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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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论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
姓名:
黄骅李阳
系别名称:
政治法律系
专业班级:
法学本092
学号:
20097182072009718214
内容提要
所谓个人破产制度,就是某个人在其个人资产无法偿还自有全部债务时,通过法定程序宣布其破产并核销债务的法律制度。
有些人由于商业失败,或者遇到难以承受的灾难,对外欠的巨额债务无法清偿,个人财产资不抵债的现象屡见不鲜,如果遇上没有财产的,便会产生执行难的问题,以致债权债务关系难以了解,如何更好地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稳定经济发展成为首要问题。
本文将通过限制破产条件、明确区分破产财产和自由财产、保障债权人利益等方面进行论述,阐述目前我国的制度和经济发展的现状,有必要构建个人破产制度。
关键词:
个人破产债权人利益破产财产
我国近年的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逐年增加。
据有关银行的统计,1998年以前,个人消费贷款还是零,到了2004年底,这个数字为2万亿元,占整个金融贷款的10%。
前两年银行住房消费贷款的不良率不到1%,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问题逐步显现,不良率有上升趋势。
随着银行信贷的放开,人们观念的改变,尤其是“用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的借贷消费,使得许多家庭“赤字”很高。
有些人由于商业失败,或者遇到难以承受的灾难,对外欠的巨额债务无法清偿。
汶川地震直接表明了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的需求。
对那些没有购买保险而房屋毁损的群众,如何归还按揭贷款成了一个难题。
只有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才能充分调动各利益主体和经济主体的积极性,才能使社会资源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个人破产制度是破产者、社会损失最小化的一种制度安排。
一、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一)个人商行为的普遍化
近年来民营企业和非法人的商业活动发展十分迅速。
但是非法人经济实体一般有规模小、资金少、技术力量薄弱等特征。
出现登记的多、注销的也多的现象。
由于个人财力的薄弱,在市场竞争中陷入经济困境,处于实际破产的状况比比皆是。
市场经济就是一个法治经济,应贯彻主体平等的原则,任何个人和企业只要进入市场,其权益应当受到平等保护,在其符合破产条件时,就应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平等对待。
对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的情况下依照破产制度科学出局,符合现实需要。
(二)个人或家庭的灾难的存在
还是就汶川地震来说,当天灾到来的时候,在四川等不发达地区,房屋往往是公民的巨额的唯一财产,如果房屋灭失则意味着受灾居民遭到了极度困境。
中国银监会于5月23日下发了《关于做好四川汶川地震造成的银行业呆账贷款核销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对因地震造成巨大损失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担保追偿后仍不能偿还的债务,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对于银行卡透支款项,持卡人和担保人已经死亡或下落不明,且没有其他财产可偿还的债务,也应认定为呆账并及时予以核销。
呆账核销并不意味着银行不追债了,银行的核销仅限于债权人,对债务人并不能免除债务,这会使诚实的债务人很难摆脱困境。
同时若是住房欠款的债权人为个人,那么债务就更无法得到兑现,这无疑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如果我国有一部《个人破产法》,此时可以依据个人破产法宣告其破产,房地产商等债权人就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得到清偿,而债务人在宣告破产后,除了受到一定权利限制之外,可以继续开展新的生活。
因此,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在当今中国是解决灾难所带来的经济难题的很好的方式。
(三)实施消费信贷政策的需要
个人消费信贷种类的不断扩大和数额的急剧攀升是我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另一事实依据。
北京的家庭债务比例高达122%,超过了2003年美国家庭债务115%的比例。
透支未来的消费观念实际上把人变成了消费奴隶,一旦出现大的经济动荡或家庭发生变故,消费者就有可能破产,无法还贷。
面对我国已经进入负债消费时代,不但负债消费的人数多,而且一些大城市家庭整体负债率已超过欧美。
笔者认为,允许个人破产作为最后一道防线是十分必要的。
二、个人破产制度的可行性
(一)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存在制度基础
首先,实施个人破产制度的前提是国家具有比较完备的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个人信用体系,但是在我国目前这方面制度尚不完善,个人破产法很容易成了逃债的保护之法。
从英德两国的经验来看,个人财产登记与否并不是个人破产制度建立的前提条件。
英德两国防止破产逃债的有效经验主要有三条:
一是要求债务人诚实申报财产,即对在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要求其如实申报实有财产;二是对于破产前若干年的逃债行为,如无偿赠与和低价处理财产等行为,法律规定都可以撤销,一旦发现有此类情形,管理人或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撤销;三是对于财务申报中的弄虚作假等行为给予严厉的刑事制裁。
其次,如果实施了个人破产制度,很有可能会出现一些“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主要是市场发展的结果,它与信用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并无必然的联系。
信用体系首先要制约的是银行过度授信,而个人破产制度要解决的是个人过度负债后怎么办,信用体系完善与否不是个人破产立法的前提,相反,两者可以互相促进。
同样,我们也曾认为消费信贷的发展是以个人信用制度的完善为前提的。
(二)建立个人破产技术所需要的理论
随着我国经济的整体稳步发展,最初的《企业破产法》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经济的需求,因为其严格的主体限制和明显的政策性使得很多资不抵债的个人根本无法通过破产程序退出市场竞争。
首先,个人破产制度符合平等性原则。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经济中,不论是企业、个体经营者还是从事商事交易的一般自然人个体,他们都是我国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都是以
产解除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并公告。
综上所述,从我国社会的现状来看,无论是从制度上还是理论上都符合了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条件。
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可以严谨的建设个人破产制度。
已达到私法制度的平等性、效率性,是我国的司法程序和实践都更加的完善。
参考文献
[1]蔡八弟:
《“负翁”族大量涌现——个人破产需立法》经济与法2005年第42期
[2]《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版)》
[3]李南玲《“负债消费”呼唤个人破产制》经济参考报,2006年4月5日
[4]洪与:
《略论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若干法律问题》,载于《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五期,第21页。
[5]邹海林:
《破产程序和破产实体法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6]文秀峰《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研究——兼论我国个破产制度的构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一版,第15页。
[7]沙洵《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若干思考》法学2005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