家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标准执行。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的原结构阁楼(俗称阁楼)建筑面积按GB/T50353-2013规定予以计算,该部分不计入层次。

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俗称风楼)的建筑面积按照国家颁发的《房产测量规范》规定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划标准执行。

风楼按实际情况给予补偿安置。

第三条  [旧房补偿款]

旧房补偿款包含:

房屋征迁补偿费、装修补偿款、构筑物、附着物、埕空地、围墙内果杂地和果树补偿价。

房屋征迁补偿费:

按房屋的重置价(见附件7)结合成新度及耐用年限(见附件8、9),重置价具体标准见下表:

房屋种类

等级

重置价

(元/㎡)

房屋种类

等级

重置价

(元/㎡)

框架结构

一等

1500

石混结构

一等

1430

二等

1450

二等

1350

三等

1350

三等

1280

砖混结构

一等

1400

砖(土)

木结构

一等

1300

二等

1350

二等

1250

三等

1280

三等

1230

 备注:

房屋等级特征等相关标准按附件7、8执行。

征迁补偿费归地上建(构)筑物所有者所有。

凡被征迁的主房为一层平房的,按建筑面积另加300元/㎡给予补偿;为二层的,按建筑面积另加100元/㎡给予补偿。

第四条  [装饰补偿款]

合法建(构)筑物装饰项目及标准按本细则附件6及附件12标准补偿。

第五条  [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

1、构筑物、附着物补偿款按照本细则附件5、6标准执行。

2、畜舍、禽舍等临时简易搭盖建筑物按其建筑面积70-100元/㎡予以补偿;室外厕所、杂物间等附属用房按建筑面积100-120元/㎡给予补偿,但不予安置。

以上附属房有权证的土地部分补偿标准为200元/㎡,无权证的地部分补偿标准为48.7元/㎡。

3、有合法用地手续的埕地按200元/㎡予以补偿,无权证的埕地按48.7元/㎡予以补偿。

第六条  [搬迁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算,住宅用房每次6元/㎡,仓储、办公用房每次7元/㎡,生产、营业用房每次8元/㎡;搬迁补助费少于200元/次的按200元/次计;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一次的搬迁补助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往返两次计算。

第七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

对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被征迁人临时过渡期间,征迁人按标准向被征迁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过渡期限从被征迁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至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通知回迁结算之日止,高层安置房临时过渡期限暂定为36个月,按实结算。

在临时过渡期限内,由征迁人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助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5.5元计算。

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低于30㎡的,按30㎡计;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因征迁人的责任造成逾期安置的,自逾期之日起支付双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八条  [其他项目补助费]

1、电话移机:

按电信局现行标准58元/部·次计,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

2、有线电视移机:

按200元/户·次计(以有线电视收视证为凭),实行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第九条  [房屋征迁补偿认定标准]

被征迁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给予认定补偿:

(一)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权机关批准的建房用地手续等有效证件。

(二)虽无产权原证件,但确系建国前建造的旧房或能确认为1982年4月30日前建造的房屋的。

(三)《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实施前,批准建房手续虽不健全的,但经历次清房(1982、1986、1991、1997)或两权发证处理并补办有关手续和补交了款项的房地产。

(四)历年经国土、建设等部门行政处罚到位,一直作为住房使用且只有一处住房的房产。

(五)2006年航摄影像图上有建筑图斑,但不符合上述四款规定条件的居住房屋,三层以下的(含三层),按实际丈量面积的50%予以房屋产权调换安置。

三层以上(含三层)另外50%部分及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产权调换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濠浦社区另给予1960元/㎡奖励,长丰村另给予1520元/㎡奖励。

第十条  [房屋安置方式]

房屋征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两种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其中一种,也可选择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一)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被征迁房屋为一层的,按被征迁房屋主房建筑面积的1.3倍面积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二层的,按被征迁主房建筑面积的1.1倍予以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的,按照1:

1给予等面积安置;被征迁房屋为三层以上的,一至三层的主房建筑面积按1:

1给予等面积安置,三层以上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濠浦社区另给予1960元/㎡奖励,长丰村另给予1520元/㎡奖励。

单户被征迁主房占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合法建筑面积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但不予安置,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濠浦社区另给予1960元/㎡奖励,长丰村另给予1520元/㎡奖励。

(二)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条件与标准

1、适用对象:

有合法产权、无纠纷的被征迁人,其达到法定用地标准的住房且达不到分户要求的,或旧房建筑面积少于30㎡,或安置后剩余面积小于30㎡的,原则上只实行货币补偿。

2、作价补偿金标准:

被征迁人符合产权调换安置的合法建筑面积除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补偿外,由征迁人再给予濠浦社区征迁范围内的被征迁人2460元/㎡、长丰村征迁范围内的被征迁人2020元/㎡的作价补偿金。

