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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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

1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4

事项名称

主项名称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

子项名称

5

实施主体

鹿寨县国土资源局

6

实施主体

性质

法定机关

7

承办机构

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柳州市鹿寨县桂园路汇一联商务楼鹿寨县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

10

办理时间

工作日:

上午8:

30-12:

00、下午14:

30-17:

30

11

咨询及

监督电话

咨询电话

0772—6823271

监督电话

0772—6820300

12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8月29日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十五条设立矿山企业,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由审批机关对其矿区范围、矿山设计或者开采方案、生产技术条件、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方予批准。

第二十一条关闭矿山,必须提出矿山闭坑报告及有关采掘工程、不安全隐患、土地复垦利用、环境保护的资料,并按照国家规定报请审查批准。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2009年3月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5日修改)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3

实施对象

申请本县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的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

14

行使层级

此事项属于自治区、市、县三级分级管理。

15

权限划分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采矿权申请人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时,应当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有批准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4号)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厅本级审批登记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市级审批登记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县国土资源局审批县级审批登记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16

行使内容

审查本级审批登记矿山的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17

通办范围

无。

18

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

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

时限

10个工作日。

19

实施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4号),方案有关要求为:

(一)编制单位编制资格审查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方案中涉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一并取消相应资质要求。

 

(二)《方案》编制依据、适用年限审查

  1.《方案》编制主要依据是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

 

(1)审查引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及技术规范、标准是否齐全;

 

(2)审查收集的前人勘查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开采设计文图资料是否齐全;

 (3)审查调查精度是否达规范规定的要求。

 (4)审查评价边坡(含采场边坡、废石、废渣、废土堆放边坡等)稳定所需的坡度、坡高、岩土结构和岩性、结构面等参数是否有实际调查测量资料;评价地面塌陷地点的岩性、结构、厚度,浅层岩溶发育状态、地下水位动态变化等参数是否有实际调查资料;评价含水层破坏的含水层、隔水层有关参数,特别是按《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701-2010)采矿可能影响到的周边居民饮用水源情况及其与采矿含水层的关系是否清楚;对老矿山的地质灾害、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土地资源的破坏现状调查测量、岩土、水质样品测试等调查工作是否到位。

  2《方案》适用年限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三)矿山基本情况审查

  1.《方案》是否介绍了矿山和相邻矿山企业的名称、位置、范围等矿权的分布情况;矿山建设规模及具体工程布局;矿山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设计生产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储量、矿床类型与赋存特征;矿山开采历史和现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现状。

  2.新批准的矿山设计,开采区或开采阶段布置、开采方式(方法)、开采顺序、选矿厂主要工艺和尾矿库位置、容量、固体与液体废弃物的排放与处置情况;基础设施分布是否论述清楚,是否附有相应的平、剖面图和立面图,且相互对应。

(四)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审查

  1.对矿山地质环境条件的论述是否清晰,确定矿山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地质构造、开采情况、地形地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参数是否准确和齐全。

  2.应交代水文地质单元的边界条件,含水层分布、富水性,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特征和开采利用情况,矿山和相邻矿山在水文地质单元中的位置;矿区水文地质条件,主要含水层、隔水层的空间分布、强径流带、与地表水、老窿水及采空区的关系,矿坑涌水量现状与预测值,地下水水质,要有地下水位等值线图等有关图件。

  3.应交代风化破碎带和残积层的厚度,各结构面与采空区或边坡的关系。

(五)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审查

  1.评估范围的审查。

评估范围是否包括矿山申请采矿权范围和采矿活动可能影响到的范围。

  2.评估级别的审查。

矿区重要程度、矿山地质环境复杂程度和评估级别的确定是否准确、依据是否充分。

  3.现状评估的审查:

 

(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审查。

评估的灾种是否有遗漏,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发生时间、特征、分布、诱发因素、危害对象与危害程度分析的论述是否清楚;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要符合《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规程》(DB45/T382-2006)的规定,对危险性大和中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评估要有地质灾害几何参数和物理力学参数为依据,进行定量或半定量评估。

 

(2)含水层的影响或破坏的审查。

对含水层结构破坏,含水层疏干范围、地下水水位下降、泉水流量减少、地下水位降落漏斗的分布范围、地下水水质变化、地下含水层破坏对生产生活用水水源的影响等方面的论述要有具体的相关参数和分析评估。

 (3)地形地貌景观和土地资源破坏的审查。

对其破坏的位置、范围、地类面积的测量是否准确,统计数字是否与土地复垦方案保持一致。

  4.预测评估的审查。

预测评估是否在现状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矿山开采设计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充分结合评估区地质环境条件进行分析评估,预测采矿活动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评估矿山建设和生产可能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

