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新版规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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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物运输新版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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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危险货品运送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铁路货品运送规程》等法规基本原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铁路运送中,凡具备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送、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容易导致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别防护货品,均属危险货品。
第三条危险货品按其重要危险性和运送规定分为九类:
第一类:
爆炸品;
第二类: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第三类:
易燃液体;
第四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第五类: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第六类:
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
第七类:
放射性物品;
第八类:
腐蚀品;
第九类:
杂类。
有些货品虽不属上述危险货品,但容易引起燃烧,在铁路运送过程中需采用防火办法,属易燃货品。
第四条危险货品集装箱运送是货运工作一项重大改革,是危险货品运送发展方向。
做好这项工作,可大大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条件,加快货品接取送达,减少作业环节,避免了人工直接搬运所带来不安全因素,有助于提高危险货品运送安全整体管理水平。
因而,应制定发展危险货品集装箱运送规划,分期分批逐渐将危险货品纳入集装箱运送方式。
第五条危险货品办理站和装卸场合应设在安全地点,并且相对集中.危险货品专办站应远离市区和人口稠密居民点。
铁路新建危险货品专办站时,应与发展危险货品集装箱运送配套考虑。
同步应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定合乎安全规定危险货品办理地点,并依照运量大小和实际需要设立危险货品作业场合。
公司新建、扩建时,危险货品应做到就地生产、就地使用,尽量避免长距离运送。
凡跨铁路局运送危险性较大货品,事先须经铁道部批准,必要时还需进行安全运送科学论证。
第六条经常办理危险货品车站应建造具备通风、报警、消防、防爆、避雷、消除静电等安全设施专门仓库。
危险货品专门仓库耐火级别及防火规定应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
爆炸品专门办理站应设立具备防爆性能仓库和停放爆炸品车辆专用线路。
放射性物品专门办理站,应依照物品性质和实际需要设立能屏蔽射线辐射库房。
既有危险货品办理站和危险货品仓库如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第一款及本条第一款规定,除车站要采用办法、严格制度和加强管理防护外,铁路局应作出规划,限期调节解决。
对运量小和不具备安全运送条件车站,铁路局应采用“关、停、并、转”做法,实行集中办理,并积极考虑发展集装箱运送。
各铁路局必要在分局管内恰本地点设立货车洗刷所。
第七条办理危险货品车站必要建立健全严格安全、防护、检查、交接制度,加强危险货品安全监督和管理,并配备相应技术人员。
从事危险货品运送货运、装卸人员都要通过专业知识培训,熟悉危险货品特性和关于规章,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经常办理危险货品车站,应成立安全小组,组织义务消防队和救护队,定期进行消防和救护演习,提高对事故防止和解决能力。
第八条危险货品专办站内经常接触危险货品作业人员,及其他车站危险货品仓库专职货运人员劳动保护用品和保健待遇按劳动部和铁道部关于规定执行。
办理危险货品车站和货车洗刷所应配备必要劳动防护用品(涉及处置意外事故需使用供氧式呼吸防毒面具等)。
劳动防护用品应有专人保管,并训练关于人员对的使用。
