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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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稿

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标准勘察设计行为,促进勘察设计水平的提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方法》和《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质量管理纲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以及与勘察设计相关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世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或采取BOT等形式的项目勘察设计管理工作,假设有不同情况,从其规定。

第四条已通车项目的抢险救灾工程勘察设计,不适用本规定。

第五条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负责全省高速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配备相应人员做好勘察设计管理工作,掌握勘察设计工作动态。

二、在项目实施阶段对设计单位施工现场服务机构人员的履约情况进行日常管理。

三、并有权要求勘察设计单位更换不称职的人员。

四、负责至少每季度组织一次对设计单位施工现场服务工作进行检查,对勘察设计单位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制定考核检查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相应的管理方法和奖罚机制,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其派驻现场的服务机构工作情况,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其现场服务机构的检查考核,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汇报现场服务和检查考核情况。

二、对控制性工程、技术难度大的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协同参建单位确保施工质量到达设计要求。

三、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交勘察设计工作各阶段专项报告。

第二章合同管理

第八条高速公路勘察设计应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应采用交通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合同范本,依据双方的招投标文件、项目特点和工程实际,但不能改变招投标时双方的承诺和招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九条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和交通部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标准、规程以及项目有关批文,科学合理确定勘察设计各阶段的工作周期。

第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担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越级或无资质承担设计任务;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违反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将所承当的勘察设计任务转包,或未经许可分包。

第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合同约定提供各阶段成果,确保各阶段成果的质量和深度满足有关标准、规定要求,并对所提供的成果质量负责。

第十二条为确保勘察设计的外业质量,建设单位应在初步勘测和详细勘测验收前组织对中桩、横断面精度和地质钻探等进行抽查验收,但这不改变勘察设计单位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中某些地段、某些位置的勘察质量提出疑义,书面要求补充勘察的〔含在施工中,由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任何一方提出,并经建设单位书面同意的补充勘察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应无条件接受。

假设补充勘察成果与原勘察成果基本一致,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否则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书面提交的经专家审查认可的合理优化,并无偿进行勘察设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根据基本建设程序,委托有资质的审查机构或组织专家组,按有关规定对工程勘察成果、设计文件等进行的各项审查均不改变勘察设计单位所承担的质量责任。

有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尝试采用委托另一家有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勘察成果、设计文件等进行审查,并在项目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六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根据勘察设计合同文件对所承担的工程现场进行深入、仔细的调查,与地方政府或相关方签定协议,明确天桥、涵洞、通道等的具体位置和设置要求,防止因资料错误而造成设计变更或实施障碍。

第十七条除勘察设计合同另有约定外,勘察设计单位应承担为实施其项目合同而进行的〔含应由专项资质单位进行的〕各类评估、评价、论证等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且视为已计入合同总价中,建设单位不再对此进行另外支付。

第十八条对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非常规设计,应经符合规定的试验、论证或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审定后,方可使用。

新技术、新材料及新工艺是指尚未列入国家或交通部〔或建设部〕颁发〔或备案〕的技术标准、技术标准、技术规程和试验规程等内容。

设计单位对此类设计应在设计文件中有专门的说明,并在设计汇报中加以介绍,否则设计单位应承担由于此类设计采用不当所造成的损失与责任。

第十九条设计文件中选用的材料、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性能和技术标准,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但不得明示或暗示生产厂家、供给商和产品品牌或限定材料的来源渠道等。

严禁设计单位出于自身的利益选用材料、配件和设备,不得选用与其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材料、配件和设备的生产厂家、供给商的产品。

第二十条设计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进行各项招标工作,按合同规定或建设单位规定的时间提供各标段施工、施工监理招标所需图纸、工程说明和工程量清单等。