其他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评估给予补偿,不享受货币作价补偿金,但被征迁人如能按时签约交房的,濠浦社区另给予1960元/㎡奖励,长丰村另给予1520元/㎡奖励。

3、被征迁人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后,不得再申请建房用地,凡违法占地建房的,应依法予以拆除或没收。

第十一条  [安置办法及标准]

(一)安置房位置及规格:

安置房分别位于荔城区拱辰街道濠浦社区、长丰村辖区内,具体位置以安置区规划总平面布置图,用地范围以依法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建筑面积根据征迁房屋及安置需要,以经批准的设计方案为准,工程建设根据相应的总体规划及设计进行(户型结构以最后批准的建筑设计方案及施工图为准,户型面积以资质部门最终实测面积为准)。

(二)安置房建设标准:

安置房建筑主体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框剪结构,高层配置电梯,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经批准的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和天棚为砂浆打底,楼面为钢筋混凝土楼板,入室外门安装符合标准的防火门,外窗为铝合金窗,不安装内门窗。

安置房自来水、照明线路送到户内并予以立户。

对原房已办理立户手续的,经自来水公司、电业局同意予以办理水电立户变更手续或重新立户;原房没有办理水电立户手续的,重新办理立户手续,其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负责;对民用改商用、增容及室内水电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三)分户原则:

原则上以户为单位(以征迁公告前的户口簿为准),安置对象为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资料体现的产权人,但同一户口簿多子女的家庭,在被征迁前已成婚未分家或已满18周岁的,由产权人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征迁人同意后,可以分户。

分户应遵循以下五个原则:

1、多子女的父母,分户后必须跟随其中子女之一,不予独立一户。

2、独生子女的父母,随子女同户安置,不予另立分户。

3、夫妻之间不予分户。

4、未满18周岁的子女一律不予独立分户,应随其父母户安置。

5、不属直系子女(如为抱养的,须有合法手续)不予改名分户。

届时有分户的被征迁户必须提供户口簿,子女外嫁或户口外迁的必须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指挥部确认分户事宜。

按子女分户的,其父母居所由子女负责安排,不另行安置。

(四)选房规则:

被征迁人按照签约的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安置房的楼房号,签约的顺序以同一时间段丈量、评估结算清楚后抽签决定。

先签约的先选择安置房,在选择安置房时,应选择最接近于被征迁人可安置面积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

选择的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迁房屋合法的建筑面积的部分,按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进行补偿。

(五)特殊人群安置:

征迁五保户、低保户及居住困难户等特殊人群的房屋时,按有关规定予以照顾。

6、安置房“两证”办理:

安置房的“两证”由征迁人负责统一申报办理,被征迁人应予以协助办理;原被征迁房屋的“两证”在签订征迁协议时统一收回交相关部门注销;等面积同功能部分免收办证费用,超面积部分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没有“两证”的,办证费用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安置房价格

1、安置价:

被征迁人(以户为单位)所选安置房面积与可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1600元/㎡计价。

2、优惠价:

个别受户型影响,被征迁人(以户为单位)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15㎡以内的(含15㎡),按优惠价2100元/㎡计价。

3、市场参考价:

被征迁人(以户为单位)所选安置房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15㎡以上的,按市场参考价计价。

濠浦安置区市场参考价为4177元/㎡(不含层次差),长丰安置区市场参考价为3759元/㎡(不含层次差)。

4、层次差:

高层安置房以第7层为基准层(不含裙楼),7层以下(含7层)不计层次差,7层以上层次差按每层30元/㎡递增。

第十三条  [奖励金]

1、丈量评估奖励:

凡在征迁人公布的丈量评估期限内按时配合完成丈量评估的,在签约时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住宅用房奖励50元/㎡。

2、签约奖励:

(1)在第一阶段期限内或提前签约的,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住宅用房奖励300元/㎡。

(2)在第二阶段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住宅用房奖励200元/㎡。

(3)在第三阶段期限内签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交房的,按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计,住宅用房奖励100元/㎡。

(4)上述各阶段的具体日期以征迁人另行通知的时间为准。

(5)超过上述三个阶段期限签约的及不按时交房的不享受奖励金。

(6)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凡在上述三个阶段内签约并按时交房的,同样享受上述奖励。

第十四条  [一层室内机动车停车位或工具间购置办法]

1、购置对象:

凡在征迁人通知期限内按时丈量签约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迁人(不含单位)可给予购置一层室内机动车停车位或工具间,至售完为止。

超过规定期限签约或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概不享受一层室内机动车停车位或工具间购置。

2、购置条件:

在通知签约期限内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签约,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购置相应安置区的一层室内机动车停车位或工具间,不抵扣可安置面积。

濠浦安置区:

被征迁房屋(以户为单位)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在150㎡(含150㎡)以上的,可以购置一类工具间一间;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在100㎡(含100㎡)-150㎡之间的,可以购置二类工具间一间;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在45㎡(含45㎡)-100㎡之间的,可以购置三类工具间一间。

此外,合法建筑面积在80㎡以上的,除按上述条件购置外,还可以另行购置三类工具间一间。

长丰安置区:

被征迁房屋(以户为单位)合法建筑占地面积在100㎡(含100㎡)以上的,可以购置一层室内停车位一个或二类工具间一间;合法建筑面积在50㎡(含50㎡)-100㎡之间的,可以购置二类工具间一间;合法建筑面积在30㎡(含30㎡)-50㎡之间的,可以购置三类工具间一间。

此外,合法建筑面积在80㎡以上的,除按上述条件购置外,还可以另行购置三类工具间一间。

3、购置价格

         层次

位置(类别)

一层市场参考价(元/㎡)

二层市场参考价(元/㎡)

临主干道一层工具间(一类)

7596

5360

非临主干道一层工具间(二类)

6381

非临主干道一层工具间(三类)

5360

非临主干道一层工具间(一类)

5317

4360

非临主干道一层工具间(二类)

4360

一层室内机动车停车位(一类)

60000元/个

 

一层室内机动车停车位(二类)

40000元/个

 

在通知签约之日起第一阶段内签约的按购置价格的80%计取,在第二阶段内签约的按购置价格的85%计取,在第三阶段内签约的按90%计取,超过第三阶段的按100%计取。

4、被征迁人按选房签约的先后顺序选择安置房的同时,符合购置条件的可一并选择购置一层室内机动车停车位或工具间,并按协议书约定的时间交纳相应购置款;如不按时交房及逾期交款的,视为放弃所购置的一层室内机动车停车位或工具间。

5、一层室内机动车停车位或工具间结构及装修标准:

钢筋混凝土框架或框剪结构,工程质量以验收合格为准,外墙装修以规划设计为准,内墙面和天棚为混合砂浆打底。

水、电立户手续由征迁人统一代办,立户费用由被征迁人另行承担。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办法

村(居)集体生产生活的保障性用房和安置房物业管理按市政府莆政综[2007]155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国有土地上及村集体的房产补偿安置办法

1、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不含工业企业)的房屋,按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2、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的房屋,按有关规定执行。

如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补偿及安置标准适用本细则;如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的,其房屋补偿费除按莆建房[2010]170号文件规定的标准结合成新补偿(2760×成新度)元/㎡外,再给予货币作价补偿金,货币作价补偿金濠浦社区按2460元/㎡计算,长丰村按2020元/㎡计算。

3、村集体公产,按本细则规定的标准补偿安置,权益归村集体所有。

第十七条  工业企业的征迁补偿安置办法

片区范围内经依法审批、注册、登记、纳税并在依法审批的工业用地上建设的工矿仓储企业的补偿标准按《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区工业企业搬迁的意见》(莆政综[2011]18号)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八条  宗教活动场所补偿安置办法

片区内宗教主管部门登记在案及审批的合法宗教活动场所,结合片区文化活动中心进行规划建设安置,建筑物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  违章建筑处理办法

1、2006年12月至2009年3月27日(莆田市清理整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期间的“两违”建筑房屋不予补偿安置,但被征迁人如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按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材料费补贴,材料费补贴单价为框架390元/㎡、砖混290元/㎡、砖木190元/㎡。

2、2009年3月27日以后的“两违”建筑房屋,一律不予补偿安置及材料费补贴,被征迁人如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协议并交房的,适当予以70-120元/㎡(根据房屋的结构性质)的按时签约奖励。

3、2006年航拍图为厕所、杂物间的,能按时签约交房的,另行给予100元/㎡奖励。

4、搭建的房屋,土地部分面积按48.7元/㎡计算。

第二十条  签约须知

签订土地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征迁人应持有以下有效证件:

1、产权所有人、分户户主的身份证原件、本村(居)户口薄原件及水电立户、交款凭证;

2、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其他房地产权属来源证件;

3、由他人代为签约的,应按照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一条  结算办法

(一)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迁人在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交房手续,理顺租赁关系后30天内,由征迁人一次性支付给被征迁人房屋征迁补偿款。

如征迁人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补偿款,则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之日止,按未付金额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给被征迁人。

(二)选择产权调换安置方式:

被征迁房屋的补偿款(不含临时安置补助费)与安置房价款对抵后,剩余款项在签订房屋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交房手续,理顺租赁关系后30天内,由征迁人支付给被征迁人;不足款项(差价款)由被征迁人按安置房建设进度支付给征迁人,即:

1、安置房基础工程开工时,付差价款的25%;

2、安置房主体工程7层楼面砼施工时,付差价款的50%;