劳动防护用品应具备防静电功能,平时应保持清洁。
作业工作服等防护用品用后必要集中清洗,不得穿戴回家。
经常运送放射性物品车站和洗刷所应配备必要检测仪器,并要妥善保管,纯熟掌握用法。
铁路卫生防疫部门应做好危险货品运送防护指引和卫生监督,做好人员中毒、灼伤急救培训指引工作。
危险货品办理站应备有必须急救药物,配备医务人员应熟悉危险货品中毒、灼伤急救办法。
直接从事危险货品运送人员,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合理组织和安排健康疗养等活动。
第九条经由铁路运送危险货品,除军运、国际联运、水陆联运等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包装和标志
第十条危险货品包装依照其内装物危险限度划分为三种包装类别:
Ⅰ类包装--具备较大危险性;
Ⅱ类包装--具备中档危险性;
Ⅲ类包装--具备较小危险性;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及放射性物品包装应分别按劳动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GB11806-8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送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危险货品运送包装和内包装应按铁路危险货品品名表及危险货品包装表规定拟定包装办法,同步还需符合下列规定:
1.包装材料材质、规格和包装构造应与所装危险货品性质和重量相适应。
包装容器与所装货品不得发生危险反映或削弱包装强度。
2.充装液体危险货品,容器应至少留有5%空隙。
3.液体危险货品要做到液密封口;对可产生有害蒸气及易潮解或遇酸雾能发生危险反映应做到气密封口。
对必要装有通气孔容器,其设计和安装应能防止货品流出和杂质、水分进入,排出气体不致导致危险或污染。
其他危险货品包装应做到严密不漏。
4.包装应结实完好,能抗御运送、储存和装卸过程中正常冲击,振动和挤压,并便于装卸和搬运。
5.包装衬垫物不得与所装货品发生反映而减少安全性,应能防止内装物移动和起到减震及吸取作用。
6.包装表面应清洁,不得沾附所装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
第十二条危险货品包装,需做包装性能实验。
实验办法、规定和合格原则,可比照铁路危险货品运送包装性能实验办法办理。
盛装液体危险货品金属桶、金属罐、塑料桶、塑料罐及钢塑复合桶,每桶(罐)每次使用前都必要做气密实验。
钢瓶机械强度实验应符合劳动部《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规定规定;放射性物品包装应按照GB11806-89《放射性物质安全运送规定》规定进行设计和实验。
铁路局可指定包装检测机构依照本规则附件四规定,对危险货品包装性能、质量和材质进行检查和测试,保证包装符合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托运人规定变化包装时,应填写变化运送包装申请表,并应一方面向发站提出经县级以上(不涉及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包装办法、产品理化特性及经包装检测机构出具包装实验合格证明。
发站对托运人提出变化包装关于文献确认后,报铁路分局批准[爆炸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毒害品(剧毒品)报铁路局批准],在指定期间和区段内组织试运。
跨局试运时由主管铁路局告知关于铁路局、分局和车站。
危险性较大货品,应进行可行性研究后,方可试运。
试运前承运人、托运人双方应商定安全运送合同。
试运时,托运人应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试运包装”字样。
试运时间1~2年。
试运结束时车站应会同托运人将试运成果报主管铁路分局和铁路局。
铁路局对试运成果进行研究后,提出试运报告报铁道部。
铁道部依照试运报告进行必要复验,达到规定后正式批准。
未经批准或超过试运期限未总结上报,必要及时中断试运。
第十四条对于进出口危险货品,按下列规定办理:
1.托运货品,在《国际海运危险货品规则》、《国际铁路联运危险货品运送特定技术条件》等关于国际运送组织规定中属危险货品,而国内铁路按非危险货品运送时,可继续按非危险货品运送,但包装和标志应符合上述关于国际运送组织规定。
托运人应在货品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转海运进(出)口”或“国际联运进(出)口”字样。
2.托运货品、国内《铁路危险货品运送管理规则》规定为危险货品,而《国际海运危险货品规则》、《国际铁路联运危险货品运送特定技术条件》等关于国际运送组织规定中属非危险货品时,按国内《铁路危险货品运送规则》规定办理。