设计单位有责任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将工程项目的概、预算分解到所划分的施工标段,并对分解的概、预算文件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勘察设计单位应提供完整的各阶段设计文件电子版本,同时向省高指提交两套正式上报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两套正式施工图〔含预算〕和重大变更设计文件,建设单位应保护勘察设计单位的成果,不得随意在项目以外应用。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高速公路勘察设计目标以“安全、环保、舒适、和谐”的高速公路典型示范工程理念统领项目勘察设计全过程,最大限度地贯彻高速公路“长寿命”理念,保护生态环境,防止高填深挖,实现高速公路建设与自然的和谐,促进高速公路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三条初步勘测阶段

一、初勘提供的技术资料主要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在1:

10000地形图上的路线走向平面示意图,图上应标明已建的高速公路、地方道路、铁路、村庄、工厂、水库及沿线主要电线电缆的走向等;

〔二〕1:

2000的路线平面及纵断面的设计图(纵向1:

2000,高程1:

200);

〔三〕1:

2000航测地形图上的互通立交平面布置图(大图);

〔四〕应对地面横坡较陡的控制性断面,地形特别复杂或深水河流的大桥、偏压严重的隧道、超高的挡墙构造物、沿河大型防护工程等区段进行实地放线,实测纵、横控制性断面;

〔五〕不同路线方案的比较,其中包括工程数量、工程难度及拆迁量等的比较及推荐意见;

〔六〕推荐线路主要构造物、土石方数量及征地拆迁量的统计表;

〔七〕工程地质勘察及测量的外业资料汇总表、原始记录等

〔八〕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初步勘测阶段验收的重点是:

外业勘测及调查资料是否满足初步设计要求的深度;路线方案比选是否遗漏其它有价值的方案;路线比选方案是否到达同等的深度;互通位置的选择是否合理等。

第二十四条初步设计阶段

一、初步设计提供的技术资料主要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方法》规定资料;

〔二〕运行速度检验资料;

〔三〕方案比较,其中包括工程数量、工程难度及拆迁量及工程造价等的比较及推荐意见;

〔四〕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测专家意见落实情况。

二、初步设计组织审查的条件

建设单位应审查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并满足本条〔一〕中所述的成果要求,并核实工程概算不超过允许范围。

三、初步设计审查的目标

〔一〕确定合理的路线方案,对路线比较方案的优劣进行评价及取舍;

〔二〕对路线的平面及纵断面的技术指标取值的均衡性、合理性等进行审查认定;

〔三〕确定沿线互通的布置及形式、路线交叉、服务设施等;

〔四〕初步确定沿线构造物、桥梁结构形式及隧道的布置等;

〔五〕确定工程的建设规模、征迁数量及工程的概算投资。

第二十五条详细勘测〔定测〕阶段

一、定测阶段提供的技术资料主要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在1:

10000地形图上的路线走向平面示意图,图上应标明已建的高速公路、地方道路、铁路、村庄、工厂、水库及电线电缆的走向等;

〔二〕1:

2000的路线平面及纵断面的设计图(纵向1:

2000,高程1:

200),路线平面图应包括路基带帽前后的示意图,主要控制横断面的路基带帽图;

〔三〕1:

2000航测地形图上的互通立交平面布置图(大图);

〔四〕运行速度检验资料;

〔五〕桥梁平面布置图及桥型布置图,桥台的地形测量纵断及横断面图,结构复杂桥梁的每个墩台桩基处的地质横、纵剖面图。

对地形复杂的桥梁,应附有桥台位置的图片,并在其上标示出桥台的相对位置;

〔六〕隧道〔含洞口〕地形地质平面图,隧道地质纵断面图,洞口30m-50m以内的细部地质勘测及附近放大纵、横断面图,并附有洞口位置的地形照片,在其上示出洞门的位置;

〔七〕隧道特殊地质的定量试验结果及不同围岩级别的岩土物理力学参数,对含有丰富地下水的隧道还应有钻孔或抽水试验,测定有害气体的含量、压力和性质;

〔八〕主要构造物、土石方数量及征地拆迁量的统计表;

