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华夏孔雀城四期资金信托合同A类0708.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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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华夏孔雀城四期资金信托合同A类0708

合同编号:

2013202004005001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

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

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中融-华夏孔雀城四期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

(A类)

 

目录

1引言1

2定义1

3信托目的5

4信托类型5

5信托的规模5

6信托资金及其交付5

7信托的成立9

8信托预计存续期限10

9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11

10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14

11信托受益权的继承/承继、转让及赠与15

12信托利益的计算和分配17

13信托税费和信托费用19

14委托人的权利、义务24

15受托人的权利、义务25

16受益人的权利、义务25

17受益人大会26

18信托的终止与清算28

19信息披露30

20风险揭示和风险的承担30

21违约责任32

22适用法律和纠纷解决方式34

23合同生效34

24通知与送达34

25不可抗力35

26其他条款35

27填写说明36

1引言

委托人、受托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编号为2013202004005001的《中融-华夏孔雀城四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A类)》。

信托合同是规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信托相关的涉及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信托合同为准。

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和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交付信托资金,于信托成立之日/申购开放日起即成为本信托的受益人。

信托合同当事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信托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本信托由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信托合同设立。

受托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并不保证信托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也不保证受益人的最低收益。

受托人在信托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信托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信托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信托合同为准。

2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作说明,本合同中的词语或简称以及所述的解释规则具有如下含义:

2.1本信托或本信托计划或信托:

指“中融-华夏孔雀城四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2本合同:

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的本编号为2013202004005001号的《中融-华夏孔雀城四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A类)》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3信托合同:

统指《中融-华夏孔雀城四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A类)/(B类)》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4信托计划说明书:

指《中融-华夏孔雀城四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5《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

指《中融-华夏孔雀城四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6信托文件:

指包括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2.7交易文件:

指受托人与借款人、担保方等各方就信托贷款事宜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贷款合同》(编号:

2013202004005004)、《股权质押合同》(编号:

2013202004005005)、《保证合同》(编号:

2013202004005006)。

2.8委托人:

指本信托计划项下的委托主体,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2.9受托人/中融信托:

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10保管人:

指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11受益人:

指在信托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本信托的受益人在本信托成立时即为委托人。

信托存续期间发生信托受益权转让、赠与、继承/承继等情形的,受益人为以受让等合法方式取得信托受益权的人。

2.12借款人:

指大厂京御幸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13出质人/廊坊京御:

指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14保证人:

指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2.15担保方:

指出质人和保证人的合称。

2.16信托财产专户:

指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银行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该账户专门用于归集、存放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资金和支付信托费用、信托利益等款项。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财产专户为:

  户名: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账号:

600622698

开户行: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西直门支行

2.17信托募集账户:

指受托人为本信托计划开立的用于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接收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

委托人应当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将信托资金支付至该信托募集账户。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募集账户为: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2.18信托利益分配账户:

指受益人专门用于接收受托人向其分配的信托利益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

2.19信托单位:

指本信托计划下信托受益权的份额化表现形式,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1元。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暂分为A、B两类,受托人有权自行设置开放期发行除A、B两类以外的特定信托单位,具体以届时受托人在其网站()公告为准。

2.20信托资金:

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交付的资金。

2.21信托财产:

指受托人根据信托合同承诺信托而取得的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约定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受托人因被依法解散、依法撤销或被宣告破产而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或破产财产。

2.22信托受益权:

指受益人在本信托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人分配的信托利益的权利。

2.23信托利益:

指受益人在信托项下信托财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受益人可获分配的信托利益总额为信托财产总额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费用、税费后的余额。

2.24延长期: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决定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时,本信托计划项下现金类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且信托财产未变现完毕的,本信托计划自动进入延长期,届时无需就延长信托期限事宜召开受益人大会。

延长期自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受托人决定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之日(含该日)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之日(不含该日)止。

2.25《信托贷款合同》:

指受托人与借款人签署的编号为2013202004005004的《信托贷款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26《股权质押合同》:

指受托人与出质人签署的编号为2013202004005005的《股权质押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27《保证合同》:

指受托人与保证人签署的编号为2013202004005006的《保证合同》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2.28孔雀城项目:

指借款人正在开发建设的“潮白河孔雀城项目8.1期”(暂定名),该项目已取得大厂国用(2013)第0301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地字第131********0085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31********001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131028x130230101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2.29工作日: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

2.30信托年度:

指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每十二个信托月度为一个完整的信托年度。

2.31信托月度:

指本信托成立之日(含当日)或每月本信托成立之日对应的日期(含当日,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的本信托成立之日对应的日期(不含当日,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构成一个信托月度,具体起始日期以信托合同上下文明确说明的为准。

2.32认购:

指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合格投资者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2.33申购:

指信托计划成立后,新的合格投资者或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信托单位的行为。

2.34赎回:

指信托计划成立后,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申请受托人购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的行为。

2.35申购开放日:

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自行设置的接受新的合格投资者或受益人申购新的信托单位的日期。

2.36赎回开放日:

指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自行设置的接受受益人申请赎回其所持信托单位的日期。

2.37推介期:

指信托计划成立前,受托人为信托计划成立的目的,向合格投资人进行推介以募集信托资金的时间。

2.38开放期:

指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自主决定开放信托计划、接受委托人申购和赎回信托单位份额的时间,具体由受托人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通知的方式进行披露。

3信托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合法所有/管理的资金以信托的方式委托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为受益人利益进行管理。

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根据信托文件的规定集合运用信托资金,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借款人名下孔雀城项目的开发建设。

受托人以管理、运用或处置信托财产形成的收入作为信托利益的来源,为受益人获取投资收益。

4信托类型

4.1本信托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

4.2本信托为自益信托,信托成立时的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5信托的规模

5.1本信托计划规模拟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小写:

¥150,000,000.00元),实际规模以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为准。

信托计划成立时的募集规模不低于人民币伍仟万元(小写:

¥50,000,000.00元);且受托人有权对信托计划的募集规模及最低募集金额做出调整,并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

5.2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自主决定设置开放期以进行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并自行设置开放期发行的信托单位的募集条件及方式,受托人将另行以在受托人网站()公告通知的方式进行披露。

同时,受托人还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开放发行A类、B类以外的特定信托单位,以届时受托人在其网站()公告为准。

6信托资金及其交付

6.1认购资格要求

6.1.1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合格投资者。

自然人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机构委托人最低认购100万份信托单位,受托人可调整委托人认购份额下限并在受托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超过100万份信托单位的,以10万的整数倍递增。

其中自然人委托人人数不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自然人委托人和合格的机构委托人数量不受限制。

受托人保留根据信托计划实际募集情况拒绝投资者认购申请的权利。

6.1.2前条所称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人:

(1)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

(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

6.2委托人就交付的资金做出如下陈述与保证:

(1)该资金是其合法所有/管理的可支配财产,其来源合法,并非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借贷资金或其他负债资金,非为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且不存在任何已有的或潜在的法律纠纷;

(2)完全符合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投资政策、指引和限制、合同、承诺、及法律法规、政府命令、判决及裁决,且未违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对其有约束力的组织性文件;

(3)已就签署及履行本合同取得一切必要的权力、权利及授权;

(4)签署本合同、交付信托资金不会损害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在此确认,委托人系独立做出本款项下的陈述与保证,未依赖受托人或受托人的任何关联机构。

受托人系在委托人前述陈述与保证的基础上与委托人订立本合同。

受托人不对前述陈述与保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任何责任或负担任何义务。

若任何上述承诺与保证不真实或虚假导致本合同项下义务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终止或被撤销、或被追究任何经济或行政的责任及遭致的相应损失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6.3认购价格

本信托计划成立时,每份信托单位对应信托资金1元,认购价格1元。

6.4必备证件

委托人应持如下必备证件签署本合同:

6.4.1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提供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供受托人存档)、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财产证明或收入证明。

6.4.2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供受托人存档)、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供受托人存档)及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述文件外,还需持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供受托人存档)和由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6.5付款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将信托资金划付至信托募集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

