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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住宅小区供电验收规范

合肥住宅小区,供电验收规范

篇一:

合肥供电公司移交建筑工程验收标准

合肥供电公司移交建筑工程验收标准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统一本公司移交建筑工程的验收标准,为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制定本标准。

1.2建筑工程验收是土建工作和电气设备安装工作的中间工序交接,只有验收合格,才能开展电气设备安装工作。

在建筑工程实施的全过程中,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的验收工序要求主动提出和接受中间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具体验收工序包括:

1.2.1建筑工程实施过程的中间验收,特别是对隐蔽工程的验收和材料抽检。

1.2.2建筑工程实施完毕后,电气设备安装前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

1.2.3电气设备安装完毕后的竣工验收。

1.3电气设备安装前建筑工程验收时应具备的条件:

1.3.1建筑主体结构施工完毕,内外装饰全部结束,屋顶、楼板应无渗漏,门窗及照明安装完毕。

1.3.2结束室内地面工作,室内沟道无积水、杂物。

1.3.3基础预埋件符合设计要求,安装牢固。

1.3.4埋入基础的电缆排管、导管和电气设备进、出线预留孔符合设计要求。

1.3.5室内于外部接口电缆沟、排管、工井及预留孔应符合设计要求,无积水。

1.3.6验收人员应依据施工设计图纸及本标准,对是否可以安装电气设备作出判断。

1.4本标准适用于110kV、35kV工井、排管以及配网所有建

筑移交工程的中间验收、隐蔽工程验收以及竣工验收。

1.5本标准依据国家和电力行业有关的法规、规程和制度等规范文件,并结合设备管理的实际而制定。

1.6本标准仅作为建筑工程最基本要求,设计、施工单位应在不低于此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第二章开闭所建筑要求

2.1开闭所原则上不得设置于地下,必须设置于地下时,必须满足合肥供电公司《开闭所设置于地下的技术规定》。

2.2开闭所宜独立设置,不得与住宅共建,开闭所与住宅相邻时,必须采取降噪措施,满足环境评价要求。

2.3开闭所不宜设置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2.2独立(外附)式开闭所室内外高差应大于0.3m以上;屋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1/50。

屋面不宜设置女儿墙。

2.3开闭所室内梁下净高度不得小于3.2m(不含电缆沟深

度)。

2.4开闭所每层两端均设置2个独立的向外开启的门。

其中运输设备的大门为通扇门,通扇门宽1.8m,高2.7m,门外侧加横向明门闩。

另一扇门为事故出口,内侧加横向明门闩。

所有门均为全钢板乙级防火门,门内侧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入开闭所的活动挡板,档板高度为0.6m。

2.5开闭所应设自然采光窗,窗户下沿距室内地面高度不大于1.2m,窗户要用不大于8×8mm孔钢丝网封闭(防小动物)及不锈钢防盗网栅。

2.6开闭所室内墙及顶棚表面均应抹灰刷白,地面宜采用高标号水泥抹面压光或用水磨石地面。

2.7开闭所室内严禁有无关的管道、明敷线路通过。

2.8开闭所内电缆沟、设备基坑盖板用复合材料盖板,规格为500mm宽;用花纹钢板制作时,花纹钢板厚度不得小于6mm,钢板下设加劲肋。

2.9电缆桥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2.9.1直线段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30m、铝合金或玻璃钢制电缆桥架长度超过15m设有伸缩节;当设计无要求时,电缆桥架水平安装的支架间距为1.5~3m;垂直安装的支架间距不大于2m。

2.9.2桥架与支架间螺栓、桥架连接板螺栓固定紧固无遗漏,

螺母位于桥架外侧;当铝合金桥架与钢支架固定时,有相互间绝缘的防电化腐蚀措。

2.9.3电缆桥架敷设在易燃易爆气体管道和热力管道的下方,当设计无要求时,与管道的最小净距,符合下表的规定。

与管道的最小净距(m)

2.9.4敷设在竖井内和穿越不同防火区的桥架,按设计要求位置,有防火隔堵措施;

