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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安全处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公司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权益和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保护国家资源和财产不受损失,确保《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实现矿井长治久安,特制定本方法。

第2条本方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工作人员。

第3条各单位行政正职是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必须模范执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不受侵犯,不得强迫职工冒险作业。

第4条跟班队长是当班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在协调指挥生产之前,重点抓好安全隐患排查并组织处理,确认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命之开工。

第5条职工个人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者,在劳动过程中严格遵守“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拒绝违章指挥,反对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坚持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的“三不伤害”原则;认真学习安全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劳动技能和岗位自主保安意识;落实好自保、互保职责,努力实现“零伤害”、“零违章”和“零事故”。

第6条实施安全处罚,并加强安全培训,努力提高职工的安全技术和操作水平,切实做到文明施工、安全生产。

第7条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提高装备水平,为职工创造一个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

第8条安全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2〕“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专管群治,全员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处罚

第9条但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开除留矿观察处分,并同时处罚款3000元。

1、井下乘坐皮带的人员。

2、违反规定携带烟草及点火用品下井的人员。

3、酒后入井的人员。

4、不按规定指挥他人带电检修、搬迁电器设备的人员。

5、空班、漏检、假检的瓦斯检查员。

6、私自打开栅栏、密闭,进入无风区的人员。

7、违反规定排放瓦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者。

8、不服从安全管理和处罚,对安全管理人员采取打击报复等行为的责任者。

9、故意破坏通风设施造成通风系统紊乱或引起瓦斯超限的人员。

10、在瓦斯超限的情况下,继续作业的指挥责任人。

11、放炮时,擅自脱岗的警戒人员。

12、爆破或井筒施工期间,允许他人进入危险区的警戒人及擅自闯警戒的人员。

13、高压停、送电不设专人联系和监护,停电后、作业前不验电、放电,以及停错、送错高压电的责任人。

14、发现透水预兆,继续指挥作业的责任人。

15、违章驾驶造成严重事故的责任人。

第10条但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按照严重“三违”处理,停工学习7天。

1、无措施施工、借用措施施工、规程措施不审批或不按照措施施工的责任人和指挥人员。

2、丧失雷管、火药、起爆器或者不将剩余爆破材料返回火药库,擅自将雷管等火工品带出井口的人员。

3、采掘工作面明火爆破、放糊炮和强行放炮的指挥员和爆破员,不按照规程处理瞎炮、残炮的责任人。

4、前方有水或有老塘、断层时,不按措施执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5、空顶下作业的人员。

6、工作时间喝酒,在工作岗位喝酒的人员。

7、班中睡觉的职工。

8、在火药库、变电所、水泵房、主要通风机房等重要机房、硐室工作期间擅自脱岗的职工。

9、违章指挥的班长及以上管理人员。

10、无证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

11、擅自进入高危险〔易坠落、爆震、无风区等〕区域的人员。

12、工作面停风以后,不立即撤离现场的人员。

13、停风后的采掘工作面,未经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浓度,直接送电恢复通风的人员。

14、井上下违反规定带电检修和搬迁设备的操作人员。

15、在架空线下面施工作业,没有制定或执行专项措施,或肩扛导电工具或材料行走的责任人。

16、擅自拆除或损坏锅炉等压力容器安全附件的人员。

17、起重吊运司机违章操作威胁到他人安全或违章乘坐吊运设备的人员。

18、刮板输送机运行时,没有按规程要求打设机头、机尾压柱的责任人。

19、各类车辆驾驶职工作时不穿鞋、穿拖鞋、超速驾驶、疲劳驾驶、酒后驾驶的人员。

20、斜坡停放车辆,未对车轮设阻挡、前后30米无警戒者。

21、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不按规定戴绝缘手套、穿绝缘胶靴或站在绝缘台上的人员。

22、在架线地点卸大件或卸金属网时不切断架线电源。

第11条但凡出现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一般“三违”处理,停工学习3天,并处相应罚款。

1、乘人车人员不听从统一指挥,抢车、挤车,给予100元罚款。

2、检修压力管道之前,必须先关闭安全阀进行充分卸压。

否则,罚款100元。

3、在停止的刮板输送机或皮带上站立、行走,处罚责任人200元。

4、顶板或帮部有活矸危石〔200mm*200mm以上〕,在1.0米范围内从事其它作业,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5、输送机或采煤机开动后,擅自进入工作面机道或进入煤壁作业,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6、采煤机停机时,在滚筒附近3米范围内干活、检修时,不打开滚筒离合器,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7、架前帮顶有隐患不处理的情况下作业,给予责任者罚款300元。