“XX(投资者名称)认购中融-华夏孔雀城四期集合资金信托计划XX(份额数)份”,且划款银行账户应当与委托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同一个账户。

通过以下方式认购本信托计划的,受托人将不予确认信托单位,并按原路径将资金退回至划款银行账户,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委托人和/或资金划付人承担:

(1)以现金方式直接存入信托募集账户或电汇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的;

(2)由他人账户代为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

(3)由委托人本人的多个账户转账至信托募集账户或信托财产专户;

(4)其他未按本条规定交付信托资金的情形。

6.6签约

6.6.1委托人签署《认购(申购)风险申明书》一式叁份。

6.6.2委托人签署信托合同一式叁份。

6.6.3提交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存折/银行卡复印件一式两份。

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在信托终止且信托利益分配完毕前不得取消。

6.6.4提交本合同第6.4条约定之必备证件。

6.6.5委托人为自然人时,应在上述文件中签字;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上述文件需加盖公章并经其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签字,若授权他人签字须提供授权委托书。

6.7认购文件的管理

信托合同正本中的贰份由受托人持有。

身份证明文件、信托利益分配账户银行卡/存折复印件和由受托人和保管银行各持有一份,分别在保管银行和受托人处归档,委托人可在受托人处查询。

6.8认购的撤回

信托计划成立前,委托人可向受托人提出书面申请撤销其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信托资金。

委托人应于推介期内根据受托人要求提交有效的书面申请及身份证明等文件。

如因委托人未按规定提交有效的撤回申请,或超出申请时间提交申请,导致撤回失败的,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受托人确认委托人的撤回申请有效的,应在确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已交付的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

委托人在此确认,受托人应委托人的申请退还其交付的信托资金的,不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受托人返还前述款项及财产之后,受托人就信托合同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6.9信托计划加入

委托人交付信托资金并签订信托合同后,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加入信托计划。

6.10信托单位的赎回

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受益人的赎回申请。

有关赎回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接受赎回的信托单位种类、规模、赎回开放日的设置、相关信托利益的分配方式以及信托费用的计算方式等由受托人另行决定,具体以受托人网站()公告为准。

6.11信托单位的申购

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受托人有权调整信托计划规模,并有权决定设置申购开放日发行信托单位。

有关申购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申购开放日的设置,所发行的信托单位种类、规模等由受托人决定,具体以受托人网站()公告为准。

7信托的成立

7.1信托计划推介期

本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3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资金的实际募集情况相应调整本信托计划推介期的终止日期并在受托人网站公布。

7.2信托计划的成立

7.2.1本信托计划最低募集金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募集情况对信托最低募集金额做出调整,并在受托人网站公布。

本信托计划在满足下列条件时成立:

(1)信托计划推介期内,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达到最低募集金额(包括受托人根据本合同调整并在其网站上公布的最低募集金额),且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成立;

(2)借款人已向受托人提交其股东廊坊京御关于同意其签订和履行《信托贷款合同》的决议书,并提交借款人有权签署《信托贷款合同》及与《信托贷款合同》有关的文件和单据的人员名单、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如需)及上述人员的签字样本;

(3)借款人已取得使用《信托贷款合同》项下贷款所必要的全部政府授权、许可、批准或备案文件(如需),并已向受托人提供该等文件;

(4)《信托贷款合同》已生效并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5)出质人和保证人分别已向受托人提交其股东/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关于同意其签订和履行《股权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决议书,以及有权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和《保证合同》及与其有关的文件和单据的人员名单、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如需)及上述人员的签字样本;

(6)《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均已生效并办理完毕相关的强制执行公证和质押登记等手续。

受托人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之日为信托计划成立日。

信托计划成立后,信托资金自到达信托募集账户之日(含该日)至本信托计划成立日(不含该日)期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归受益人所有,于信托计划成立日后首个信托收益支付日支付给受益人。

