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710章自测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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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710章自测题

中国法制史7~10章自测题

 

  

第七章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八议”最早规定在( )。

A

A魏律B晋律

C北齐律D北魏律

2、开始区分律和令的是( ),其中规定“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

A

A晋律B齐律

C魏律D蜀律

3、最早确立封建制法典十二篇体例的是( )。

C

A魏律B晋律

C北齐律D北魏律

4、北周的中央审判机关叫做( )。

D

A廷尉B大理寺

C大理院D秋官大司寇

5、中国古代设置“登闻鼓”始于( )。

B

A曹魏B西晋

C北魏D隋

6、封建法典的( )源于“重罪十条”。

A

A十恶B叛逆罪

C危害国家根本利益的犯罪D不属于“八议”论赎范围的犯罪

7、蜀国诸葛亮等人制定了( )。

A

A蜀科B蜀律

C蜀格D蜀令

8、魏律改具律为( )。

D

A总则B名例

C法例D刑名

9、晋律规定“生罪不过( )等,死刑不过三”。

B

A十二B十三

C十四D十五

10、东魏于孝静帝兴和三年议定新法,名为( )。

A北魏律B大统式

C麟趾格D北齐律

  二、多项选择题

1、魏律对两汉相沿的旧律进行的改革有( )。

ABC

A篇条由9章增加到18章B改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

C正式规定了“八议”条款D规定了“重罪十条”

2、为晋律作注释的有( )。

BC

A羊祜B杜预

C张斐D裴楷

3、晋律较魏律的重大发展是( )。

ABCD

A严格区别律令的界限

B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C“礼律并重”,如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

D规定了保护地主阶级特权的法律,如专门规定了“杂抵罪”

4、北齐律在魏律、晋律基础上又有所发展,主要体现在( )。

ABC

A定律十二篇B确立了“重罪十条”

C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D确立了“八议”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有了重大发展,主要表现在( )。

ABC

A“八议”入律B“官当”入律

C确立了“重罪十条”D确立了“封建制五刑”

6、所谓的“杂抵罪”,就是以( )来抵罪的总称。

ABC

A夺爵B除名

C免官D流放

7、北朝的法规主要有( )。

ABCD

A北魏律B大统式

C麟趾格D北齐律

  三、问答题

  1、试述“八议”。

  “八议”最早规定在魏律中,指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

这八种人包括“议亲”(皇帝宗室亲戚)、“议故”(皇帝故旧)、“议贤”(有封建德行的人)、“议能”(有才干的人)、“议功”(对封建国家有大功勋者)、“议贵”(大官僚贵族)、“议勤”(为封建国家服务卓著勤劳的人)、“议宾”(前朝的统治者及其后代)。

这种制度使得贵族官僚地主更全面地获得了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加深了广大人民的苦难。

2、试述“重罪十条”。

  “重罪十条”即后世封建法典之“十恶”,始于北齐律。

它是将危及封建国家根本利益的十条最严重的罪名,集中置于律首,以强调这十种犯罪是打击的主要对象。

北齐律规定的重罪十条分别是:

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犯这十种罪,不在八议的论赎范围之内。

隋唐直至明清封建法典所规定的“十恶”,就是在此基础上稍加损益而成的。

北齐律所规定的重罪十条包罗了封建宗法制度的各个方面,进一步把礼法结合起来,使法律更好地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利和封建统治的秩序。

  3、官当

  官当是允许以官品或爵位抵罪的一种制度。

北魏律规定:

公、侯、伯、子、男五等爵位,每等爵位可以第三年徒刑。

这种官当制度,进一步赋予封建官僚以法律特权,使他们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

  4、杂抵罪

  所谓拥肿铮褪且远峋簦⒚夤倮吹肿锏淖艹啤K枪俚钡某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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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刑罚制度的改革。

  

