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辅助兽医制度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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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辅助兽医制度试行
**局巡回兽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出口肉类产品
安全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及《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
检疫管理办法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检验检疫局巡回兽医。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巡回兽医是指经山东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
并授权执行巡回监督检查本辖区兽医主管。
第二章巡回兽医的资格与职能
第四条巡回兽医:
指**检验检疫局对官方驻厂兽医工作进行监督指
导的兽医主管。
第五条巡回兽医的条件:
(1)国家公务员身份,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兽医专业学历,具有
一定的外语水平,熟悉和了解国内外法律法规,熟悉检验检疫有关标准、规
程。
(2)巡回兽医应为**检验检疫局的兽医主管。
(3)具有资深的管理工作经验和较全面的业务知识。
第六条巡回兽医职贵:
(1)负责对辖区内官方驻厂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的
监督落实以及驻厂兽医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
督查,频率为每月至少一次。
(2对驻厂兽医上报的重大问题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对发现重大动物
疫病疫情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并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主管兽医,对出现
的重大质量事故组织调查,并上报主管兽医按规定进行处置。
(3)负责对官方驻厂兽医、官方辅助兽医培训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
(4)负责制定本辖区内残留监控计划和微生物监控计划并监督监控计划
的贯彻和落实。
第三章巡回兽医的聘用与培训
第七条巡回兽医的聘用:
巡回兽医为国家公务员,由山东检验检疫局组织培训考核任命。
第八条巡回兽医的培训
(1)山东检验检疫局定期或不定期对巡回兽医进行外语、法律法规、
业务知识的培训,每年对巡回兽医进行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2)定期参加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前沿科学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四章巡回兽医的管理与待遇
第九条巡回兽医的管理
山东检验检疫局负责巡回兽医的委任和派遣等全面管理。
巡回兽医负责辖区内官方驻厂兽医的日常管理、考核和培训工作。
第十条巡回兽医的待遇
(1)巡回兽医享受国家机关公务员的一切待遇。
(2)巡回兽医应享受国家的培训和教育。
(3)山东检验检疫局应为巡回兽医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
第五章巡回兽医的纪律与奖惩
第十一条巡回兽医的纪律
(一)严格执行检验检疫局的法律法规及一切规定,忠于职守,全面履
行职责。
(二)严格遵守工作时间,遇到重大事情及时向上级汇报。
(三)不准擅均更改工作计划或拖延执行工作安排。
(四)不准向工作对象索取或收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向工作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不准通过非市场渠道购买工作对象的产品。
(七)不准占用或私自借用工作对象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八)不准在工作时间打麻将、扑克,参与赌博。
(九)严格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否则将追究相关贵任;
(十)廉洁勤政、秉公执法、不搞特殊。
第十二条巡回兽医的奖惩
巡回兽医按国家规定进行考核。
巡回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董,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批
评,严重的取消巡回兽医资格:
l、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失职读取的。
z、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3、违反廉政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山东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局
二零零六年六月
**局官方驻厂兽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出口肉类产品
安全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共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及《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
检疫管理办法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口肉类注册企业(以下简称肉类企业)驻厂兽
医的委派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官方驻厂兽医是指受检验检疫机构委派,对肉类生
产企业出口生产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并对肉类产品执行出口前检验检疫的