8、在作业地点敲帮问顶时,不指定专人负责监护,不设警戒员,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9、拆除旧支架或处理冒落的顶板时,无人监护或者无专人指挥,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10、独头巷道扩修与掘进平行作业或多点同时修护,违反“由外向里”的原则修护巷道,独头修护地段以里有人逗留,罚责任人200元。

11、超过规定距离利用扩散通风组织作业,罚责任人100元。

12、采煤机运行时不开喷雾或者转载点喷雾及巷道中的水幕没有正常使用,导致风流中粉尘飞扬,罚责任人100元。

13、用湿布擦洗电缆和水冲带电体〔电压在660v以上〕不戴绝缘手套的,罚款200元。

14、井下流动电钳工及班长必须配带瓦斯便携仪,电钳工检修电气设备必须首先检查工作地点的瓦斯,只有在10米范围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0.5%,并将便携仪悬挂在检修位置的上方才可以检修。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100元。

15、检修掘进机时,在截割臂和转载桥下方停留或作业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16、带式输送机运行期间,严禁用铁锹或其它工具刮出粘在滚筒上的煤泥。

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17、胶带输送机运转时,严禁在皮带里测清煤,否则处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章安全处罚细则

第一节安全管理

第12条公司每月组织3次安全大检查并召开一次安全办公会,无故不参加的,每次罚款200元。

第13条各部室〔单位〕管理人员要认真履行安全责任,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给予责任人200元罚款,并在调度会上通报批评。

1、没有按照规定召开安全办公会、组织安全培训、学习活动的。

2、没有指定专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没有职工签字记录的;安全例会未结合本单位实际,没有针对性内容,弄虚作假的。

3、没有贯彻公司、矿对安全生产的指令、文件和要求的。

4、对煤矿“三大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不到位,造成隐患。

5、对公司各部门及矿检查中提出的问题,不安排处理,整改不到位的。

6、不按照规定值班上岗的。

7、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严重隐患没有落实处理就离开的〔导致事故另行追究责任〕。

8、审批措施不严密,有明显漏洞被查出受到批评的。

9、通讯工具不按规定保持畅通的。

10、但凡两人及以上同时作业,不指定安全负责人的。

11、班前会对职工不进行安全教育的。

12、采掘工作面图牌板不得出现错别字及错误,不合格每处罚责任人50元。

第14条各级值班、跟班人员、安检员、班组长、瓦检员和变电所岗位人员要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

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15条入井人员不戴安全帽、不佩戴矿灯或自救器的,给予罚款200元。

第16条井下严禁穿化纤衣服,严禁佩戴电子表、携带。

否则,每项罚款100元。

第17条施工前没有组织职工学习审批过的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或贯彻记录不全,没有按规定组织职工考试,考试无记录或考试不及格就上岗作业,罚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18条水仓、泵坑,煤仓、卸载站的上口,皮带机头人行道侧要架设高度不低于1.5米防护栏,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9条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查处隐患的整改情况。

没有按期整改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500元。

第20条采掘作业场所没有“三图一表”,罚技术员200元。

第21条搬运较重材料或设备时,没有告知相关人员就开始操作〔例如抬管子〕,罚责任人100元。

第22条利用滚动、自由下落等方式进行野蛮装卸的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23条转岗、重新上岗、调换工种人员在上岗前没有按规定接受安全技术培训的,给予责任者500元罚款。

第24条对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等技术更新涉及的有关人员,没有重新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者,给予100元罚款。

第二节顶板管理

第25条采煤工作面不按照规定进行矿压观测,罚责任人200元。

第26条 采煤工作面上下巷超前支护形式必须符合作业规程的要求,否则,对队长、书记、技术员各罚款200元。

第27条 综采工作面两巷超前高度不得低于1.8m、人行道宽度不低于0.7m,不合格罚责任人200元。

第28条 采面机头、机尾支护符合规程规定、安全出口符合规定,否则,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200元。

第29条 支架前梁接顶严实、初撑力符合要求,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30条 相邻支架间隙≯200mm〔以侧护板段为准〕,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31条 相邻支架侧护板错差≯侧护板的2/3〔遇地质构造、顶板异常等特殊情况除外〕,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100元。

第32条 支架咬架、倒架、走斜、漏液,端面距>340mm不采取措施、伞檐煤超过规定,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33条 采煤工作面支架成直线或分段成直线〔其偏差不超过±50mm。