3.同属危险货品但包装办法不同步,进口货品,经托运人确认原包装完好,符合安全运送规定,并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进口原包装”字样,经请示铁路分局批准后,可按原包装办法运送。
出口货品、托运人应按本规则第十三条办理。
第十五条使用旧包装容器装运危险货品时,必要符合本规则第十一条规定,托运人应在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使用旧包装、符合安全运送规定”后方可承运。
第十六条性质或消防办法互相抵触,以及配装号或类项不同危险货品不得混装在同一包装内。
采用集装化运送危险货品集合包装必要有足够强度,可以经受堆码和多次搬运,并便于机械装卸。
集合包装中单件应符合本规则附件二规定。
第十七条每件货品包装应牢固、清晰地标明规定危险货品包装标志和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并有与货品运单相似危险货品品名。
第三章托运和承运
第十八条托运人托运危险货品时,应在货品运单“货品名称”栏内填写危险货品品名索引表内列载品名和编号,并在运单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类项。
容许混装在同一包装内运送危险货品,托运人应在货品运单内分别写明货品名称和编号。
第十九条性质或消防办法互相抵触,以及配装号或类项不同危险货品不能按一批托运。
第二十条禁止运送过度敏感或能自发反映而引起危险物品。
凡性质不稳定或由于聚合、分解在运送中能引起激烈反映危险货品,托运人应采用加入稳定剂或抑制剂等办法,保证运送安全。
对危险性大,如易于发生爆炸性分解等反映或需控温运送危险货品,托运人应提出安全运送办法,报铁道部审批。
除装入爆炸品保险箱和配装表第1、2号内所列品名外,爆炸品限按整车办理。
第二十一条托运爆炸品时,托运人应提出危险货品品名表内规定允许运送证明(公安机关运送证明应是收货单位所在地县、市公安部门签发爆炸物品运送证),同步在货品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名称和号码。
发站应确认品名、数量、有效期和到达地与否与运送证明记载相符。
第二十二条装过危险货品空容器,口盖必要封闭严密。
装过有毒、易燃气体空钢瓶和装过黄磷、一级毒害品(剧毒品)、一级酸性腐蚀品空容器必要按原装危险货品运送条件办理。
其他危险货品空容器,经车站确认已卸空、倒净,可按普通货品运送。
但托运人应在货品运单“货品名称”栏内注明“原装×××,已经安全解决,无危险”字样。
第二十三条托运危险货品品名索引表未列载危险货品时,托运人在托运前向发站提出经县级以上(不涉及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危险货品运送技术阐明书”铁路部门据以拟定运送条件组织试运。
爆炸品、氧化剂量和有机过氧化物、一级毒害品(剧毒品)由铁路局批准,其他品类由铁路分局批准。
如上述危险货品采用包装与品名表规定不一致时,亦应按本规则第十三条办理。
“危险货品运送技术阐明书”经批准后,发站、铁路分局、铁路局各存查一份,一份交托运人,一份随货品运单交收货人。
试运时,应按本规则第十三条第四款办理,但“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应注明“危险货品新产品试运”字样。
第二十四条发站受理和承运危险货品时,应认真做到:
1.确认货品运单内品名、编号、类项、包装等填写与否对的、完整,并核查危险货品品名表第11栏内有无特殊规定;
2.核查托运人提供证明文献与否符合规定;
3.检查包装与否符合规定,各项标志与否清晰、齐备、牢固。
第四章按普通货品运送条件
第二十五条危险货品按普通货品条件运送时,经铁路分局批准并可在非危险货品办理站发运。
托运人应在货品运单“托运人记载事项”栏内注明“×××,可按普通货品运送”(如“易燃液体,可按普通货品运送”或“放射性物品,可按普通货品运送”)。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按普通货品条件运送:
1.危险货品品名表第11栏内有规定;
2.危险货品品名索引表内品名之前注有“*”符号,货品包装、标志符合规定,每件货品净重不超过10Kg,箱内每小件净重不超过0.5Kg,一批货品净重不超过100Kg,每车不得超过5批;
3.成套货品某些配件或货品某些材料属于危险货品。
第二十七条放射性物品包装件外表面最大辐射水平不超过0.005msv/h(0.5mrem/h),包装件外表面放射性污染不超过表1中最大限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普通货品运送。
包装件放射性污染最大限值
表1
污染表达
β、γ低毒性α发射体
22
Bq/cm(μCi/cm)
其他α发射体
22
Bq/cm(μCi/cm)
包装件外表面或包装件
-5
-5
外层辅助包装和运送工具表面
0.4(10)
0.4(10)
1.每个包装件放射性内容物不超过表2中所列限值。
包装件放射性活度限值