〔九〕沿线取土场、石料场的调查及试验资料汇总表,不良地质路段的汇总表及拟采用的处理方案;

〔十〕工程地质勘察及测量的外业资料汇总表、原始记录等;

〔十一〕不良地质路段〔如:

高边坡、高填路基、高挡墙、软土地基等地段〕的详细地质勘测资料;处于山拗地段、水稻田地段的通道、涵洞的详细地质勘测资料;

〔十二〕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定测阶段组织验收的条件

〔一〕建设单位应审查所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满足本条一中所述的成果要求;

〔二〕外业资料的深度应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到达了《公路工程地质勘察标准》中“详细工程地质勘察”所要求的深度;

〔三〕全线料场、取土场及征迁量调查全面完整;

三、定测验收的目标

〔一〕确定全线路线的平面及纵断面设计指标取值,对局部段落能否进一步优化做最终的审查确认;

〔二〕检查全线外业资料的深度是否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要求,是否到达了《公路工程地质勘察标准》中“详细工程地质勘察”所要求的深度;

〔三〕检查全线料场、取土场及征迁量调查是否全面完整。

第二十六条施工图设计阶段

一、施工图所提供的技术资料主要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桥梁特殊部位〔桩基、跨径大于50米的桥梁上部结构〕、隧道特殊地段〔洞口段、裂隙破碎带、加宽段、连拱、小净距〕、高填路堤、高边坡、高挡土墙等重点部位的结构计算书或稳定分析计算书;

〔二〕在桥梁桥型布置图中,应有桩基平面布置图,并应对每根桩基进行编号,列说明示每根桩基的桩型〔摩擦桩、柱桩、嵌岩桩〕、单桩最大轴向力、单桩轴向容许承载力等设计成果,柱桩、嵌岩桩应列出桩尖持力层长度。

〔三〕在边坡锚固工程布置图中,应有锚索〔杆〕平面布置图,并应对每根锚索〔杆〕进行编号,列说明示每根锚索〔杆〕的设计成果,设计成果应包括:

边坡岩土的力学性质指标〔包括组成坡体各地层岩土抗剪强度指标及主控结构面的抗剪强度指标〕、锚索〔杆〕长度、最大轴向张拉力、轴向容许张拉力等;

〔四〕对设置有机械通风的隧道要有通风计算书;

〔五〕桥梁桩基施工终孔原则;

〔六〕经修改、细化的定测验收阶段所提供的主要技术资料;

〔七〕主要施工便道的布设,结合永久供电统筹考虑的沿线外供电设计;

〔八〕涵洞汇水面积示意图、水文计算成果等;

〔九〕非常规设计项目的试验、论证和专家审查意见等材料;

〔十〕工程预算及分析;

〔十一〕定测验收和初步设计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

二、施工图审查的目标

〔一〕是否满足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定测验收和招标文件审查意见的要求;

〔二〕构造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使用电脑软件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三〕施工图文件是否满足有关标准、规定的深度要求;

〔四〕是否满足国家现行的公路工程、结构及相关抗震、环保、消防、节能、卫生等强制性标准标准;

〔五〕施工图设计在经济、技术方面是否合理;

〔六〕对不合理的部分应提出进一步的优化设计意见;

三、施工图审查步骤

〔一〕建设单位应在核实设计单位所提供的施工图送审稿〔每本图纸封面中应标注“送审稿”字样〕、结构计算书、工程预算等有关资料完整后,由建设单位向省高指提出书面审查申请;

〔二〕省高指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对设计单位提交的施工图送审稿进行审查;

〔三〕设计单位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修编,提交施工图修改稿〔每本图纸封面中应标注“修改稿”字样〕;建设单位核实后,向省高指提出书面复查申请;

〔四〕省高指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机构对施工图修改稿进行复查,设计单位根据施工图修改稿复查意见修编,提交正式施工图设计文件样本,由建设单位组织人员核对专家意见落实情况,核对无误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后方可正式出版;