中心距按作业规程要求,偏差不超过±100mm〕,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34条 交接班时:

支架怀内、底座、连杆、操作阀上,电缆槽、采煤机保持干净,工作面浮煤净,无积水、杂物,每处不合格罚责任人50元。

第35条 乳化液泵司机无水开泵,给予罚款100元。

第36条 支架片阀不回零位、乱拔支架胶管、拔完不复位,罚责任人100元。

第37条液压支架前顶板状态不好,不采取措施〔如带压擦顶移架〕造成漏顶,罚跟班队长、班长及责任人各100元。

第38条采煤机割煤后未按规程及时移架,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39条严禁超高使用支架,不合格每处〔架〕罚责任人100元。

第40条采面割煤与移支架间距超过规定而不停机的,给予责任人100元罚款。

第41条割煤时发生漏顶、冒顶或遇有紧急情况不及时停机的,给予司机100元罚款。

第42条 割煤过程中,采煤司机不观察煤帮及支架支护情况,给予司机100元罚款。

第43条采煤工作面两巷超前支护不得少于20米,否则,罚责任者200元。

第44条采煤工作面煤壁不能有超过规定的伞檐:

长度超过1米时,伞檐不大于150毫米,长度小于1米时,伞檐不大于200毫米。

否则,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45条单体支柱要完好有效,使用缺少两个及以上爪子的支柱,每根罚责任人100元。

第46条采煤工作面的悬顶面积超过10米2时要加强支护,按规定采取措施,否则,罚跟班队长200元。

第47条采煤工作面支架顶部间隙内有活矸危石,罚责任人100元。

第48条对于顶板破碎处,必须按照作业规程及时进行处理。

否则,罚跟班队长和责任人各100元。

第49条现场不落实采面初采初放措施,给予当班负责人200元罚款。

第50条卸载阀在规定压力不能启动时,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51条工作面支护形式要严格按作业规程执行,不能随意放大或缩小,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52条掘进工作面不经总工程师批准擅自更改支护形式,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53条验收员不按标准检查验收或无施工措施验收,发现问题不及时通知整改,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54条打眼工骑跨在气腿上打眼,罚款100元。

第55条多台凿岩机对工作面和帮部交叉打眼作业,罚责任人100元。

第56条岩巷用钻爆法施工巷道时,必须采用光面爆破法施工,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57条巷道开口或维修时,必须按措施的规定对开口处进行加固,加固后才能开工;巷道贯穿前,贯穿点前后的巷道必须首先按照措施规定进行加固。

否则,罚责任单位队长、书记及相关责任人各200元。

第58条炮掘工作面施工不执行“一炮一掘”或最大空顶距离超距离、锚索滞后锚固,罚责任人100元。

第59条在帮顶无特殊情况下,锚网不贴岩壁、网内充填其它物料,一次罚责任者100元。

第60条在掘进巷道使用铺网支护时,必须按作业规程要求搭接,并用铁丝联接牢固,否则,每处罚责任班长50元。

第61条掘进工作面没有采取措施造成0.5-1.5米高或超过1.5米长的冒顶,罚责任人200元。

〔巷道维修前、开口前,没有对施工地点按照措施进行有效加固,罚跟班队长、班长每人100元。

第62条掘进巷道中锚杆角度小于75度、托盘松动或扭矩力达不到规程要求的,罚责任人100元/根。

第63条锚杆间排距误差超过作业规程规定,罚款50元/处

第64条锚杆外露大于等于50毫米,罚责任人50元/根。

第65条掘进25°以上的巷道,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下滑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有可靠的行人梯,否则罚队长100元。

第66条掘进巷道中超前支护使用的前探梁吊环损坏〔吊环螺丝老化、托盘损坏〕,每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67条巷道处理冒顶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按措施施工,并有队干在现场跟班指挥,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68条处理冒顶作业现场工具不全,没有备足支护材料,罚责任人200元。

第69条喷浆巷道不按规定进行初喷、复喷的,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70条巷道喷浆厚度小于设计要求的,罚责任者人100元/米。