表2
内容物性质
仪表或制成品
放射性物品
包装件限值
物品限值
包装件限值
固态:
特殊形式
-2
10A1
10A1
-3
10A1
其她形式
-2
10A2
10A2
-3
10A2
液态:
气态:
氚
-2
2×10A2
-1
2×10A2
-2
2×10A2
特殊形式
-3
10A1
-2
10A1
-3
10A1
2.具有放射性物质仪表和工业制成品,但距该仪表或工业制成品外表面10CM处任何一点辐射水平都不超过0.1msv/h(10mrem/h);同步每件仪表或物件应贴有放射性标志。
第五章装卸和运送
第二十八条危险货品限使用棚车(涉及毒品专用车)装运,危险货品品名表第11栏内有特殊规定除外。
整车发送毒害品和放射性矿石、矿砂必要使用毒品专用车。
如棚车、毒品专用车局限性,经发送铁路局批准在采用安全和防止污染办法条件下,可以使用全钢敞车运送。
爆炸品(爆炸品保险箱除外)、氯酸钠、氯酸钾、黄磷和铁桶包装一级易燃液体应选用木底棚车装运,如使用铁底棚车时,须经铁路局批准。
使用木底棚车装运爆炸品,如危险货品品名表第11栏中未限定“停止制动作用”时应使用有防火板木底棚车。
铁路局应指定毒品专用车保管(备用)站,加强运用管理和维修工作。
毒品专用车回送时,使用“特殊货车及运送用品回送清单”。
第二十九条危险货品装卸前,应对车辆和仓库进行必要通风和检查。
车内、仓库内必页清扫干净。
装卸危险货品禁止使用明火灯具照明。
照明灯具应具备防爆性能,装卸作业使用机具应能防止产生火花。
作业前货运员应向装卸工组详细阐明货品品名、性质,布置装卸作业安全注意事项和需准备消防器材及安全防护用品。
作业时要轻拿轻放,堆码整洁牢固,防止崩塌,要严格按规定安全作业事项操作,禁止货品倒放、卧装(钢瓶及特殊容器除外)。
破损包装件不准装车。
第三十条在同一车内配装数种危险货品时,应符合危险货品配装表规定。
铁路局以为有必要时,可按配装表组织沿途零担危险货品分组运送。
第三十一条托运人、收货人有专用铁路、专用线,整车危险货品装车和卸车必要在是铁路、专用线办理。
托运人、收货人提出专用铁路、专用线共用时,需由铁路分局批准。
第三十二条整车运送爆炸品(配装表内第1、2号所列品名除外)以及另有规定货品品名,托运人应派人押运。
押运人员应熟悉货品性质,掌握押运人须知关于规定,随带必要工具,备品和防护用品,保证全程押运。
第三十三条有调车作业限制、编组隔离限制和需要停止制动作用货车,应按表3规定办理。
特殊防护事项表
表3
特别防护事项
货车上表达
运送单据上表达
禁止溜放或溜放时限速连挂车辆(附件五)
在货车两侧插挂“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货车表达牌
在货品运单右上角、票据封套、装载清单上用红色记明“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字样。
车辆编组隔离表(附件六)规定编组需要隔离货车
在货车表达牌上记明规定三角标记,对无“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货车应记在货车表达牌背面并在货车两侧反插货车表达牌
在货品运单右上角、票据封套、装载清单上用红色记明规定三角标记。
危险货品品名表第11栏中规定停止制动作用货车
在货车表达牌上记明“停止制动作用”字样
在货品运单右上角、票据封套、装载清单上用红色记明“停止制动作用”字样
在同一车内装有编目隔离不同规定危险货品时,应按隔离车辆数最多危险货品作为隔离原则。
整装零担车应在封套上记明其类项。
关于禁止溜放、溜放时限速连挂、停止制动作用或编组隔离事项,应均按规定在列车编组顺序表上做出相应记载。
第三十四条装运爆炸品(爆炸品保险箱除外)需要使用停止制动作用货车时,应告知车辆部门对所用货车进行检查,确认技术状态良好后,关闭制动机。
到站卸车后并应告知车辆部门恢复制动作用。
关于关闭制动机或恢复制动作用告知及办理状况,车站及车辆部门应认真登记作成记录。
关于交接办法,各局可制定详细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车站应及时组织危险货品发送和中转。
对装有危险货品车辆应快送、快取、优先编组挂运。
停放装有危险货品车辆时,车站应严格掌握,注意安全防护。
第六章放射性物品运送
第三十六条凡放射性比活度不不大于70kBq/kg(2μCi/kg)物质属放射性物品。
第三十七条托运人托运放射性物品或放射性物品空容器时,应提出经铁路卫生防疫部门核查签发“铁路运送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或“铁路运送放射性物品空容器检查证明书”一式两份,一份随货品运单交收货人,一份留发站存查。
对辐射水平相等、重量固定、包装件统一放射性物品(如:
化学试剂、化学制品、矿石、矿砂等)可以一次核定辐射水平和污染限度。
托运人应将“铁路运送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表面污染及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提交发站,再次托运时,可提出证明书复印件。