兽医。
第二章官方驻厂兽医的资格与职能
第四条官方驻厂兽医应具备以下条件:
l、检验检疫机构在编雇员,具备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兽医专业学历,
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了解国内外法律法规,熟悉检验检疫有关标准、规程。
2、熟悉肉类产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宰前宰后检验检疫标准、规程,并
熟练掌握相关捡验检疫操作技术。
3、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工作责任心强,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4、经山东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备案。
第五条官方驻厂兽医的职责:
(1)执行国家和进口国的法律法规。
(2)负责监督官方辅助兽医和认可检验员的检验工作。
(3)对用于生产、加工出口肉类产品原料的备案饲养场进行监管,确认
养殖过程控制管理符合规定要求。
(4)实施宰前检疫,监督包括动物福利在内的等相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5)监督检查肉类企业的卫生质量控制体系运行情况,对肉类企业的厂
区环境卫生、车间及设备设施卫生、原辅料卫生、人员卫生以及卫生检验管
理等卫生控制是否有效做出评价。
(6)对出口肉类企业的GMP、SSOP、HACCP体系进行验证,督查企业对人
员、食品接触面、半成品、成品的病原徽生物、兽药残留及其他有毒有害物
质的监测、控制,严格按监控计划执行。
(7)对出口肉类企业的生产加工过程、企业自检自控及官方日常监控情
况定期进行综合风险评估,依据风险评估结呆对出口产品核查放行。
(8)对官方辅助兽医监管中发现断问题,官方驻厂兽医应立即处置,存
在严重问题、不适合生产此口产品时,应贵令其整改,对其所监管的企业发
现严董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立即上报巡回兽医。
(9)按照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和国家微生物监控计划规定,实施对所监管
企业的官方抽样工作。
(10)负贵申领和保管出境肉类产品所需检验检疫印章、标志,并做好
使用登记。
(11)对所监管企业出口产品装运过程实施监督,并在监装记录上签字。
第三章官方驻厂兽医的聘用与培训
第六条官方驻厂兽医的聘用:
官方驻厂兽医为国家公务员身份,由分支局培训考核任命。
第七条官方驻厂兽医的培训
(1)分文局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官方驻厂兽医进行外语、法律法规、业务
知识的培训,每年对官方驻厂兽医进行考核并建立培训档案。
(2定期参加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前沿科学等专业知识的培训。
第四章官方驻厂兽医的管理与待遇
第八条官方驻厂兽医的管理
**局负责官方驻厂兽医的委任和派遣。
巡回兽医负责辖区内官方驻厂兽医的日常管理、考核和培训工作。
第九条官方驻厂兽医的待遇
(4)官方驻厂兽医享受国家机关公务员的一切待遇。
(5)官方驻厂兽医应享受国家的培训和教育。
(6)检验检疫机构应为官方驻厂兽医提供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
第五章官方驻厂兽医的纪律与奖惩
第十条官方驻厂兽医的纪律
(一)严格执行检验检疫局的法律法规及一切规定,忠于职守,全面履
行职责。
(二)严格遵守工作时间,遇到重大事情及时向上级汇报。
(三)不准擅自更改工作计划或拖延执行工作安排。
(四)不准向工作对象索取或收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向工作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六)不准通过非市场渠道购买工作对象的产品。
(七)不准占用或私自借用工作对象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八)不准在工作时间打麻将、扑克,参与赌博。
(九)严格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否则将追究相关责任;
(十)廉洁勤政、秉公执法、不摘特殊。
第十一条官方驻厂兽医的奖惩
(一)官方驻厂兽医接国家规定进行考核。
(二)官方驻厂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
或通报批评,严重的取消官方驻厂兽医资格:
l、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失职读取的;
2、弄虚作假,徊私舞弊的;
3、违反廉政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山东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局
二零零六年六月
**局官方辅助兽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出口肉类产品
安全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及《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
检疫管埋办法况特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木办法适用于出口肉类注册企业(以下简称肉类企业)官方辅
助兽医的聘用和管理。
第三条木办法所称的官方辅助兽医是指由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录用,经
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特证上岗,授权协助官方驻厂兽医进行宰后检验检疫
及卫生控制井由官方付费的聘用兽医。
第二章官方辅助兽医资格与职能
第四条官方辅助兽医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全日制大学专科及以上兽医专业学历或取得中级兽医师以上职
称。
2、.具备较全面的兽医检验专业知识及较强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了