2.9.5电缆的首端、末端和分支处应设标志牌。

第三章运输通道

3.1开闭所若双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在底层。

设于二层的配电装置室外宜设设备吊运平台及吊运设备通道。

设备运输大门应做成坡道。

3.2设备运输一般不采用吊装口方式,如采用必须采用时应满足如下要求。

3.2.1在设置设备吊装口时,应综合考虑设备的垂直与水平运输,且吊装口须与开闭所贴邻,吊装口地面上建筑与开闭所统

一管理,吊装口不得封堵。

3.2.2吊装口尺寸不小于1800×2000mm,当用于吊装变压器时,不得小于2500×2500mm。

3.2.3吊装口上方安装吊装用(吊钩)钢梁,并可满足5吨荷载。

3.2.4(吊钩)钢梁与吊装口高度应满足设备吊装要求。

3.2.5吊装口如在室外地面上,应高出地面0.5m,并建防雨小屋。

3.2.6吊装口深度超过7米时,吊装口应加大,增加爬梯,便于人员上下。

第四章通风、排水

4.1开闭所应设自然通风设施,应在高、低压设备排列后方对应墙体的踢脚线上、天花板下各对应安装不小于1000×600mm的百叶窗,内罩8×8mm孔钢丝网,总数不宜少于8个。

4.2如有特殊情况,开闭所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强制通风装置,要在高、低压室设备排列的上方安装抽排风管道,其通风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管道轴流排风机控制装置应带手动和温度自动控制装置,其电源必须取自本开闭所0.4kV电源。

4.3开闭所的电缆沟,设备基坑必须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4.4开闭所内应设卫生间,卫生间必须有上、下水。

篇二: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合肥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合肥市政府人民令第55号

1996年12月20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提高住宅小区的综合效益,根据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域内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统称住宅小区)。

第三条合肥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我市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合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开发办)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有关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

凡未经综合验收及综合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不得移交,物业管理单位不得接收管理。

第五条市建委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规划设计实施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落实情况以及各单项工程的检验情况进行验收。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采取现场检查与资料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第六条住宅小区竣工后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开发建设单位可申请竣工综合验收:

(一)必须按批准的小区规划、项目设计要求和有关规范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公共配套设施、市政、环卫、园林绿化、环保设施等单项工程质量,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建筑体量、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垃圾、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

毕,达到工完料尽,场清地平。

(五)拆迁居民已按规定安置。

(六)已落实物业管理单位,管理基金和管理用房已落实。

第七条凡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向市开发办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小区综合验收申请表;

(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各单项工程的地形图及设计文件(图纸)等;

(三)《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

(四)开发项目招投标文件及工程承发包合同;

(五)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项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以及水、电、气、通讯、消防、园林绿化等有关专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资料;

(六)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七)其它有关资料。

第八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市开发办在接到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后15日内对住宅小区验收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市建委,由市建委组织规划、土地、房地产、环保、园林、市容、公安、建管、市政、供电、电信、供水、供气、物业管理等有关单位,及所在区政府听取汇报、审阅有关资料、现场检查,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对小区进行全面评价、核定小区等级。

(二)市开发区根据验收情况及时向市建委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三)综合验收报告经市建委审查同意后,由市开发办对验收审查合格后的发给《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开发建设单位凭《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办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手续。

验收合格并已办理

交付使用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

第九条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完整的小区综合验收资料,送合肥市城建档案馆存档。

第十条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由市开发办负责实行分期验收,等全部建成后按本办法进行综合验收。

分期初步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分期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住宅小区建设综合质量按其综合验收评定情况分?

合格住宅小区‘与’优良住宅小区?

两个等级。

(一)合格住宅小区标准:

1.小区内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公共配套设施及绿化工程严格按规划设计要求建成,无违法建筑;2.各单项工程质量均经市质检站验收合格;3.小区内道路、给排水、环卫、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全部建成并能投入正常使用;4.小区验收资料齐全;5.物业管理机构及物业管理条件落;

(二)优良住宅小区标准:

在符合合格住宅小区标准前提下,同时具备下列各项条件:

1.小区内各项建设严格按规划实施,规划设计、整体布局、群体组织、道路交通、配套设施、管网工程方面达到较高水平;2.小区建筑空间布局合理,室外造型美观,单体建筑与小区总体建筑协调一致并有一定的建筑特色;3.小区内单体工程质量优良品率达60%以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工程质量建设优良品率达80%以上;4.小区建设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的应用及文明施工方面达到较高的水平。

第十二条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开发办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规划要求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不齐

全、工程质量低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三条住宅小区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使用的,由市开发办责令其限期改正,在限期内仍不提出验收申

请的,由市建委依法予以外罚。

第十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申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市建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验收工作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市属三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篇三:

1-合肥供电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办公会研讨后修改稿)

合肥供电公司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

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满足新建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的需求,提

高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水平,规范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业扩报装流程,保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质量、进度和供配电设施安全、优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加强新建住宅供配电工程配套费管理的通知》(国家电网财【2013】1557号)和合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管理及工程费用标准(试行)的通知》(合政办【2013】50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公司现行业扩报装管理规定的基础上,本办