托运封闭型固体块状辐射源,如果本地无核查单位时,托运人可凭原有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托运。
铁路防疫部门应对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水平、辐射和放射性总活度等安全指标进行核查监测,不符合本规则规定,不予承运。
第三十八条放射性物品包装除应符合本规则第二章关于规定外,还必要满足下列规定。
1.包装件应有足够强度,保证放射性物质不泄漏和散失,并能有效地削弱放射线强度至容许水平、保证放射性内容物始终处在次临界状态。
内、外容器必要封严、盖紧。
2.便于搬运、装卸和堆码。
重量在5kg以上包装件应有提手;袋装矿石、矿砂袋口两角应扎结抓手;30kg以上应有提环、挂钩;50kg以上包装件应清晰耐久地标明总重。
3.应在包装件两侧分别粘贴。
喷涂或拴挂放射性货品包装标志。
第三十九条托运B型包装件、易裂变物质、国家管制核材料、气体放射性物品以及危险货品品名索引表内未列载放射性物品时,须由托运人主管部门与铁道部商定运送条件。
国家管制核材料是:
(1)铀-235,含铀-235材料和制品;
(2)铀-233,含铀-233材料和制品;
(3)钚-239,含钚-239材料和制品;
(4)氚,含氚材料和制品;
(5)锂-6,含锂-6材料和制品;
(6)其他需要管制核材料和制品。
第四十条包装件和运送工具外表面放射性污染和外表面辐射水平不得超过如下限值:
1.包装件和运送工具外表面放射性污染不得超过表4所列限值。
包装件和运送工具外表面放射性污染最大限值
表4
污染表达
β、γ和低毒性α发射体Bq/平方厘米(μCi/平方厘米)
其他α发射体Bq/平方厘米(μCi/平方厘米)
包装件外表面或包装件外层辅助包装及运送工具表面
-4
4(10)
-5
0.4(10)
2.装运放射性物品时,运送工具或包装件外表面辆射水平不得不不大于2msv/h(200mrem/h),运送指数不得不不大于10;在距运送工具2m处任何一点辐射水平不得不不大于0。
1msv/h(10mrem/h);装车后,车内各包装件运送指数总和不得不不大于50,但1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运送指数总和不受限制。
第四十一条放射性包装件按其外表面辐射水平和运送指数分为三个运送级别,见表5。
放射性包装件运送级别
表5
运送级别
(标志颜色)
包装件外表面任意一点最
大辐射水平(H)msv/h(mrem/h)
运送指数
(TI)
Ⅰ级(白色)
H≤0.005(0.5)
TI=0[注]
Ⅱ级(黄色)
0.005(0.5)<H≤0.5(50)
0<TI≤1
Ⅲ级(黄色)
0.5(50)<H≤2(200)
1<TI≤10
[注]:
对于TI≤0.05包装件均以为TI=0;其他状况TI都应取一位小数。
包装件运送指数和表面辐射水平级别不一致时,按较高一级拟定运送级别。
运送指数拟定原则见《铁路危险货品运送管理细则》第七类。
第四十二条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和表面污染物体运送条件;
1.每一辆车中装运Ⅰ类低比放射性物质和非易燃固体Ⅱ、Ⅲ类低比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活度不受限制;
2.表面污染物体和可燃性固体和液体Ⅱ、Ⅲ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放射性总活度不得超过100A2。
3.无包装Ⅰ类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和Ⅰ类表面污染物体必要使用公司自备敞车苫盖自备篷布装运,保证运送途中不撒漏、不飞扬。
装卸作业限在专用铁路。
专用线。
第四十三条托运A型包装件时,若内容物为不弥散固体放射性物质或装有放射性物质密封小容器,其放射性内容物活度不得不不大于A1值;若内容物为粉末状、晶粒或液体放射性物质则不得不不大于A2。
第四十四条放射性物品按零担托运时,必要遵守下列条件:
1.仅限办理固体和液体放射性物品,A型包装化学试剂和化工制成品,以及一批重量不超过5KG放射性矿石、矿砂样品。
2.包装件最大放射性活度、低比活度放射性物质和表面污染物体应按第四十条第1、2项规定,放射性同位素应符合表6规定。
3.一车内Ⅱ级包装件不超过50件,或Ⅲ级包装件不超过5件(Ⅰ级包装件件数不受限制)。
Ⅱ、Ⅲ级包装件同车装运时,按一件Ⅲ级等于10件Ⅱ级折算。
第四十五条按客运包裹运送放射性物品仅限Ⅰ级和辐射水平H≤1mrem/hⅡ级放射性质同位素(气体放射性物质除外),托运包装件表面放射性污染不得超过表1限值,其内容物放射性活度不超过表2限值。
每辆行李车最多只能装20件,每件重量不得超过40kg。
零担车内装载包装件最大放射性活度值
表6
运送包装级别
物理状态
每一包装件最大放射性活度GR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