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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保险的种类

第七章保险的种类

第一节保险分类

第二节人身保险

第三节财产保险

第四节再保险

第一节保险分类

一、按照实施方式分类

1.自愿保险。

自愿保险亦称任意保险,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或是由需要保险保障的人自愿组合而实施的一种保险。

2.法定保险。

法定保险又称强制保险,是国家对一定群体对象以法律、法令或条例规定其必须投保的一种保险。

法定保险的保险关系不是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合同行为,而是产生于国家或政府的法律效力。

二、按照保险标的分类

1.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对保险事故发生导致的财产损失,以金钱或实物进行补偿的一种保险。

财产保险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广义的财产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狭义的财产保险是以有形的物质财富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狭义的财产保险包括火灾保险、海上保险、汽车保险、航空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农业保险等。

2.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或生命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根据保障范围的不同,人身保险可以区分为人寿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

3.责任保险。

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或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责任保险的种类包括:

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

4.信用、保证保险。

信用、保证保险都是以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都是具有担保性质的保险。

当债权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时就是信用保险,当债务人作为投保人向保险人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时就是保证保险。

三、按照承保方式分类

1.原保险。

原保险是相对于再保险而言的,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而建立保险关系的一种保险。

2.再保险。

又称分保,是指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将其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3.复合保险。

复合保险是指投保人以保险利益的全部或部分,分别向数个保险人投保相同种类保险,签订数个保险合同,其保险金额总和不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

4.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以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事故分别与数个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重复保险与复合保险的区别在于,其保险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价值。

5.共同保险。

共同保险是指投保人与两个以上保险人之间就同一保险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

第二节人身保险

定义

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投保人按照保单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当被保险人在合同期限内发生死亡、伤残、疾病等保险事故或达到合同约定年龄、期限时,由保险人按照合用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分类

人寿保险

健康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

几个重要的寿险概念

自然保费:

每期缴费随死亡率的变化而逐步提高。

均衡保费:

每期缴费数目一样。

损失均摊、均衡保费原理

现金价值:

投保人退保时可以得到的现金数额,也称解约金或退保金。

现金价值的影响因素

1)投保期的长短

注:

“现金值”不是保险费的简单累积,而是在保险费扣除“死亡概率费”和管理费之后,加上复合利息(compoundinterest)的结果。

这使得现金值具有如下的特点:

在投保的初期,现金值较低(因为必须扣除死亡概率费和管理费),随着“金钱的时间值”的增加,一旦现金值积累到一定的程度之后,增值速度又非常快。

它的增值可以远远超出保险费本身的简单累积。

2)保险费缴纳的类型

风险保额:

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与现金价值的差额。

人身保险理论

特点

需求广、弹性大

长期性

储蓄性

保费:

纯保费和附加保费。

附加保费包括经营费用、风险加成、税收和利润。

纯保费:

危险保费和储蓄保费

保单现金价值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1.内容

2.时间

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主体

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与权利义务—当事人

当事人:

缔约双方(达成保险合同双方均必须有民事行为能力)

保险人:

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投保人:

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可以是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合同当事人、关系人与权利义务—关系人

关系人(第三人):

可以不必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其利益与合同中的事项有关

被保险人:

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其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自然人。

受益人:

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人寿保险中的受益人仅在被保险人死亡时方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

注: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寿险与非寿险中的被保险人的区别

寿险:

不能同时作为合同里的死亡保险金的受益人

除非合同有专门约定,一般不能享受保单内的现金价值、分红等利益。

非寿险:

可以是赔款受益人

(如果有受益人约定)

可以申领保险金

普通寿险产品

保额确定

保费(每期交费)固定

利率固定

普通人寿产品

定期寿险

终身寿险

两全寿险

联合人寿和子女教育金保险

定期寿险含义

含义:

以被保险人在规定期限内发生死亡事故为前提而由保险人负责给付保险金的人寿保险。

期限可以是1年、5年、10年、20年、或至65岁。

条款示例

某公司幸福定期保险(A)

第四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为定期保险,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二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定期寿险种类

定额定期寿险

递减定期寿险

递增定期寿险

定额定期寿险

保险金额在整个保险期间内保持不变

保费通常保持不变

递减定期寿险

抵押贷款保障保险(MortgageprotectionTerm)

家庭收入保险(FamilyIncomePolicy)

抵押贷款保障保险

它提供抵押贷款偿还保障

保险金额与抵押贷款未偿还余额保持一致

随着时间推移,贷款未偿余额逐渐减少,保险金额也相应降低。

减额定期保险图示

家庭收入保险

它提供家庭收入保障

被保险人死亡,配偶按期领取收入保险金,至约定年龄,或至保单签发后的固定期限(10,15,20年)末。

通常适合正在抚养子女的年轻家庭,保证家庭必要的收入。

递增定期寿险

按约定金额或比例递增

按生活费用指数递增

COLA(“可乐”保单)