法旨在明确公司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业扩报装全过程管理的部门职责分工和流程节点时限,以确保工程实施责任明确,流程通畅,衔接有序。

第三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

配套费工程)是指合肥市规划批准的新建住宅小区,包括住宅商品房(含城市综合体中居民住宅、住宅类公寓)、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以及住宅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用房,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小区内供电企业与用电客户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

气设施建设工程,由供电企业代建代管。

第四条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按照合肥市总体规

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供电方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

第五条建立配套费工程协调和监督机制。

实行月度例

会和月度报表制,定期召开月度工作协调会,通报、督查业扩报装、工程施工、资金使用等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填报各类统计报表。

第六条名词解释。

配套费工程:

指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

开发建设单位:

拆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

为政府部门;住宅商品房(含城市综合体中居民住宅、住宅类公寓)的开发建设单位为开发商。

项目建设管理部门:

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

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为公司基建部;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以外的配电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部门为公司运维检修部。

配套费工程项目部:

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

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组成的工程项目管理机构。

二、职责分工

第七条公司成立配套费工程项目管理办公室,挂靠公司

营销部。

公司发展策划部、运维检修部、基建部、财务资产

部、安全监察质量部、办公室、审计部、电力调度控制中心、物资供应公司、信通公司等部门指定专人参与配套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督办、统计报表以及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负责牵头编制、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和工作流程,定期召开工作例会,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实施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相关问题,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做出决策。

第八条营销部负责统一受理用户用电报装,组织召开公

司业务会,审批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供电方案;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审批35千伏及以下配套费工程接入系统方案;收取供配电设施建设工程费用;协调业扩流程内相关事项;负责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配套费工程委托合同;负责签订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资产无偿移交协议;负责收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结算报告、移交设备资产清册等资料,明确权属并办理相关接收手续;负责小区工程移交资产相关

材料档案管理。

负责联系市经信委、房产局、物价局。

市场及大客户服务部负责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供电方案,对每个住宅小区项目指定客户经理,按照公司“一口对外、内转外不转”的原则,负责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内外部协调联系,办理具体业扩报装工作。

计量部负责新建住宅小区低压批量表计安装工作。

第九条办公室负责协议条款的法律专业协助和指导;负

责协议签订及手续办理中有关资产争议、纠纷和诉讼的法律

专业协助和指导。

第十条发展策划部负责将配套费工程项目纳入综合计划管理,对配套费工程逐户立项,纳入公司信息系统规范管理;组织开展110千伏及以上配套费工程接入系统方案评审、批复,并根据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报装容量确定项目建设管理部门;会同营销部审查35千伏及以下配套费工程接入系统方案;组织电力经济研究所参与规划局组织的项目总平面审查,提供规划设计指导意见;负责联系市规划局、城乡建委。

电力经济研究所负责110千伏及以下项目工程可研、设计和用户接入系统设计;负责35千伏及以下项目工程可研评审和10千伏及以下项目初步设计、评审及结算审核;负责35千伏及以下配套费工程接入系统方案制定。

第十一条运维检修部负责参与供电方案审查;实施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以外的配电网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牵头组织工程竣工验收、送电工作;负责审核配电运检工区在ERP中创建的设备卡片,生成移交资产卡片,动态维护设备台帐信息;负责小区移交资产的运行、维护、检修等管理工作;负责配合营销部对移交资产现场复核、清查盘点。

配电运检工区参与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供电方案,负责新建住宅小区公用供配电设施设计图纸审核、中间检查、竣工验收和停送电实施等具体工作;负责在ERP中创

建设备卡片,在PMS、ERP中动态维护设备台账信息;负责小区移交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第十二条基建部负责实施新建变电站同期配套10千伏送出线路工程建设项目;配合财务部门编制工程项目竣工决算,配合营销部对移交资产现场复核、清查盘点。

第十三条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负责参与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供电方案,负责合理安排调度运行方式,确保电网可靠经济运行。

第十四条财务资产部负责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将配套费工程项目收支纳入年度预算;负责牵头组织营销、运检、基建部门开展资产无偿移交工作;根据运维检修部提供的设备卡片在ERP中生成资产卡片并赋值,维护资产卡片价值信息;按照会计准则、设备资产移交清册,结合公司固定资产目录的统一规定,进行账务处理,转增资产。

第十五条物资供应公司负责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所需各类物资类设备材料计划的上报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物资采购合同签订及执行,开展物资配送;编制并向财务部门提供物资合同现金流量支付预算,(此职责有待省公司明确)配合提供设备材料清单。

第十六条安全监察质量部负责参与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施工方案、安全措施审查,组织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参与或组织不安全事件的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信通公司参与制定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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