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熟悉宰前宰后检验检疫标准、规程,并熟练
掌握相关检验检疫操作技术。
3、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工作责任心强,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4、经山东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备案。
第五条官方辅助兽医职贵
(1)贯彻执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
(2)对企业实施开工前检查,经班前检查确认屠宰加工卫生符合要求,
对企业下达允许屠宰加工通知。
(3)实施宰后检验并负责监督在线兽医检验检疫情况,审查宰后检验记
录并签字。
(4)对异常肉类及内脏病变进行判定分类,对废弃物监督实施无害化处
理,并在相关记录上签字。
(5)发现所监管的肉类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存在疑似重大疫病
疫情等严重问题,应立即报告上级兽医。
第三章官方辅助兽医的聘用与培训
第六条官方辅助兽医的聘用
由**局负责向社会公开招考,考试考核、择优录用,录用人员岗前培
训合格后安排使用。
第七条官方辅助兽医的培训
(1)享受与驻厂兽医同等待遇的教育培训。
(2)接受巡回兽医和驻厂兽医的培训、考核。
(3)对考核合格的官方辅助兽医备案,备案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章官方辅助兽医的管理与待遇
第八条官方辅助兽医的管理
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全省官方辅助兽医的录用管理和工资核定审批工
作。
分支局负责所使用官方辅助兽医的日常管理、考核和培训工作;人员变
动情况及时报省局备案,并办理相关聘用或解聘手续。
第九条官方辅助兽医的待遇
企业应为官方辅助兽医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享受与官方驻厂兽医同等的培训教育待遇,官方辅助兽医的薪酬由检验
检疫机构统一发放。
官方辅助兽医工作成绩突出,连续两年考核成绩为优秀
的,在参加检验检疫系统公务员录用考试中优先录用。
第十条官方辅助兽医的合同的订立、解除和终止
l、对录用的官方辅助兽医,委托分支局按相关规定与其签定劳动合同。
合同一武四份,签约双方备持一份,一份存入档案,一份报省局备案。
2、合同一般一年一签;一般不超过一年。
合同制用工男年满55岁、女
年满50岁,一般不再续签。
初次订立协议一般约定一个月的试用期。
3、协议期满后,须办理终止手续。
确属工作需要需续用的,分支局提
出具体意见,报省局批准后续约。
协议期满未办理续用手续的,将不再支付
工资。
官方辅助兽医的辞职、辞退,分支局应及时报省局,并协助办理有关
手续。
4、官方辅助兽医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我局将与共解除用工协议:
试
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要求的;严重违反工作劳动纪律的;出现工作失误,造
成出口产品安全质量事故的;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的。
5、分支局按规定为官方辅助兽医办理医疗等项社会保险其扎官方辅助
兽医个人应交纳的部分,由分支局按月从官方辅助兽医的工资申代为扣纳,统
一办理相关手续。
6、官方辅助兽医在录用期内的工时制度、公休假日、女工保护待遇,因
工负伤、致残和死亡待遇,非因工负伤和患病待遇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企
业确需增加加工时间的,要提前一周向官方辅助兽医提出申请,许可后方可
生产。
加班补助由企业按月向分支局缴纳,分支局再将补助支付给官方辅助
兽医。
第五章官方辅助兽医的纪律与奖惩
第十一条官方辅助兽医的纪律
(一)严格执行检验检疫局的法律法规及一切规定,忠于职守,履行职
责。
(二)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和请、销假制度,有事向上一级官方兽医请假;
官方辅助兽医应严格遵守企业工作时间井考勤;遇到问题及时汇报。
(三)不准檀自更改工作计划或拖延执行工作安排。
(四)不准以抽取样品为名,向工作对象索要产品,或私自处理样品。
(五)不准向工作对象索取或收受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六)不准向工作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七)不准通过非市场渠道购买工作对象的产品。
(八)不准占用或私自借用工作对象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九)不准在工作时间打麻将、扑克,参与赌博。
(十)严格遵守企业的一切规章制度。
(十一)严格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否则将追究相关责
任。
(十二)严格级别管理制度,服从管理,听从安排,遇到工作问题应及
时汇报,不得延误。
(十三)廉洁勤政、秉公执法、不摘特殊。
第十二条官方辅助兽医的奖惩
官方辅助兽医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约并注销其官方辅助兽医资格。
对认真执行检验检疫法律、法规,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官方辅助兽医,
给予表彰和奖励。
官方辅助兽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通报
批评,严重的取消备案资格:
1、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不严格执行检验检疫标准和操作规程的。
2、玩忽职守,不认其履行岗位职责,失职渎职的。
3、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4、违反廉政纪律,向所驻企业提额外要求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局
二零零六年六月
**局认可检验员管理办法
第一草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出口肉类产品
安全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