可以抵消通货膨胀的不利影响

定期寿险

特有条款

可续保条款(Renewability)

可转换条款(Convertibility)

可续保条款

含义与限制

含义:

在定期寿险期限届满前可以选择续保

续保时无须提供可保证明

续保保费逐期递增,但并非针对个体,且事先确定费率上限。

限制:

对续保通常有年龄限制

续保保险金额和期限等于或少于原有保单

评价

可续保选择相当于一个“买入期权”(CallOption)

含有可续保条款的保单保费略高于同类不可续保的保单,高出部分相当于期权费。

可转换条款(Convertibility)含义与限制

含义

将定期寿险转换为带有现金价值的其他人寿保险

转换时无须提供可保证明

转换限制

对转换通常有年龄或期限限制

评价

可转换选择相当于一个“买入期权”,含有可转换条款的保单保费略高于同类不可转换的保单。

条款示例

某公司定期保险

第十七条可转换权益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满二年后任一年的生效对应日将本合同转换为本公司当时认可的终身保险、两全保险或养老保险合同而无需核保,但其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且被保险人年满四十五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以后不再享有此项权益。

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新合同的费率计算保险费。

条款示例

某公司护身符定期寿险

第十条保证转换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投保人可于本合同生效后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及以前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转换成当时准予销售并由本公司认可的两全保险、年金保险和终身寿险合同而无需本公司核保。

投保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并缴付转换所需的费用,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原核保等级、转换之日被保险人的年龄及转换后新合同的费率计算新合同的保险费,且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以转换日为合同生效日。

转换后本合同和新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均不得低于申请转换时本公司规定的最低承保金额;全部转换后本合同即时终止。

在本合同生效后的第五个保险单周年日后,本公司不接受上述保证转换的申请。

若本合同有附加合同,本条款不适用于本合同的附加合同。

定期寿险特点

优点:

1.期限确定,但长短不定

2.用极为低廉的保险费获得一定期限内较大的保险保障。

缺点:

1.逆选择风险较高

2.没有储蓄功能

3.保障有期限

终身寿险含义

提供终身保险保障

通常以均衡费率而非自然费率形式缴纳保费

保单具有现金价值

既提供保险保障,又包含储蓄成分。

条款示例

某公司祥福终身保险

第X条保险期间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为终身。

本公司所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时止。

第Y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的10%给付“身故保险金”,并无息返还所交保险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身故或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因疾病身故,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终身寿险分类

连续缴费终身寿险(普通寿险OrdinaryLife)

限期缴费终身寿险(Limited-Pay)

限定缴费期限(期限多种选择,如5年、10年、20年等;或限定最高缴费年龄)

趸缴终身寿险(Single-Premium)

终身寿险现金价值累积

三种缴费类型的终身寿险保单,其现金价值累积不同。

参看现金价值累积图(图示)

图例:

终身寿险现金价值累积

两全寿险含义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死亡,或活至保单期满,都要支付保险金。

相当于:

定期寿险 + 储蓄

许多寿险产品有两全保险的性质

条款示例

第四条满期年龄及保险期间满期年龄分五十、五十五、六十、六十五周岁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满期年龄。

保险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止。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满期年龄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条款示例

某公司福瑞两全保险

第四条保险期间

保险期间分五年、十年、十五年、二十年四种,投保人可选择其中一种作为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但保险期满时被保险人的年龄不得超过七十周岁。

第五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本公司负以下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的生效对应日,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两全寿险

—特点

承保责任全面

两全保险的费率最高

两全保险的保费中,既有保障的因素,又有储蓄的因素,而且储蓄因素占相当的比重。

联合人寿与子女教育金保险

联合人寿(第一生命寿险,First-to-diePolicy)

第二生命寿险

子女教育金保险

联合人寿(JointLife)

通常是两个互为受益人的被保险人(如夫妻)

一个死亡,另一个领取保险金,保单责任终止。

如两个被保险人在同一事故中同时死亡,可给付两份保险金。

(因此,保单中受益人的指定和顺位很重要)

第二生命寿险(Second-to-die,orSurvivorshipInsurance)

亦称最后生存者寿险

两个被保险人都死亡才给付保险金

保费相对较低

第一个人死亡后,被保险人可以进行以下选择

水平缴费

提高缴费

停缴

第二生命寿险

—适用情况

遗产税现金需要,以及第二位被保险人死亡后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

为没有经济来源(如伤残的)子女或受养人提供经济保障

第一位被保险人死亡未导致经济困难

国内尚不多见

子女教育金保险

被保险人为投保人的未成年子女

主要目的:

积蓄与保障子女的教育与费用

投保期限从子女很小开始

期缴保费至17周岁后的保单生效对应日

保费豁免:

为投保人提供保障的附加条款,投保人成为实际的被保险人。

示例:

某少儿两全保险

被保险人生存至18、19、20、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每年按基本保额的30%给付教育保险金;给付完21周岁后的教育保险金后,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本合同终止。

?