〔五〕建设单位履行施工图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在施工阶段,建设单位要对设计单位技术交底、现场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提出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并建立设计单位在施工期间对设计质量的回访调查和反馈制度。

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要对工程交工阶段、责任缺陷期阶段、工程竣工阶段设计单位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提出具体要求,设计单位在工程交工阶段、责任缺陷期阶段、工程竣工阶段要向建设单位提交相应的工作总结或工程评价报告等。

第四章勘察设计审查管理

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审查程序

一、初测验收、定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跨地市项目或特殊复杂项目,可提请省高指组织验收。

二、初步设计文件应先送省高指组织初审,符合审查条件后报省厅组织审查〔审批〕。

对需上报交通部审批的项目,设计单位应根据省交通厅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后再报部审批。

三、施工图审查由省高指具体组织。

施工图文件应先送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初审,符合审查条件后,报省高指组织审查。

设计单位在省高指复查认可后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核查后,正式报省交通厅审批。

第三十条对分多标段实施或由多家勘察设计单位共同完成勘察设计任务的项目,勘察设计牵头单位应负责整个项目各阶段勘察设计文件、资料的汇总、整理和主要技术标准把关。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在各阶段审查中应积极参与,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同时,建设单位应负责催促设计单位落实审查意见及组织阶段性专题汇报。

第五章设计变更管理

第三十二条设计变更分类、审批程序及权限、费用确实定和支付等按《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方法》〔试行〕〔闽高路工[2005]34号〕和《关于转发交通部<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方法>的通知》〔闽高路工[2006]4号〕执行。

第三十三条所有设计变更文件,设计单位均应按《福建省高速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方法》〔试行〕〔闽高路工[2005]34号〕的要求提交给建设单位或其现场代表机构,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后由监理单位下达设计变更令。

第三十四条为了减少和防止设计变更,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勘察设计单位要努力提高设计文件的质量和设计水平,要求工程竣工工程数量与初步设计工程数量基本符合,每个设计合同段由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增加应控制在合同约定范围之内。

第六章现场服务机构与考核管理

第三十五条现场服务机构的办公、生活服务设施及交通工具的配备必须满足合同文件要求,同时满足为工程现场施工所必备的服务设施和需要。

第三十六条人员管理

一、勘察设计阶段:

根据合同文件要求配备项目设计负责人〔勘察设计合同段设计负责人,下同〕和有关专业设计负责人。

二、施工阶段:

根据合同文件要求配备项目设计代表负责人〔勘察设计合同段设计代表负责人,下同〕和有关专业设计代表负责人。

三、项目设计负责人和项目设计代表负责人必须按投标时的承诺到位,假设有更换,必须在不降低标准的前提下征得建设单位书面同意,同时即使经建设单位同意的更换也不能免除勘察设计单位更换人员的违约责任。

四、设计代表每月累计在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少于21天。

设计代表离开工程现场需向建设单位请假,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并履行相关手续。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服务阶段预留不低于勘察设计合同总价的10%作为设计单位现场服务费用。

其中:

现场服务费用的50%作为固定支付费用,现场服务费用的50%作为考核费用。

第三十八条对现场服务的考核

一、现场服务考核依据

〔一〕勘察设计合同;

〔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以及省高指、建设单位对勘察设计工作的要求和规定。

二、现场服务考核方法

〔一〕勘察设计现场服务考核工作每半年度进行一次,考核工作由建设单位、省高指组织进行。

〔二〕勘察设计现场服务考核采用现场检查、现场调研〔通过对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调查后得出评价〕和查看内业资料的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定。

三、现场服务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勘察设计现场服务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组织与设施、人员到岗和出勤情况、现场勘察设计服务质量状况和工作实效、提交工程设计变更文件时限和效率、设计变更的量度、工程设计优化情况、内业资料管理和廉政建设等方面。