(1)废处宫刑,进一步废除肉刑。

西魏和北齐都曾颁布诏令,废除宫刑。

至此,宫刑不再作为一种法定刑。

  

(2)改革妇女从坐制度。

曹魏高贵乡公时规定:

在室之女,从父母之诛,已嫁之妇,“从夫家之罚”。

  (3)定流行为减死之刑。

北魏和北齐根据“赦死从流”的原则,将流刑列为法定刑,作为死刑和徒刑之间的中间刑,从而填补了自汉文帝改革刑制以来徒刑与死刑之间的空白,魏隋唐时期封建刑罚制度的完善奠定了基础。

  6、登闻鼓

  西晋最早创设的向皇帝直诉的制度,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

在朝廷外悬挂一鼓,若有冤屈,可以击鼓以闻。

  7、御史台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建立了皇帝直接领导的独立的监察机关-御史台,他有权对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司法机关和官吏进行监督。

御史台的长官是御史中丞,下设若干御史。

  8、魏律

  魏律是魏明帝时旁采汉律,制定的新律,共18篇。

魏律对两汉相沿的旧律进行了一次大改革,其中包括

(1)该兴律为擅兴律,删除厩律,增加了十篇,基本上解决了篇少、文荒、事寡、罪漏的缺陷;

(2)该具律为刑名,冠于律首,改变了具律置后不符合篇章之义的状况;(3)吸收律外的傍章科令,调整各篇的内容,使魏律“文约而例通”;(4)正式规定了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特权的“八议”条款;(5)改革了刑罚制度,规定法定刑为死刑、髡刑、完刑、作刑、赎刑、罚金、杂抵罪。

  

  9、晋律

  晋律是晋武帝泰始三年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又称《泰始律》,共20篇。

曾经杜预、张斐分别注释,因此后人称之为“张杜律”。

晋律比魏律又有重大发展:

(1)严格区分律令的界限,提高正律的地位。

“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即律是固定性的规范,令是暂时性的制度。

(2)篇章设置更加合理,法律条文简要得体。

(3)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4)规定法定刑为死刑、髡刑、赎罪、杂抵罪和罚金五种。

(5)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按照丧服的五个等级来加减刑罚。

(6)规定一系列保护士族地主和官僚地主特权的法律,如专门规定了“杂抵罪”。

  10、北魏律

  魏孝文帝太和年间编纂完成《北魏律》,共20篇。

内容包括:

八议、官当、老小残废减刑免罪、公罪与私罪的区别、再犯加重等;法定刑包括:

死刑、流刑、宫刑、徒刑、鞭刑、杖刑。

北魏律的特点是“纳礼入律”。

  11、北齐律

  北齐用了十四年完成修律,共12篇。

确立了重罪十条,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

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

北齐律是一部上承汉魏律之精神,下开隋唐律之先河的重要法典。

  12、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立法成就。

  第一,封建法律形式趋于完备。

与律令之外,又有科、比、格、式等形式的出现,互为补充。

  第二,法典体例更加科学。

首先,改具律为刑名律,并置于篇首,起到纲领的作用。

其次,经过长期沿革,北齐律定律十二篇,确定了封建法典篇章体例。

  第三,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化。

  第四,不断改革刑罚制度,基本上确立了封建制的五刑。

  第五,丰富了封建法典的内容。

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最早规定封建制五刑的法典是。

B

A《大业律》B《开皇律》

C《九章律》D《贞观律》

2、《开皇律》规定“其在八一至科,及官品第七以上犯罪,皆例减一等”,属于( )。

A

A例减B听赎

C官当D杂抵罪

3、《开皇律》规定的笞刑分( )等。

C

A三B四

C五D六

4、隋朝以( )为中央审判机关。

A

A大理寺B刑部

C御史台D宣政院

5、隋朝以( )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

B

A大理寺B刑部

C御史台D宣政院

6、隋朝以( )为中央监察机关。

C

A大理寺B刑部

C御史台D宣政院

8、唐宣宗时期,将刑律分类为门,附以有关的格敕令式,编成。

B

A《唐六典》B《大中刑律统类》

C《武德律》D《贞观律》

9、唐律关于户籍、赋役、田宅、婚姻方面的内容规定在。

C

A《卫禁篇》B《职制篇》

C《户婚篇》D《斗讼篇》

10、最早确立十恶罪名的封建法典是。

D

A《唐六典》B《北周律》

C《大业律》D《开皇律》

11、在唐朝遇重大案件,常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叫做。

B

A三司使B三司推事

C小三法司会审D大三法司会审

12、唐律规定,官吏向属下的人民借贷财物以及接受财物而为人请求者,以( )论。

C

A监守自盗B枉法赃

C坐赃D强盗

13、唐律规定贷有付利之贷,称作( )。

  二、多项选择题

1、隋朝的主要立法有( )。

ABCDE

A新律B开皇律

C大业律D开皇令

E大业令

2、《开皇律》更定刑名为( )。

ABCDE

A笞B杖

C徒D流

E死

3、隋王朝下令在全国“( )”,即由州县官主持检查隐漏户口,根据户籍与本人体貌核对,如有不实,里正、党长流配远乡。

A

A大索貌阅B输籍法

C皇佑法D均田令

4、唐朝从积极方面规定行为准则的法律形式有。

BCD

A律B令

C格D式

5、唐朝中央司法机关包括。

ABD

A大理寺B刑部

C都察院D御史台

6、唐律规定承审官如与当事人有关系者,须回避。

BCD

A借贷B亲属

C师生D仇隙

7、唐朝财政立法主要有。

BC

A一条鞭法B两税法

C租庸调法D重法地法

8唐朝监察机关御史台下设。

ABC

A台院B殿院

C察院D审刑院

9、把盗罪分为( )。

A窃盗B强盗

C监守盗D贼盗

10、唐律除了规定八议特权以外,还规定了( )等法律特权。

ABCDE

A请B减

C赎D官当

E免

11、唐律规定无权取得条件有( )。

ABCDE

A买卖B继承

C埋藏物的发现D孳息物的取得

E无主物的占有

12、唐律规定贷有付利之贷,,称作( )。

ABC

A出举B举息

C举钱D负债

13、唐律规定债务担保的基本形式有( )。

A财产负责B人身折酬

C牵掣D强制履行

14、唐朝规定告诉的形式有( )。

ABCD

A自诉B越诉

C直诉D亲属代诉

  

  三、问答题

  1、刑部

  刑部是隋朝建立的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复核大理寺流行以下案件及州府徒刑以上案

件。

  2、《开皇律》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隋文帝时期制定颁行,共12篇500条。

其以北齐律为蓝本,更定刑名为笞、杖、徒、流、死五刑,废除前代车裂等酷刑;规定"八议"之制,以维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特权;将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大罪,加强对危害封建统治秩序行为的镇压。

  《开皇律》上承汉律的源流,下开唐律的先河,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

  

  3、唐朝的法律形式。

  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

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

  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4、《唐六典》的简要情况。

  唐玄宗开元年间制定,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是中国封建法制趋于完备的标志之一。

  5、《唐律疏议》的基本情况及十二篇的篇名。

  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础编纂出《永徽律》,十二篇,500条。

此后又对500条律文逐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作疏议。

律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称《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

此后不断对唐律进行注释,后又编成一部《唐律疏议》。

  《唐律疏议》十二篇的篇名依次是:

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

  6、封建制五刑。

  封建制五刑最早确立于《开皇律》中。

包括笞、杖、徒、流、死。

笞刑分五等,从十至五十,每等加十。

杖刑分五等,从六十至一百,每等加十。

徒刑分五等,从一年到三年,每等加半年。

流刑分三等,从二千里到三千里,每等加五百里。

死刑分二等,绞、斩。

  7、十恶制度。

  答:

以隋唐为代表的封建法律所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总称。

犯十恶者要受到严厉处罚,为“常赦所不原”,并不得享有议、请、减等优待办法。

  一曰谋反,就是以各种手段反对以专制君主为代表的封建国家统治的行为。

  二曰谋大逆,就是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

  三曰谋叛,主要指本朝官吏叛国投敌或以所据地方投降敌国的行为。

  四曰恶逆,指殴打和杀害尊亲属。

  五曰不道,指“杀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造畜蛊毒、厌魅”。

  六曰大不敬,凡对皇帝的人身、尊严有所侵犯的行为,都可以构成此罪。

  七曰不孝,凡告发、诅咒、斥骂祖父母、父母者,别籍异财,供养有缺的行为等,都构成不孝罪。

  八曰不睦,即亲族间互相侵犯的行为。

  九曰不义,就是卑下侵犯非血缘尊长的行为。

  十曰内乱,即家族内部犯奸的行为。

  8、唐律的刑法原则。

  答:

(1)划分公罪、私罪。

对官吏犯私罪的处刑,重于公罪。

  

(2)自首减免刑罚。

  (3)共犯区别首从。

共犯以造意为首,亦即以主谋为首犯,处重刑;随从者减一等。

  (4)二罪以上俱发,以重者论。

对于一人同时犯有二种以上罪行所处的刑罚,根据其中的重罪论处。

  (5)累犯加重。

  (6)同居相隐。

唐律发展了汉律关于“亲亲得相首匿”的原则,容隐范围扩大到奴婢为主人隐,但谋反、谋叛、谋大逆者不用此律。

  (7)比况类推。

“诸断罪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8)老小废疾减免刑罚。

  (9)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即同属一个国家的外国人,自相侵犯时,根据该国的法律来处理;如果中国人与外国人或两个不同国籍的外国人互相侵犯时,则按唐朝的法律处理。

  (10)同罪异罚。

唐律把社会成员分为贵族官僚、平民、贱民三个等级,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地位。

他们之间若发生侵犯,则实行同罪异罚。

  9、唐朝的经济立法。

  答:

(1)土地立法--“均田令”。

武德年间颁布。

规定:

丁男和18岁以上中男受田100亩,其中80亩为“口分田”,20亩为“永业田”;“永业田”归私人所有,可以继承和在一定条件下买卖。

“口分田”则归国家所有,不准买卖,身死后由国家收回。

  

(2)财政立法

  “租庸调法”。

武德年间颁布。

规定:

租--每丁每年向国家缴纳栗二石;庸--每丁岁役20日,若不役则收其庸;调--每丁岁输绢2丈、绵3两等。

  “两税法”。

建元年间颁行。

第一,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第二,土著户和客居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壮和财产(包括土地和杂资财)的多少定户等;第三,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第四,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都取消,惟丁额不废;第五,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栗;第六,没有固定住所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分之一的税。

  (3)工商立法--唐律对手工业的主要产品布帛的规格作了统一的规定。

为了保证手工业产品的质量,还规定了责任制。

唐王朝为管理商业,专门设置了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

商业所使用的度量衡器(斛、斗、秤、度),每年八月由官府“平校”并印署,然后听用。

  10、唐朝的民事立法。

  答:

唐律关于物权的规定:

首先,唐律严格保护所有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之权,严格禁止他人侵犯。

其次,唐律还规定了物权取得的条件。

  唐律关于债权的规定:

首先,唐律规定了买卖、借贷、赁庸、寄托等债的关系。

其次,唐律规定了“债务担保”的规范。

其基本精神是,债务人原则上负给付的责任,先以“财产负责”、次以“人身折酬”;若违契不偿,债主可以“牵掣”,告官者官府“强制履行”。

  11、唐律的主要特点及历史地位。

  答:

唐律的主要特点有规范详备、科条简要;中典治国、用刑持平;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它的最主要特点是“依礼制刑、礼法合一”。

  首先,统治者在制定、修撰法律的活动中坚持以礼为纲的指导思想。

  其次,唐律的条文皆“一准乎礼”。

例如唐律将人们划分成不同的等级,实行同罪异罚;规定了“八议”制度、“七出”、“三不去”等;规定了“老小废疾减免刑罚”、“同居相隐”等原则;

  唐律的历史地位:

(1)唐律是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2)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12、唐朝的司法机关。

  答:

(1)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驳令原审机关重审或迳行复判,死刑案则移交大理寺重审。

  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

  

(2)地方司法机关仍由行政长官兼理,直接管理诉讼的属吏州一级有司法参军,县设司法佐史等。

  13、唐朝的监察制度。

  答:

唐朝的监察机关是御史台,以御史大夫为最高长官,御史中丞二人为辅佐。

其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台院和殿院的御史主要纠察中央及京城的各级官吏;察院御史则巡察州县,纠察地方官吏的违法失职行为。

御史台的主要任务是监督国家各级官吏是否遵守法律,以整顿“吏治”、提高国家机关的效能。

  14、牵掣

  唐律规定,当债务人负债不偿时,债权人强制扣押债务人的财物。

  15、义绝

  义绝指夫妻之间杀伤对方之直系或旁系尊亲属,唐律规定可以以义绝为离婚的条件。

  16、三司推事

  唐朝时期,由大理寺卿会同刑部尚书、御史中丞共同审理答案。

  

  17、小三司

  唐朝时期,有时门下省给事中、中书省中书舍人和御史台御史组成特别法庭作为小三司,负责审理伸冤的诉讼案件。

  18、唐律关于审判的一系列规定。

(1)根据犯罪法身的区域、罪行的轻重、被告的身份,划分各级审判机关的管辖权。

(2)审判以原告的诉状为准,不得在状外别求他罪。

(3)审讯时先采取五听,然后调查证据,包括人证物证。

(4)口供是判决的主要根据,所谓的“罪从供定”。

(5)规定了回避制度,如有亲属、师生、仇隙关系,需要回避。

(6)司法官判决要“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违者笞三百。

(7)对于律文中应该“言上”、“待报”的案件,不得擅自判决。

(8)执行死刑,必须奏报皇帝批准。

  19、唐朝的主要立法:

  唐朝较大的立法活动主要集中在高祖、太宗、高宗、武则天、玄宗、宣宗六朝。

高祖武德元年制定了五十三条新格,这是唐朝立法的开端。

随后制定了《武德律》十二篇。

同时制定了《武德令》三十卷、《武德式》十四卷。

  太宗重视法制,于贞观年间制订了《贞观律》十二篇、《贞观令》三十卷、《贞观格》十八卷、《贞观式》二十卷。

  高宗时期,编纂《永徽律》十二篇、并颁行了《永徽律疏》。

  玄宗开元年间主要制定了《唐六典》三十卷,内容涉及国际机关的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宣宗时,编成了《大众刑律统类》,将律文按性质分为成121门,并把同性质的令、格、式分别附于各门律后。

这种法典体例叫做刑统,改变了自秦、汉以来律的传统体系。

第九章宋元的法律制度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典体例在宋朝发生了变化,采用( )作为法律形式。

C

A法律答问B春秋经义

C刑统D会典

2、宋朝将判案的成例叫做( )。

C

A成B廷行事

C断例D比

3、宋朝尚书省和中央其他官署对某事所作出的指示或决定,叫做( )。

B

A断例B指挥

C申明D看详

4、宋朝中央主管官署就某项法令所做的解释,叫做( )。

C

A断例B指挥

C申明D看详

5、宋朝中央主管官署根据过去敕文或其他案卷所作出的决定,叫做( )。

D

A断例B指挥

C申明D看详

6、我国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 )。

A

A宋刑统B大中刑律统类

C同光刑律统类D显得刑律统类

7、宋代初年出现了官府承认土地私有权的凭证是( )。

A

A红契B质剂

C乞鞫D傅别

8、典卖法律关系制度化,始于( )。

C

A西周B唐朝

C宋朝D元朝

9、元朝建立之前,将成吉思汗的训令写成的法规,蒙语叫做( )。

B

A《泰和律》B“大札撒”