在前述利息返还前,发生信托受益权转让情形的,前述利息仍分配给初始委托人。

前述所返还的利息优先于利息返还时点的信托税费及信托收益(利益)进行分配。

7.2.2如信托计划推介期届满信托计划未成立,受托人应于推介期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并在信托募集账户的结息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照推介期内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届时有效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利率,向委托人支付该笔信托资金自向信托募集账户的交付日(含该日)至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之日(不含该日)期间内的利息。

委托人认购信托计划时,按照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优先的原则认购,即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大的委托人优先获得认购。

在资金金额相同的情况下,按照信托资金到账时间优先的原则认购,即交付的信托资金先到达信托募集账户的委托人优先获得认购。

受托人将视认购的具体情况,保留拒绝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权利。

受托人拒绝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应在拒绝认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返还委托人。

8信托预计存续期限

信托计划的期限预定为18个信托月度,但受托人可决定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满12个信托月度时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

如发生法律法规或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托计划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予以终止。

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决定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时,本信托计划项下现金类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受益人预期信托利益且信托财产未变现完毕的,本信托计划自动进入延长期,届时无需就延长信托期限事宜召开受益人大会。

延长期自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或受托人决定信托计划预计存续期限提前届满之日(含该日)至信托财产全部变现完毕之日(不含该日)止。

9信托单位的申购和赎回

9.1信托单位的申购

9.1.1信托计划成立后,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受托人可根据信托计划运行情况开放发行信托单位。

受托人开放发行信托单位的,将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具体确定投资人可以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申购开放日及每次发行的信托单位的类型、数量等,具体由受托人在受托人网站()公告,并以受托人与各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约定为准。

9.1.2申购价格及申购份额

投资人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购价格为1元/份。

投资人应为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作出第6.2条的陈述与保证,且其申购的信托单位份数不低于100万份,超过部分以10万份的整数倍递增。

9.1.3信托单位申购程序

9.1.3.1申购材料

投资人申购信托单位的,应于对应的申购开放日(T日)前5个工作日0:

00点前将如下申购申请材料提交受托人:

(1)投资人需提交6.4条规定的必备证件;

(2)需签署提交第6.6条规定的签约文件。

9.1.3.2申购资金的交付

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人应在对应的申购开放日前2个工作日0:

00前将申购资金交付至信托募集账户。

9.1.4申购申请的审核

受托人收到投资人为申购信托单位而提交的前述材料后,应在对应的申购开放日之前对该等资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接受该等申购申请,并在对应的申购开放日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资人是否接受其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请。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运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计划规模、信托计划项下委托金额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委托人人数等情况)按照“金额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自行决定是否接受投资人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请。

9.1.5申购申请的撤销

申购开放日(T日)前5个工作日0:

00前,投资人可以书面形式向受托人申请撤销其签署的信托文件并要求受托人退还其已交付的申购资金(如已交付)。

投资人在此确认,受托人应委托人的申请退还其交付的申购资金(如已交付)的,不加计按照基准利率计算的同期银行存款利息,退还该等资金所发生的银行划付费等费用从该等资金中直接扣收。

受托人退还该等款项后,就与该申请撤销申购申请人的委托人签署的有关申购信托单位的所有法律文件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

9.1.6信托单位的取得

申购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且受托人接受其申购申请的投资人,于对应的申购开放日加入信托计划,取得其申购的信托单位,其交付的申购资金于对应的申购开放日划入信托财产专户。

受托人不接受投资人申购信托单位的申购申请的,受托人将于对应的申购开放日后10日内退还其已交付的申购资金,银行划付手续费直接从该等款项中扣收。

前述款项退还后,受托人就该等投资人为申购信托单位而签署的一切法律文件解除一切责任。

9.2信托单位的赎回

9.2.1信托计划存续期内,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受托人可以确定赎回开放日,经受托人同意,持有可赎回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可申请于赎回开放日赎回其持有的信托单位。

9.2.2赎回条件及程序

9.2.2.1可赎回受益人拟赎回其持有的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应当至少在赎回开放日前7个工作日(以下简称“截止日”)前向受托人提交如下书面赎回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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