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共实施条例及《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
检疫管理办法况特制定木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出口肉类注册企业(以下简称肉类企业)认可检
验员的认可和管理。
第二章认可检验员的资格与职能
第三条认可检验员:
指出口肉类企业中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后
持证上岗,协助官方兽医进行在线宰前、宰后捡验检疫及卫生控制的检验
人员。
第四条认可检验员应具备的条件:
]、兽医(或相当于兽医,下同)专业,获得全日制中专及以上学历。
2、了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熟悉宰前宰后检验检疫标准、规
程,并熟练掌握相关检验检疫操作技术。
3、具有独立工作的能力,工作责任心强,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4、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并备案。
第五条认可检验员职责:
1、负责肉类企业的宰前检疫,并检查随附待宰畜禽的《产地检验检疫
合格证明》、《车辆运输消毒证明》、《动物健康监管证》以及备案饲养场的饲
养日志等相关检验检疫证明齐全、并经临床观察判定畜禽健康后准予屠宰;
2、负责畜禽宰后检验检疫工作;
3、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4、负责监督加工前,加工时和加工后的卫生;个人卫生;人员培训;
虫鼠控制;水源质量;温度控制;审核食品进入和离开商业机构的控制和任
何相关文件;
5、监督企业HACCP管理等自检自控体系的运行;
6、微生物、残留污染物的检测抽样;
7、发现企业存在问题应及时向上级兽医汇报;发现疑似重大动物疫病
必须尽快通知上级兽医采取紧急处理措施。
具体每个岗位的工作职责为:
认可检验员按岗位划分职责如下:
(1)宰前认可检验员负责:
a、检查随附待宰畜禽的《产地检验检疫合格证明》、《车辆运输消毒证
明》、《动物健康监管证》以及备案饲养场的饲养日志等食品链信息是否符合
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b、对待宰畜禽进行临床观察,判定合格后在准宰通知单上签字;
c、监督执行有关动物福利的规定,在装运、卸载和屠宰过程中确保动
物福利的落实,并在宰前检验记录上签字;
d、对死亡畜禽进行剖检,并对废弃物和死亡畜禽按规定监督处理,并
在病死禽剖检及无害化处理记录上签字。
e、对畜禽装运工具的清洗消毒进行监督。
(2)宰后认可检验员负责:
协助官方辅助兽医实施宰后内脏、膧体的同步检验,并在宰后检验相关
记录上签字。
(3)掏脏后朣体卫生控制认可检验员负责:
a、对粪污、胆污的朣体进行修整或废弃;
b、对骨折、淤血处进行修整;
c、在朣体卫生检查记录上签字;
(4)预冷前朣体检查认可检验员负责:
a、入预冷前粪便、胆汁的零污染的检查和控制;
b、入预冷前骨折、淤血和残余内脏、毛根等的检查和控制;
c、在预冷前朣体卫生检查记录上签字;
(5)预冷后朣体检查认可检验员负责:
a、出预冷池后朣体粪污、胆污的检查和控制;
b、出预冷后朣体骨折、淤血、残余内脏、毛根等的检查和控制;
c、出预冷后朣体外来杂质的检查和控制;
d、出预冷后朣体中心温度的检查和控制;
e、在预冷后朣体卫生检查记录上签字;
(6)分割车问卫生控制认可检验员负责:
a、整个分割车间人员、工器具、设备设施等的卫生控制并审核记录;
b、各个环节的温度控制并审核记录;
c、化学物质的管理并审核记录;
d、产品追溯体系的管理并审核记录;
(7)监装认可检验员负责:
a、对官方印鉴的正确使用保管并在领用记录上签字;
b、对出口装运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井在监装记录上签字;
(8)热加工企业原料验收认可检验员负责:
a、对调入的原料肉进行官方及企业卫生检验证明的验收;
b、对追溯系统进行检查;
c、对外观品质及温度进行检查验收;
d、对所用辅料进行检测方面的检查;
e、在原辅料验收记录上签字;
(9)热加工企业加热环节的认可检验员负责:
a、加热设施温度计的日常校准和记录;
b、加热效果的验证并在记录上签字;
(10)热加工车间卫生控制认可检验员负责:
a、整个热加工车间人员、工器具、设备设施的卫生控制并审核记录;
b、各个环节的温度控制并审核记录;
c、化学物质的管理并审核记录;
d、产品追溯休系的管理并审核记录;
第三章认可检验员的聘用与培训
第六条认可检验员的聘用
企业选派具备条件的人员,经分支局培训、考核、备案认可。
第七条认可检验员的培训
巡回兽医负责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对经考核合格的认可检验员
建立档案,备案资格的有效期为两年。
第四章认可检验员的管理与待遇
第八条认可检验员的管理
分支局负责对认可检验员的考核备案工作,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考核。
认可检验员需要调离工作岗位,需事先征得检验检疫驻厂兽医的同意并及时
报**检验检疫局备案,取消其认可检验员资格,收回认可证,对调离工作
岗位空缺的检验检疫工作岗位,加工企业必须及时补缺同时要上报**检验
检疫局备案。
第九条认可检验员的待遇
享受所在企业的培训和正常的福利待遇,对工作积极责任心强,工作成
绩突出的人员,由检验检疫局向所在企业推荐进行适当奖励,认可检验员工
作两年以上且连续考核成绩为优秀或获得中级或以上职称的,可晋升为官方
辅助兽医。
第五章纪律与奖惩
第十条认可检验员的纪律
(一)严格执行检验检疫局的法律法规及一切规定,忠于职守,履行职
责。
(二)严格执行工作时间和请、销假制度,有事向上一级官方兽医请假。
应严格遵守企业工作时间并考勤;遇到问题及时汇报。
(三)不准擅自更改工作计划或拖延执行工作安排。
(四)不准在工作时间打麻将、扑克,参与赌博。
(五)严格遵守企业的一切规章制度。
(六)严格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企业的商业机密,否则将追究相关贵任;
(七)严格级别管理制度,服从管理,听从安排,遇到工作问题应及时
汇报,不得延误;
(八)廉洁勤政、秉公执法、不搞特殊。
第十一条认可检验员的奖惩
认可检验员年度考核接所在企业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进行奖惩。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局
二零零六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