〔二〕勘察设计现场服务考核总分值为100分,具体的考评细则由建设单位制定,并报备省高指。

四、现场服务考核等级评定

〔一〕考评结果按考评得分高低评定为“A”、“B”和“C”三个等级,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A级”、得分80-90分〔含80分〕的为“B级”、得分80分以下的为“C级”。

〔二〕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考评直接评为“C级”,同时上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1、因勘察设计工作不周,对所设计工程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划分等级确定〕负有勘察设计责任的;

2、因勘察设计工作不周,对所设计工程的使用安全缺陷、工期延误、环境保护等负有直接勘察设计责任,受省、部级书面通报批评的;

3、勘察设计单位及其现场服务人员发生违纪、违法行为被查实的;

4、其他重要事项。

五、现场服务费用支付

〔一〕固定支付费用:

根据施工工期和合同约定支付。

〔二〕考核费用:

根据每半年度的考核结果,考核评定为“A级”的,支付本半年度的专项考核费用的100%;考核评定为“B级”的,支付本半年度的专项考核费用的75%;考核评定为“C级”的,支付本半年度的专项考核费用的50%。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项目勘察设计合同文件中的违约责任应参照本规定的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八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交通主管部门已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揽的工程转包或违反规定分包的,对勘察设计单位除扣减相应勘察设计任务按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费用外,并课以相应勘察设计任务按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费用1至2倍的违约金。

情节严重的,提请上级主管部门暂停其在福建省高速公路项目一定期限的投标资格处罚。

第四十一条因勘察设计不周或错误的勘察资料造成重大工程返工或发生重要以上工程变更〔含“重要变更”〕,除扣减相应勘察设计任务按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费用外,并按每发生一次课以壹万元至贰拾万元的违约金;造成工程延误工期的,除扣减相应勘察设计任务按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费用外,并按每发生一次课以壹万元至贰拾万元的违约金;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扣减相应勘察设计任务按合同规定的勘察设计费用外,并视情况课以本勘察设计合同总价的1%至5%的违约金,建设单位有权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对其处罚。

第国十二条抽查验收发现中桩、横断面测量误差超过标准要求或地质勘探不实〔如:

地质钻探深度不足、伪造地质钻探深度、虚构地质钻探孔位等〕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每个中桩课以叁仟元至壹万元的违约金,每处横断面课以壹万元至叁万元的违约金,每孔课以地质钻探合同综合单价或按现行勘察设计收费标准计算的综合单价两倍的违约金。

第四十三条勘察设计单位拒绝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的补充勘察要求,建设单位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勘察单位完成本项工作,不管补充勘察成果与原勘察成果是否基本一致,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勘察设计费、差旅费、审查费等〕均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勘察设计单位拒绝对建设单位书面提出的合理优化进行勘察设计,建设单位有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完成本项工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勘察设计费、差旅费、审查费等〕均由原勘察设计单位承担。

第四十五条设计单位使用未经试验、论证或专家审查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每项次课以壹万元至贰拾万元的违约金。

第四十六条设计单位指定材料、配件、设备生产厂家的,对勘察设计单位每项次课以伍万元至贰拾万元的违约金。

第四十七条假设因勘察设计责任引起的勘察设计合同段所辖施工标段的工程竣工决算总价超过该设计合同段所辖施工标段的施工合同总价5%,则按所辖施工标段的工程竣工决算总价每超过施工合同总价的1%扣减该勘察设计合同段勘察设计总费用的1%,但所扣减的勘察设计费用最高限额为本勘察设计合同段勘察设计总费用的10%。

第四十八条更换勘察设计人员每人次课以违约金的标准:

项目设计负责人、勘察设计合同段设计负责人、项目设计代表负责人、勘察设计合同段设计代表负责人每人次均课以壹拾万元的违约金。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由福建省高速公路建设总指挥部负责解释,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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