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4共6个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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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4共6个文件
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典型问题百问答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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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十一】在建工程领用材料2009年后还需进项税转出吗?
【问题六十二】销售外购免税产品取得的收入要计入当月的免税收入做进项转出
【问题六十三】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问题六十四】购买花草树木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六十五】内部食堂购买液化气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六十六】企业购置的职工食堂用具能否进行进项税抵扣?
【问题六十七】取得认证后失控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问题六十八】公司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六十九】没附发票清单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七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未付款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七十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七十二】粮食企业开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七十三】某酿酒企业取得的粮食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七十四】购皮棉取得的普通发票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七十五】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装卸费能否进项税抵扣?
【问题七十六】专用发票上的码头堆存费等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题七十七】取得国外运输发票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问题七十八】用信托资金融资取得专用发票可否抵扣?
【问题七十九】企业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在开发过程中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进行抵扣?
【问题八十】运输发票内容填写不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六十一】在建工程领用材料2009年后还需进项税转出吗?
问:
在建工程领用材料从09年1月1日开始还进项税转出吗,如果不转出,有具体的文件规定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所以,您所说的在建工程项目要区分具体情况对待,如果工程建造的是房屋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或者建造后全部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则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如果工程建造的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机器、设备等,则从2009年1月1日起不需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此外,需注意的是: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下同)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所以,如果属于能抵扣的固定资产在建项目,也需注意领用材料的时间。
(2009-4-27 来源:
中国税网)
【问题六十二】销售外购免税产品取得的收入要计入当月的免税收入做进项转出
问:
我单位生产的产品中有免税的也有应税的,原材料取得进项不能明确划分,我单位每月根据免税收入占总收入的比率作进项税转出。
最近我单位准备外购一部分免税产品进行销售,想请问销售外购的免税产品所取的收入是否要算入当月的免税收入来做进项税转出?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贵公司销售外购的免税产品所取得的收入是免征增值税的,那么所取的免税收入要算入当月的免税收入来计算进项税转出;如果贵公司销售外购的免税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不是免征增值税的,那么所取的收入不能算入当月的免税收入来计算进项税转出。
(2009-5-22 来源:
中国税网)
【问题六十三】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
问:
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而国税发[2009]9号文件和财税[2009]17号文件废止了一般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使用普通发票抵扣的相关内容(财税[2002]12号、[2002]105号、国税发[1994]122号),请问如现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工业销售普通发票和商业销售普通发票是否可以作为申报抵扣13%进项税额的依据?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规定: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规定:
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规定,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取得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的,可按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
(2009-6-17 来源:
中国税网)
【问题六十四】购买花草树木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生活、工作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企业单位为了美化工作、购物环境,增强工厂、商场的市场竞争能力,所购进的花草、树木取得的进项税能否抵扣呢?
购买的花草、树木是否用于应税项目?
答:
从购回的花草、树木使用形态来看有两种处理方式:
在地上或花池里栽培和直接购回盆栽花。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新条例)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称新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
(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1.购回的花草、树木如果直接在土地或建筑物(花池等)中栽培,为其他土地附着物,应属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符合“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中列举的项目,那么上述购进花草、树木的进项税就不可以抵扣。
2.购进的是盆栽的花草没有附着于任何建筑物,可以任意搬动或移动,则不属于“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中列举的项目,如果是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所用,没有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取得的进项税则可以抵扣。
例如:
某工业企业本月购进花草、树木200000元,取得进项税金26000元,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
其中,属地上附着物需栽培的树木100000元,可移动的盆花10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①借:
生产性生物资产 100000
制造费用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00
贷:
银行存款 226000
②借:
生产性生物资产 130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0
从购回的花草、树木使用方向来看有两种处理形式:
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用于其他福利部门及个人消费。
1.购回的花草、树木用于生产经营,直接用于美化生产、经营场所,应该属于用于应税项目,所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2.购回的花草、树木用于企业的福利部门,如员工宿舍、食堂等福利部门的,则符合新条例第十条
(一)项的规定,属于用于非应税项目,所取得的进项税不可以抵扣。
例如:
某工业企业本月购进可移动的花木200000元,取得进项税金26000元。
其中,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场所180000元,用于员工宿舍、食堂等福利部门20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①借: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0000
制造费用 18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6000
贷:
银行存款 226000
②借: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600
贷: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00
③借:
管理费用226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 22600
购进花草、树木可抵扣的票据
从花草、树木的生产者手中购买,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新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第一款第
(一)项所称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从条例和细则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无论是花草、树木的生产单位或生产个人,所生产的花草、树木如属文件规定范围中的初级农产品,生产单位或个人销售自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1.从生产单位购买花草、树木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1993〕150号)第四条规定,销售免税项目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花草、树木的生产单位销售免税的农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
那么购买的花草、树木进项税额如何抵扣呢?