第71条回采巷道施工时,必须对锚杆支护巷道进行锚固力拉力实验、顶板离层监测,否则,每少一次或一处罚责任人100元。

第72条锚杆、锚索拉力小于设计值,锚杆每根罚款200元,锚索每根罚款500元,并责令重新补打,出现连续3根,责任人进“三违”培训班学习。

第73条巷道维修时,保护风筒、管、线、设备等措施不落实的,给予责任者罚款100元。

第74条掘进工作面未及时出碴,堵塞巷道断面二分之一的,给予当班负责人罚款100元。

第75条不按照规定的规格和数量使用锚固剂,给与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76条锚网索巷道,托梁和锚索必须编号,标出月初验收起始点和月末收尺点,巷道中腰线在旬末画到迎头,否则对验收员罚款100元。

第77条井口盘、吊盘上浮碴清理不及时的,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78条乘吊桶或随吊盘升降时,不佩戴保险带,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79条井巷掘进围岩破碎没有临时支护的,给予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80条煤巷掘进工作面用永久支护锚杆或锚索起吊设备或其它重物,给予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81条井筒内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不用绳拴牢固,给予责任者罚款200元。

第82条永久支护到工作面的距离超过作业规程的规定,罚责任人100元。

第83条倾斜巷道施工未按规定设置躲避硐,罚责任人200元。

第三节通风、防瓦斯、防尘、防灭火

第84条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安全、稳定、可靠;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正、反向风门,并且实现联锁;连锁风门的连锁绳长度必须合格;否则,一处不联锁罚通风队责任人100元。

通风设施墙体有裂缝没及时处理,罚责任人500元。

通风设施墙面不平整,1米长度范围内凹凸到达或超过1厘米,罚责任人100元。

第85条在特殊情况不能实现联锁的风门由使用单位负责看管,无专人看管或过后不关风门造成风流短路,罚使用单位责任人500元并进“三违”培训班,造成瓦斯超限的按事故追查。

第86条在准备采区时必须在采区内形成通风系统后才能投入生产;采区的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的高度和长度,严禁将一条上〔下〕山风巷分为两段,一段为进风巷,另一段为回风巷。

否则,罚直接责任人200元。

第87条矿井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不得有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风、扩散风和采空区通风。

否则,罚直接责任人200元。

第88条严格按照“以风定产”的原则组织生产。

采掘工作面和硐室的风量应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89条改变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报请矿总工程师批准。

否则,罚直接责任人200元。

第90条矿井各类巷道的风速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否则,每发现1处不符合,罚通风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91条加强通风设施和主要通风机装置管理,减少矿井漏风,保证矿井的有效风量率不低于85%。

否则,罚通风队长和技术员各100元。

第92条井下所有通风设施必须实现挂牌管理,责任落实到人,通风队每旬检查一次永久密闭并有记录;对井下的临时密闭,棚栏及风门,通风队每班都要进行检查,每少检查一次对通风队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93条服务时间大于六个月的应设永久通风设施,严禁利用临时通风设施代替;严禁使用风帘代替临时风门;严禁把调节风窗固定死或不能调节;通风设施施工结束后通知生产技术管理部、生产技术科进行验收,如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责令返工,并处500元的罚款。

第94条采区开采结束后45天内,没有全部封闭采区。

罚通风队长200元。

第95条任何单位不得随意用物料堵塞通风巷道断面,主要通风巷道断面堵塞超过1/3时,罚责任人500元。

第96条人员或车辆通过风门时不能同时敞开双道风门,不得在两道风门之间停放车辆或堆放物料,影响风门正常开启和关闭,否则,罚款责任人200元并进“三违”培训班学习。

第97条生产技术科、通风维修队要根据井下情况明确通风设施管理单位,否则,罚生产技术科、通风维修队各100元。

第98条通风设施管理单位要管好连锁绳及设施的正常使用,通风设施前后5米的范围内不得存放物料,并保持通风设施前后的文明卫生,否则,对管理单位责任人罚款100元。

第99条生产科要加强回风巷道的检查维护,杜绝出现高阻力段。

回风巷道失修率不大于7%。

严重失修率不大于3%。

否则,罚通风维修队负责人500元。

第100条机电运输科和机电队每月至少检查一次主要通风机,每季度应至少检查一次反风设施,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防爆门,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每次检查要有记录可查,每少检查检修一次,对机电科长、机电队长分别罚款200元。

第101条主要通风机司机要认真负责,当主要通风机运转出现异常或负压升降超过100帕,要立即向矿调度和通风队汇报,以便及时安排测定风量变化情况,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第102条主要通风机运转出现异常等情况后,要向总工、通风副总汇报并立即安排通风队对井下系统进行排查。

否则,罚值班司机200元。

第103条主要通风机改变运行工况或者调换主要通风机时,必须报请机电副总和总工程师批准;特殊情况下需要立即改变的,必须在改变后向机电副总和总工程师汇报。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500元