3、安置房主体封顶时,付差价款的20%;

4、安置房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前,按实结算,付清余款。

被征迁人如不按时支付差价款,则须按应交差价款的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给征迁人,直至付清为止。

如至征迁人确定的回迁交房之日止,被征迁人仍未付清差价款,则征迁人有权暂缓交房,并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给被征迁人。

如被征迁人强行占用安置房的,征迁人有权收回安置房并可依法依规严厉追究被征迁人的法律责任,由此造成损失的由被征迁人自行承担。

被征迁人除承担违约金责任外,还应承担占用期间安置房每月每套3000元、工具间每月每间6000元的占用费。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形

方案中未明确的其他特殊情形,在本实施细则的基础上,由莆田市白塘路(荔城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领导小组研究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及解释权归莆田市白塘路(荔城段)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

1、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

2、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3、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4、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5、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6、征迁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

7、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格表

8、房屋成新程度评定标准

9、房屋耐用年限

10、征地拆迁搬迁补助费标准

11、征地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12、装饰项目补偿标准

附件1

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

单位:

元 / 亩

土地类别

合计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备注

倍数

补偿额

倍数

补偿额

倍数

补偿额

水田

菜地

41600

10倍

16000

15倍

24000

1倍

1600

 

鱼塘

28800

8倍

12800

10倍

16000

/

/

原为

耕地

旱地

水浇地

33800

10倍

13000

15倍

19500

1倍

1300

 

果园和

其他经济林地

16800

6.5倍

10400

4倍

6400

/

/

 

18400

5倍

8000

/

/

耕改果

非经济

林地

9600

4倍

6400

2倍

3200

/

/

 

有养殖生产的滩涂

15200

6.5倍

10400

3倍

4800

 

 

 

有养殖生产的水面

16800

6.5倍

10400

4倍

6400

/

/

 

盐田

12800

5倍

8000

3倍

4800

/

/

 

其他农用地

其他草地

8000

5倍

8000

/

/

/

/

 

未利用地建设用地

2400

1.5倍

2400

/

/

/

/

 

说明

耕地以外的土地以水田的平均年产值乘以相应倍数计算补偿额。

附件2

征收土地上果树补偿标准

 

          类

  地         别

      价

 

品种

已产果

(元/㎡)

未产果

(元/㎡)

零星果苗

(元/株)

龙眼、

荔枝、

橄榄

55

35

大苗15

中苗10

小苗5

枇杷、柚、

柑橙、木瓜、

香蕉

35

20

 大苗10

中苗8

小苗5

芒果、红柿、

桃李、杨梅、

番石榴等

其他杂果

25

15

大苗8

中苗6

小苗4

说  明

1.果树补偿按冠幅垂直投影面积计算补偿。

地块的果树覆盖率不得超过120%,超过的按120%;果苗覆盖率不得超过100%,超过的按100%。

2.未产果的冠幅在1平方米以内(含1平方米)按大苗补偿。

3.高度1米以上(含1米)为大苗,99-70厘米为中苗,70厘米(不含70厘米)以下为小苗。

 

附件3

征收土地上果苗补偿标准

种类

规格

(株高)

补偿费

(元/亩)

备  注

龙眼

荔枝

橄榄

35㎝以下

35-75㎝

75-125㎝

平均超125㎝

2800

3300

4200

5300

 

番石榴

等其他

杂果

35-85㎝

85-150㎝

150-200㎝

200-250㎝

1700

2100

2500

3100

高35㎝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葡萄

未产果

已产果

4600

6500

合理株树230株/亩

芒果

30-70㎝

70-140㎝

140-200㎝

200㎝以上

2800

3500

4400

5500

高3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枇杷

红柿

50-75㎝

75-125㎝

125-185㎝

185㎝-初产

2200

2600

3300

4200

高5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桃李

柚橙

50-100㎝

100-150㎝

150㎝、

以上初产(密植)

1800

2200

3000

高5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香蕉

40-120㎝

120-160㎝

1300

2000

高40㎝以下的按第一档减25%补偿

草莓

西红柿

辣椒

 

3000

未产果的减25%补偿

附件4

征收土地上水面滩涂养殖补偿标准(陆域)

 

名称

单位

单价

(元)

备  注

蛏、蛤(滩涂)

5000

包括滩涂填沙平整

吊蛎

5625

包括设施

虾、蟹

625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鳗鱼池

7500-10000

不包括基建及设施费用

精养鱼池

3750

设施、设备齐全

网箱养殖

箱(大)

2625

包括网箱补偿600元

网箱养殖

箱(小)

1875

包括网箱补偿400元

青蛙养殖

4375

 

一般鱼池

1875

 

备注

海域部份水面滩涂养殖,适用用海补偿安置标准。

 

附件5

征迁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名 称

结构规格

单 位

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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