C《至元新格》D《风宪宏纲》

10、元初,中央审判机关是( )。

B

A廷尉B宗正府

C御史台D行御史台

  二、多项选择题

1、宋朝的法律形式除了赦、令、格、式外,还有( )。

ABCD

A看详B断例

C指挥D申明

2、宋朝立法的主要特点是( )。

CD

A制定会典B以格代律

C编敕D以敕代律

3、宋朝为了加重对“盗贼”的处刑,先后实行了( )。

AB

A“重法地”法B“盗贼重法”

C枉法赃D折杖法

4、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卖的区别有( )。

ABC

A典卖是活卖,一般卖是绝卖

B典卖可以收赎,一般卖不可以收赎

C典价比卖价低得多

D典价比卖价高得多

5、宋朝初年,意在减轻刑罚而收刑平政盛之功,制定了( )。

BC

A凌迟B折杖法

C刺配之法D族夷

6、元朝的立法主要有( )。

ABCD

A《至元新格》B《风宪宏纲》

C《大元通制》D《元典章》

7、元朝法律实行民族歧视,把人民划分为四等,包括以下的( )。

ABCD

A蒙古人B色目人

C汉人D南人

8、元律在婚姻缔结方面,不禁止( )。

ABCD

A良贱通婚B收继

C同姓同婚D有妻更娶妻

 

 三、问答题

  刑统

  按照新的体例编纂的刑书。

一般以刑律为主,将其他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

  编敕

  宋朝时期把日积月累的单行敕令加以分类整理,删去重复矛盾之处,然后再颁布,使之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的活动。

  折杖法

  “折杖法”,就是用脊杖和臀杖代替流刑、徒刑、杖刑、笞刑的办法。

  4、凌迟

  中国古代最残酷的生命刑。

宋代广泛使用。

古书记载的一种行刑方法为:

“凌迟者先断其肢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

  5、刺配之法

  宋太祖以宥恕死罪为借口,推行刺配之法,即赦免死罪犯罪者的死刑,而处以“绝杖、流配、刺面”三种合用刑的代用刑。

  6、重法地法

  宋仁宗嘉祐中起,开始实行重法地法,即凡在所谓“重法地”犯罪,加重处罚。

最初以京城开封府诸县为重法的,后扩展到河北、京东、淮南、福建等路。

  7、宋朝的典卖制度。

  到了宋朝,典卖不仅成为普遍的现象,并且被制度化。

根据宋朝法律规定,典卖与一般的卖不同:

一般的卖是“绝卖”,不能收赎,而典卖是“活卖”,可以收赎。

典卖的价格比卖价低得多。

禁止“一物两典”。

同时保护家长对财产的触犯权,规定典卖产业,必须家长和买主“当面署押契帖”。

  8、审刑院

  为了加强皇帝对司法权的直接控制,宋建隆年间建立了审刑院,规定:

凡大理寺审判的案件,经刑部复核后,序宋审刑院详议,再奏请皇帝批准。

  9、元朝对“恤囚”制度的发展。

  元朝对“恤囚”制度的发展,主要表现在:

实行轻重异处、男女异室,有病者给医药,病重者去枷锁;狱官若以重为轻、以急为缓,或医疗不及时而致囚死损者,该官吏要坐罪;非强盗,不加酷刑;重事需加拷讯者,由长贰僚佐会议立案,然后施行。

  10、《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它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

所谓“刑统”,是按照新的体例编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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