(六)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审查

  审查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区的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的分区结果是否合理,是否与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评估、矿山地质环境影响预测评估结果相吻合。

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防治措施是否合理、可行,是否与后述的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一致。

(七)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部署审查

 《方案》提出的总体工作部署和《方案》适用期内分年度实施计划是否有针对性,是否依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是否对所有严重和较严重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都部署和设计了防治工程措施,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防治措施的时空布局和设计是否合理、是否与拟定的防治工程一致,防治工程措施在时间上安排是否合理。

(八)矿山地质环境防治工程审查

  1.现状与预测评估为危险性大和中等的地质灾害,严重和较严重的含水层破坏,地形地貌景观和土地资源破坏,《方案》是否都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防治工程措施,是否有遗漏。

  2.提出的防治工程措施方案是否合理。

  3.各防治工程的设计依据是否充分,工程设计参数、计算模型选取是否合理、是否符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要求与验收规范》(DB45/T701-2010)和其他相应专业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计算书是否有错误。

  4.各防治工程是否有相应比例尺的设计平面图、剖面图、立面图、结构图,是否达到设计深度,能否作为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依据。

  5、严重、较严重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是否都布置和设计了监测工程,监测工程的布置、监测内容、监测方法、监测手段、监测频率等是否合理,是否提出了监测资料分析整理和利用的要求。

  6治理和监测工程量的计算是否有依据,是否合理、准确。

  7.对于位于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矿山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历史文化保护区周边;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区内、重点乡镇所在地周边;Ⅰ级、Ⅱ级铁路和国家公路、省公路、二级以上通航河道、重要湖泊、大型水库等直观可视范围内矿山岩质边坡的治理,坡高大于10m的应分级分台阶治理,台阶面上采取覆土种草并开挖坑槽种植灌木,台阶里外边缘应种植上爬下挂的藤本植物覆盖坡面。

(九)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经费估算审查

  1.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部署、工程量及工程技术手段,参照我国现行技术标准,进行经费估算。

经费估算包括矿山地质环境保护、预防、恢复治理、监测等直接费及勘察、设计、监理、验收等间接费用。

  2.审查《方案》经费估算引用的计费标准、定额及材料、人工、机械台班单价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现实情况及现行的政策规定,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是否存在错计、漏计或重计现象,估算总投资是否满足治理和监测的要求。

对与《矿山土地复垦方案》相同的工程措施,要注明与土地复垦工程重叠。

(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障措施审查

  审查《方案》提出的保护与恢复治理组织保障、技术保障和资金保障措施是否切实可行的,能否保障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十一)效益分析审查

  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实施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环境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进行的分析评价是否客观、合理。

(十二)《方案》与土地复垦方案及其他资料衔接情况审查

  1.《方案》实施的进度安排及治理内容要与矿山开采设计或开采方案相吻合;

  2.《方案》对地形地貌景观和土地资源破坏的位置、范围、程度的描述以及地类面积的统计和恢复治理后的地类面积的统计,必须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情况一致(道路、厂区、生活区范围除外),同一地点恢复成耕地、林地、草地等地类的工程投资必须相同,如有出入应进行说明。

两方案的相关内容要相互衔接,并符合有关要求。

(十三)图件审查。

符合《方案》编制要求。

20

申请材料

详见附件2、3

21

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环节名称

专家评审(《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规〔2017〕4号))

办结时限

8个工作日

22

审查方式及标准

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

一、审查方式:

书面审查。

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表)及其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准确性审核;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三)专业材料的审查标准

1.格式要求:

按《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4号)要求提交方案报告、附图、附件。

2.材料要求:

按《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4号)要求提交方案报告、附图、附件。

二、审查方式:

实地核查。

标准如下:

(一)矿山地理位置是否与《方案》一致;

(二)矿山开发现状描述是否与《方案》一致;

(三)矿山地质条件是否满足《方案》提出的治理措施,措施是否切合矿山实际。

23

办理流程

详见附件1。

24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25

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是否收费

不收费。

收费标准

无。

收费依据

无。

26

结果名称

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批复

27

结果样本

详见附件2。

28

办件类型

承诺件。

29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30

预约办理

不可预约。

31

网上支付

不可网上支付。

32

物流快递

自取。

33

运行系统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34

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1.那些矿山开采可以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答:

所有矿山均需编制。

2.采矿权人可否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答:

可以。

3.矿山矿区范围变化后是否可以沿用原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答:

应按新矿区范围重新编制。

35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事项条件、标准、审核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事项是否属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是否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矿山企业是否具备申请条件,决定是否受理。

2.审核责任:

按照办理条件和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提出同意的查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

3.登记责任:

对准许办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的矿山企业,向申请矿山企业出具同意办理的书面文书。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36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材料不予受理、许可的;

2.不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交的全部内容的;

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

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37

备注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数量

表现形式

等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4

为谋取私利或碍于情面,降低审查标准。

1、严格遵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2、严格执行评审标准和规定,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并实行回避制度;3、按照《行政许可法》受理报件材料、及时送达审核意见;4、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政务服务窗口工作人员

为谋取私利或碍于情面,对评审施加影响,使评审结果有利于行政相对人。

地环股

为谋取私利或接受请托,不按专家评审结论出具审核意见。

地环股

为谋取私利,不及时送达审核意见。

地环股

附件:

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批准流程图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申请材料目录

3.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审查申请(空白)

4.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批复

 

附件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批准权力运行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附件2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申请材料名称

申请材料依据

材料类型(原件/复印件)

是否需

电子材料

份数

规格

必要性及描述

来源渠道

签名签章要求

备注

1

申请书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

原件

1份

A4纸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纸质材料1份

2

《方案》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十二条

 

原件

纸质11份、光盘1份

光盘

必要

申请人自备

法定代表人签名;

申请单位盖章

报告文本、图表及附件按编制要求打印、光盘刻录《方案》报告文本、图表及附件

3

《方案》附件

(1)矿山企业营业执照和采矿许可证

《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4号)

复印件

11份

与原件一致

必要

申请人自备

矿山企业公章

新立矿山无须提交采矿许可证

(2)编写人员分工表(含职称等)

原件

11份

矿山企业公章

(3)采矿权人委托编制《方案》委托书

原件

11份

A4纸

矿山企业公章

(4)矿权合法性证明材料:

在有效期内的提供采矿许可证,延续矿山提供采矿许可证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延续的批复文件,新申请的矿山提供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复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批文

复印件

11份

A4纸

矿山企业公章

(5)编制单位初审意见

原件

11份

A4纸

编制单位公章

(6)采矿权人对《方案》的书面意见

原件

11份

A4纸

矿山企业公章

(7)缴存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保证金承诺书或已缴存保证金的票据复印件。

原件(承诺书)

11份

A4纸

矿山企业公章

(8)矿山开采设计评审意见书

复印件

11份

A4纸

(9)已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编制的矿山提供复垦方案评审表、批复文的复印件

复印件

11份

(10)《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

复印件

1份

(11)其它与矿山企业相关的重要文件(例如已有项目环境评审文件、自然保护区等相关文件等)

4

《方案》附图

(1)矿区周围敏感点图(明确矿区与周围工业、村镇、矿山、江河、水库、自然保护区、高速公路的相互影响关系)

《关于印发广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技术要求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7〕4号)

原件

7份

编制单位公章

(2)区域水文地质图和矿区水文地质图

原件

7份

编制单位公章

(3)矿区地质地形图及主要地质剖面图

原件

7份

编制单位公章

(4)露天开采境界终了平面、剖面图或地采矿井上下对照图,陡倾矿体的还需有垂直立面投影图

原件

7份

编制单位公章

(5)矿山开拓采掘工程布置图

原件

7份

编制单位公章

(6)矿山所在地二调土地利用现状图

原件

7份

编制单位公章

(7)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现状评估图

原件

7份

编制单位公章

(8)矿山地质环境影响预测评估图

原件

7份

编制单位公章

(9)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程部署图

原件

7份

编制单位公章

(10)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分区图

原件

7份

编制单位公章

(11)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三维效果图

原件

7份

编制单位公章

(12)已完成复垦方案评审的矿山,提供矿山土地复垦规划图

原件

7份

编制单位公章

(13)矿山所在地最新的土地遥感监测影像图

原件

8份

编制单位公章

附件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方案审查申请

矿山企业

矿山企业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矿山名称

采矿许可证

□新申请□持有□变更□延续

以上情况请选择一种并打“√”

编制单位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主要编制人员

姓名

职责

签名

审查申请

我单位己按要求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保证方案中所引数据的真实性,同意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对文本进行相应处理后进行公示,承诺按批准后的方案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工作。

请予以审查。

申请单位(矿山企业)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关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批复

××公司(矿山企业):

经审查,你单位报送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符合有关要求,同意予以通过。

矿山开采过程中,你单位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开展有关工作,保护地质环境。

 

鹿寨县国土资源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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