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从投保人身故或被确定高度残疾之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公司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按基本保额的5%给付成长年金,直至被保险人21周岁的生效对应日为止。

?

若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发生于缴费期内,从其身故或被确定身体高度残疾之日起,免缴以后各期保险费,合同继续有效。

例:

费率表:

年龄35,年保费

(期缴20年),保费/万元保额

险种

20年定期

50

30

20年定期联合

65

65

20年两全

480

460

20年两全联合

500

500

人身意外

10

10

终身人寿

300

280

7.2.2新型寿险产品

含义:

相对传统寿险(普通寿险)

背景

分类

7.2.2.1分红寿险

含义

红利来源

红利领取方式

红利分配:

三要素贡献法

分红寿险含义

分红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将其实际经营成果优于定价假设的盈余,按一定比例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分配的人寿保险产品。

分红寿险红利来源

死差益:

实际死亡率低于预定死亡率

利差益:

实际回报率高于预定回报率

费差益:

实际费用率低于预定费用率

分红寿险红利领取方式

现金领取

累积生息

抵缴保费

缴清增额保险

分红寿险红利分配的三要素贡献法

保险公司每一会计年度向保单持有人实际分配盈余的比例不低于当年全部可分配盈余的70%。

由于不同分红保单在不同年度对死差益、利差益和费差益的贡献会有不同,每张保单能分配到的红利数额是按照保单贡献的大小来确定的。

保险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还会向客户寄送分红保险报告,说明分红保险经营状况及分红政策、当年度可分配盈余、保单持有人应获的红利金额及其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

分红产品的误区

比银行利息高

案例

王女士2007年7月去银行准备将家中10万元闲钱存起来,结果被在银行销售保险的代理人“盯上”。

该代理人告诉王女士,将闲钱存入银行不如买保险,每年可以拿到一定的分红,而且肯定比存款的利息高。

交谈中,保险代理人再三强调称,分红险的利息高,要比存定期存款划算。

结果,王女士被说动了,10万元买了分红险,期限5年。

2008年分红只有2500元,还不如现行银行存款利率。

分析

2008年7月的银行5年定期存款利率为5.58%,如此算来,王女士10万元的利息每年至少可以拿到5000元左右的利息。

不过,受降息的影响,2009年银行5年定期存款利率降为3.6%。

如果按照今年的利率来算,每年也至少能拿到3000多元的利息。

分红险的最低利率是2.5%

保本是有先决条件,那就是持有该保单一定年限。

如果提早解约,特别是在保单生效后三五年内就提前退保,那很可能就会亏本。

保险预定利率的确是固定的,但每年的分红率却是浮动的,而且是没有保证的。

因此,每年的分红可能会很高,超过存款也是有可能的,但是也有可能分红为0,这都是很正常的。

7.2.2.2投资连结寿险

名称

特点

条款示例

优缺点

投资连结寿险—名称

投资连结保险(Investment-linkedInsurance,Unit-linkedInsurance)

在北美亦称变额寿险(VariableLife)

投连险结构

投资连结寿险—特点

保障和投资账户

死亡保险金的大小与投资账户的投资表现直接相关

通常设有多个不同特点的投资账户供投保人选择,投资多元化。

故又称基金中的基金。

投资账户是独立的(本身与保险公司其他账户分离,而且不同投资账户之间也相互分离)。

客户承担全部投资收益和损失。

条款示例

世纪理财投资连结保险条款

【责任条款】第二条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身故,本公司根据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或者保险金额,取二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价值总额根据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卖出价和本合同项下的投资单位数计算。

条款示例

〖投资单位〗指本公司投资账户资产的计量单位。

〖买入价〗指本公司分配保险费进入投资账户时每一投资单位的价格。

〖卖出价〗指本公司将投资单位转为现金时每一投资单位的价格。

【一般条款】第一条投资账户

投资账户的资产以投资单位计量。

每期保险费中转入投资账户的部分,均按投资单位买入价计算相应的投资单位数。

第三条投资单位价格

投资账户中的投资单位价格分为买入价和卖出价。

条款示例

第四条投资单位数量确定

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确定每期保险费转入投资账户的金额并计算相应的投资单位数,计算方法如下:

(略)

投保人延迟交付保险费时,投资单位的买入价为保险费实际收到日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投资单位买入价。

第五条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

本公司在每个资产评估日收取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收取标准为:

(略)

投资账户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根据投资账户资产类型确定,但每月最高不超过0.2%。

不适合买投连险的人群

经济收入偏低者。

由于投连险本身存在初始费、风险保障费等费用,所以投资者一定要投入较大的资金量才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经济收入不稳定者。

投连险虽然有缓缴和免交保费的功能,但是一旦交费中断或者抽离资金均会影响回报率;

风险承受能力较低者。

金融市场短期的波动在所难免,如果不能承受短期的亏损的话,不建议购买;

风险型投资占比偏高者。

有些人已经有较多的资金投入到股票、基金等风险型的金融产品中,不建议购买投连险;

私营企业主。

做实业本身就是属于高风险和高收益并存,所以私营企业主没必要再选择高风险的投连险,而应以稳健型的投资产品主;

拒绝长线理财产品者以及年长者。

投连险应该长期持有,才能化解金融市场短期波动的风险,才有可能使客户获得相对高的投资收益。

?

7.2.2.3万能寿险

名称

特点

条款示例

万能寿险—名称

UniversalLife

“万能”并非“无所不能”的意思

“万能”是指“灵活可调”之意

万能寿险—特点

缴费灵活:

续期保费可以多缴、少缴、甚至停缴,但有上下限的限制。

保额可调:

可以调低,也可以调高,保额调高通常有一定限制。

要素分立:

透明度高

理论上,万能寿险保单可满足一个人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需要(参见下页图)。

不同阶段的保障需要

一个账户且不能单独管理,纳入基本账户中,由公司统一管理

最低保证利率:

国债利率或者投资利率

当实际投资率小于最低保证利率时,按保证利率支付,大于保证利率时,超出部分由公司和客户共同分享。

运作透明,定期公布保费、保额、利息、费用

死亡费用

利息收入

经营费用

万能寿险—死亡保险金的支付方式

A方式(A计划):

死亡保险金固定不变,始终等于保额;

B方式(B计划):

死亡保险金随现金价值增加而增加,任何时点的死亡保险金等于保额与现金价值之和,即死亡保险金=保额+现金价值

万能寿险

A、B计划的死亡保险金与风险保额

死亡保险金风险保额

A计划保额保额-现金价值

B计划保额+现金价值保额

示例

(1)—智尊宝终身寿险(万能型)

第三条保险合同的转换及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第十一条身故保险金(B)

身故保险金等值于被保险人身故时的保险金额与身故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净值之和。

示例

(2)

第十六条个人账户的价值

本公司将自正式同意承保且收到足额首期保险费的次日起为本合同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建立时的个人账户价值等于:

应缴已缴基本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加上已缴趸缴额外投资保险费减去相应的初始费用,减去应缴保险合同费用。

此后,续缴的基本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趸缴额外投资保险费在扣除相应的初始费用后计入个人账户,保险合同费用于保险合同费用收取日从个人账户中扣除,申请部分领取的个人账户价值于领取时从个人账户中扣除。

个人账户价值按当时的结算利率或特别结算利率累积,本公司至少每月对个人账户价值结算一次,结算利率以及特别结算利率均不低于最低保证利率。

示例(3)

初始费用:

本公司在投保人所缴付的基本保险费和趸缴额外投资保险费进入其个人账户前,从其中所扣除的费用。

保险合同费用:

该费用为风险保险费和保单管理费之和。

风险保险费:

本公司每月为被保险人提供身故保障利益而根据保险单上所载的《标准体月风险保险费费率表》所收取的保险费。

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收费标准的权力,但最高以《标准体最高月风险保险费费率表》所列的相应最高限额为限。

若经本公司核保本合同须按次标准体的规定加费,则加费比例以本公司最近一次所发的《修订计划》中所列的为准。

保单管理费:

为维持本合同有效,本公司每月向投保人收取的服务管理费。

本公司保留调整此项收费标准的权力,但其调整幅度将不超过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自上次保单管理费调整起的累计涨幅。

示例(4)

第十三条基本保险费的缴付及宽限期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应按照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付费方式、缴费金额和缴费年限向本公司缴付基本保险费。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根据本公司的规定,提出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费的书面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

示例:

张某的万能险计划书

年度

计划保费

初始费用

风险费用

剩余价值

账户价值(年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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