新条例第八条规定: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允许抵扣。
”另外,早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中就规定,关于计算外购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问题,一些农业生产单位销售自产农产品,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为了简化手续,对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进项税额。
因此,从花草、树木的生产单位手中购买,应向出售方索取普通发票,根据新条例规定的13%的扣除率,按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直接计算进项税金。
2.从个人生产者手中购买花草、树木
花草、树木的生产者个人大多为零星散户,一般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购买方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规定,对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代开发票。
要求花草、树木的生产者个人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并依据新条例的规定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从花草、树木的经营者手中购买,花草、树木的经营者销售的农产品不属于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免税范围,此花草、树木为应税农产品,如销售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方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
如销售方为小规模纳税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的农产品,可根据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按照新条例规定13%的扣除率计提进项税额。
企业在实际运用中,应着重注意对新条例第十条和新细则相关条款的理解,准确把握应税项目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界限和细则第二十三条对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具体列举和解释,如果购买的花草、树木虽然用于生产经营,但同时又属于“非应税项目———不动产在建工程”,所取得的进项税金也不可以抵扣。
(原作者:
冯建荣 原文发表:
2009-02-24 来源:
中国税务报)
【问题六十五】内部食堂购买液化气进项税可否抵扣?
问:
我工厂离市区较远,因生产经营需要,为方便职工就餐,自办了食堂。
食堂非独立核算,只对内不对外,食堂向职工收取30%食堂经办成本,70%亏损由公司负担。
请问我公司现取得食堂购买液化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进项发票是否可抵扣?
答: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
(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购买的液化气用于职工食堂,属于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2010年05月22日来源:
中国税网)
【问题六十六】企业购置的职工食堂用具能否进行进项税抵扣?
【问题】企业购置的职工食堂用具能否进行进项税抵扣?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购入的食堂工具用于集体福利,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问题六十七】取得认证后失控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
问:
取得认证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计算纳税所得额时补缴增值税税款及购进货物价款是否可以扣除?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票比对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43号)对失控发票规定:
失控发票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规定:
第四条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的处理办法认证系统发现的“认证时失控发票”和“认证后失控发票”经检查确属失控发票的,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1]730号)规定:
关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的处理目前,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涉嫌违规发票共分“比对不符”、“缺联”、“抵扣联重号”、“失控”、“作废”、“缺红字抵扣联”等六种。
(一)凡属于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发现的上述涉嫌违规的发票,均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二)属于“抵扣联重号”的发票,应送稽查部门查处。
(三)属于“比对不符”、“缺联”、“失控”、“作废”的发票,应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四)属于“缺红字抵扣联”发票,暂不移交稽查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
在税务机关按非正常户登记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失控发票)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向税务机关申请防伪税控报税的,其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通过防伪税控报税子系统的逾期报税功能受理报税。
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所说的情况属于“认证后失控”的情况,对于失控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因此,贵公司应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如果该失控发票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2009-6-24来源:
中国税网)
【问题六十八】公司取得的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
我公司今年1月份购进一批机电产品,从销售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期限内认证通过。
但主管税务机关近日通知我们,经系统稽核比对,该发票属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我公司经询问销货方,得知该企业当月没有正常纳税申报,后来已经补申报。
请问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什么,我公司取得的该张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答:
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防伪税控企业丢失被盗金税卡中未开具的专用发票以及被列为非正常户的防伪税控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申报或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规定,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对认证发现的失控发票,应按照规定移交稽查部门组织协查。
属于销售方已申报并缴纳税款的,可由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并通过协查系统回复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该失控发票可作为购买方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对你公司取得的该张失控专用发票,需由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协查,确认销售方已经申报纳税并取得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及协查回复后,才可抵扣进项税额。
(《中国税务》杂志2011年第5期“钟税官信箱”答疑)
【问题六十九】没附发票清单的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
取得专用发票,但是没附发票清单,还能抵扣进项税额吗?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
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未附发票清单,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七十】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未付款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但未支付货款,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的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问题七十一】增值税专用发票遗失可否抵扣进项税?
问:
我单位2009年1月14日开具17%增值税发票一张,并EMS邮递给客户单位,事后没有查询对方收到与否(系我单位失误)。
2010年5月24日对方客户单位来电催我单位开具这批货物的发票(由于对方单位是我公司常年客户,所以没有及时核对),经我单位查询,发现发票在邮递途中遗失,没有送达对方单位。
我公司和对方单位均为诚信纳税企业,现在时间跨度超过1年,能否有补救措施?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四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期限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及相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规定,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7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规定:
本条自2010年1月1日起失效。
]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2009年1月14日开具17%增值税发票在邮递途中遗失,2010年5月24日发现,已过规定认证抵扣期,因此购买方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购进方购进存货入账凭证。
(2011-05-31)
【问题七十二】粮食企业开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
【问题】某制醋企业从粮食购销公司购进一批大米,取得该粮食购销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上有总的金额,无税率和进项税额。
请问,该制醋企业能否依此专用发票上的金额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
【解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规定,自1999年8月1日起,凡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当比照非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记账销售额为价税合计数。
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829号)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凡需要向购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号)的有关规定,在1999年内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停止供应手写版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销售大米的粮食购销企业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制醋企业取得这类发票后,应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该制醋企业可以按照取得的粮食购销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总金额,按13%的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