第104条工作面施工前,局部通风机和风筒必须安装到位,局部通风机开停监测、自动倒机功能、风电闭锁和瓦斯电闭锁功能正常,否则,不准开工,否则,处罚队长500元。

第105条局部通风机安装位置由通风队根据井下风量分配情况确定,私自安装局部通风机的单位,罚责任单位技术员和机电副队长每人200元。

第106条局部通风机必须安装在架子上或进行牢固可靠的吊挂,风机离地高度不能小于300mm,高压部位不得漏风,吸风口要有整流器和风叶罩。

否则,每项罚款100元,限期不改的,逐日加罚。

第107条局部通风机在运转过程中,瓦检员每班必须至少检查两次局部通风机运转情况,发现局部通风机循环风必须立即汇报通风队进行处理,并立即将局部通风机供风地点的人员撤出,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一切非本安型电器设备电源,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108条各类风机必须安装消音器,否则,罚队长200元。

第109条一台局部通风机只准供给一个掘进工作面通风,严禁一台局部通风机多头供风。

严禁三台及以上局部通风机同时向一个掘进工作面供风。

否则,罚责任人500元。

第110条压入式局部通风机及其启动装置必须安设在进风巷道中,距掘进巷道回风口不少于10米。

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前面2米范围内不得堆入物料。

否则,罚责任人200元。

第111条掘进超过500m通风机必须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并有自动倒机功能,主风机电源取自有人值守的机电硐室、生产施工时必须主风机运转,否则,罚施工单位机电副队长200元。

第112条装有“双风机、双电源”的掘进工作面,每天要进行一次倒机试验,并填写风机管理牌板。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13条局部通风机通风巷道的风筒由施工单位负责现场管理,负责向前延伸、日常维修、发现破口等漏风,每处罚50元。

第114条故意剪断吊挂风筒铁丝,影响风筒吊挂的,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15条风筒吊挂要平直,逢环必挂,接头必须反压边,异径风筒必须加装过渡节,拐弯处加装弯头〔或弹簧风筒〕,发现破口要及时更换或修补,漏风率不得超过10%,否则,有一项不合格罚责任单位20元。

第116条在保证迎头不积存瓦斯并能吹散炮烟的前提下,风筒出口到工作面的距离:

煤巷及半煤岩巷不能大于10米,岩巷不能大于15米,石门揭煤时不得大于10米。

否则,罚责任人100元。

第117条风筒工、放炮员要经常检查风筒是否脱节,损坏及风筒距迎头是否符合要求,发现问题现场进行及时妥善处理。

并汇报施工单位通风队,否则,对责任人罚款200元。

第118条风筒工负责备足掘进工作面三个班的风筒,因无备用风筒而造成末端距离超限,对风筒工罚款200元。

第119条工作面有备用风筒没有及时接续造成距离超过规定的,罚施工单位跟班队长100元。

第120条将风筒接口处错开或断开一次,罚责任人200元,造成瓦斯积聚按事故处理,加重处罚。

第121条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发生停风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并将局部通风机通风的巷道内所有电器设备开关打零位加闭锁,由瓦检员和施工单位班组长共同负责立即撤出人员,切断局部通风机供风巷道内电器设备的电源并打上栅栏、揭示警标,施工单位要派专人在巷道口新鲜风流中看守,任何人不准进入停风区,并立即向矿调度和通风队汇报。

否则,罚责任人300元,假设超过24小时,通风队必须立即封闭,否则,罚通风队长300元。

第122条临时停工的地点,不得擅自停风,否则,罚责任人300元。

第123条矿井停电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止掘进工作面通风时,必须在停风前一天编写停风安全技术措施并填写停电审批单,并报通风队、生产科、机电科、安全部、通风副总和矿总工程师审批。

发生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风,施工单位跟班人员或瓦斯检查员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和通风队汇报,不管是否造成瓦斯积聚,通风部门都要作为事故组织追查,对造成无计划停风的责任者罚款500元,对责任单位罚款2000元。

造成瓦斯超限或积聚的,按事故追查处理。

第124条通风队测风员每10天检查一次风量,发现供风不足及时向总工程师汇报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否则,对责任人罚款300元。

第125条,巷道贯穿后可能影响整个采区通风的,不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不立即调整通风系统,或者风流稳定之前恢复工作,罚责任人300元。

第126条巷道贯穿的全过程必须指定专人统一指挥,由施工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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